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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場所知識講座

發布時間: 2024-04-07 22:38:23

❶ 宗教人士為什麼不能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地方開辦宗教知識講座

並不是不能,而是盡量避免。。
主要原因是為了維持宗教之間的互相尊重,和諧。。

❷ 大學生宗教知識內容

宗教的定義
馬克思認為,宗教是人的異化形式,宗教的本質就是人的本質,是「人創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創造了人」。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過是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的幻想的反映,在這種反映中,人間的力量採取了超人間的力量的形式。」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四句話是一個有機整體,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則,最後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
宗教規定知多少
我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既然宗教信仰是自由的,那麼,大學生為什麼還不能從事宗教活動呢?

始終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作為高等學校的大學生,如果樹立的是宗教世界觀和人生觀,就不可能是合格的現代化事業接班人,也不符合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對大學生的基本要求。當代大學生,必須堅持科學無神論的世界觀,以崇尚科學為榮,弘揚科學精神,努力學習和掌握科學文化知識,自覺抵制各種有神論思想的滲透和影響。
0 1
我國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我國是政教分離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和婚姻等社會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施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發〔1982〕19號)指出:絕不允許宗教……干預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宗教事務條例》、《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抵禦利用宗教對學校進行滲透和防範校園傳教,關繫到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關繫到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大計,關繫到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要求,防範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校園進行傳教和開展宗教滲透活動。
02
各學校不得組織和舉行宗教活動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第四十一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0 3
法律規定嚴禁在高校從事宗教活動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要求,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活動,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要求,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要求,高等學校應當尊重外國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校內嚴禁進行傳教及宗教聚會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