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服刑期間可以學什麼
法律分析:服刑期間可以自由充分學習,並且對未成年人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並無其他限制。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服刑人員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除此之外,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考核合格,由相關部門頒發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六十三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七十五條 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⑵ 監獄里可以自學哪些知識麻煩大家幫我出出注意!
監獄可以學習的技能很多,可以學習烹飪、電工、焊工、車工、服裝、電腦等,這些技能在監獄里都開辦了培訓班,可以參加學習,而且不用出去考證,在監獄里學成了就可以獲證,而且這個證書是國家承認的。像你說的平面設計在裡面就沒有條件學,因為光學習書本不行,必須用電腦實際操作,而監獄開辦的電腦班一般初級的只學習簡單操作什麼的,中級也是學習一些辦公軟體的使用表格的製作等。像上面提到的幾種技能課程可以選一門學學。監獄還可以參加成人自考,本科、專科都可以參加,值得一學。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⑶ 需要06年公務員考試《監獄基礎知識》考題和答案
監獄的概念:監獄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與改造的國家刑罰執行機關
監獄的特徵:階級性、懲罰性、封閉性
監獄的性質:⑴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⑵監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機關
監獄的任務:⑴執行刑罰 ⑵懲罰和改造罪犯 ⑶預防和減少犯罪
監獄的管理體制的概念:監獄的管理體制是指在監獄工作中實行的關於監獄的管理組織層級及其管理許可權劃分和監獄機構設置的組織管理制度。
監獄的管理體制: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監獄的管理機關: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監獄管理局 監獄管理分局
監獄的分類:
⑴重刑犯監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監獄——5~10年有期徒刑
⑶輕刑犯監獄——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監獄
⑸短刑犯監獄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以教育改造為主,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實行9年義務教育
監獄的內部管理: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監獄長負責制
內部管理的特徵:⑴我國監獄實行的是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⑵監獄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體制
⑶堅持當對監獄工作的絕對領導,監獄實行黨委領導制度
監獄的組織機構:設監獄長一人,副監獄長若幹人
工作機構:刑罰執行科、獄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衛生科、政治處、財務科、獄內偵查科(僅限於大型監獄)
監獄工作方針的概念:監獄工作方針是國家為監獄刑罰執行、懲罰與改造罪犯工作確定的指引監獄工作方向和目標的總體性規定
監獄工作方針的涵義:一監獄工作方針是由黨和國家所確定的監獄工作的總方向和指導原則
二監獄工作方針的精神貫穿於監獄工作實踐和監獄法律規范之中
三監獄工作方針是在不斷發展完善的
監獄工作方針的演變:
一「三個為了」的方針: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是一個很大的勞動力。為了改造他們,為了解決監獄的困難,為了不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閑飯,必須立即著手組織勞動改造工作
二「兩個結合」的方針:勞動改造機關對於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勞動改造,應當貫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
三「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把大多數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監獄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務,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務的同時,通過組織罪犯生產勞動,為社會創造一定的物質財富和經濟利益,是第二位的,是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務服務的。
現行監獄工作方針的基本內容:
一「以改造人為宗旨」是監獄工作的總體要求。監獄工作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懲罰和改造罪犯。懲罰罪犯的社會價值基礎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會價值基礎是功利。
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是我國監獄實現監獄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徑。其基本要求:監獄依法對罪犯實施以思想轉變為目的,包括管理、勞動、教育等各種手段在內的有系統的改變犯罪思想、矯正犯罪惡習的活動,這種活動是在懲罰的前提下進行,其目的是將罪犯轉變成為守法公民。 對二者相結合的要求:在監獄的刑罰執行活動中,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二者同時並舉,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結合點。
監獄工作的原則:一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二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三人道主義的原則 四社會協助的原則 五個別化的原則
懲罰與改造想結合原則的要求: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就是使監獄的兩項任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對罪犯依法懲罰、嚴格監管,這項工作做得越好,監獄的監管秩序越穩定,對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否則,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罰的威嚴,監管改造秩序混亂,對罪犯的改造也難於進行。對罪犯依法進行思想改造,促進其認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實現向守法公民的轉化,則促進懲罰管制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二者的結合越密切,對監獄工作的發展越有利。在監獄工作中,偏廢任何一方或者兩項工作沒有有機結合,都會給監獄工作帶來重大影響。
教育與勞動相結合原則的要求:一發揮教育的先導和知識的啟迪作用 二重視勞動的實踐檢驗 三二者互為補充,相互滲透
人道主義原則的要求:一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二要把罪犯當公民看待 三要為罪犯創造一個改惡從善、悔過自新、有利於養成良好習慣的環境氛圍。
社會協助原則的要求:一以監獄為主 二監獄應當積極協調社會力量參與對罪犯的教育改造
監獄工作個別化原則的基本精神:針對改造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進行管理、教育。
貫徹監獄工作原則應注意的問題:一不能用原則代替法律 二能用感情代替原則 三在監獄工作中,以監獄工作的個別化原則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發揮監獄工作的個別化原則在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過程中的積極作用
監獄人民警察的概念:監獄人民警察是指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監獄人民警察的特徵:一功能特殊性 二角色多重性 三任務艱巨性 四環境特定性
監獄人民警察的地位:一監獄人民警察在國家中的地位。
監獄警察是國家公共權力構成的物質體現,是國家暴力機構的重要部分,是國家力量結構中不可缺少的強制工具。
二監獄人民警察的社會地位。
監獄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在監獄這個特殊場所,監獄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於代表國家對罪犯行使刑罰執行權,行使特殊的管理職能。
三監獄人民警察在監獄工作中的地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獄人民警察在監管改造罪犯工作中處於執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監獄人民警察的作用:
一政治作用,主要表現為對國家安全和政權的維護與鞏固。
二社會作用,只要表現為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保障與促進。
三法律作用,主要表現為通過執行刑罰發揮實現刑罰目的的作用。
監獄人民警察的素質要求:
一政治素質 二知識素質 三心理素質 四身體素質 五能力素質
監獄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質的內容:
一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要有強烈的事業心
三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監獄人民警察的知識素質包括的內容:
一基礎知識 二專業知識 三相關知識
監獄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質的內容:
一抑邪匡正的情感
二矢志不移的信念
三剛毅堅強的意志
四沉浮不驚的品格
監獄人民警察的身體素質的內容:
一力量素質 二速度素質 三耐力素質 四柔韌素質 五靈敏素質
監獄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質的內容:
一組織管理能力 二分析判斷能力 三表達能力 四社交能力 五防衛能力 六改革創新能力
監獄人民警察禁止性行為的內容:
一不得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二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不得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不得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不得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物品
八不得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務交予他人行使
九不得有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監獄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監獄根據管理許可權按照國家公務員考核的內容、標准、程序和方法,對監獄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評價。
一考核的原則:⑴客觀公正原則
⑵民主公開原則
二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察在執行國家法規中的表現和工作實績。
三考核的方法:⑴領導考核與群眾考核相結合
⑵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
⑶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四考核的等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五考核的程序:准備階段、實施階段、總結階段
錄用人民警察的原則:
公開考試原則 嚴格考核原則 擇優錄取原則
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
政治條件 文化條件 自然條件
監獄人民警察教育培訓的種類:
崗前培訓 晉升培訓 專門業務教育培訓
罪犯的概念:監獄學意義上的罪犯,是指因實施犯罪行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並在監獄內接受懲罰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徵:
一罪犯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者。
二罪犯被判處的刑罰限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在監獄內服刑並接受改造。
四罪犯是監獄行刑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為監獄行刑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服刑期間依法應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
格。
一罪犯是人 二罪犯是公民 三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權利義務:
一罪犯權利和義務的特定性
二罪犯權利的不完整性
三罪犯義務的刑事強制性
四罪犯權利和義務的可變性
我國罪犯享有的基本權利:
一生命權和健康權
二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
三財產權和繼承權
四婚姻家庭權利
五政治權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權
七社會經濟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八申訴、控告、檢舉及訴訟相關權利
九其他權利
我國罪犯權利保障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物質保障 二制度保障 三組織保障 四司法保障 五監督保障
我國罪犯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二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四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五接受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的義務
六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七維護正常改造程序,自覺接受改造義務
八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罪犯構成的概念
罪犯構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內,罪犯整體內部各種犯罪類型及其數量之間的比例關系。
罪犯構成變化經歷的三個階段:
一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60年代初為第一個時期
二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為第二個時期
三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為第三個時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內容:
一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二罪犯出生於勞動人民家庭的多,出身於剝削階級家庭的少
三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確罪犯法律地位的意義:
一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監獄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二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確執行刑罰、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三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於保障罪犯權利。
刑罰執行的概念:
刑罰執行是指監獄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程序性內容,包括收監、減刑、假釋、對罪犯服刑期間
又犯罪的處理、暫予監外執行、釋放等。
刑罰執行的原則:一依法執行原則 二服從於懲罰與改造罪犯的原則 三刑罰執行個別化原則
收監的概念:收監是指監獄依法收押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種刑罰執行
活動。
收監的條件:一般條件: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三執行通知書
四結案登記表
身體條件: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的及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暫不收監
收監的程序:⑴審查法律文書 ⑵身體檢查 ⑶人身與物品檢查 ⑷入監登記 ⑸通知家屬
申訴的概念: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而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監獄保護罪犯申訴權的措施:
一監獄在刑罰執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二對罪犯的申訴材料,監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三監獄設立犯人申訴箱,接受犯人申訴材料,申訴箱由專人開箱處理
四對罪犯申訴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認為罪犯申訴一律為不認罪服法
監獄對罪犯控告、檢舉的處理要求:
一控告:⑴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⑶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⑷監獄設立檢舉、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箱由專人開箱處理
二檢舉: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對罪犯提出的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
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暫予監外執行的概念: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其符合法定情形,有關機關決定暫不收監或者
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一對象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
二實體條件:⑴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⑵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減刑的概念: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依法將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
輕的刑罰執行制度。
減刑的種類:可以減刑、應當減刑
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減刑的條件和程序:
一條件:⑴可以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⑵應當減刑——重大立功表現
二程序:⑴減刑的提請(集體評議—專職部門審查—提請減刑假釋委員會評審—公示—審議評定——提請——特殊審核
⑵提請減刑的通報
⑶減刑的審理
⑷減刑的司法監督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條件和程序:
實質條件: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罪犯可以被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監獄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應在罪犯緩刑期滿之後及時提出建議,報經省、自治
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假釋的概念:假釋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適用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在獄內服刑的罪犯
時間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
執行十年以上可以適用假釋
行為條件: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程序:⑴關於假釋的提請:集體評議、專職部門審查、提請減刑假釋委員會評審、公示、審議決定、提請、特殊審核
⑵關於假釋的通報
⑶關於假釋的審理
⑷關於假釋的司法監督
刑罰執行的社會監督的要求:
逐步減少對新聞媒體采訪范圍的限制,推行獄務公開制度,將罪犯權利、減刑條件與程序、假釋的條件
與程序、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與程序等公之於眾,讓包括罪犯、罪犯親友在內的人群了解刑罰執行中的
監獄的許可權及運作、罪犯的權利等,主動將自己納入社會監督的范圍。
處理罪犯服刑期間犯罪的原則和程序:
原則: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罪犯在服刑期間,不但不悔改,反而繼續違法犯罪,
這說明罪犯的惡習很深,人身危險性很大,應當受到法律更加嚴厲的制裁。
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條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 不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後被發現的,按對罪犯在獄內犯罪的條件的程序辦理,由罪犯服刑地
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發現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按刑事訴訟法
規定程序辦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被判決後,原則上仍應送回原服刑監獄執行
釋放的概念:釋放是監獄依照法律規定,解除服刑人的監禁,恢復其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活動。
釋放的種類:⑴刑滿釋放 ⑵裁定釋放 ⑶特赦
刑滿釋放的程序:⑴出監教育 ⑵安置准備 ⑶辦理釋放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