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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小知識

發布時間: 2022-12-28 08:09:41

① 擔保必知的法律常識有哪些

法律分析:擔保必知的法律常識: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擔保;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就是一般保證;而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就是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在承擔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② 擔保法律常識

1.擔保法律知識
《擔保法》第82條規定的: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的物的但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此條的規定採用的是物保優於人保的原則。

《擔保法解釋》第3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債權人可請求債權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物的擔保的范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擔了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亦可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其應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擔保物因不可抗力滅失而無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此條採用的又不是物保優於人保的原則。故我們在適用中,必須查明案情,嚴格區分兩種情況來對待。
2.保證的基本法律規定是什麼
(1)保證合同的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期限,保證方式,擔保范圍,保證期間,其他。

(2)保證的方式:一般保證(債務人不履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資格:法人、公民都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分支、職能部門不能為保證人。 (4)保證責任: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債務人轉讓債務,應取得保證人同意,否則無效 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擔保種類:施工投標保證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證金、工程款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對應投標人、中標人、招標人、承包人)。
3.關於擔保人的方面的法律知識
無論何時,擔保保證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章節弄清楚何謂保證、保證人;以及保證的方式。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4.貸款擔保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根據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5.關於擔保公司相關的法律知識,請詳細點
擔保公司用到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是擔保業務的開展的根本法律依據,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公司與債務、債權人簽到合同及擔保合同、協議的根本依據

《中小企業促進法》:提出了推動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等要求。

國家政策性文件

1、概念性的提及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的建議》

《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2、部門政策:

中國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准指導意見》:最新的行政性指導書。

國家經貿委 :

《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關於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財政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其他: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關於增加農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請查看有關的法律法規正文。
6.債的擔保相關法律知識介紹
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接下來由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如何向民間借貸糾紛的擔保人主張權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二、債的擔保是什麼債的擔保,依標的劃分,可分為信用擔保(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財產的擔保)。所謂信用擔保或人的擔保,就是指由第三人(自然人或法人)以其信用確保債權的實現,實質上是把履行債務的主體及其財產范圍,由債務人擴展到第三人。

人的擔保成為第三人擔保,最終要落實到財產責任上,其典型方式就是保證,即由作為保證人的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保證人負責清償。財產擔保或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確保債權的實現。

由於特定財產成為擔保財產後,所有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故其實質就是讓擔保財產退出交易領域,使債權的給付利息免遭不測的風險。 若債務日呢不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處分作為擔保物的財產而優先得到清償。

對於具體的債的擔保方式,各國民法的規定不盡相同,但不外乎以下六種:一是信用擔保即人保,也就是保證;二是抵押;三是質押(包括權利質押);四是留置;五是定金;六是違約金。 其中除一外,二至六均屬於財產擔保。

而在財產擔保中,抵押、質押、留置又屬於物保,定金和違約金屬錢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只有四種:保證、抵押、定金和留置(《民法通則》第89條)。

違約金因其擔保作用較弱,被歸入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質押被歸入抵押,實際上仍是六種。 我國《擔保法》對《民法通則》作了重要修正。

擔保法中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種。以上是由我為大家介紹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債的擔保的信息,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7.簽字擔保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如下: 1、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法律默認為是連帶責任,也就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同一地位。

2、債權人起訴後,法院會判決共同還款,債務人拿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執行,但是確無財產及經濟能力,事實上難於執行。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說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楊某、馬某與張某的協議里邊,並沒有明確張某承擔的是何種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張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而,本案中,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的做法是可以的。

③ 債權的擔保方式具體是怎樣的

常見的債權擔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種:1、質押;2、抵押;3、保證;4、定金;5、留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④ 擔保的債權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一、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可以抵押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三、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權利質押 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五、留置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主要適用於 :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

六、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