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考四川勞教(監獄)護理公務員考哪些除了《行測》和《申論》還需要考《醫學基礎》《勞教基礎知識》嗎
這次職級套改的確沒有跳出官本位的框框,不管以前採取什麼手段搞上副主任科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都可以套為警長,而那些不走關系,老老實實工作的人,警齡再長也只能套為警員,它的導向還是讓民警往官上引導,你只有擠上副主任科員才能套為警長。這樣更挫傷老民警的積極性,更看不到希望。希望廢除以前的非領導職務,嚴格按照工齡警齡套改,只有這樣才能顯出公正公平,讓那些投機鑽營的得不到好處,真真關愛老民警
B. 勞教的法律依據
【標 題】 國務院關於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82-01-21
【實施日期】 1982-01-21
【有 效 性】 有效
國務院關於轉發公安部制定的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國務院原則同意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現轉發你們,望結合各地具體情況研究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希及時告訴公安部,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
公安部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及其《補充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結合勞動教養工作的具體經驗,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第三條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在嚴格管理下,通過深入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術教育和勞動鍛煉,把他們改造成為遵紀守法,尊重公德,熱愛祖國,熱愛勞動,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能的建設社會主義的有用之材。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審查批准收容勞動教養人員。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公安機關設置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勞動教養場所,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機關,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學校,也是特殊事業單位。
第五條 勞動教養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基本建設。列入地方基建計劃。勞教生產,列入地方計劃,接受有關生產部門指導。
第六條 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依據就是這個.希望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
C. 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哪些法律的基本原則
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並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相背。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立法法》第8條和第9條之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並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就這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在沒有正式法律的情況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同時規定的處罰種類中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的解釋,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里的「程序」,是指經過合格的法庭審理。
(3)勞教基礎知識大全擴展閱讀: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勞動教養制度_網路
D. [急]監獄基礎知識和監獄勞教專業基礎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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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勞動教養的相關知識
一、勞動教養制度的異化
單用「初衷是好的」、「立法目的是好的,只是執行出了問題」之類的說辭,不足以證明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正當性。關注實踐,注重實效,是考察這一制度正當性的重要方面。
實踐中,勞動教養制度在相當大程度上被扭曲與異化。具體表現在:
(1)歷史上,曾經有20萬以上的「右派」被勞動教養長達十餘年甚至二十餘年。
(2)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權實際上被公安機關內設法制部門的審批權取代。
(3)向單位或街道組織徵求意見的規定並未落實,流於形式。
(4)「由審批機關組織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渠道形同虛設。
(5)法出多門,勞動教養的適用范圍擴大,甚至不夠治安處罰的人也被適用勞動教養。
(6)通過勞教客觀上延長了偵查期限。即公安機關將羈押到期而犯罪事實仍未查清或主要證據難以獲取的犯罪嫌疑人先作勞動教養處理,並繼續查證未查清的犯罪事實,查清後如認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公安機關擔心因證據不足等原因而被檢察院退回,便處以勞動教養。
(8)公安機關對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法院判決無罪的人進行勞動教養。
(9)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通過勞動教養「減輕」其責任。
(10)勞動教養制度成為一些官員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利器,近些年來行使檢舉權的公民、發牢騷的公民、上訪討說法的公民等被勞動教養的事情可謂屢見不鮮。
造成勞動教養制度異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程序設計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強,強勢的公安機關擅自擴權、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勞動教養制度停用後何去何從,遂成為一個熱門話題。
徹底廢除勞動教養制度而不構建新制度將顧此失彼,會引發新的問題,現實可行性有待考量,而保留這一制度實屬抱殘守缺,徒增民怨,徒招詬病,故皆不可取。先前的相關研究,大多不夠重視適用勞動教養的起因(或曰勞動教養事由),以致部分意見和建議過於理想化,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一項制度存在諸多內生性缺陷,極易被異化並且已經大量異化,極易被濫用並造成非正義的後果,那麼對其進行根本性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立足於現實的分析是必要的。
二、對勞動教養事由的類型化分析
勞動教養事由是連接適用對象與公共處罰的紐帶,是勞動教養制度的關鍵點,以此為切入點進行類型化分析,或許不無裨益。勞動教養事由,從應然看,是指法律規定的、由行為人實施的、將導致其被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的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從實然看,是指致使行為人被勞動教養的原因。
前者的規范依據是法律;後者的規范依據可能是法律,也可能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內部文件,甚至是非法干預。前者是法律預先規定的,有相對明確性和可預見性;後者大多不規定在法律之中,明確性和可預見性較弱。前者是法定的,具有當然合法性;後者不盡系法定,未必具有合法性,可能是違法的。
前者限於行為;後者未必限於行為。例如,某公民轉發諷刺當地領導的微博信息,該領導大怒,指示將其勞動教養,相關部門遂依指示將其勞動教養。在這一案例中,某公民轉發諷刺當地領導的微博信息,顯然算不上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屬於勞動教養事由,但卻成為了該人被勞動教養的原因。
因此,將應然的勞動教養事由簡稱為「勞動教養事由」,而實然的「勞動教養事由」稱為「勞動教養原因」以示區分較妥。勞動教養事由必是勞動教養原因,而勞動教養原因未必是勞動教養事由。不屬於勞動教養事由的勞動教養原因,不具有合法性。
勞動教養制度具有「極強的生命力」,在不同歷史階段可以適用於迥然不同的對象。通俗地講,現階段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危害治安、百姓憎恨、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及現行有效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以損害後果施加對象的不同為標准,可以將勞動教養制度的適用對象(或者勞動教養事由)分為損人型、損己型和違反秩序型三大類型。嚴格地講,損人型和損己型也屬於違反秩序型,鑒於其特殊性,故單列出來。違反秩序型並非沒有受害者,不過受到損害的主要是公共秩序與公序良俗,當然有的行為中行為人本人也可能受害。
以危害結果是否由行為人單獨實施作為標准,勞動教養事由大體上可以分為互動型、單行型、主動攻擊型和外聯型。互動型,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需要相對人(不一定是被害人)配合,如果缺乏相對人的配合,其危害結果不會出現,相對人可以無視其存在。
如「多次賣淫嫖娼的人」、「多次倒賣車、船票,屢教不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等即屬於此類型。互動型多系違反秩序型,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影響相對不大。單行型,也叫自助型,指行為人出於滿足其享樂、好奇等需求,一般可以獨自實施危險、危害行為,一般沒有加害的具體對象,但可能具有較大危險性,並可能出現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的危險和損害後果有時會作用於自身。如在鐵路線上行走或在鋼軌上坐卧的人、吸毒者等。
主動攻擊型,指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時往往有具體加害對象,或者已形成習慣性加害,能夠主動實施危害行為並導致一定危害結果的出現,他人和社會不能無視其存在。
主動攻擊型大多為損人型,即使歸於違反秩序型也不排除其含有損人的內容。例如,「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狠褻兒童行為的人」,「農村地區廣大群眾痛恨的地痞、流氓、村霸」,「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人」等便屬於主動攻擊型。主動攻擊型往往更易引起群眾恐慌和憤恨。外聯型,指行為人雖然可以單獨實施危害行為。
大體而言,互動型、單行型、主動攻擊型和外聯型的危害性依次遞增,社會影響逐漸擴大。互動型有的積習深厚,不易革除,有的則需要相應條件才可實施危害行為,剝奪其條件便可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故勞動教養期限仍稍顯過長;對於單行型,勞動教養期限往往也顯得過長;主動攻擊型和外聯型危害和影響均較大,雖未必全部保留,但應當成為勞動教養制度重構後規制的重點。
不難看出,勞動教養事由中不少屬已達犯罪質的規定而未達量的規定的情形,[4]相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危險性已經顯現,不容忽視,有必要採取措施,加大對其教育、預防、矯正和挽救的力度,對其處罰一般也應重於行政處罰。而適用勞動教養制度是否能夠實現這一目的,是否有助於實現這一目的,是否為實現這一目的所必需,大有商榷的餘地。
例如,對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大多是因為毒癮,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作用一般比勞動教養更好,這也許是2007年《禁毒法》和2011年《戒毒條例》未規定對「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原因。我國《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規定了「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補種、代履行等後果,對相關法律責任已有明確規定,且寬嚴適宜。
故對於盜伐、濫伐森林的人,按《森林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即可,也許還可以加上行為罰,根本無需進行勞動教養。賣淫的女性,大多因為貧困,如果勞動教養後無正當謀生手段又無正當就業崗位,重操舊業恐難避免,故教以合法正當的謀生手段比懲罰更為重要。而嫖娼者並非因生存危機而為,其罪過重於賣淫者,其所受懲戒亦應較賣淫者嚴厲。2012年《重慶市查禁賣淫嫖娼條例》修訂時刪除了對賣淫嫖娼者實行勞動教養的規定,值得肯定。
就處罰種類而言,勞動教養畢竟屬於一種行政處罰,除限制人身自由外,還可以引入行為罰、財產罰、聲譽罰,以減少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比如,對借摘除節育環對婦女進行調戲和侮辱的人、多次嫖娼的人進行聲譽罰(不排除賠償、賠禮道歉、罰款等其他責任),對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同時進行財產罰和聲譽罰,使人皆知其劣跡,其效果可能比勞動教養更好,且成本更低。
又如,對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的人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拘留等措施足矣,不必要再進行勞動教養。筆者認為,通過完善處罰種類和手段,對現有的勞動教養事由進行分流處理,減小適用對象的范圍,縮小打擊面,極具必要性。對主動攻擊型、外聯型的行為人,一般應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他情形下限制人身自由應以必要為限。例如,對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應與主動攻擊型和外聯型的人有所區別。
三、使強制性教育措施名實相符的幾點思考
勞動教養制度作為公共處罰體系的組成部分,無疑應當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但不可無必要地增大被勞動教養人的痛苦,更不能使這種痛苦高於刑罰。相比程序上的非正義,畸重的痛苦才是使勞動教養制度聲名狼藉的真正「元兇」。勞動教養場所在一些地方的實踐中淪為「以強制勞動為主、教育退居幕後」的「第二監獄」。從「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措詞來看,其側重點有二:一為「強制」,二為「教育」。
所謂「強制」,可以理解為應當執行處罰內容,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應限於必要,而不能擴大。所謂「教育」,一是法制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違法性;二是使其矯正不法行為,學習社會習慣規則,促進其社會化;三是授以合法正當的謀生技能,使其脫離「刑法邊緣族」。改革勞動教養制度,應當貫徹尊重和保護人權原則,錯責法定原則,謙抑原則,公開、公正、及時原則,比例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原則。這些原則的相關論述較多,茲不贅述。
如前所述,較為可行的辦法是:就適用范圍而言,應將現有勞動教養事由進行類型化研究,通過分流處理,使之各有所歸,縮小勞動教養的范圍,從而減少勞動教養的人數。應批判地吸收勞動教養制度並加以揚棄,加快制定和出台「違法行為教育矯正法」,同時廢止勞動教養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徹底改造現有的勞動教養制度。
理論共識認為,勞動教養制度發展的趨勢有三:
一是縮小化,即縮小適用對象的范圍;
二是輕緩化,即減輕勞動教養的懲罰力度和痛苦程度;
三是司法化,即由法院經司法程序裁判是否進行勞動教養,而不再由公安機關適用行政程序自行其是。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法定化也是一種趨勢,即通過立法變革勞動教養制度。下文將主要就勞動教養制度的輕緩化、司法化和法定化展開論述。
(一)勞動教養制度的輕緩化
現行勞動教養制度過於嚴苛,對被勞動教養人施加的痛苦往往甚於其錯誤和責任,亟待輕緩化。筆者認為不妨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縮短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期限。廢除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的規定,將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期限分為7檔,設最短為2個月,最長為8個月,不得延長。這樣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長,不至於導致其脫離社會,無法適應環境。
(2)保證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員的假期。被執行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前50%的期限中不能離開被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場所,但家屬1~3人可以每天來探望,每次會見不超過1小時。執行50%的期限後,每周末可以回家1次,但應當按時返回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場所。
有正當理由請假的,一般應當批准。回家休息的,應當做1小時以上的社區義工。為了保證其按期返回,可以要求其向法院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未違反規定的執行期限屆滿時由法院退還;脫逃的,不予退還;有其他違反行為的,退還的保證金不超過10%這樣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較為寬松,行為人不會產生強烈的脫逃動機。
(3)為了使其順利社會化,應當充實教育內容,除傳播文化基礎知識外,還應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教育以及職業教育。對於表現良好、考試成績優異的人,可以轉為教員,以提前20日、30日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作為獎勵。期限屆滿考試仍未及格的,仍應解除措施,但需要按通知參加補考,至考試成績合格為止;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補考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補考5次仍未通過的,不再補考。
(4)對於主動攻擊型、外聯型的行為人,還可以規定其在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後2~4年內的行為報告義務,要求其在每個季度的前10日內向所在派出所如實口頭或者書面報告行動,以方便矯正。
(二)勞動教養制度的司法化
有學者指出,國外刑法上的保安處分與我國的勞教制度在適用前提和運作機制上基本沒有共同點,缺乏借鑒的客觀基礎。日本輕罪法的內容與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極為相似,而與勞動教養制度相去甚遠。我國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寬於美國的民事收容,其運作機制司法化可資借鑒。
假如取消我國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勞動教養制度便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保留犯罪概念定量因素,對於屢教不改又不夠刑罰的刑法邊緣族而言,勞動教養是唯一可供選擇的制度設計,但對現行制度必須通過立法來改革其運作機制,實現勞動教養司法化。
「在當下條件下,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單獨的治安審判庭的方案最為可行,即在現行法院體制架構下,借鑒當前設立一些專門審判庭的成功經驗,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獨立的治安審判庭,專門負責審理勞動教養案件。其優點在於:能有效地將勞動教養納入司法體制和正當程序之中,解決並克服現行勞動教養決定權、適用程序、權利救濟等諸多問題和弊病,體現我國現代法治對公民人權保護與維護社會秩序並重的價值取向;體制轉換簡便、可行;符合現行立法框架下對勞動教養性質的定位。
」這些觀點甚可贊同。司法化的大體框架為,在基層法院設立治安審判庭,公安機關為原告,行為人為被告,採用類似刑事簡易程序的構架,法院通過庭審,原告起訴、舉證、質證,被告答辯、舉證、質證,在開庭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裁決是否採取以及採取何種強制性教育措施,實行一審終審制。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檢察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
(三)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定化
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多數規范法律位階偏低,與《行政處罰法》、《立法法》有沖突之處,謂之違法至少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因此,以法律規制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適用對象及其內容,極具必要性。
不少學者提出,將勞動教養制度改造為保安處分或保安處遇,並規定在刑法典中。因為勞動教養事由與域外違警罪、輕罪的某些共同點,借鑒域外保安處分制度以改造勞動教養制度是有必要的。鑒於「有罪」這一標簽帶來的非規范性評價及其後果的嚴重程度,基於社會公眾的法感情,筆者不贊同將應予勞動教養的行為作為違警罪或輕罪加以處罰,反對在刑法典中增設「保安處分」等類似規定。
當前將其作為較重的行政處罰是大體合適的,但保留勞動教養的名義是欠妥的。一般而言,「舊瓶裝新酒」是減少阻力和成本的方法,但實質內容近乎全部改變,繼續保留「勞動教養」這一令人畏懼的名義,似乎缺乏充分理由。與此同時,「兩勞人員」、「兩勞釋放人員」的稱謂也應當徹底摒棄。
其實,早在2005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違法行為矯治法」(現「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已被列人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後因種種原因進展緩慢。2009年3月,該法列人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卻至今未能出台。不過,「矯治」一詞易使人聯想到「整治」,似乎過於側重過程之「治」;相對而言,「矯正」易使人理解為「使……正常、使……步人正軌」,更側重結果之「正」。故筆者認為,用「違法行為教育矯正法」的名稱較為妥當。該法應當就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適用對象和事由、原則、迴避、辯護和代理、證據、期間和送達、審判、期限、追究期限、具體情節的適用、執行、保證金和罰款、檢察監督等內容作出合理規定。借鑒量刑規范化的相關經驗出台相關裁決標准,亦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當然,前述縮小化、輕緩化、司法化和法定化的趨勢,並不是對立關系。縮小化、輕緩化可以獨立於其他趨勢而存在;法定化必須體現縮小化、輕緩化和司法化的要求;司法化必定蘊含在法定化之中,只是由於其重要性和相對獨立性而被單列出來。勞動教養制度的縮小化、輕緩化已現端倪,而法定化和司法化也呼之欲出。無論從長遠看,還是從短期看,加速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正法」將原有的勞教制度進行根本性變革,是應民意、順民心之舉,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F. 什麼樣的人需要進行勞動教養
看一下定義就知道了.
勞動教養,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經處罰仍不悔改,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
1981年公安部頒布的《關於收容勞動教養人員年齡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凡年滿16周歲以上的,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凡不滿16周歲的,送工讀學校或少年管教所。由此可知,16周歲是勞動教養責任年齡的界限,對不滿16周歲的,一概不能適用勞動教養。
G. 勞動改造工作的三個為了的方針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將組織全國犯人勞動改造問題作為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了討論,並通過了《關於組織全國犯人勞動改造問題的決議》。
《決議》明確指出:「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是一個很大的勞動力。為了改造他們,為了解決監獄的困難,為了不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閑飯,必須立即著手組織勞動改造工作。」明確了勞動改造罪犯的指導思想和主要措施,並對監獄工作的管理體制、武裝看押、勞動項目、經費來源都作出明確的安排。
H. 什麼是勞動教養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依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並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裡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准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於教育,著眼於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幹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文化素質,教育時間平均每天不少於3小時。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發、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I. 勞動教養人員守則
第一條擁護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準散布敵對言論和煽動敵對情緒。第二條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不準閱讀、傳抄黃色書刊,散布淫亂思想,不準在交往中中有粗俗、野蠻的行為。第三條尊重幹部,服從管教,不準無理取鬧。第四條認罪認錯,接受教育,不準消極對抗、自傷自殘、圖謀報復。第五條遵紀守法,矯正惡習,安心改造,不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準擅自離開規定的活動范圍,不準逃跑或唆使、拉擾、協助他人逃跑。第六條互相監督,互相幫助,共同進步,不準恃強凌弱、敲詐勒索,不準損壞、侵佔公物和他人財物,不準弄虛作假欺騙幹部、包庇壞人壞事、栽贓陷害他人。第七條增強集體觀念,建立正常關系,不準搞江湖義氣、拉幫結伙、刺字紋身。第八條努力學習政治、科學文化知識,不準曠課、遲到、早退,不準違反課堂紀律、損壞教學設施器具。第九條積極參加生產勞動,按質按量完成生產,不準曠工、抗工、消極怠工,偽造病情逃避勞動,損壞生產設施和勞動工具。附一:勞動教養人員行為規范
(一)儀表要大方。男理短發,不蓄鬍須,女不燙發,不化妝,不佩戴首飾。
(二)衣著要整潔。參加集體活動時不披衣、敞懷、赤背、赤腳或穿拖鞋,不穿現行軍警服,不穿異性服裝。
(三)舉止要端莊。不勾肩搭背、不做猥褻姿態動作。
(四)語言要文明。堅持使用「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用語,不說粗話、臟活。
(五)稱呼要規范。對幹部要稱姓加職務;對勞教人員要稱姓名、不叫綽號,不稱兄道弟。
(六)待人要禮貌。見到幹部、來賓、家長要起立問好,進幹部辦公(值班)室要敲門並喊報告,經准許可方可進入。對幹部問話要做到有問必答。
(七)交往要謙讓。與他人和睦相處,遇事講理,不強詞奪理,不惡語傷人。
(八)環境要愛護。不損壞公共設施、花卉、樹木,不亂寫亂畫,不隨地吐痰、便溺、亂失垃圾。
(九)秩序要遵守。不在公共場所喧嘩吵鬧,不圍觀起鬨。
(十)好事要多做。要積極參加各種公益活動,樂於助人,拾金不昧。
J. 什麼是教養 什麼是勞教
沒有"教養"的行政強制措施,而應該是"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指已年滿16周歲,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經處罰仍不悔改,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勞動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並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裡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准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在勞動教養期間不能申請結婚.
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勞教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國家供給。生活標准相當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勞教所設立勞教人員食堂,在生活標准內盡量調劑、改善勞教人員伙食,保證他們吃夠標准、吃得衛生。要求食堂按月向勞教人員公布伙食賬目,嚴禁剋扣。對少數民族勞教人員在生活習慣上還給予照顧。勞教人員宿舍要求採光、通風良好,有適合當地氣候條件的保暖、降溫設施。勞動教養管理所設置醫院或衛生所,配備必要的醫療設備,有病及時治療。勞教人員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所外就醫。保證勞教人員有充分的休息時間,節假日休息。勞動教養管理所還設有圖書閱覽室和文體活動場所。勞教人員可以看書看報、看電視、電影,聽廣播,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藝、體育活動。
為保證勞動教養管理所嚴格執法和做好對勞教人員的教育、挽救工作,國家對勞教工作幹警有嚴格的要求和紀律、法律約束。勞教工作幹警必須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一定的專業知識,從事勞教工作前要接受崗位培訓,掌握勞教工作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工作期間還要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以適應工作需要。對侵犯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及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幹警,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此,《刑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及《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准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均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勞動教養場所設駐所檢察組,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