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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佔地法律知識大全

發布時間: 2022-12-16 13:52:08

㈠ 違法佔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土地法律法規知識

</SPAN></SPAN></p>給個滿意答案吧,給團隊掙點分數 農村建設住宅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辦理哪些手續?答:《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於農村房屋必須建築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所以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意欲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必須先取得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的應遵循下述原則:一是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閑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三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准使用土地。四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許可權履行用地審批手續。農村村民、鄉鎮企業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必須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為前提,否則,不僅不能依生產行為取得受到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而且還將面臨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對於鄉鎮企業非法佔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依非法佔用土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為標准,或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建築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對於農村村民非法佔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管理法》第77條也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什麼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生產、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資源的行為。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據土地資源的不同類型、性質、特點和地面的環境條件,採取必要的措施同,進行科學有效的使用,以達到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具體講,由於我國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於農業的土地,要尺量用於農業生產,為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提供更多的農產品,非農業建設利用土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佔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少用地的,不得多佔用土地,真正做到珍異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非法佔地行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答: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的批准而佔用土地的行為。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的。 採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非法佔用土地的。
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佔土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非法佔地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適用農村村民非法佔地用於建住宅的)。
可並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處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分(不適用於農村村民非法佔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宅基地? 答: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明確,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村民轉讓買賣的只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徵用標准給予補償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權。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對集體給予一定補償後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須按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農村居民建住宅可否佔用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答: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佔用耕地。如確實需要佔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是,如果農村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屬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的規定,農村村民就不得佔用其的經營的土地建房。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答:土地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我國土地管理法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規定為我國的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土地資源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我國土地資源的基本國情有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人均佔有耕地數量少;二是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力水平低;三是耕地退化嚴重,我國有40%的耕地存在著退化現象;四是耕地後備資源匱乏。隨著我國的糧食安全問題的越來越突出,保護土地資源、節約合理利用資源顯得尤為迫切。因此土地管理法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確定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十分必要的。 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概念的區別?答: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對其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體現。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所有權人只限於國家或者農民群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2、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般是分離的;
3、所有權的行使,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要受國家的計劃管理和行政監督;
4、嚴禁土地所有權的買賣和商品性流轉,雖然國有城鎮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有償轉讓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時是指一定社會主體對土地利用的權利,是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土地物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一定的收益和一定意義上的處分權。 什麼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答: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確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核心是由國家根據社會的需要,控制和引導土地的使用方向,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特別重視耕地保護,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這項制度在法律上被確定是國家所實行的制度,對所有社會成員來說,這項制度是具有強制力的,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其實施的。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三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所以這樣分,首先將土地的是否利用作為第一個層次,分為已利用土地與未利用地;第二個層次是將已利用土地又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這樣,覆蓋面寬,可以將所有的土地歸入三類,較為嚴密,有可操作性。至於在實踐中感到有些地塊的用途界線不清,或者管轄上有爭議,對此應當視為實際工作中需研究的問題,而並非是土地用途分類標准難以將其覆蓋。在土地按用途分類的基礎上,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這樣,結合這部法律中有關基本國策的規定,就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指導方針、基本規則、操作程序、效力地位等,都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使這項制度成為完整的法定的制度。 農村建設用地有什麼規定?答:農村建設用地指鄉村中的集體以及個人因建設需要而使用土地,它是建設用地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所使用的為集體所有的土地,雖然情況不同,仍然需要依法管理,土地管理法對鄉村建設用地主要規定有:
一是,農村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經過依法審批,決不能認為是集體的土地就可以隨意使用,放鬆管理;
二是,舉辦企業、興建公共設施、興辦公益事業使用土地,都要依法申請並經過批准,並且專門規定,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依法辦理轉用的審批手續;
三是,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則,適用於所有的農村,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濫用權勢搶占土地;至於佔地標准,以省為單位規定;所指的村民,只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不是原來所指的含混的「農村居民」;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就不應再享有被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因為這種權利僅能享有一次。 我國耕地保護方面有哪些法律措施?答: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內容,也是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所以專列一章,確立了一系列的對耕地實行嚴格保護的法律規范,其中主要的有:
1.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這和在這部法律的總則中所確立的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將保護耕地提高到了中華民族生存和整個社會穩定的高度來對待。
2.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一是佔用耕地的要「佔多少,墾多少」,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二是以省為單位,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是為了保證主要農產品基本需求而劃定並嚴加保護的耕作區域,土地管理法對基本農田的劃定范圍作了具體規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應該保護的農田劃入進來,防止該劃入的不劃入,不該劃入的而形式上劃入充當其數。為了能准確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同時。為了從數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證,還規定以省為單位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於百分之八十,但可多於。 4.保護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說是為了嚴格地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針對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別規定,包括:應當採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節約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壞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鹽漬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已閑置、荒蕪的耕地採取嚴厲的措施;鼓勵合理地開發未利用土地;鼓勵土地整理,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對因挖損、塌陷、壓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壞的,應當進行復墾,優先用於農業。這些規定是將實踐中證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護耕地,對一些破壞、浪費土地的行為列為法律禁止的事項,加大了保護耕地的力度。 什麼是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答:基本農田,是國家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節約集約用地五途徑一、實行鼓勵節約和集約用地政策。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增量,積極盤活存量,把節約用地放在首位,重點在盤活存量上下功夫。嚴格控制建設佔耕地、林地、草原和濕地,新上的建設項目要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廢棄地和荒地等,少佔好地。開展對存量建設用地資源的普查,研究制訂鼓勵盤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調整有關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圈佔土地搞「花園式工廠」。在開發區(園區)推廣標准廠房。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也要節約合理用地。今後,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對工業項目用地必須有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加強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同時,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稅制,加大對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二、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運用價格機制抑制多佔、濫占和浪費土地。除現行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用地外,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補繳土地出讓金;低於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三、制定和實施新的土地使用標准。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國土資源部門對淘汰類、限制類項目分別實行禁止和限制用地,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四、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五、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辦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後分,按規定的比例就地分成繳入國庫,不得減免,並由國庫按規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糧食主產區傾斜。探索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遏製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為。 什麼叫破壞耕地?破壞耕地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佔用耕地建窯、建墳;二是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的;三是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條追究刑事責任。 閑置、荒蕪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什麼責任?我國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㈢ 非法佔地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餘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㈣ 違法佔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違法佔地是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指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違法佔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違法佔地的主體是違法佔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即實施具體違法佔地行為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佔地的法律責任 對於違法佔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八十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條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