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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律師講座信息

發布時間: 2022-11-29 23:25:19

Ⅰ 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Ⅱ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律師講座信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Ⅲ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講師成炳國談企業全員安全生產「大學習、大培訓、大考試」是什麼

為切實加強山東省企業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於7月15日以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委會的名義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及考核工作的意見》(魯安發 〔2019〕25號)。該文件提出要以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意識為目標,以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為重點,以基礎建設為支撐,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構建安全培訓內容規范化、課程優質化、方式多樣化、考核網路化和監督檢查日常化的培訓考核管理體系,不斷提升安全培訓及考核的質量,全面規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為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有力支撐。

安全生產法講師成炳國指出,山東省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規定及省政府安委會《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魯安發﹝2019﹞25號)的有關要求,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於9月9日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及考核工作的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應急發〔2019〕64號),該文件明確提出: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競賽活動,定期組織全省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大學習、大培訓、大考試」專項行動,考核不合格的,限期2個月內補考;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進行通報批評並在媒體上公布。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講師成炳國強調,9月24日,為認真落實《〈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及考核工作的意見〉實施方案》(魯應急發〔2019〕64號)安排部署,省應急管理廳決定在全省企業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大學習、大培訓、大考試」專項行動,並下發了《關於開展全省企業全員安全生產「大學習、大培訓、大考試」專項行動的通知》(魯應急函〔2019〕69號)文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講師成炳國指出,該文件要求本次「大學習、大培訓、大考試」學習內容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安全生產重要文件及有關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操作技能;本次「大學習、大培訓、大考試」參加企業及人員:(一)企業范圍:全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企業。(二)人員范圍:全體從業人員,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講師成炳國指出本次「大學習、大培訓、大考試」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一)大學習。(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至11月30日前完成),由各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學習內容由各企業結合企業實際自行確定,具體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學習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側重於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要文件規定(附件1)及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從業人員重點學習安全規程、標准和崗位應知應會知識。(二)大培訓。(在時間安排上與「大學習」活動同步開展、穿插進行),各企業要結合各自的專業,採取「三級」培訓的方式,分層次對所有人員輪訓一遍,對重點崗位人員由企業集中培訓一次。企業不具備培訓條件和能力的,可就近由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代訓,也可委託專業培訓機構代培。各企業培訓情況應於培訓結束後,報縣(市、區)應急局,逐級匯總後報省應急廳,納入培訓大資料庫管理。(三)大考試。(12月26日前完成),1.企業全員考試。各企業要在「大學習、大培訓」結束後,於11月30日前自行組織全體從業人員參加考試,客觀評定成績。考試結束3日內,填寫(企業)參加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附件2)報縣(市、區)應急局。2.規模以上企業主要負責人考試。規模以上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全省大統考,考試時間初步確定為12月9日至13日。省應急廳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大統考專用考試題庫,通過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系統推送到各市及縣(市、區),並為各市及縣(市、區)設立、提供全省大統考專用賬戶。各市及縣(市、區)應急局按照監管范圍,負責規模以上企業主要負責人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逐級統計考試人員名單,於11月15日前報省應急廳。統籌安排轄區內考試人員分批次到當地理論考試點就近上機參加考試,在規定的時間內隨到隨考。考試試題從發布的題庫中隨機抽取100道題,考試時間為60分鍾,考試80分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在媒體上予以公布,並於12月26日前,由各市應急局負責組織一次補考。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不得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3.規模以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考試。由各縣(市、區)應急局組織考試人員分批次到當地理論考試點上機參加考試,於12月6日前完成。當地沒有理論考試點的,由市應急局統籌安排。

Ⅳ 安全生產法宣貫報道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很有必要,加大人們的安全意識,讓廣大群眾的安全有了保障。下面我整理了安全生產法宣貫報道,供你參考。
安全生產法宣貫報道範文一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安全生產法》,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集中宣傳教育,根據嵩陽公司轉發登封市煤炭局的關於深入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宣貫方案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認識和把握安全生產的特點和規律,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鞏固和創新安全生產宣傳方式、方法,以正面宣傳為主,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大力宣傳新《安全生產法》,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氛圍,增強全社會安全意識。

二、加強領導、成立組織

為切實加強對新《安全生產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的組織領導,決定成立以董事長為組長,分管礦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張喜軍

副組長:粱德營 張升利 梁德懷 米俊傑 李洪鋒 成 員:武幸福 梁進京 唐懷西 姚國璽 張 傑

王江海 何五龍 李書昌 宋占付 陳書乾 梁建營 閆玉輝 李亞楠 張榮斌 張 軒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科,辦公室主任由米俊傑兼任。

三、時間安排

此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集中宣傳教育行動從2014年11月13日開始,到2014年12月31日,宣傳教育和總結考試兩個階段。

(一)宣傳教育:2014年11月13日至11月30日,主要工作是開展新《安全生產法》法宣講、培訓。

(二)總結考試:2014年11月30日。主要工作是總結經驗成果,對宣貫的效果進行檢驗。

(三)學習材料:

1.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支同祥《安全生產法修改要點解讀》ppt課件。

2.新《安全生產法》十大亮點。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比表)。

4.登封市煤炭局《學習宣傳貫徹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方案的通知》(登煤字[2014]120號)。 四、工作重點

新《安全生產法》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堅守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 。通過開展專題講座、宣傳櫥窗等形式,開展內容豐富多彩的學習、宣傳活動,有計劃、有重 點。讓全體員工了解、明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自覺做到學法、懂法、守法,提高學習的主動性、自覺性,明確各自職責,了解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和作業規程,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護自身安全。
安全生產法宣貫報道範文二
全國人大會審議通過的新《安全生產法》於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深入學習宣貫新《安全生產法》,我市已於12月1日,在全市15個鄉鎮、3個經濟園區,同時對新《安全生產法》進行了集中宣講活動,辛集市委書記聶英武、市長巴利凱、市委副市長王鐵仁分別深入到部分重點鄉鎮,就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新《安全生產法》,扎扎實實地抓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宣講。

按照省安委會有關文件要求,我市還將開展為期一年的學習宣貫新《安法》活動。為做好相關工作,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為指導,緊緊圍繞學習宣貫新《安法》這條主線,結合安全生產中心工作,堅持貼近群眾、面向基層、注重實效的原則,動員各級各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集中開展一系列學習宣貫活動,使“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和依法治安理念深入人心,把“紅線”意識、底線思維轉化為自覺行動,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發出安全生產最強音,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活動安排

(一)活動時間: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底。

(二)活動主題: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不斷提高依法治安、綜合治理水平。

(三)主要內容。

1.配合上級組織的重點活動。

(1)配合省安委辦對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新《安法》集中培訓。省安委辦統一組織專業宣講隊伍,編制統一的教材和課件,分批次組織所有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集中培訓活動。我市要嚴格培訓登記,確保本人參訓,每次宣講和培訓結束後,都要進行嚴格書面考試,考試不合格的要重新參加培訓。省安委辦將派出督導組,赴各地督查宣講和培訓開展情況。(2015年3月底前完成)

(2)配合省安委辦開展“全民學《安法》、安全你我他”有獎答題活動。3月份,省安委辦在《河北日報》刊登試題,進行有獎答題活動。各鄉鎮(經濟園區)、各有關部門具體組織答題活動,要覆蓋全社會各個層面。6月份,省安委辦組織各級安委辦進行判卷,對成績優異的答卷採取搖號抽獎的方式,選出100名一等獎、200名二等獎和1000名優秀獎,並給予獎勵。(2015年6月底前完成)

(3)開展安監系統學習新《安法》成果檢驗活動。以“學《安法》、嚴執法、強監管”為主題,從2014年12月份開始,市安監局、各安監站要組織本單位全體人員進行自學,每月對新《安法》和相關法律知識、專業知識進行全員考試,考試情況存入幹部學習檔案,並報上級安監部門備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2.市、鄉層面的重點活動。

(1)召開新《安法》集中宣講大會。按照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同志參加新《安法》集中宣講大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各鄉鎮(經濟園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及主管負責同志,重點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各鄉鎮(經濟園區)也要召開本鄉鎮(經濟園區)的新《安法》集中宣講大會。通過集中宣講大會,在全市營造黨政領導幹部帶頭學習宣貫新《安法》的濃厚氛圍,強化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理念,為構建安全生產齊抓共管大格局奠定良好的思想和組織基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新《安法》集中宣傳活動。以 “新《安法》集中宣傳日”活動為契機,在2014年12月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集中宣傳活動。就新《安法》頒布實施,在電視台、電台、報紙以及安全生產網站開辟宣傳專欄,連續發表相關解讀性、體會性文章;在各企事業單位、建築工地、城鎮街道、社區、學校、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懸掛張貼安全生產宣傳橫幅、標語等,並利用戶外電子屏、公共宣傳欄、手機簡訊等平台,進一步擴大宣傳聲勢;動員廣大農村、社區幹部當好新《安法》的宣傳員,通過廣播、標語、拉家常等方式向當地企事業單位、廣大村(居)民廣泛宣傳新《安法》;組織安全生產志願者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新《安法》集中宣傳月活動,在廣場、車站、商場、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開展宣傳造勢活動,深入到企事業單位、校園、機關、社區和鄉村開展學法普法等宣傳活動。(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3)對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新《安法》集中培訓。對全市所有企事業單位主管安全副職、安全科(處、部)長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按照對全省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新《安法》集中培訓模式,聘請參加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集中培訓的教師或自行培訓教師,統一編寫課件,進行嚴格試講。要嚴格培訓登記,確保本人參訓,每場培訓結束後都要進行嚴格考試,對考試不合格的要組織補訓補考,確保培訓質量,嚴防走馬觀花、敷衍塞責。(2015年4月底前完成)

(4)開展新《安法》知識競賽。以宣貫新《安法》為主題,開展安全知識競賽活動,其中黨政機關要以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提高依法治安能力為側重點;企事業單位要分行業組織,以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誠信體系建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安全標准化建設,以及行業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常識為側重點。省安委辦適時組織新《安法》知識競賽總決賽。要加大對活動的宣傳力度,發動社會公眾參與競賽活動,在全社會形成“全民學《安法》、人人抓安全”的濃厚氛圍。(2015年7月底前完成)

3.企事業單位層面的重點活動。

各企事業單位除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活動外,還要組織本企事業單位開展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主題宣教活動。重點組織好4項活動:

(1)新《安法》集中宣傳活動。2014年12月份,要結合企事業單位生產特點,通過宣傳展板、懸掛條幅、板報、企事業單位報刊、文藝節目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集中宣傳新《安法》活動。(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新《安法》全員培訓活動。要結合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特點,聘請教師,分批次組織本企事業單位全體員工,進行新《安法》的全員培訓並考試,做到全覆蓋,要保存詳細的培訓和考試檔案備查。(2015年5月底前完成)

(3)組織職工開展學習新《安法》演講活動。組織全體職工開展一次學習新《安法》演講活動,引導職工結合學習體會,立足自身崗位,談體會、說感受、講安全,使所有職工受到教育啟發,進一步增強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牢記安全權益與義務,養成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習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4)開展“學《安法》、見行動、查隱患、保安全”活動。按照新《安法》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發動全體員工,對本企事業單位車間、班組、生產崗位存在的隱患和問題,開展自查互查,主動邀請行業專家幫助企事業單位進行隱患排查治理,要使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確保企事業單位生產安全。(2015年8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落實在新《安法》宣貫全過程。各鄉鎮(經濟園區)黨委、政府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主要領導同志要高度重視並積極參與支持新《安法》宣貫活動,領導班子成員要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宣貫工作,要把宣傳普及新《安法》作為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一件大事,作出針對性的安排,在全社會營造學新《安法》、說新《安法》、用新《安法》的濃厚氛圍,唱響安全發展主旋律。

(二)嚴格落實責任,做到各盡其責、協調聯動,實現對接無縫隙、宣貫全覆蓋。交通運輸、住建、國土、文廣新、質監、公安、工信、教育、衛生、安監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分管行業領域特點,大力開展新《安法》宣貫活動。新聞宣傳部門要支持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宣傳活動,積極協調主要新聞媒體開設安全生產專版專欄、播放專題節目、刊播公益廣告,做好新《安法》的宣傳報道工作。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要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宣貫活動。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統籌安排,加強薄弱環節和交叉領域的銜接,防止出現死角盲區,確保宣貫工作全覆蓋。

(三)切實加強學習,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爭當學法、知法、用法、守法、護法的典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各領導幹部、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幹部要帶頭學習新《安法》,要按照“學深、學透、會用、用對”的要求,反復研讀法律條文,成為新《安法》的忠實崇拜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各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主要承載者,要堅持先學一步、多學一課,首先要把自己應當承擔的職責學明白、學透徹,並認真履行、不打折扣。在此基礎上,做好本企事業單位學習宣貫新《安法》的組織工作,創新活動形式,豐富活動內容,增強活動實效,做到學法全覆蓋、知法無遺漏、依法抓安全、守法不違法,讓“安全第一”的種子深深地埋入企事業單位和每位員工的心靈深處,用企事業單位安全文化滋潤科學發展成果。

(四)堅持重心下移,不斷深化新《安法》宣貫活動的實際效果。要充分調動各基層、各企事業單位單位的積極性,使他們認真落實學習宣貫新《安法》工作各項要求,開展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主題宣教活動。堅持貼近群眾、貼近生活、貼近實際,面向基層、面向企事業單位、面向職工,創新活動形式,豐富活動內容,增強活動實效,不斷強化全社會紅線意識,提高全民安全素質。堅持學法與用法相結合,有力促進安全生產承諾制、誠信體系建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打非治違等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的落實。

(五)嚴格督導考核,確保新《安法》宣貫活動扎實推進、久久為功。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對活動進展情況的督導檢查,確保各項活動扎實有效開展。要定期對賬,開展“回頭看”,確保全年學習宣貫不松勁,防止出現“虎頭蛇尾”現象。要將活動開展情況納入對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認真考核,引導各級各部門持續抓好學習宣貫工作。
安全生產法宣貫報道範文三
強化依法治理 推動安全發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確新《安全生產法》宣貫重點

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出通知,明確新《安全生產法》重點宣貫內容。要求各地把宣貫新《安全生產法》作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採取多種形式,掀起學習宣傳熱潮,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不斷強化依法治理,推動安全發展。

完善安全生產方針。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將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完善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明確安全責任。新法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規定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職責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建立工作機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強調要加強事前預防,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完善了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強化執法手段。新法明確規定,建立分類分級監管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度,將分級分類監管和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作為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定執法方式;對拒不執行停產執法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措施;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建設,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 嚴格責任追究。重點加大了對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8項罰款處罰,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規定最高可罰款2000萬元;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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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安全生產法培訓內容是什麼

你知道在對安全生產進行培訓的時候,培訓內容是什麼嗎?下面就讓我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知識
1、《安全生產法》的經濟背景

1)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與《安全生產法》的關系 現在大家都在提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那麼什麼才是現代的呢?我們說,適應現代經濟發展規律,適應可持續發展市場經濟管理的,就是現代的。 一切管理都源自於經濟管理。

計劃經濟的一個先天缺陷就是沒有競爭,也就沒有了發展的動力。大家都知道伯樂相馬的故事,希望擁有伯樂的本事,其實辦法很簡單,根本沒有必要自作聰明地去挑選千里馬,可以用競爭的辦法來解決。把一堆馬放到一起來比賽,那些是千里馬一眼就看出來了。 而通過競爭來發展,則需要保證競爭的公平性,這就需要制定規則。

三大規則: 質量規則:參與競爭的國家、企業,其產品質量必須過關。ISO國際標准化組織制定了一個質量管理的標准,以規范各個企業以保證質量的方式參與競爭,這就是ISO9000標准。 環境規則:發展的同時要保護環境,以保證可持續發展。ISO國際標准化組織制定了一個環境管理的標准,這就是ISO14000標准。 安全與健康規則:ISO國際標准化組織制定的安全與健康管理標准為OHSAS18000。 《安全生產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給安全管理以法律上的支持。

2)游戲規則本身的要求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這個口號提了很多年了,但怎麼樣才叫做滿足了“安全第一”的目標呢?不解決這個問題,口號就變成了空話。《安全生產法》給出了答案。 光知道目標還不行,還要解決方法的問題。本部《安全生產法》也給出了答案。 有了目標,又有了達到這一目標的方法,才可以談得上執法。

3)我國經濟體系發展的要求 競爭的第一個條件是自由,要放開才能自由。越自由就越需要法律的保護。越自由,發展空間也就越大,立法也就越多。 這些年來,政府的體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正逐步地由權力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2、立法原則

1)效能原則

法律是對待某一個具體的事物、群體價值觀規范的行為准則。 一部法律要求大家遵守,首先要法律正確。 效能原則就是指這樣做效果最好,所花費的資源最少。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這方面的管理能最優化。《安全生產法》就是安全管理的最優化管理方法。經濟不搞清楚,不但安全管不好,其它工作也做不好。管理就是決策。 目標決策就是對事物的價值判斷。比如一個人,來到一個路口,面臨兩條路可以選

全面、及時、專業、權威安全生產行業資訊,盡在中國安全生產商務網擇,必須作一個取捨,只能選擇其中的一條走,這時候就要做目標決策,判斷哪一條路的更有價值,成本低。 組織決策指決定投入多少資源使其滿足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目標決策正確(比如嚴禁發生死亡和重傷事故,輕傷頻率控制在千分之二十以下),但投入不夠,資源不足,要負法律責任。2)責任原則 決策解決了,就要明確責任。以便違法時能追究責任。這一條非常重要。 目標決策責任。誰決策誰承擔責任。 組織決策責任。企業在生產時,有關規范、制度必須齊全、完善。資源保障必須有規范的文件加以保證。 3)法律規范與違法。

三條規范: a、依法自由。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生產。 b、必須依法行為。必須保證安全生產。 c、禁止違法行為。不安全不得生產。對於政府部門來說,對於一些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該查封的不查封,要追究政府責任。 兩條違法: a、作為違法。做了不許做的事情,屬違法行為。比如與員工簽定生死合同。 b、不作為違法。該做的事情不做,屬違法行為。這是本次講課中反復強調的一個地方。比如一名工長,看見一名工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不進行制止,而是以為這是安全員的事情,這是錯誤的,屬於不作為違法。 4)法律責任 a、民事責任。工商保險不足以保證員工的生活,員工有權要求企業賠償。《安全生產法》歸根到底是一部人權法案。違反合同法的民事責任以事先約定的債務為前提。侵權責任,對於危險源,要加上明顯的安全標志、說明,否則視為侵權(知情權)。 b、行政責任。不以後果判斷是非,以是否違規判斷是非。 c、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要點
第一章 總則 共15條,是這部法律的模型,是概括的、總體的說明。分為兩個大的部分,總體說明的總體要求。

總體說明有四個內容:

1、立法的目的:保障安全,促進發展。任何一部法律的頒布,都是為了促進發展,而不是為了處罰。

2、立法所確定的安全管理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第一,安全優先准則。安全和生產有矛盾的時候,安全優先,不做做到安全第一,有權處罰,停業整頓。第二,不安全,禁止生產。那麼怎樣做才稱為做到了安全第一呢?第二章的第16條給出了規定,“應當具備本法、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適用范圍: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指有工商執照的)及其從業人員,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中介機構。2002年11月1日以前發生的事本法無效,不追溯過去,這是本法和別的法律不同的地方。

4、所執行的政策:第一,嚴格控制。第二,加強教育。這是和一些國外的法規顯著不

同地方,這是因為我們國家過去長期是一個行政指令國家。本法許多地方充滿了加強教育的條文,如第83條,違規後,首先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是責令停業整頓、罰款,最後才到追究刑事責任。再如第93條,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先停產整頓,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才予以關閉。第三,提倡科研,加強科學研究。第四,表彰先進。第五,對於違法行為,嚴厲追究責任。(但實際上,本法的處罰仍然很輕,違法生產的機會成本很低,估計本法的推廣執行並不會改變目前我國安全事故不斷的現狀。)

有六個總體要求

1、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第17條給企業的負責人制定了專門的要求。“安全是個老大難,老大抓了就不難。”

2、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第一,享有安全生產的權力。第二,承擔責任。

3、對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第一,嚴格執法。不嚴格要承擔責任。第二,嚴格律已,秉公執法。

4、對中介組織的要求:要保證所提供服務的質量。

5、群眾監督:這和發揚民主不是一回事,有舉報,必須立案進行調查並有處置措施。

6、國家監察。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閱讀法律,有三個角度,普通人的角度、律師的角度、法官的角度。 從普通人的角度來說,要明確三個內容:第一,一個條文的法律主體是誰。第二,要明確法律的要求是什麼,法律規范是什麼。(依法自由、依法行為、禁止違法。)第三,法律的責任是什麼。

本章是本法的重點,主要有十個內容。

1、第16條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條件,做到了,就算為達到了安全第一的要求。

2、第18條、39條,規定了組織決策的要求。要求投入充足的資金。

3、第19條規定了建築施工為高風險單位,必須配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提供安全服務,任務可以分配,責任不能分擔。第38條明確了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處理不了的可以往上推。這里講了一個很大的原則問題。

4、第17條、20條,強調領導素質和職責。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組織決策有兩項內容。第一,制定規范。第二,投入資源。 應急救援,我國目前幾乎沒有準備,而國外這方面的工作占安全費用的三分之一。 應急可分為兩項。第一,事故臨界應急,及時處理可有效降低嚴重性。第二,事故發生過程的應急。 事故發生分為四個步驟,兩個管理階段。第一步,存在安全隱患。第二步,出現危險前兆。這兩個步驟對應著預防管理階段。第三步,事故臨界。第四步,事故過程。這兩個步驟對應著應急管理階段。

5、第21條、23條、28條、36條、37條、43條,強調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這一項內容非常重要。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主要有三項。第一,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第二,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第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這里的“熟悉”,指能背下來,能記住,不是對著工人讀一遍操作規程就完事了。因為不可能要求工人拿著書本或操作規程作業。管理人員如不能使工人做到以上三項,則算不作為違法。操作過程中,管理人員看見工人違章作業不管(比如認為這是安全員的事,和自己無關),就算承認、默許,也算不作為違法(該做的事情不做,屬違法行為)。應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否則算不作為違法。最近的一項調查表明這方面的狀況非常嚴重。比如某外企生產的運動鞋,使用的膠水含苯,有毒,這種膠水在當地已被禁用,廠家為了獲利,就把廠子搬到了中國,同時向工人隱瞞了這一情況,而且還和工人只簽三個月的合同(因為超過三個月,易得敗血症)。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也屬於向從業人員和非從業人員如實告知存在的危險因素。否則將被視為侵權(知情權),要負侵權責任。

6、第24條、25條、26條、27條,是對有關設施的要求。比過去的“三同時”增加了資金投入的要求。

7、第22條、29條、30條、31條,是對設備的要求。強調定期檢測。

8、第32條、33條、34條、35條,對危險品(源)的處置、監管。

9、第40條、41條,對經營活動的要求。講課時強調了任務可以分配,責任不能減免。

10第42條,對事故處理的要求。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權利

1、合同權。勞動合同至少要包括兩項內容。第一,安全與健康。第二,保險。

2、知情權。包括三項內容。第一,所在崗位都存在那些危險因素。第二,對於這些危險因素,應採取那些防範措施。第三,事故應急措施。

3、培訓權。包括三項內容。第一,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第二,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第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取得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5、建議權。這里的建議不是發揚民主,這是法律賦與的權利,對於這些建議,不管是什麼情況,有關方面必須立案,並有處理措施。

6、批評權。同上。對於這一類的批評,不得報復。

7、拒絕危險權。有權拒絕進入危險區作業,企業不得報復。

8、緊急避險權。這里不提倡“一不怕死,二不怕苦。”

9、工商索賠權。

10、工會監督權。

義務:

1、遵章守紀,服從管理。

2、認真接受教育培訓。

3、正確使用勞動用品。

4、發現隱患險情,必須盡快報告。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有三個內容。

1、對地方政府的的規定。2001年頒布302號文件有詳細規定。

2、對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規定。

3、舉報制度。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1、應急本法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建築施工屬高風險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三項行動第一,保護現場。第二,及時上報。重大事故要報國務院,第三,立即組織搶救。

3、追究責任第一,事故調查。第二,追究責任。非責任事故不追究責任,如天災、人為破壞(如投毒等)、不可預見事故,不可預見事故主要存在於科研部門(如做試驗時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爆炸),一般的企業通常不存在不可預見事故。

第六章 法律責任受到處罰有三個條件。第一,法律主體有過錯,違反了法律規范。第二,違法行為已實施。第三,有後果,後果越嚴重,處罰也越嚴重。處罰的目的有三個。第一,預防為主。第二,引以為戒。第三,鏟除後患。要引起重視的是,企業要主動去收集相關文件、法規,不能以沒有接到通知為借口而不遵守有關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本章定義了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的概念。按本法規定,對於這一類物品,要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關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要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還沒有做這些工作的,要及時做了。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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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關於安全法律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准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

Ⅶ 《刑法》中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知識

《刑法》中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知識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接下來我給你們帶來《刑法》中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刑法》中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知識

《刑法》相關內容提要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第九章 瀆職罪

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適用問題的解釋

4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現予公告。

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5〕2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5次會議、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三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第五條 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二)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第十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安全設備,或者明知安全設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而進行銷售,致使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汚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汚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發現的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濫*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處罰。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於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第十七條 本解釋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5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學習重點提示

01一是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范圍。針對包括公司、企業管理人員在內的「隱名持股人」的情況,《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主體。其中「管理人員」是個寬泛的概念,如中層幹部以上幹部、大型班組的班組長,都屬於管理人員。要根據具體承擔的責任來判定是否為「管理人員」,而不僅僅是安全管理人員。

02二是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明確規定。原則上以責任死亡1人、重傷3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作為入罪標准,即「死一重傷三」即可入罪。

03三是明確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適用條件。在發生安全事故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或者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等情形,認定「情節嚴重」。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或者採取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等情形,認定「情節特別嚴重」。

04四是明確了強令冒險作業罪的適用條件。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法定最高刑為15年,是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解釋》明確,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利用阻止、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均應認定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05生產安全刑事犯罪從重處罰情形。其中對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的等6種情形,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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