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積極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實現規范化、精細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環境保護、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第七條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第八條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第九條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專業化。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答復。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內容。第十三條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第十四條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第十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公共廣場、道路及其綠化帶、人行天橋、人行隧道的清掃保潔由主管部門委託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機構負責;
(二)城際軌道、公路、橋梁、鐵路等交通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景區、景點、文化展館、文化古跡、體育場館、公園、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等經營服務場所,由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五)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由承擔該小區物業管理的服務企業負責;
(六)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或經營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地、未移交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八)政府資金投入建設的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主管部門委託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機構負責,其他非政府資金投入建設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九)報刊亭、電話亭、候車亭、廣告、管線等戶外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帶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區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2. 關於法律的知識點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的知識點只要有立法權,民事規范,刑事規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 關於法律的知識
法律分析:法律知識有很多內容,如憲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法等許多方面。其中,民法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4. 日常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按不同標准,法律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公法、社會法和私法;基本法、法律和法規;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國內法和國際法;法學的理論分類;法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5. 法律的基本知識是什麼
法律的基本知識內容如下: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2.法的特徵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同時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簡單的相加。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被稱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一)法的淵源
1.憲法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根據《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准,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4.我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專門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後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決定意義的一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於眾(社會)的一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二)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好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准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准確;(2)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徵。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於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人身。 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體生效的范圍,及法在適用對象、時間和空間三方面的效力范圍。 1.法的對象效力
第一,中國公民、法人好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並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第二,我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好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定者外,一律適用我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
(1)有的法在全國范圍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開始生效的時間: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後經過一段時間生效。法終止生效的時間:一是以新法取代舊法,使舊法終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四是法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范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製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五、法的運行過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好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范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行為。 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的主觀要件,違法的客觀要件。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後果與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的保證。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採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5.法律實施的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3)社會的監督
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六、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一)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於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6. 法治知識內容簡短有哪些
法治知識內容簡短有:
1、傳播法律知識,培養法制觀念,弘揚法治精神。
2、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共創文明和諧家園。
3、學法方懂法,懂法則畏法,畏法而不違法。
4、增強法制觀念,建設法治政府。
5、堅持學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質。
6、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7、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8、誠信在心,法治在行,平安在望。
9、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10、讓法律與我們相伴,讓文明與我們相依。
7. 肇慶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以村莊規劃、農房建設管控、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廁所改造、村莊美化綠化等為主要內容,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第三條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社會支持、系統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建立市級統籌、縣級負責、鄉鎮(街道)實施的工作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實施方案,明確治理目標,統籌資金使用,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和資金投入,科學有序地推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治理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方案,明確治理重點,組織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加強執法和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村級組織、有關單位及個人落實治理責任。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相關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主要內容納入村規民約,依法辦理本村域人居環境治理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保障村民參與人居環境治理的權利。尊重村民意願,按照政府確定的治理重點,結合村民需求,合理確定本村域人居環境治理的優先次序,聽取村民對治理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的意見或者建議,並及時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完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項目公示制度。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村民踐行健康綠色文明生活方式。
村民應當依法依規履行人居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共享人居環境建設成果。第七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參與農村人居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保護和治理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保護和治理相關法律規范和科學知識、文明習慣等內容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第二章村莊規劃和建設第八條村莊規劃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後建、因地制宜、生態環保、集約節約的原則,體現鄉土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在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鄉村區域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村莊規劃編制規范要求,落實上位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管控底線,統籌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產業發展空間、農村住房布局、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明確規劃近期實施項目。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採取實地踏勘、入戶調研、問卷調查、召開會議等方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全面了解當地自然和人文風貌、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農村房屋建築、產業發展等情況,做好規劃設計前期調研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村莊規劃。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村莊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討論同意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公示並長期公布,方便村民查詢和監督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開展村莊規劃的評估,提升規劃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實用性。
8.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既定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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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作用
一、法律法規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
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規具有預防作用。對於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
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范效果。
三、 法律法規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
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四、 法律法規具有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
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9.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識有哪些
1到私人診所就醫出現意外,算醫療事故嗎?
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的主體應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私人診所沒有執業許可證,不屬於醫療機構。因此不算是醫療事故。
2 醫院租房給他人行醫,出現事故誰負責?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的設立必須經過注冊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院租房給他人行醫,患者無法確知該門診與醫院的關系。因此醫院應負賠償責任。
3 醫療事故與醫療意外有區別嗎?
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而醫療意外則是指由於患者的特殊體質或者異常病情而發生的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
4 醫院有權拒絕收治危重病人嗎?
我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都明確了對病人的救治義務,醫院不得拒絕對危重病人的急救處置。
5 醫院不準轉院導致患者傷害要賠償嗎?
醫院不準轉院導致患者傷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你在街頭看到有人兜售小國旗,你一定要知道這種小國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允許使用的。如果你僅僅是想裝飾你的案頭或房間,那麼請你使用鮮花,而不要使用國旗。
2.如果你現在還很年輕,卻很關心年老後的退休金問題,那麼你首先應該關心的是你的單位是否已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將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3.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麼這個孩子當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須充分保證他的一切權利得以實現,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個司法人員,他張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領,並且步步緊逼向你要錢要物非要幫你辦什麼事不可,那麼這個人可能就是冒牌貨,你要當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發現被盜,你的第一個任務是馬上報案,然後等待公安人員勘查現場。你千萬不要急著去看家裡丟了什麼東西而貿然闖入,有時候破案的線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壞的蛛絲馬跡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筆饋贈,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讓你的父母給你寫下字據。因為將來一旦有糾紛,法律可只認證據。
法律小常識二
1.如果公安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濫用職權、刑訊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機關的信訪部門。
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該了解以下幾種案件的收費情況。離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繳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案,每件繳納50元到100元。財產案件,以爭議金額的百分比繳納。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萬元,按4%繳納;5萬元至10萬元,按3%繳納;百萬元以上,按0.5%繳納。勞動爭議案,每件30元至50元。
3.如果你面臨著一場因你缺席而判決的對你不利的官司,那麼你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法院傳喚方式不合法,即沒有用傳票,或者傳票沒有依法定方式送達給你,法院送達傳票必須有回證。你以此為理由提出申訴,就可能贏得法院重審此案。
4.如果你是位女性,當你在公共場所受到騷擾時,你要義正詞嚴地大聲抗議。膽怯和忍氣吞聲只能引來更肆無忌憚的騷擾。
法律小常識三
這些招聘行為被禁止:
1.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准(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和崗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