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人再婚後遺產如何分配
對於遺產,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財產還是之後的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各方婚前的財產屬於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進行繼承。如果對方子女對老人進行了贍養的話,可以依法分得部分財產。對於父母婚後的財產,首先要在父母之間進行一次劃分,在劃分之後劃歸於過世方一方的財產再由未過世的父親或母親與過世方子女共同進行繼承。
『貳』 遺產分配原則有哪些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生活中總是避免不了遺產的分配,但是大家知道有關遺產分配的有關知識嗎,對於遺產分配的原則有很多的法律依據,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後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製度。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規則。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來一起看一下。
法定原則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遺囑分配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遺贈分配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遺贈扶養
(一)受扶養人的權利和義務受扶養人享有依協議請求扶養人扶養和接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承擔在世時妥善管理遺贈財產、不處分遺贈財產並將其轉移給扶養人的義務。(二)扶養人的權利義務扶養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後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承擔扶養照顧遺贈人,並在遺贈人死亡後將其安葬的義務。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遺產分配原則有了很多的認識,在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上小編整理了這幾條相關的法律規則,是文章中說了遺產分配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通過文章我們也了解了這些准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今天小編就到這了。
『叄』 遺產分配順序
遺產分配順序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然後是第二順序繼承人。遺產分配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
遺產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2、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3、遺產必須是非專屬於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於消滅;
4、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肆』 房產遺產繼承
關於遺產繼承,對於房子的繼承和其他財產的繼承大致是一樣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了下相關的知識。
一、房產繼承類型
(一)順序繼承
我國《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要按照順序來繼承。第一繼承順序為:先配偶,後子女,再父母。第二繼承順序為:先兄弟姐妹,後祖父母,再外祖父母。繼承順序為首先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
(二)遺囑繼承
遺產需要繼承時,首先會考慮遺囑,有遺囑的情況下,由遺囑上寫的繼承人來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會按上面法律的繼承順序來進行繼承。房產繼承有它的特殊之處,要按照份額來進行劃分。由評估機構對房產進行價值評估,份額最大的一方得到房產,其他小份額的繼承人得到現金。或者可以把房子賣掉變現,幾位繼承人由自己的份額取得相應的金額。
二、辦理房產繼承的步驟
房產繼承的手續要通過對房屋的評估、公證和申請產權倉房等過程來辦理。凡是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合法的繼承人在產權人死後可以對房屋進行繼承登記。具體步驟如下:
1.評估公司首先對房屋進行市值的評估。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樓層、坐落等因素,評估公司會作出專業的分析和評估,定出市值。
2.此外,申請人需要到當地的公證處進行繼承公證,取得公證書。辦理公證需要提供產權人的死亡證明,合法機關出具的繼承人名單,有房屋產權人遺囑的,要提交遺囑的原件。如果其他繼承人甘願放棄繼承權利,還需要他們出具放棄證明。
3.申請人還需要去房地產部門進行房屋面積測繪的申請,領取測繪結果,便於產權登記。
4.申請人拿著房產證、繼承公證書和房屋測繪結果到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申請,填寫申請書。在遞交所需材料後,工作人員受理並發給你回執單。所有材料審核完,會發給你更改產權後的房產證明。
5.如果有涉及房產權等的相關法院的手續,如判決書、調解書或者是裁定書,或者房屋在測繪後,發現存在違法建設或改建了,也要把規劃部門的處理決定書或者報建審核書一並遞交。
三、貸款未清的房產繼承情況
1.如果房屋存在未還清銀行貸款的情況,說明這套房屋是不完善的。這種情況下,只能先把貸款還清,然後才可以作為整體遺產來進行分配。或者通過銀行主持進行拍賣,剩下的當作遺產進行處理,也可以由法定繼承人自己個人進行房屋出售,還清銀行的欠款。
2.如果房屋是死者父母為其出錢購買的,那麼這種不算贈予行為,作為債務清償,房屋應歸死者的父母所有。但如果不能出具房屋是死者父母為其購買的證明,則算贈予行為。這套房產將會按照遺產來進行分配。
3.房屋如果作為遺產來進行分配,其父母和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原則為平均分配。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繼承人,可以先由其監護人來代為保管遺產。
『伍』 遺產分配順序
遺產分配順序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然後是第二順序繼承人。遺產分配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的構成要件
具體如下:
1、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2、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3、遺產必須是非專屬於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於消滅;
4、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陸』 分配遺產可多分的情況有哪些
據以上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情況: 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
『柒』 離婚遺產繼承怎麼分配
離婚遺產繼承分配如下:法律規定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明確表示歸一方個人所有的除外,如果有明確表示歸一方所有,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夫妻雙方也可以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擁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捌』 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方去世遺產怎麼分割
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玖』 父母家產分割法律知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父母房產怎麼分割民法典規定,父母的房屋如果是作為遺囑被繼承時,由法定繼承人平等分割,也可以由繼承人協商分割。如果是遺囑繼承的,按遺囑約定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二、遺產繼承糾紛有哪些處理原則第一、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第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民法典》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應當多分得遺產。第四、養老育幼,保護弱者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予以照顧,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應當多分遺產遺囑繼承中,即使遺囑人未保留胎兒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也要給予分配遺產。第五、互諒互讓、協商處理、充分發揮遺產效用原則。
『拾』 父母房產分配的法律知識
父母的房屋如果是作為遺囑被繼承時,由法定繼承人平等分割,也可以由繼承人協商分割。如果是遺囑繼承的,按遺囑約定分割。
如果公民出現了死亡或者其他的意外情況後,也是需要將其生前的財產進行分割的,一般情況下遺產會由子女以及父母和親屬來平等均分的,如果死者在生前立有了合法正規的遺囑後,在分割財產時也是要按照遺囑的規定去執行,不得違背遺囑的規定去進行分配財產。
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
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