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幼兒教師維護合法權益的地方有哪些
幼兒教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既有憲法規定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有教育法和幼兒教師法等法律規定的幼兒教師所具有的特殊權利,但是隨著教育管理體制和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經逐漸展開,隨著社會矛盾的逐漸凸顯,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之現象時有發生。這主要是因為幼兒教師的職業性質決定的,幼兒教師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免不了和學生及其家長、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人事部門、其他幼兒教師等社會各界人士進行接觸,也往往在和這些主體之間發生矛盾和沖突,那麼幼兒教師的權利被侵害後,究竟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尋求救濟?就成為擺在廣大幼兒教師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了,盡管近幾年來,幼兒教師繼續教育培訓也進行過普法教育,但大都流於形式,按照人事部門的規定交錢,然後抄答案 或不用答卷了事,其結果是幼兒教師根本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者由於和幼兒教師有不解之緣,常聽到幼兒教師各種各樣的苦惱和委屈,多少次為他們遭受不公待遇而深表同情,為他們不能正確維權或不敢維權而扼腕嘆息,基於此種原因,本文試圖從法律的角度解析幼兒教師維護自己權利的方法和途徑,以期待能為廣大幼兒教師指點迷津。 幼兒教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普通公民,幼兒教師的權益被侵害,幼兒教師可以和侵權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鑒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較為詳細,本文在此不在贅述。四)用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近些年來,我國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兒童成長、幼兒園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繩,同時也是處理有關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據。但是,有些園長法律意識淡薄,幾乎沒有認真學習過這些法律、法規,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問題時,常常不知所措。依法辦事、以法治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希望全體幼教工作者,特別是幼兒園的園長們,都來認真學習、熟練掌握與幼兒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法規武裝自己,增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民法」中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四、《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第八章「幼兒園與幼兒家庭」第47條規定: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六、國家教委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文件《關於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國家教委教基8 號)中規定:「學前班應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我委(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擬訂的《學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試行稿)可做為指導學前班保育與教育工作的依據。」 以上的法律條文與幼兒園工作緊密相關,每一位園領導都應該熟練地掌握。一旦發生有關民事糾紛,幼兒園若能證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無瑕疵,才會被認為是無過錯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總是認為幼兒園負有監護義務的,即不管幼兒園對幼兒在屬其照
2. 適合幼兒的法律小故事
1、選舉非兒戲 破壞要懲處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歲的婦女,由於對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鄧某有意見,在全村選民正在進行投票選舉鄉人大代表時,竟然糾集部分村民阻止選舉,謾罵、阻礙其他選民投票,還起鬨、推搡工作人員,搶奪人大代表選舉票箱,並撕毀選票。把剩下的選舉票箱扔進村邊的小河裡,在無奈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只好返回。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不久,幾名公然破壞人大代表選舉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後來他們受到了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處罰。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錢賄選要處罰 湖南嶽陽市某鎮召開人大會擬補選一名副鎮長。現年34歲的本鎮畜牧水產站站長鄒魯得知後,便通知鄒游、柴榮共同商議如何競選副鎮長。鄒魯武決定拿出3000元,由鄒游、柴榮對各自熟悉的人大代錶行賄,共賄賂27名人大代表。鄒魯武還利用自己是鎮人大會第四代表團團長的身份,跟鎮人大代表打招呼,結果在選舉會上順利當選。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把破壞選舉的行為依法定為破壞選舉罪。該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當地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鄒魯武賄選案作出判決,以「破壞選舉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今年6月,鄒魯武因賄選被鎮人大會罷免了副鎮長職務。參與策劃賄選的鄒游、柴榮免予刑事處罰。 3、修建學校是好事 濫伐森林悔不該 「我們村的馬主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這樣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區某村的小學校年久失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由於當地村小太多,鄉人民政府也沒錢支助,所以修學校的錢只能由本村解決,但村裡沒有那麼多錢,怎麼辦呢?最後該村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馬某決定向縣林業局爭取了砍伐40個立方米木材的指標,用它作為修建的材料和經費,結果由於成本大大提高,馬某擅自帶領村民們多砍了200個立方米。當一座漂亮的學校將要竣工的時候,公安人員帶走了馬某。由於他的行為觸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為什麼馬主任做好事卻被判刑呢?原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這樣的規定: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看來我們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無知毀樹苗 害人害己是教訓 在1989年的一天,嘉興某高一學生王某(未滿18周歲)被公安人員依法逮捕了,這一消息在這所學校炸開鍋啦,為什麼啦? 原來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為他的叔叔和他父親長期不和,前一段時間兩家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親由於年齡大了一點,被他叔叔打破了頭,花去了20多元醫葯費,後來他父親向他叔叔要醫葯費,遭到他叔叔的拒絕。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學回家,聽到這件事真是氣急敗壞,當天夜裡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剛種9個月的果樹苗全部砍掉,而這些樹苗買來時總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賠償算了,為什麼要逮捕呀?其實這是王某太無知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樹苗全部砍掉,情節已屬於「數量較大」,後來由於王某未滿18周歲,本人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當地人民法院在對他刑事拘留30天後,決定讓他的父母賠償其叔叔的經濟損失後免於起訴,但這件事對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訓呢。 5、勞資糾紛莫小視 依法處理出和諧 一天,來湖州織里打工的安徽廣德民工張輝來因不事和業主劉某發生爭吵,劉某當即要辭退張輝來等7人。張輝來十分惱怒,威脅劉某說:「你敢辭退我們,我就殺掉你家兩個孩子!」隨即打電話叫來了40多位老鄉,雙方劍拔弩張。鎮司法所所長、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常務副主任吳美麗當即將雙方叫來,在認真聽取雙方的訴說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了有關法律的宣傳。經過做工作,張輝來等7人最後同意與業主劉某解除勞動關系,但他們要求調處中心幫他們重新計算一下計件工資的總額。吳美麗將張輝來等人所做的23種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調處中心,並根據市場價格客觀公正地評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資。張輝來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資後十分滿意。一場可能引起惡性事件的糾紛,終於得到了化解。那麼吳美麗用什麼法進行宣傳的呢,主要是《勞動法》中的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看來我們平時對勞資雙方都要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才能依法解決,不至於出現重大惡性事件,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6、節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資須合法 某服裝公司因為趕訂單安排職工在十一節日期間加班。張某等加班職工提出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該公司勞資部經理只同意給加班職工安排補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張某為此向當地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請求糾正該公司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張某的舉報後,經調查取證,查明該公司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後以已安排補休為由未支付加班工資,違反了《勞動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該公司在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規定的期限內補發了張某等職工的加班工資。 7、依法維權路漫漫 人間自有公道在 張斌被浙江省仙居縣郵電局招用為報刊投遞臨時工。他並不把自己當做臨時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職工一樣有著「綠衣天使」的職業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歸,工作踏踏實實,從沒有出現過報刊的遲投或誤投,因此也深得客戶和郵電局領導的好評。 1997年的一天,張斌在騎車投遞報刊時,不慎被一輛拖拉機上的毛竹嚴重戳傷右眼,右眼視網膜剝離。經過近1個月的醫治,眼睛雖然是保住了,但被認定為6級傷殘,右眼幾近失明,左眼視力已降至0.1。 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張斌欲哭無淚,生存的壓力成了他心上無法釋然的陰影。郵電局雖然同意報銷張斌的醫療費用,但認為張斌只是本單位的臨時工,因此,只同意發給張斌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1999年,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共同支付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合計2.65萬余元,並安排工作,享受職工待遇等相關的工作保險待遇。 最後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經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再審,並於最近作出終審判決:張斌所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按資產比例來分擔張斌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等9000多元,並按照每月330元。 為什麼張斌的官司能打贏呢?這是因為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而設置的一項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作為一項帶
3. 急求關於幼兒園的法律問題
這要看兒童跌倒的原因,如果是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幼兒園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斗毆、傷害殺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賠償(附帶民事賠償)均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范圍,有關賠償項目和標准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號)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
4. 關於法律的知識
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5. 幼兒園安全事故的處理原則
幼兒在幼兒園難免發生意外傷害,我們該如何把幼兒發生意外的風險降到最低?發生事故後,家長和幼兒園究竟應該如何處理?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幼兒園處理意外安全事故的十大法則:
一、了解特殊情況
幼兒入園時,教師應對所有幼兒的既往病史、過敏史及一些特殊情況有所了解,並進行登記。
二、啟動應急預案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報告園長和保健醫生,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三、第一時間聯系家長
當幼兒發生意外事故時,教師一定要第一時間與家長聯系。
四、分析責任,分清責任
一般要注意檢查事故發生的活動場地、活動內容、活動材料等,對與事故有關的兒童、教師或其他人,是誰的過失,教師是否盡到了責任,進行認真了解,要把發生的原因、過程和責任梳理清晰,才能做到依法正確確定責任人,公平處理事故。
五、和家長坦誠交流
在處理事故時,教師要盡量和家長坦誠交流,既要維護兒童和家長的利益,也要實事求是地保護自己和幼兒園的利益。
六、化解矛盾
如果在處理意外事故過程中與家長有了矛盾,教師要保持冷靜的態度,不要與家長發生正面沖突,避免矛盾擴大或激化。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向家長做好事故責任和賠償解釋,另一方面要幫助家長換位思考,理解事故受傷一方的心情,極力化解矛盾。
七、教師態度誠懇
教師要以誠懇的態度,主動檢查和反省自己的過失。關於責任事故,教師要深刻反省自己的過失,主動和家長溝通、交流,以誠懇的態度對待家長。
八、事後積極補救
積極主動關愛受傷孩子。孩子發生意外事件後,無論責任在誰,教師都要用誠懇的態度及時探望、親近孩子,緩和家長情緒,消除家長隔閡。同時,如果平時對孩子關愛有加,與家長進行過良好的溝通,當孩子出現事故時,就容易得到家長的理解。
九、總結經驗教訓
制定和完善《幼兒園安全條例》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事後從事故中總結經驗教訓,與家長共同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嚴防幼兒在園意外事故發生;幫助幼兒增強自身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也引導家長注意對幼兒的安全教育。
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
教師要掌握有關的法律知識,做到知法、守法。要注意學習有關法律,如教育部、衛生部、司法部有關兒童安全教育和預防事故發生的條例和規定。懂得在必要的時候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
6. 幼兒園法制宣傳類宣傳標語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接觸過一些經典的標語吧,標語起著警示人們的作用。那麼都有哪些類型的標語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2021年幼兒園法制宣傳類宣傳標語(精選60句),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1、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2、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3、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
4、弘揚法治,崇尚文明,做誠信守法好市民。
5、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設水平。
6、學習宣傳憲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7、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
8、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9、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法》,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10、加強質量安全教育,提高質量安全意識。
11、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依法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13、建立市場誠信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14、建立質量安全保障機制,構建健康和諧生活家園。
15、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
16、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17、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18、普及法律知識構建和諧社會。
19、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20、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21、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22、學法、知法、守法、護法,為你為我為大家。
23、質量安全警鍾長鳴一,健康生活和諧馨。
24、重視質量安全,促進社會和諧。
25、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6、嚴把農產品質量關。
27、增強全民憲法觀念和憲法意識,保證憲法的正確貫徹實施。
28、增強憲法意識,推進依法治區。
29、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履行法定義務。
30、樹立質量法制觀念,提高全民質量意識。
31、人人參與,全面落實「五五」普法;各方協力,推進民主法治進程。
32、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農產品安全來不得半點馬虎。
33、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加速實現奮力崛起。
34、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35、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36、守法律己依法辦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
37、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8、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身心健康。
39、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40、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41、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42、維護憲法權威,增強權利義務觀念。
43、質量是安全基礎,安全是健康前提。
44、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45、落實「五五」普法規劃構建和諧家園。
46、實行依法治國,堅持執政為民。
47、堅持以質取勝,推動科學發展。
48、弘揚法治文化,傳播法治文明。
49、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0、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
51、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52、生產優質農產品為榮,銷售劣質農產品為恥。
53、推進依法治區,打造平安雙清。
54、學習憲法、掌握憲法、運用憲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5、宣傳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
56、增強公民憲法意識,提高公民法律素養。
57、學習憲法,宣傳憲法,遵守憲法。
58、人人學法用法個個懂法護法。
59、深入開展「12.4」法制宣傳日活動。
60、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