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的區別
法律分析:
1、婚前買房
①結婚前買的房子,只有一方出錢,但房產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像這樣的情況,鬧上法庭的話,一般視為出資一方對未出資一方的贈與,沒有欺詐、脅迫,一般不能撤銷。因為產權變更登記具有極強的公示效力,要撤銷也需要由出資方舉證。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沒有出錢,那麼寫上你的名字也是白搭。
②房子是婚前買的且產權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的名下,視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對於婚後共同還貸及還貸增值部分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當然,也有很多情況就是小夫妻買房後,因為收入過低,家裡的老人也有幫忙還貸。在離婚分割時,一方父母幫忙歸還的房貸,通常情況下也傾向於認為是一方父母對自己孩子的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婚後買房
①婚後買的房子,就算是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一方父母出全資後,這套房又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這套房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為小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②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資,這出資部分也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其餘部分仍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房產證上署名越多,繳的稅款也越多
房產證上寫幾個人的名字都沒問題,但寫的人越多,要繳納的稅款越多。房產證上署名男方或女方一人、夫妻雙方,還是夫妻雙方和雙方父母,到底哪種方式比較好呢?
正常的商品房交易,房產過戶要繳納的稅款,只跟房產的交易價格有關。房產證上署幾個人的名字,跟稅款關系不大,但跟過戶手續、會不會被限購、貸款能否享有優惠等政策相關,比如共同署名了,再購買下一套房產時就可能被視為二套房受到一些限制,因此仍然需要慎重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衍生問題:
婚後賣掉婚前的房子再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准評估分配。
第一種情況,如果該房產是一方婚前全額出資,並且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那麼該房產屬於登記者個人所有,即使婚後賣掉,所得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如果該房產是一方婚前付的首付,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麼,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相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種情況,如果該房產是一方婚前付的首付,但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那麼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⑵ 女生該不該婚前買房
經濟發展,房價也越來越高,還有其它方面的因素和壓力,讓人對婚姻充滿了恐懼和壓力,很多人望而卻步。關於女性買房的討論一直不曾停止過,當下,女性獨立意識愈發強烈,買房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想法。
而且現在離婚率居高不下,很多人都開始重視准備婚前財產,之前的男方買房,女方配送車比較流行,而現在更有很多女方也開始計劃婚前買房,作為自己的婚前財產,也算是屬於自己的一筆嫁妝了,守得住的嫁妝。那麼女性該不該婚前買房?
我認為很有必要!有了自己的房子的女性,會更加利於婚姻生活的和諧,減少婚姻帶給的傷害。
我們期待愛情,但是更應該理智和自信,婚姻生活不是一味的付出,也不是斤斤計較,我們希望獲得更純粹也更理智。
⑶ 女性婚前給自己買套房的話,會有什麼好處
首先,小戶型的房子,相對來說價格不高,但女生一個人居住完全夠用,及時出租出去,也會有租金收入可以補償月供。婚前可以脫離原生家庭,是個人獨立的表現,婚後可以成為自己經濟獨立的保障,對於婚前可以自己買一套小戶型的女生,我是非常佩服的。說明她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更有獨立的人格和成熟的心智。
過來人的經驗可以告訴姑娘們是非常需要的,無關愛情只是為了給自己一個保障,一是如果在父母身邊可以有一個自己的空間,二是在異地可以不用再為租房發愁。如果有能力,不妨在婚前給自己置下個小小的不動產,按自己的想法裝修、布置,打造一個完全屬於自己的小空間。婚前可以在自己的小房子和閨蜜們聊聊私密話,可以靜靜地讀書,靜靜地煮茶,做自己想做的事。
⑷ 婚前各有一套房結婚後算三套房嗎
不屬於第三套房。因為婚前房子屬於男女方各自所有,不是共有,不能疊加!男方再婚前買房你要注意男方買的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你的權益受損,這可能是你不想看到的!如果想維護自己的基本權益,那就共同出資買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⑸ 怎樣才算婚前財產
1: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法律規定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共有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3:具體內容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相關協議
婚前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2]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怎麼樣寫?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後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婚後財產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後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於婚前財產的除外)。
婚前財產協議書一般應包含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范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於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
4、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後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
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鑒於甲乙雙方自願結婚,並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婚前財產的約定
1.甲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存款: 。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
(4)債券: 。
(5)其他財產: 。
2.乙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機動車: 。
(3)存款: 。
(4)其他財產: 。
3.(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財產均是婚前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財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的收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3)其他約定: 。
第二條婚後所得財產的約定
1.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後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甲方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債務
1.甲方婚前債務: 房產按揭貸款:總額 萬元;首付 萬元;剩餘貸款: 萬元 。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 萬元 。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後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若婚後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 甲乙雙方婚後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 雙方婚後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並書面同意的用於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 一方單獨舉債,事後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其他約定: 。
第四條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任何一方不得隱藏和轉移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關於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
第五條日常開支
1.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 承擔。
2.重要開支約定: 。
3.關於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
第六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5.其他約定: 。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署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5:
婚前財產確認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共同還貸補償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准),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以可以就婚後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自願的
2. 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採用書面形式
4. 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婚前財產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
婚前財產
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
婚前財產認定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財產分割合同
一、財產分割合同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合同(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分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
(2)具體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
二、格式:
財產分割協議
立約人:
證人:
財產分割原因:
財產范圍:
分割方案:
立約人:
見證人:
立約日期: 年 月 日
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婚前財產公證
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婚前財產公證書
甲方:張某 男
乙方:王某 女
甲乙雙方於x年x月x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願共同一起生活。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1、甲方的財產有:……;
2、乙方的財產有:……;、
3、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方的xx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雙方各自財產增值……。
四、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五、協議簽字蓋章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訂立協議人
甲方:張某 乙方:王某
**年**月**日
7:公證辦理
第一步,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別小看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於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當然,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⑹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哪個好婚前買房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房子是婚姻的居所。有的戀人婚前買房,把房子裝修成婚房,風風光光在新房裡結婚。有的戀人把資金用於其他地方,先結婚,待手頭資金充裕再買房。每個人的想法不一樣,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也就很常態。那麼,對於那些想結婚的情侶而言,到底是婚前買房好還是婚後買房好呢?婚前買房的相關知識。1、一方全額出資。如果房子是由一方在婚前全額出資購買,則這個房子的產權是出資一方個人的財產,並不算做夫妻二人的共有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婚前就准備好了房子,那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結婚而有所轉移。當然,如果兩人離婚也是不用分割房產的。2、雙方共同出資。若是准備在婚前進行買房,一定要分清雙方的財產。若是購房款是由兩人分攤的,那麼這份房產是屬於兩人所共有的,即房產證上是要寫雙方的名字的。如果是貸款購房,婚後由兩人共同負擔還貸的情況下,這房子也是由雙方所共有的,即便是離婚也是要分房產的。3、父母出資。新婚夫婦一般不會有太多的閑錢,自身的財力有限。若想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小窩只能向父母求助。比如男方的父母負責買房,女方家裡負責置辦新房的傢具等生活用品。其實這樣做在法律中,房產仍是屬於個人財產。即使是在婚後,由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孩子購置房產,並落戶於子女名下,也是屬於一方財產的。4、限購。婚前買房,作為兩個未婚的成年人,單獨一人在有限購政策的城市裡可看作是獨立的家庭,意味雙方可一人買一套房。若是婚後買房,兩人則算作是一個獨立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以上是興旺壹品總結的關於婚前買房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