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防間反諜是什麼意思
反間諜工作一般由國家元首或政府軍隊首腦直接控制,由國家或軍隊的專門機構組織實施,高度縝密進行,消極措施和積極措施相結合。2021年4月26日,國家安全部公布《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常分為防禦型反間諜和進攻型反間諜。防禦型反間諜主要是通過例行安全保密檢查、入境人員監控、失泄密案件調查、反間諜偵察等手段,防範和打擊間諜接觸己方機密要害部門人員、文件、設施等潛在工作目標而進行的專業性工作。
進攻型反間諜是運用「打入」和「拉出」的辦法,通過秘密派遣、逆用敵間、外線監視等手段,對國外間諜機關針對己方的間諜活動展開調查,以獲取敵間諜機關的活動方式方法,敵間諜部署、間諜招募手法,敵間諜技術發展及間諜培訓等方面的有關情況。
反間諜工作一般由國家元首或政府軍隊首腦直接控制,由國家或軍隊的專門機構組織實施,高度縝密進行,消極措施和積極措施相結合。
基本要求:
①協調一切偵察力量和反情報力量,相互配合,確保國家安全和軍事行動順利展開。
②有計劃、有重點地建設和部署反情報力量。
③集中掌握敵方反情報活動信息,迅速採取對抗措施和相應行動,爭取情報斗爭的主動權。
④針對敵方反情報的具體情況制定周密的情報獲取計劃和應急方案。
⑵ 反間諜國家安全教育手抄報中校門安全小知識
間諜,並不是只存在電影里,在生活中,也有可能有間諜,他們通過你的不警惕,或威
逼利誘,從你口中竊取情報,在戰爭中,這些情報就足以使你的國家被別的國家打敗,甚至
滅亡!
認識一些法律,不僅能對你進行保護,還能讓你判斷出那些是違法的事情。在《反間諜
法》中,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將給予保護。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
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當發現這種行為時,要及時告訴警察局,不能讓做出危害我們國家安
全的人逍遙法外,一定要將這些十惡不赦的壞蛋繩之於法。
⑶ 反間諜法應當及時向什麼機關報告
基礎知識篇
1.什麼是間諜行為
根據《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2.什麼是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
(1)間諜組織,是指外國政府或地區政治集團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人民群眾、商業組織等,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如美國中央情報局(CIA)、英國軍情六處(MI6)、俄羅斯聯邦安全局(FSB)、以色列摩薩德(Mossad)、日本防衛廳情報本部、韓國國家情報院(KCIA)、台灣「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台灣「國家安全局」等等。
(2)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3.什麼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
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託,為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我國家安全的活動。
權利義務篇
1.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享有哪些權利
《反間諜法》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1)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2)對協助反間諜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獎勵。
(3)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2.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根據《反間諜法》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2)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3)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4)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5)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6)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法律責任篇
1.根據規定,哪些行為會被追究刑事人責任
(1)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規定,哪些行為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
(1)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防範打擊篇
為何高校學生容易受到境外間諜的青睞
一方面,大學生在高校里接觸到的經濟、技術、材料等領域的資料或者參與的課題、項目,對境外間諜來說有情報價值。另一方面,大學生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社會經驗不足,有的還需要尋找一些經濟來源以支持學業。境外間諜便利用招聘兼職、發調查問卷之類的名目,以豐厚的酬金為誘餌,吸引學生為其搜集、竊取情報。學生「上鉤」後如果想退出,境外間諜就會採取威脅、訛詐等手段逼迫學生繼續為他們效力。另外,境外間諜有可能介入大學生的求職過程,支持、鼓勵其報考涉密的單位,企圖將學生發展成為安插在我黨政軍的「潛伏間諜」。
大學生如何增強反間防諜意識
(1)樹立「國家安全高於一切」的觀念,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識別能力,在與境外人員接觸時嚴守國家秘密。
(2)善於識別各種偽裝,發現外教或境外人員在不恰當的場所宣揚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權」,散布極端的個人主義和無政府主義思潮時,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或高校保衛部門報告。對於收到的反動心戰宣傳品要及時主動上交給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或高校保衛部門,防止擴散和產生不良影響。
(3)到境外學習、旅遊前,應了解、掌握國家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防範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堅決抵制敵對勢力的策反、拉攏、威脅、利誘等活動。
公民如何在日常交往中增強保密防範意識
(1)學習保密常識,接受保密教育,正確認識保密與竊密的斗爭,增強保密意識,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2)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在對外交往中堅持內外有別,不要涉及我內部的人事組織、社會治安狀況、科技成果、技術訣竅和經濟建設中各種未公開的數據資料。凡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迴避或按上級的對外口徑回答。
(3)在與境外人員接觸時不要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和記有秘密事項的記錄本。對方向我索取科技成果、資料、樣品或公開詢問我內部秘密時,要區別情況,靈活予以拒絕。
(4)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要帶境外人員參觀或進入非開放區域、場所;不準境外人員利用學術交流、講課的機會進行系統的社會調查;不要填寫境外人員發放的各種調查表,或替他們撰寫社會調查方面的文章。
(5)在新聞出版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原則,不要隨意刊載有關國防、科研等事關國家秘密的事項。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在國外刊物上發表文章,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要為境外人員提供或代購內部讀物和資料。
公民發現失密、泄密和竊密情況時應當如何處理?
公民發現有以下失密、泄密和竊密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1)拾獲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2)發現有人買賣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3)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4)發現泄露或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的。
公民在境內外受脅迫或受誘騙實施了間諜行為,應該怎麼辦
公民在境內受脅迫或受誘騙實施了間諜行為,一定要懸崖勒馬,立即停止間諜行為,並主動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報告。如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我國家安全的活動,應當及時向我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爭取寬大處理。如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時應該怎麼辦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時,應當立即撥打舉報電話:12339,或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反間防諜,人人有責
⑷ 反間諜法中公民必須行使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章規定,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4)反間諜的基本知識大全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條、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條、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以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二)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
(三)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反間諜工作必須堅持哪些原則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C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
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5)反間諜的基本知識大全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二)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
(三)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⑹ 有哪些反間諜手段可以學習的
(1)樹立「國家安全高於一切」的觀念,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識別能力,在與境外人員接觸時嚴守國家秘密。
(2)善於識別各種偽裝,發現外教或境外人員在不恰當的場所宣揚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權」,散布極端的個人主義和無政府主義思潮時,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或高校保衛部門報告。對於收到的反動心戰宣傳品要及時主動上交給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或高校保衛部門,防止擴散和產生不良影響。
(3)到境外學習、旅遊前,應了解、掌握國家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防範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堅決抵制敵對勢力的策反、拉攏、威脅、利誘等活動。
(4)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要帶境外人員參觀或進入非開放區域、場所;不準境外人員利用學術交流、講課的機會進行系統的社會調查;不要填寫境外人員發放的各種調查表,或替他們撰寫社會調查方面的文章。
(5)在新聞出版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原則,不要隨意刊載有關國防、科研等事關國家秘密的事項。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在國外刊物上發表文章,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要為境外人員提供或代購內部讀物和資料。
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大學生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構成要件
編輯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的保障,關系國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無論哪一個國家,都是將維護國家安全擺在首位,以鞏固自己的政權。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都是以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為前提的,一些國家的滅亡、政權的喪失,也都是因為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的一切。
國家安全是通過一個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保障的具體對象表現出來的。國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了侵害。
間諜,作為國家與國家或集團與集團之間進行軍事、政治、外交斗爭乃至經濟、科技競爭的有效手段,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它以隱蔽的方式打人對方營壘以至高級機關,進行發展組織、竊取機密及其他各種破壞活動,以顛覆對方國家政權。使用間諜搞離間和顛覆活動,消滅異國,擴大勢力范圍,是一種不動兵戈,制服政敵的有效手法。間諜活動是隱蔽斗爭的一種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隱蔽戰線的斗爭一直尖銳,復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間諜機關利用我國擴大對外交往的便利條件,派遣間諜入境,發展組織,建立據點、進行策反、滲透、竊密,甚至進行行動破壞,范圍不斷擴大,方式也更加多樣。他們以公開掩護秘密,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活動方式,以外交官、記者、商人、訪問學者、留學生或者旅遊者等各種身份為掩護入境,打著新聞采訪、經貿合作、投資辦企業、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旗號,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顛覆政權、竊取國家秘密和情報,策反公職人員,進行暗殺、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謊言等行為,正是這些行為使國家機關、國家秘密、各類情報、國家工作人員等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從而使國家安全受到了侵害。這里所說的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侵犯,並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而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這些對象,就可認定其行為侵害了我國國家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以色列軍隊高官因間諜罪被判刑
1、參加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人民群眾,商業組織等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為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於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為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里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實踐中,由於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比較復雜,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代理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確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受間諜組織(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託為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實踐中,境外間諜組織既有直接在我國境內秘密設立活動網點,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過境外其他機構如公司、記者站、商會等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安插或委託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活動。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雖不是直接從間諜組織處受領任務,實際上與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毫無兩樣,只是多了一個中間環節,這正是間諜活動隱蔽性的體現。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接受間諜組織或者代理人任務的行為,便滿足了間諜罪的構成且既遂的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實施接受的任務或完成程度,對間諜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響。而且,這種行為不需要行為人一定具有間諜的身份,即行為人有否參加間諜組織,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3、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為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戰時為交戰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里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這種行為不以行為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或是否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限。行為人只要實施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就構成間諜罪。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時具備。
主體要件
華裔工程師間諜罪成立將獲刑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法人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境內組織、個人,但本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本條並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若發現機構、組織實施間諜行為的,其法律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等等而參加或者予以接受。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於圖財,有的出於貪戀美色,有的出於出國或探親方便,有的出於貪生怕死,有的出於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等。無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都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2認定
編輯
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本條對構成間諜罪的間諜行為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人雖實施了間諜行為,若這種行為不具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性質的,則不能按間諜罪論處。例如,行為人雖參加了間諜組織,具有間諜身份,但該人參加間諜組織是為了針對其他國家,負有針對其他國家的間諜任務,而並不是針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而參加間諜組織的,對這種人就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在實踐中,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間諜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性質較好認定,而對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我國安全則較難把握。只要查明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所針對的目標是什麼,就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了我國國家安全。若行為人的目標是針對我國而參加間諜組織的,就可認為是對我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為,國家安全的危害,並不需要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國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時就一並存在。
2、要把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分子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分子加以區別。所謂非間諜分子,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也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技術、一般勤雜、醫務、傳達、庶務等人員。這些人員雖然也來我國旅遊、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沒有進行間諜活動的,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3、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後,又去實施所接受的任務,諸如,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進行如暗殺、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壞活動的行為等其他犯罪,應如何處理?是以間諜一罪論處,還是按間諜罪與其他所犯的罪數罪並罰?對此,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構成間諜罪與其他所實施的犯罪,予以並罰。理由是行為人所實施這些犯罪已超出了間諜罪的構成要件范圍,應單獨處罰,予以數罪並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只構成間諜罪,而不構成數罪給予並罰。理由是,接受任務的行為與完成任務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事實上的聯系性。並且,要實施完成任務的行為的故意在行為人接受任務時一並客觀存在。
4、行為人才加間諜組織,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後,以合法人及自然人身份,有規模的進行群眾動員,進行有組織有規模的信息散布傳播,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員收買偽裝進行虛假信息大面積傳播,造成大面積影響,致使國家和民族利益受到損失。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進行公檢法行政職能人員偽裝,實施滲透行為和影響行為造成群眾利益損失和政治輿論不利影響國家政治發展方向和政壇混亂造成國家重大利益損失的。應客觀歸屬為國家間諜罪。並對其相關人員進行隱秘偵破,整理和分析其主體、客體。以利益得失和立場分析量定國家間諜罪構成,並予以處罰。
5、境外信息間諜組織,組織並發動代理人,進行淫穢工作,實施賣淫為目的的信息間諜組織,以搜集人文思想、社會動向、政治政策、地區經濟軍事等信息,進行以人肉交易、色誘影響、輿論煽動、信息間諜、計算機網路竊密、小規模偽裝社交網路滲透等行為。應以國家間諜罪、商業間諜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賣淫嫖娼罪、網路計算機信息竊密犯罪、隱蔽性特種設備違規使用罪等並刑構成犯罪因素,並予以處罰。
我們認為,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在構成間諜罪的同時,又構成了其他所犯的罪,應予數罪並罰。
3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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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諜行為,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為了有效地同間諜犯罪作斗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間諜罪的處罰規定了二項重要的刑事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4條規定:犯間諜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根據這一規定,犯間諜罪自首的,無論其犯罪情節輕重,都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者,還給予獎勵。對於沒有自首的間諜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還給予獎勵。因為,間諜犯罪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間諜分子往往經過專門訓練,行動詭秘,技術性和隱蔽性強,偵破難度相當大,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甚至較長時期的艱苦細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勵間諜犯罪分子認罪悔過,坦白自首,可以及時發現犯罪,有利於減輕或者消除間諜行為的危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我們嚴厲打擊間諜犯罪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間諜行為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危害,而對間諜自首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歸根到底是為了防範制止間諜危害,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2、《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在境外受威脅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這里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根據該條的規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屬於不予追究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境外。若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境內,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非出於自願,即由於受脅迫或受誘騙而疚炕的。所謂受脅迫,是指行為因受威脅強迫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為人本不願參加間諜組織,只是因為迫於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脅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選擇,參加了間諜組織。所謂受誘騙是指行為人因受引誘欺騙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為人本無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意圖,只是因為頭腦簡單,對實際情況不夠了解,輕信了謊言,上當受騙而參加了間諜組織。在認定「受誘騙」時,要將其同由於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參加間諜組織的人區別開來。後者雖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引誘,但都是出於一定的動機和目的而自願參加的,因而不屬受誘騙。
(3)行為人在境外或入境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里的關鍵是及時和如實說明情況。所謂及時是指其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已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以前。所謂如實說明情況,是指行為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說明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為,至少是如實說明主要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的,還要如實說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是出於真誠悔悟。
(4)行為人在境外或入境後發展間諜組織,從事相關間諜活動,實施違法活動,進行骯臟內幕,經證實無誤,對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利益損失,對政治、文化、社會人民團結造成嚴重影響,偽裝公檢法人員欺壓群眾造成群眾精神財產損失和利益缺損。應對其進行政治思想的充分教育和矯正,同時安置在特殊拘役地予刑罰。對其罪行悔過徹底的,並不構成死刑的間諜分子,在教育和矯正後,應給予立功贖罪,寬大處理,鞏固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成,維護國家社會民族利益。
上述4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是罪輕還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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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一十條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1]
《國家安全法》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5本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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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安全,刑法學界對此並無異議,但其直接客體即其本質屬性是什麼,有學者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有學者認為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對此,我們認為,國家安全、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的同類客體,不宜作為某種具體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特別是在有其他內容可以作為其直接客體的時候,將同類客體的內容直接表述為直接客體的內容更不甚妥當。在我們看來,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脅的具體的社會關系。
因此,要准確認定某種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必須正確認識該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什麼樣的行為方式,才會有什麼樣的直接客體,也只有對某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了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才可以正確界定其直接客體。
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的行為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參加間諜組織,二是接受間諜組織用其代理人的任務,三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就第一、二種情形而言,由於間諜組織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的敵對勢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國情報(含國家秘密),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其行為無疑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和情報方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就第三種情況而言,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通過轟擊國內設施而破壞國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並進而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侵犯,是敵人進行破壞和顛覆活動的具體表現。就此而言,間諜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秘密和情報方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2]
6客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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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所謂「間諜組織」,如前所述,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的敵對勢力建立起來的旨在收集我國情報或國家秘密,進行顛覆破壞活動,危害我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這里的間諜組織,既包括外國政府或者國外其他地區組織設立的間諜組織,也包括目前與祖國大陸暫時尚未統一的台灣地區的間諜組織。
所謂「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主動要求加入間諜組織,或者間諜組織主動邀請其加入,行為人通過履行一定的手續並被間諜組織所接納;或者雖然沒有履行加入間諜組織的手續如通過間諜組織的代理人單線發展而在實際上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如何某參加間諜組織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來水公司工作期間,曾因盜竊等違法活動受到公安機關的審查。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於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國,向該國間諜機構提供了我國政治、軍事和經濟等情報。1985年7月7日,何某被該國間諜組織招募,並於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續。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該間諜組織的派遣,秘密潛入我國境內進行間諜活動。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攜帶特工器材和活動經費,再次秘密潛入我國境內,企圖進行間諜活動時被捕獲。
所謂「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託,竊取、刺探我國情報,建立間諜組織或者網路,或者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等任務。所謂「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命令、委託、資助,發展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間諜活動的人。雖然他們在組織上不隸屬於某間諜組織,但接受該間諜組織的指使、委託、資助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論是自己親自從事間諜活動,還是授意、指使他人從事間諜活動,不論其在組織上或者實際上是否加入了間諜組織,只要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即構成本罪。如李某接受間諜組織任務案:被告人李某(某外國公民)長期僑居我國,1984年6月回其國籍國探親期間被該國間諜機構策反,向該間諜組織提供了我國一些省市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並接受和參加了派遣任務及訓練。同年12月李某回我國後,即多次用密寫方法與外國某間諜組織聯絡,並按「一月報告一次」的密令,先後3次採取直接或者通過第三國轉寄的方法向該國間諜組織密報我空軍殲擊機機型、空軍某培訓地點等軍事情報。同年11月,李某又按照該國間諜組織的指令,兩次密報了我國領導人會見某外國議會代表團的談話內容等情報。
所謂「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是指為敵人指明、顯示其所轟炸的我方目標的方位、特徵、時間、線路等。指示轟擊目標的手段多種多樣,如打電話、發傳真、點火堆、放信號彈等,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段,也不論所指示的目標是否有誤,以及是否加入間諜組織,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如何,只要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均成立本罪。所謂「敵人」,就是指與我方為敵的國家、地區、組織等,既包括戰時與我方交戰的敵對國家、敵對地區、敵對勢力、敵對組織,也包括非交戰時採用轟擊方式襲擊我國領土的上述國家、地區、勢力或組織。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三種行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備,即構成本罪,即使是實施了上述數種行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個罪名認定,而不定數罪,更不實行數罪並罰。[2]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是指什麼
《反間諜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法律都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通過。《反間諜法》的目的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
【法律依據】
《憲法》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等。
《反間諜法》第一條
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⑼ 中國的反間諜法是什麼原則
《反間諜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規定,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反間諜法》法。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法律依據】
《反間諜法》第一條
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