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崩塌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攔擋:對中、小型崩塌可修築遮擋建築物或攔截建築物。攔截建築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攔石堤或攔石牆等,遮擋建築物有明洞、棚洞等。
2、支撐與坡面防護:支撐是指對懸於上方、可能拉斷墜落的懸臂狀或拱橋狀等危岩採用墩、柱、牆或其組合形式支撐加固,以達到治理危岩的目的。對危險塊體連片分布,並存在軟弱夾層或軟弱結構面的危岩區,首先清除部分松動塊體,修建條石護壁支撐牆保護斜坡坡面。
3、錨固:板狀、柱狀和倒錐狀危岩體極易發生崩塌錯落,利用預應力錨桿(索)可對其進行加固處理,防止崩塌的發生。錨固措施可使臨空面附近的岩體裂縫寬度減小,提高岩體的完整性。
4、灌漿加固:固結灌漿可增強岩石完整性和岩體強度。一般先進行錨固,再逐段灌漿加固。
5、疏干岸坡與排水防滲:通過修建地表排水系統,將降雨產生的徑流攔截匯集,利用排水溝排出坡外。對於滑坡體中的地下水,可利用排水孔將地下水排出,從而減小孔隙水壓力、減低地下水對滑坡岩土體的軟化作用。
滑坡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滑坡滑動多與地表水或地下水活動有關。因此在滑坡防治中往往要設法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地表水滲入滑體,減少地表水對滑坡岩土體的沖蝕和地下水對滑體的浮托,提高滑帶土的抗剪強度和滑坡的整體穩定性。
2、減重與載入:通過削方減載或填方載入方式來改變滑體的力學平衡條件,也可以達到治理滑坡的目的。但這種措施只有在滑坡的抗滑地段載入,主滑地段或牽引地段減重才有效果。
泥石流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跨越工程:在泥石流溝上方修築橋梁、涵洞跨越避險工程,使泥石流有排泄通道,又能保證道路的暢通。
2、穿越工程:在泥石流下方修築隧道、明硐和渡槽的穿越工程,使泥石流從上方排泄,下方交通不受影響。這是通過泥石流地區的又一種主要工程形式,對於隧道、明洞和渡槽設計的選擇,總的原則是因地制宜。
3、防護工程:對泥石流地區的橋梁、隧道、路基及重要工程設施修築護坡、擋牆、順壩和丁壩等防護工程,從而抵禦泥石流的沖刷、沖擊、側蝕和淤埋等危害。
4、排導工程:修築導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排導工程,改善泥石流流勢、增大橋梁等建築物的排泄能力。
5、攔擋工程:修築攔砂壩、固床壩、儲淤場、支擋工程、截洪工程等攔擋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固體物質和雨洪徑流,削弱泥石流的流量、下泄量和能量,以減緩泥石流的沖刷、撞擊和淤埋等危害。
(1)學校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大全擴展閱讀:
誘發地質災害的因素主要有:
1、採掘礦產資源不規范,預留礦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體開裂,繼而發生滑坡。
2、開挖邊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設中,形成人工高陡邊坡,造成滑坡。
3、山區水庫與渠道滲漏,增加了浸潤和軟化作用導致滑坡泥石流發生。
4、其它破壞土質環境的活動如採石放炮,堆填載入、亂砍亂伐,也是導致發生地質災害的致災作用。
Ⅱ 大學生校園自然災害事故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學校自然災害的防範措施
汶川地震的經驗教訓證明,做好校園安全和自然災害防範工作重在平時,貴在堅持。
1、切實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各班要結合本地和本學校的實際情況,認真落實安全教育任務,通過多種形式,創造性地開展自然災害防範和救助知識教育工作,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避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救助能力。
各班要在地方課程、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和學科教學中滲透公共安全教育內容,採取班會、隊會、校會、升旗儀式、專題講座、牆報、板報、參觀和演練等多種形式,幫助學生系統掌握公共安全知識,通過游戲、模擬、活動、體驗等主題教育活動和豐富的校園文化等方式來開展安全教育。
同時要積極協助公安消防、交通、治安、衛生、地震等部門,以及與家庭、社會各方面共同開展形式多樣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動。
2、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學校要做好校舍等基礎設施排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確保安全。學校對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學生安全教育情況、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和落實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的排查整治。
3、加強自然災害預警工作。
學校要加強同氣象、水利等部門的溝通與聯系,確保能在第一時間收到氣象、地質災害等預警信息。各班要密切關注網上信息,及時做好宣傳和教育工作,加強輿論引導,防止謠傳誤傳引發師生恐慌情緒,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
Ⅲ 地質災害有那些以及預防措施
地質災害的類型主要是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災害。根據我國地質災害已有案例和地質災害的物質組成、動力作用、破壞形式和破壞速率,地質災害大致可劃分10大類38亞類,考慮到關於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目前已有《防震減災法》及其配套法規予以調整,而且全國各地地質災害的種類均不相同,各地可以按照立法許可權和本地的實際情況來具體界定,因此,《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僅列舉了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這些常見多發、危害較大的災害類型,並明確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離不開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實行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一直是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為了更好的發揮群測群防制度的功能,讓人民群眾了解和掌握有關地質災害的科學知識、先進的防治技術,是十分必要的。凡較大型山體崩塌、滑坡,要完成自身的變形破壞,都有其發生發展的必然過程,在強烈破壞之前,都顯示出一定的前兆特徵。
Ⅳ 地質災害防治宣傳要點
利用報刊、電視、廣播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防災減災基本知識和技能,對縣、鄉、村群測群防人員定期舉辦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提高防災減災水平,在大中小學校開展地質災害基本知識普及宣傳活動,增強廣大師生地質災害防災意識。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國土地日」和「全國防災減災日」等時機,在全縣廣泛開展減災科技「宣傳日」和「宣傳周」等活動,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公眾的防災減災和保護地質環境意識。
Ⅳ 2019年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全文)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治理和避讓搬遷。
本條例所稱的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等級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責任制,加強防治專業隊伍建設,組織並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等經費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和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人民防空、氣象、民政、公安、旅遊、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義務,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和學生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救助知識的教育,培養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照專項規劃編製程序和要求、隱患點分類處置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並為公眾查詢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評估規范要求,並滿足下列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要求:
(一)地面沉降易發區內六層以下(含六層)的住宅建築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築物和基坑開挖深度小於四米(含四米)的建設工程;
(二)其他類型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三層以下(含三層)的住宅建築物。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並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提供服務。
第三章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定期排查工作。
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四條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的組織工作。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要求,明確責任人員,落實監測人員和相關工作措施。
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的,應當及時處理和報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地質災害監測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部門,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或者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報。
地質災害險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預(警)報發布部門應當及時撤銷地質災害預(警)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警)報。
第十七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其邊界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轉移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地質災害險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新建工程建設或者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擴建工程建設,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可以不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九條新建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租賃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前委託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地質災害防治措施作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委託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改建或者擴建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委託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村民住宅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費用予以補助。
第二十條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資質等級和技術規范開展評估業務,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定期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基坑降排水、地下空間開挖、大面積堆載等工程施工作業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工程性地面沉降以及其他地質災害的發生。
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非法開采地下水的行為,封堵或者拆除非法開采地下水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
第四章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製作防災避險明白卡,並發放到有關單位和個人。防災避險明白卡應當載明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位置、類型、范圍和受威脅對象,以及預警信號、人員撤離和轉移路線、避災安置場所、應急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搶險救災需要,儲備搶險救災物資和裝備,確定避災安置場所,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家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相應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做好地質災害預(警)報、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必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公安、民政、衛生、食品葯品、氣象、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當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
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防災避險明白卡的指示,主動轉移到安全地帶。
第三十條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在搶險救災區域內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徵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房屋、土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房屋、土地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地質災害發生原因,評估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情況,提出地質災害治理和災後重建等對策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二條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地質災害分級治理的規定組織治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人組織治理並承擔治理所需經費;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的建設,可以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直接制定應急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第三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符合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的條件,並取得相應資質。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指定有關單位管理和維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人組織竣工驗收,並負責管理和維護;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六章地質災害避讓搬遷
第三十七條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不宜採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該地質災害威脅區域內的學校、村(居)民等組織實施避讓搬遷。鼓勵村(居)民自行避讓搬遷。
第三十八條對村(居)民組織實施避讓搬遷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搬遷安置方案,明確搬遷范圍、安置地點、搬遷安置補助標准等事項。
編制搬遷安置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的意見。搬遷安置方案應當在搬遷前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對其實施情況的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搬遷安置方案的具體落實工作。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搬遷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遷安置用地應當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要求,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充分利用荒地。
第四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事先與其組織避讓搬遷的村(居)民簽訂搬遷安置協議,就搬遷安置補助金額、安置用房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處置、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四十一條政府組織避讓搬遷和村(居)民自行避讓搬遷的,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搬遷安置費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欠發達地區搬遷安置費用的支持力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截留、挪用、移用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的;
(二)未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或者拒絕提供查詢服務的;
(三)未及時劃定、公告地質災害危險區,並設置警示標志的;
(四)接到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報告後,未立即派人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違法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Ⅵ 地質災害有哪些有效防治措施又有哪些
地質災害防治是指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現象,我們應該做好地質災害防範 措施 。下面是我整理的地質災害及防治措施,歡迎閱讀。
地質災害及防治措施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體或岩體受河流沖刷、地下水活動、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的影響,沿著一定的軟弱面或軟弱帶整體地或分散地順坡向下滑動的自然現象。
滑坡的誘因:(1)地震;(2)降雨和融雪;(3)地表水的沖刷、浸泡;(4)河流等地表水體對斜坡坡腳的不斷沖刷;(5)開挖坡腳;(6)蓄水排水;(7)堆填載入;(8)劈山放炮,亂砍、亂伐。
滑坡發生的規律:下列地帶是滑坡的易發和多發地區
(1)江、河、湖(水庫)、溝的岸坡地帶,地形高差大的峽谷地區、山區鐵路、公路、工程建築物的邊坡等。
(2)地質構造帶之中,如斷裂帶、地震帶等。
(3)易滑(坡)岩、土分布區。
(4)暴雨多發區及異常的強降雨區。
滑坡防治措施:滑坡的防治要貫徹“及早發現,預防為主;查明情況,綜合治理;力求根治,不留後患”的原則結合邊坡失穩的因素和滑坡形成的內外部條件,治理滑坡可以從以下兩個大的方面著手:
1、消除和減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危害滑坡的發生常和水的作用有密切的關系,水的作用,往往是引起滑坡的主要因素,因此,消除和減輕水對邊坡的危害尤其重要,其目的是:降低孔隙水壓力和動水壓力,防止岩土體的軟化及溶蝕分解,消除或減小水的沖刷和浪擊作用。具體做法有:防止外圍地表水進入滑坡區,可在滑坡邊界修截水溝;在滑坡區內,可在坡面修築排水溝。在覆蓋層上可用漿砌片石或人造植被鋪蓋,防止地表水下滲。對於岩質邊坡還可用噴混凝土護面或掛鋼筋網噴混凝土。排除地下水的措施很多,應根據邊坡的地質結構特徵和水文地質條件加以選擇。常用的 方法 有:(1)、水平鑽孔疏干;(2)、垂直孔排水;(3)、豎井抽水;(4)、隧洞疏干;(5)、支撐盲溝。
2、改善邊坡岩土體的力學強度通過一定的工程技術措施,改善邊坡岩土體的力學強度,提高其抗滑力,減小滑動力。
常用的措施有:
(1)、削坡減載;用降低坡高或放緩坡角來改善邊坡的穩定性。削坡設計應盡量削減不穩定岩土體的高度,而阻滑部分岩土體不應削減。此法並不總是最經濟、最有效的措施,要在施工前作經濟技術比較。
(2)、邊坡人工加固;常用的方法有:修築擋土牆、護牆等支擋不穩定岩體;鋼筋混凝土抗滑樁或鋼筋樁作為阻滑支撐工程;預應力錨桿或錨索,適用於加固有裂隙或軟弱結構面的岩質邊坡;固結灌漿或電化學加固法加強邊坡岩體或土體的強度;SNS邊坡柔性防護技術等。
泥石流是由於降水、暴雨、冰川、積雪融化水,產生在溝谷或山坡上的一種挾帶大量泥砂、石塊和巨礫等固體物質的特殊洪流是高濃度的固體和液體的混合顆粒流。
泥石流的誘因:
(1)不合理開挖; (2)不合理的棄土、棄渣、棄石;(3)濫伐亂墾。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並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種動力地質現象。
泥石流防治措施:根據滑坡泥石流發生的規律和活動強度,全面規劃,採取遠近結合,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等方式,進行綜合防治。近期目標是:嚴禁亂砍濫伐、亂采亂挖、亂堆亂倒等不良行為;遠期目標是:對從事地面和地下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認真落實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盡量減少植被破壞,減少人為水土流失。
地質災害預防措施一、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
我礦地質災害表現形式主要是雨季型,主要發生在主汛期5月至9月,以突發性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為主,集中強降雨是主要誘發因素。為提前做好防範工作,並充分考慮地質災害發生的滯後性,全礦地質災害防治以汛期5月至9月作為重點防範期。要求有關部門要提前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及早進入重點防範工作狀態,認真落實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制度,確保安全渡汛,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和目標
(一)防治原則
1.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管理、科學防治的原則。
2.堅持以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
3.堅持防治結合、群專結合、單項治理與綜合治理結合、重點建設規劃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的原則。
(二)防治目標
認真貫徹政府“以預防滑坡泥石流為主、以預測預報
為主、以災前避讓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群測群防體系,加強基礎性調查,以減少、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目標。
地質災害防治重點(一)群眾居住區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根據20xx年全礦地質災害普查情況和2011年地質災害發生的情況分析,地質災害活動區域主要在山區以及近期人類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擾動較大的區域。
我礦防治重點:由於受地質環境的影響,在單點暴雨條件下的雨季常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
(二)主要交通干線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我礦鄉村交通公路的地質災害主要是道路兩側的邊坡,由於切坡過陡導致穩定性差,汛期明顯加劇邊坡的失穩,導致崩塌、滑坡。相關責任單位要加強監管,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重點礦區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礦區、工業區均受不同程度的地質災害威脅,主要表現為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災害。礦區地質災害的防治顯得十分重要。鎮安監辦和縣煤管站要切實加強對各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各礦山企業開展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范不合理工程行為,及時組織各礦點及有關人員對礦區周圍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要督促企業特別重視尾礦和廢渣堆放點的監測,防止暴雨引發礦渣滑坡或泥石流災害。
(四)河流及水利設施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對庫區范圍要加強防範因強降雨影響可能發生不同程度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等災害。各村、各單位要加強預測防範,落實責任,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進行合理避讓,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全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碾焉煤礦雨季三防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各分管副礦長擔任,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礦調度室(電話:8011),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室主任擔任。發生地質災害後的指揮機構為碾焉煤礦地質災害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碾焉煤礦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執行。
編制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好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成立或調整充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機構,擬訂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帶班領導、值班人員、值班電話。要按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日常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一是要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做到機構建全、人員落實;二是要組織編制和及時發布轄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三是落實領導責任制,做到層層負責,分級管理;四是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計劃,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用於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防治;五是制定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六是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件的要組織開展突發性地質災害事件應急演練;七是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的檢查,督促責任部門採取措施,切實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單位、項目業主編制隱患點防災預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排查、檢查;積極協助辦公室做好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和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各有關部門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建築物、設施、場地等落實防災措施,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三)落實預防措施。一是建立群測群防網路。建立群測群防網路體系,落實點上防災預案,每處災害點必須逐級落實具體責任人及監測人,按規定要求做好監測預報工作。對存在險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發放防災避險牌,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演練,提高對地質災害的實戰、協調、配合應急反應能力。二是加強監測預報。要密切關注氣象台發布的強降水天氣過程預報和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認真分析本礦區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趨勢,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加強監測預報,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三是落實防災措施。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排查、檢查,切實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在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地質災害危險區,相關村組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予以公告,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工程建設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並採取工程應急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四是開展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從源頭上遏制地質災害發生的重要舉措。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對我礦礦山開采等必須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按規定實行備案登記。
(四)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宣傳力度。制定地質災害防治宣傳計劃,充分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地質災害的性質、危害以及防禦的基本措施向公眾宣傳到位,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突出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重點。汛期是我礦地質災害的高發期,也是全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點防範期。各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要認真做到“三落實”,即落實災害監測點,落實防災責任人,落實防災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六項制度”,即層層負責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兩卡”發放制度、險情巡查制度、應急調查制度、災情速報制度;抓實“三項措施”,即簡易觀測措施、災前報警措施、緊急避讓措施。
Ⅶ 有關地質災害的知識、地質災害自救的方法
地質災害是:自然變異和人為的作用都可能導致地質環境或地質體發生變化,當這種變化達到一定程度,其產生的後果便給人類和社會造成危害,稱為地質災害。如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土膨脹、砂土液化、土地凍融、水土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鹼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在另一方面,由於地質環境或地質體發生變化,也可衍生出一系列的其它災害,從廣泛的意義上來說,也可納入地質災害的范疇。如由於地質條件的變化導致的地質農業災害;由於地質體組成元素的影響而導致的人類和生物病變,即地質生物災害等等。因此,廣義的地質災害既包括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地質環境和地質體的變異所導致的災害,也包括由於地質作用和地質條件的變異所衍生的災害。這樣便使得我國地質災害的分類十分復雜。
發生地質災害後,該如何應急自救?自治區資深地質專家、高級工程師錢小鄂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在地質災害發生後,專業救災隊伍未到之前,應及時採取五項必要的避災措施:
首先,不要立即進入災害區搜尋財物,以免再次發生滑坡、崩塌。當滑坡、崩塌發生後,後山斜坡並未立即穩定下來,仍不時發生崩石、滑坍,甚至還會繼續發生較大規模的滑坡、崩塌。因此,不要立即進入災害區去挖掘和搜尋財物。
第二,立即派人將災情報告政府。偏遠山區地質災害發生後,道路、通信毀壞,無法與外界溝通。應該盡快派人將災情向政府報告,以便盡快開展救援。
第三,迅速組織村民查看是否還有滑坡、崩塌發生的危險。災害發生後,在專業隊伍到達之前,應該迅速組織力量巡查滑坡、崩塌斜坡區和周圍是否還存在較大的危岩體和滑坡隱患,並應迅速劃定危險區,禁止人員進入。
第四,查看天氣,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關注是否還有暴雨。根據多年的經驗,並注意收聽廣播、收看電視,了解近期是否還會有發生暴雨的可能。如果將有暴雨發生,應該盡快對臨時居住的地區進行巡查,建立防災應急預案,指定專門的人員時刻監視斜坡和溝谷情況,避免新的災害發生。
第五,有組織地搜尋附近受傷和被困的人員。撤離災害地段後,要迅速清點人員,了解傷亡情況。對於失蹤人員要盡快組織人員進行查找搜尋。特別指出的是對泥石流中受傷人員的救治主要是避免窒息。為此,將壓埋在泥漿或倒塌建築物中的傷員救出後,應立即清除口、鼻、咽喉內的泥土及痰、血等,排除體內的污水。對昏迷的傷員,應將其平卧,頭後仰,將舌頭牽出,盡量保持呼吸道的暢通,如有外傷應採取止血、包紮、固定等方法處理,然後轉送急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