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一幼兒園老師被指毆打學生,涉事老師將會面臨什麼處罰
上海一幼兒園老師被指毆打學生,涉事老師將會面臨什麼處罰?
一般來說打人的老師視情況而定,如果沒有受到傷害會被警告停職,如果有傷害肯定會有法律的制裁了。為人師表,不靠教育和愛心來教育孩子,而是打罵,枉為師表,可能孩子不懂事會有點皮,但是打孩子能解決問題嗎?只有教會他們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為什麼不能做,下次才不會犯錯,如果只是形成懼怕的條件反射從根上還是不明白自己錯在哪裡,最終還是會在類似問題上做錯,甚至變成一種心態:就是我反正怎麼做你都打我,我乾脆不遵守任何紀律,就是跟你對著搞!這對於孩子性格形成已經集體生活乃至以後社會生活是非常有害的。
B. 一號檢察建議是針對什麼問題發出
一號檢察建議是最高檢認真分析檢察機關辦理的性侵幼兒園兒童、中小學生犯罪案件,針對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執行不嚴格、教職員工隊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兒童和學生法治教育、預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問題,提出的一份建議。
收到「一號檢察建議」後,教育部高度重視,迅速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等制度、文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一步加強預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職員工隊伍管理、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預防性侵協同機制構建、學校安全督導檢查等工作。
預防校園性侵
預防校園性侵的發生,關鍵還是要從源頭入手,完善教師准入制度,把好入口關。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學校、培訓機構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等常見特點。因此,如何避免有性侵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就顯得十分重要。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點多、面廣,要保障法律規定的從業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實,還需要實現強制入職審查的制度化、常態化。
C. 虐童罪是怎樣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3)檢察官對幼兒園教師的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案例:
2017年11月22日晚開始,數十名幼兒家長反映北京市朝陽區管庄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國際小二班的幼兒遭遇老師扎針、喂不明白色葯片,並提供孩子身上多個針眼的照片。
2017年11月22日接到家長報案,北京警方根據家長反映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涉事老師和保育員暫時停職,配合警方調查。
2017年11月28日晚,北京警方公布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涉嫌傷害兒童事件調查情況。經公安機關調查,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教師劉某某(女,22歲,河北省人)因部分兒童不按時睡覺,遂採用縫衣針扎的方式進行「管教」。因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現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北京市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教師劉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批准逮捕。
D. 幼兒身上現針眼案,3涉案教師被捕,他們將會面臨什麼刑法
故意傷害兒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傷人者的刑事責任。同時,受害人的家長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校園故意傷害兒童的罪犯處罰:
在校園中故意傷害兒童造成輕傷的如果是大人就會構成犯罪,並且要從重處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
故意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
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
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
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E. 論述題:作為幼兒園中小學老師,請你結合實際談談如何有效預防侵害學生違法犯罪
特別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開辦、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作為校園安全管理和學生保護第一責任人責任。要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特別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
全面落實日常管理制度,重點加強寄宿制學校規范管理,從嚴管理女生宿舍。中小學(幼兒園)所有工作人員對性侵害案件或線索都有報警、報告的義務和責任,一旦發現學生遭受性侵害,學校、家長要立即報警並彼此相告,同時學校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5)檢察官對幼兒園教師的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落實有關教師管理法規和制度要求,進一步完善教師准入制度,強化對擬招錄人員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聯合公安部門建立性侵害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
2、落實對校長、教師和職工從業資格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准入審查,堅決清理和杜絕不合格人員進入學校工作崗位,嚴禁聘用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人員擔任教職員工。
3、要將師德教育、法治教育納入教職員工培訓內容及考核范圍。要加強對教職員工的品行考核,與當地公安、檢察機關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對於實施性騷擾、性侵害學生行為的教職員工,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F. 要《老師保護法》全
"教師保護法"
前一段時間的海淀藝校侮辱老師的視頻事件剛結束,最近驚聞湖北湖北安陸學生殺老師<該年輕教師只是教育他的學生不能在課堂上看小說>。老師體罰甚至打罵學生不對,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那反過來要是學生打老師了呢?不管責任究竟在誰,全社會所同情的都是學生,理解的都是家長。無論學生對錯,指責的都是老師。好像學生都是受害者,特別值得同情,而老師都是違法者或者肇事者,都值得譴責和批判。這樣做是否有失公平,是否有利於對學生進行正常的教育?如此繼續下去,將會培養出怎樣的學生?也正因有社會的嬌慣與默許,才使得有些學生更加肆無忌憚地敢於打老師,使老師身心俱受傷害而無處伸冤,而這種慫恿與放縱更加不利於對學生的轉化教育。是學生的錯,就應該讓學生及其監護人負起應負的責任來,這才有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應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保護法》。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教師的身心健康,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教師是指戰斗在教育一線崗位的人民教師。
第三條 教師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成年教師工作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成年教師應當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城鄉,依法平等地享有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條 保護教師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教師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教師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第五條 保護教師,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國家、社會、家庭應當教育未成年人尊重教師。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教師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教師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保護
第八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行政方針,實施政務公開,財務公開,注重培養教師的創新能力,促進教師全面發展。
第九條 學校應當尊重教師教育教學的權利,關心、愛護教師,對教學能力有欠缺的教師,應當採取培訓、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或下崗等簡單粗暴對待。
第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教師身職業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更年期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與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互相配合,保證教師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教學負擔。
第十二條 各中小學學生應當尊重教師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教師實施打罵、或者其他侮辱教師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採取措施保障教師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教師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章 社會保護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關心教師的良好風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教師健康的社會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接受培訓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教師等接受義務培訓。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教師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教師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教師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當地旅遊景點對教師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九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第四章 司法保護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教師,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教師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教師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教師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7年9月10日起施行。
以上純屬虛構,請勿當真。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