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0勞動法真實案例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 部發〔2017〕70號)、《關於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提出的「加強裁審銜接,統一案件處理標准"「開展類案分析,聯合篩選並發布典型案例" 等要求,進一步加大對各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辦案指導力度,切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質效,全力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 諧與社會穩定,現發布第一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請各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辦案中予以參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⑵ 跪求勞動法案例,急急急!
我來回答:
案例一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不需要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使用期的相關條款,則需要與用人單位針對試用期單獨簽訂合同。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王某為了達到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真實情況,虛構了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的工作經歷,騙取了企業的信任,致使企業在急需銷售主管的時候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王某的這種做法屬欺詐行為,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因此,王某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應屬無效合同。
⑶ 勞動法案例分析
第一 【案例】小李托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後乾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內容、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我們需要的就是一個能幹雜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謀高就」等各種理由予以推託。結果,他幹了一年多,合同也沒簽成。後來公司換了個老闆,一上任就把他辭退了。
【解析】《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未規定法律責任方面的保障條款。為此,《勞動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辭退他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實際上與他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跳槽無須支付違約金
第二 【案例】小劉是某建築公司的農民工,與建築公司簽訂了為期10年的合同,合同雖然僅幾十條,卻規定了10多項違約金條款,有一項是如果小劉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萬元違約金。工作半年後,小劉發現了另一家建築公司招人,開出的條件和待遇都比現在的單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對巨額違約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惱之中。
【解析】《勞動法》對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而是交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為防止勞動者跳槽,不少用人單位都規定了高額違約金。為此,《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進行了規范,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後,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後,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餘一切情況包括勞動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高額違約金了。不過,勞動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價,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建築公司約定的高額跳槽違約金是無效的,小劉只要在賠償對該公司造成的損失後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築公司。
派遣服務時意外受傷,兩家單位負連帶責任
第三 【案例】蘇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員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營企業做保潔服務。在擦窗戶玻璃時,她一不小心從辦公室的窗檯上跌倒在地板上,導致手部骨折。該企業老闆及時將她送到醫院治療,但拒絕支付醫療費。蘇阿姨找家政公司要醫療費,不料公司老闆卻說:「你是為那家企業打掃衛生時受的傷,可以找他們索賠。」而該企業老闆卻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保潔費,且已及時將蘇阿姨送到了醫院,「可以說是仁至義盡了」。兩單位對於醫療費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前,這種情況是這樣處理的,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蘇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從事保潔工作的,是為家政公司履行義務。她受傷也是在為家政公司履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因此責任應由家政公司來承擔。
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此有了新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在勞務派遣單位派遣過程中,如果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蘇阿姨的醫療費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營企業要,兩家單位都有賠付的義務。
⑷ 勞動法案例
1、跟商場簽的合同就不合法,懷孕是人的本性,是天經地義的事,勞法沒有哪條規定在工作期間不能懷孕的,並且在勞法第四十二條第4條之規定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此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申請人民法院
2、胡先生跟公司的合同期是1998年3月到2003年3月,出國培訓是2000年,其間已在公司服務了差不多2年時間,出國培訓前簽訂的服務期協議書要求培訓後服務5年,這本身就與合同時間發生了沖突,但此協議書就相當於續簽合同到2005年,公司的要求會得到支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
1、金某某在廣告公司已經服務6個月未和公司簽合同,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就此一項,可以要求廣告公司賠償這個6個月來的雙倍工資;
2、金某某在廣告公司已經服務6個月,可要求賠償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金某某請求裁令某廣告公司支付其創業期間的加班工資5000元,這是合理的,但必須能夠證明你這5000元加班費的工時證明;
4、為公司創利70萬元的30%的分成2l萬元,這點必須有書面協議能證明這一點。要不得不到支持;
5、因辭退而應給付的三個月的工資計9000元(每月3000元)。這個只能賠償一個月的補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是我個人意見,打字打了半天,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⑸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分析:《勞動法》是於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3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⑹ 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分析: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個人為了生存都會進行一定的社會勞動,有社會勞動就會產生很多勞動上的問題,我國為規范勞動中的行為和各種勞務問題制定了相關的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對這些規定的基礎常識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有所了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⑺ 《勞動法》中的法律責任案例
朱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業秘密保護法規,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其主旨在於更有力地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中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本罪是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前提的,它與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侵權行為有某些共同特徵。因此,在實踐中要分清犯罪與侵權行為的界限,必須掌握刑法第219條規定的本罪的構成特徵:
第一,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其自然人包括商業秘密所有者單位的外部人員和內部一般職工以及因工作關系掌握商業秘密的專業人員。
第二,刑法規定,本罪行為在客觀方面有三種表現形式:其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這一行為是前一行為的延續。其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上三種行為所涉及的商業秘密,都是指行為人以正當或者不正當的手段直接從權利人處獲得的,屬於對他人商業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形式。此外,刑法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獲取的商業秘密,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屬於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所謂「應知」,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情況判斷,其是應當和能夠知道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的上述情況的。不能借口不知實情而作為辯解其上述行為無罪的理由。
根據刑法規定,無論是行為人直接實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幫助他人實施前述任何一種行為,並且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都構成本罪。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但是,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也不可能規定某種單一的數額作為判斷損失程度的標准。
這是司法實踐面臨的較困難和復雜的問題。一般認為,重大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其損失程度要考慮多種因素,綜合作出判斷,如開發、研製該項商業秘密的成本;使用該商業秘密現實和預期佔有市場的大小,以及因侵權而帶來的損失;侵權人的生產能力,以及使用該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益;權利人使用其商業秘密預期可能獲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權而損失的經濟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
第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多數是故意犯罪,但是,對於間接侵犯商業秘密而言,出於過失也可構成本罪。
⑻ 勞動法律法規知識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規範文本。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無營業執照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單位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