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房的標準是什麼,怎樣鑒定
危房鑒定標準是:
1、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4、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法律依據】
根據《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㈡ 危房等級如何劃分農村危房如何鑒定
法律分析:危房鑒定等級劃分: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㈢ 危房怎麼鑒定
危房鑒定方式如下:
1、首先檢查地基,看地基是否有出現滑移,因毗鄰建築增大荷載以及地基老化,有上述情況樓房會出現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檢查柱和牆,檢查柱是否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牆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3、檢查過梁和拱,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母線產生裂縫,或拱曲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松動,或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危房又稱危樓,是危險樓房,危險建築物的簡稱。一幢物業如變成危樓,會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業主有可能要承擔民事或刑事法律後果。
危房的局部如下: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2、因牆、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 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屋蓋倒塌,或整個屋蓋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擱柵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間樓蓋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 板倒塌的;
6、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拱體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7、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 或房屋設備,處於危險狀態的。
【法律法規】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㈣ 危房鑒定4個等級是什麼
一、危房鑒定4個等級是什麼
1、危房鑒定的等級分為:
(1)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4)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2、法律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八條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二、危房鑒定流程是什麼
危房鑒定流程如下:
1、申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危房鑒定合法機構、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2、斷定。斷定組織接到斷定請求後,應及時進行斷定。斷定組織進行房子安全斷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受理請求;初始查詢,摸清房子的歷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史和現狀;現場查勘、測驗、記載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檢測驗算,收集技能資料;全面剖析,論證定性作出歸納判別,提出處理主張;簽發斷定文書。
㈤ 危房鑒定
【法律分析】:危房改造是政府行為,屬於政府的階段性工作,一般情況下政府會設立臨時性的組織機構(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來組織實施,這類機構設在住建委(城鎮)或新農村建設辦公室(農村),危房的鑒定標准有以下幾點: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築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託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並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准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復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復鑒。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前次鑒定費用和復鑒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復鑒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並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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