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澳洲法律和中國法律的區別
一、審判制度
1、中國審判制度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2、澳大利亞的審判制度
在澳大利亞法院體系的組成和運行過程中,法官居於中心地位。法官的任命權一般說來是一種行政權,高等法院的法官由聯邦政府任命,州法院的法官由州政府任命。
澳大利亞法院的組織結構分為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兩大系統。聯邦法院系統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法院: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澳大利亞高等法院、聯邦專門法院。澳大利亞各州的法院都是獨立的,不同的州,其法院設置和名稱不盡相同。如維多利亞州的法院系統主要包括:治安法院、區(縣)法院、最高法院。
二、法系:
中國是實行法典式的大陸法系,澳大利亞是典型的英美法系沒有專門的法典。
三、終審制度
在中國建國初期,曾在部分地區實行三審終審制,這對及時減少和糾正許多二審錯案,產生了積極的效果和作用,後來為了提高辦案效率,改變因濫用三審制所給當事人帶來的訴累,又改為二審終審制。
澳大利亞是三審終審制,是指一審案件當事人認為二審法院對其上訴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錯誤判決,可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二審法院請求再上一級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三審的一種特別的審級制度。
(1)澳洲法律基礎知識大全擴展閱讀
澳大利亞的司法鑒定製度:
澳大利亞的司法鑒定主要受其《刑法》、《證據法》、《驗屍官法》和《司法鑒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規范。自1995年聯邦制定《澳大利亞聯邦證據法》以來,各州和特區均紛紛制定適用於本州特區的《證據法》和《司法鑒定程序法》。
在鑒定實施方面,除火災、屍體鑒定依《驗屍官法》由驗屍官(更准確的應翻譯為驗屍決定官,並不具體從事鑒定技術工作,澳大利亞法律規定驗屍官必須是律師出身,熟悉法律實務操作)決定外,其餘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鑒定的啟動權由當事人掌握。
澳大利亞實行鑒偵分離制度,偵查部門不做鑒定,除犯罪現場痕跡、文字筆跡、槍彈驗證等由隸屬於政府的警察科學服務局進行鑒定外,一般都由警察收集檢材後委託專門的研究所或大學實驗室進行鑒定。
2. 去澳洲留學應該注意哪些基本常識
1、「 晚歸和外出盡量知會好友」
平時留學生生活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夜歸謹慎。對此建議,在公共區域比如火車站,盡量考慮站在監控攝像頭下,這樣讓一些不法分子有所忌憚,也讓自己的財物和人身安全大大加強。
二是勿做「獨行俠」,晚歸或者外出的時候盡量知會身邊的親朋好友或者有關人士,並提供自己的聯系方式,而且最好是和群體在一起,避免單獨行動。上下班途中的安全也非常重要。有的留學生打工的時間在凌晨或者深夜,那麼乘坐公共交通、下車行走的安全都需要特別注意。有的留學生打完工後習慣獨自走偏僻的近路回家,有時還帶著耳機聽音樂,或者打手機,這些行為都有可能存在風險,需要引起注意,應隨時留意身邊的環境。
3、「 新州行車駕照須為英文版本」
留學生因駕駛發生意外偶有發生,而中國留學生也發生過飆車導致車毀人亡的事件,特別注意,澳洲的駕車習慣和國內相反的!對此新州警方除了提到駕駛安全行為和意識的問題,也提到了駕照的問題,在新州,行車駕照必須是英文版本。在新州駕駛行車,駕照必須是英文的,如果是其它語言,司機必須隨身攜帶駕照翻譯件或者國際駕照許可證。
4、「 增強防範意識」
對於一些留學生來說,發生安全危險有部分因素是來自於安全意識較為薄弱,警惕性不高。有的留學生警惕性低,隨身物品沒有隨時保管好,以致發生被盜事件。有的中國留學生習慣或者喜歡隨身攜帶大量的現金,這樣很容易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的目標。留學生年紀較小、社會閱歷不足,缺乏處理突發事件的經驗,加之人生地不熟、語言文化和社會環境等方面尚未熟悉,容易出現安全問題,這都需要留學生自己更重視個人的安全問題、提高安全意識和增強自防自救以及對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的培養。
5、「 租房安全不容忽視」
區域的安全性、租金的高低、和學校的距離、同租室友相處的好壞、交通與購物是否便利是留學生租房主要考慮的問題。事實上,哪裡都有黑心房東,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按規定隨意改建房屋,埋下了安全隱患。2012年9月6日,由於悉尼Bankstown的一處公寓發生火災,兩名華人女留學生從5樓摔下,造成一死一傷。留學生不要因為貪圖小便宜,入住經過改建的房屋,這些房屋一般都有火災安全隱患,一旦出事,那真是得不償失。如果遇到火災,要盡快逃離室內,保命為上,不要想著拿錢包手機電腦搞得自己被困火場。
6、「 有事找警察叔叔」
留學生遇到突發情況時處理不好或者不知如何求助、在澳遇到威脅生命的情況時,可撥打電話000尋求警察(Police)、救護車(Ambulance)或者消防隊(Fire Brigade)的幫助,致電000是免費的。需注意的是,電話報警一定要簡明扼要,先說明需要服務的類別:警察(Police)、救護車(Ambulance)或者消防隊(Fire Brigade),然後直接說明案件性質,以便快速獲得幫助。
3. 澳洲法律是怎樣的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建立在由普選產生的議會基礎上。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和參議院。凡在眾議院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成聯邦政府,內閣部長從參、眾兩院產生。總理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決定,而是由在眾議院擁有均勢的政黨任命。 每逢聯邦大選時眾議院議員都必須尋求再次當選。參議員每屆任期六年,在普通大選中,只有半數參議員重新參選。 在澳大利亞各級議會,議員可以突襲提問。而在(部長答復眾議院所提問題的)議會質詢時間,政府與反對黨之間有嚴格的輪流提問安排。在質詢期間和辯論期間,那些措辭嚴厲和跌宕起伏的場面都會得到現場直播和廣泛的報道。這種做法使澳大利亞贏得了公眾辯論機制健全之美譽,同時對行政部門的權力構成了非正式的制約力量。 澳大利亞雖是個獨立國家,但是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仍是澳大利亞的立憲君主。女王根據選舉產生的澳大利亞政府的提議,任命澳大利亞總督,作為她在澳大利亞的代表。總督則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命內閣部長;按照慣例,在所有事務上總督不過是按各部長的意見行事而已。 澳大利亞有一部成文憲法。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的職能,其中包括外交、貿易、國防和移民。州與地區政府則負責聯邦政府職責范圍以外的事宜。實際上,兩級政府在許多領域開展合作。所得稅由聯邦政府徵收,而各級政府圍繞稅收收入的獲取以及支出職能的重復等問題發生的辯論是澳大利亞政治曠日持久的一大特徵。 選舉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任期最長為三年,從新一屆聯邦議會的第一次會議算起。然而,總理可以向總督要求提前大選。1901年5月9日,第一屆聯邦議會啟動,迄今已進行41次眾議院選舉;最新一屆聯邦大選發生在2004年10月。 澳大利亞實行義務選舉制。盡管對未履行投票義務者只處以少量罰金,但90%以上的選民都參加投票。出於聯邦大選的目的,整個國家又按選區劃分。澳大利亞選民在代表其所在選區的候選人中做出選擇。 選舉眾議員時,各選區只有一個席位,澳大利亞選民必須在選票上用號碼註明對所有候選人的選擇順序。如果所有候選人的第一得票率均不超過50%,那麼,先淘汰得票數最少的候選人,然後根據選民在選票上標注的第二選擇,將選票在其他候選人之間重新分配。這一過程將不斷進行,直至有一位候選人獲得超過50%的選票。 為了幫助自己的支持者正確標出選舉順序,各政黨紛紛在投票處散發「如何進行選舉」的卡片。不太受歡迎的候選人所失去的選擇順序往往決定誰能獲勝。選票分配往往需要幾天甚至幾周的時間。選舉參議員時,各州或地區有多個席位,但也使用同樣的選舉方法。 與其他民主體一樣,在澳大利亞,競選成本以及政治活動的資金來源是有關方面關注的一個大問題。自1984年以來,澳大利亞建立了競選活動由公家提供經費以及競選情況公開的制度。要獲得澳大利亞選舉委員會管理的公共資金,參加選舉的政黨必須在選舉中獲得至少4%的選票。 法律制度 澳大利亞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和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的基礎上的。在澳大利亞的普通法體系中,程序的公正性、司法判例、預期立法以及分權等都是基本原則。 在澳大利亞,聯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都體現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州議會可以就任何與所在州有關的事宜進行立法。但是,在憲法限定的權力范圍內,有效的聯邦法律可以推翻州法律。 司法獨立於立法與行政。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法官獨立於政府。聯邦法官的任期得到憲法保障。在各州和地區,法官任期得到法律保障。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是所有事項(無論是屬於聯邦還是屬於各州管轄范圍)的最終上訴法院,而根據憲法授權,聯邦議會有權賦予州法院聯邦管轄權。
4. 澳洲有哪些奇葩法律
澳大利亞這個神奇的國度自然有很多神奇的地方,尤其是一些法規上,可能違反規定的人都還沒緩過神來,就被罰款了……所以,今天小澳就來扒一扒澳洲的一些法律,順便來給那些假的法律辟個謠。
一、 真消息
在西澳持有超過50公斤的土豆是非法的
雖然這一條看起來很荒唐,但是這條規定確實存在,而且從1946年便開始了。根據這條規定,西澳馬鈴薯營銷機構(Potato Marketing Corporation)有權攔下任何一輛可能載有50公斤以上馬鈴薯的交通工具,然後例行檢查。
破壞婚禮或者葬禮可能面臨1萬刀的罰款
在南澳,如果有人故意阻礙或者擾亂婚禮或者葬禮,將會被警察抓捕並處以至多1萬刀的罰款或兩年的監禁。
寵物類的規定
除了導盲犬以外,狗不能進入像餐廳、飯館、咖啡店、百貨公司和其他公共場所。寵物是可以被帶上公共交通的,但是需要裝在籠子或者背袋裡面。
傷害信鴿犯法
在南澳,法律規定,任何殺害、傷害、抓捕信鴿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一經查證,至多會被罰款250澳元。
有償尋物啟事也可能犯法
在南澳和塔州,如果你發布:有償尋物,不詢問從哪裡找到的,你就觸犯了法律,至多可被罰款500澳元。官方給出的回復是,你有權找回丟失的財物,但沒權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的小偷。
二、假消息
在維州,自己換燈泡違法
網傳:在維州,除非你有電工的資格證書,否則即便是你在自己家裡換燈泡,這也是違法的,還會被罰款10澳幣。
所幸的是,維州能源安全局的發言人證實這一傳言為謠傳。「雖然根據《電力安全法》規定,電工作業只能由具備電工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操作。但是換燈泡、拔插頭是不屬於電工作業的,所以換燈泡並不違法。」
沒有公廁的地方,你可以在自己汽車的左後輪處小便
假的!在澳洲任何州,公共場合小便都是違法的,甚至可能面臨至多500澳幣的罰款。
三、澳大利亞生活的風俗禁忌
澳洲倡導多元文化,其居民來自世界各地,以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者居多,也有信仰伊斯蘭教、佛教、印度教者。
主要禁忌、穿著、飲食和喪葬習俗等因族裔不同而呈現多樣化。
在澳居民十分關注自然和野生動物保護,不少人拒絕使用受保護動物皮製成品。
澳大利亞是個非常注意文明的國家,澳洲人民熱情好客、為人豪爽,但對於一些不禮貌的言行舉止,也會加以制止。
澳洲作為當下的移民留學大國,融合了全世界很多國家的風俗與文化。但是想要真正融入這里,還是要了解這些看起來很不可思議卻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與風俗。
5. 法律的基本知識是什麼
法律的基本知識內容如下: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2.法的特徵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同時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簡單的相加。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被稱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一)法的淵源
1.憲法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根據《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准,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4.我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專門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後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決定意義的一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於眾(社會)的一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二)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好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准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准確;(2)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徵。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於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人身。 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體生效的范圍,及法在適用對象、時間和空間三方面的效力范圍。 1.法的對象效力
第一,中國公民、法人好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並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第二,我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好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定者外,一律適用我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
(1)有的法在全國范圍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開始生效的時間: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後經過一段時間生效。法終止生效的時間:一是以新法取代舊法,使舊法終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四是法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范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製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五、法的運行過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好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范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行為。 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的主觀要件,違法的客觀要件。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後果與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的保證。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採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5.法律實施的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3)社會的監督
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六、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一)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於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6.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是什麼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是:
1、法律可以劃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
3、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4、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5、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7. 中國商品出口到澳大利亞,有哪些法律法規的規定
說簡單,很簡單,開一個網店,有人買就賣。
做正規的出口澳大利亞生意,那要學的東西太多。下面提示一下:
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二,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於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於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葯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並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規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定。
依第2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內,對於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並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韻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依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依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范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訂後的外貿法針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為等進行了規定,有關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矛盾,因為外貿法只調整進出口環節,新規定填補了我國外貿法中缺乏競爭規則的空白。
關於壟斷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關於進出口環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定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一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該章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對相關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