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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律知識大全

發布時間: 2022-08-27 06:38:00

1.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規知識

國家和政黨為調節民族關系,處理民族問題而採取的相關措施、規定等的總和。從世界范圍來看,民族政策的實質和作用有積極和消極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發展政策;後者如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政策等。

從內容來看,有政策原則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則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須遵循的大政方針,如我國實行的民族平等團結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等;具體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對涉及民族問題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體的規定。

我們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實際上是有關少數民族的政策。它是黨和政府根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結合我國多民族的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長期存在的客觀實際制定的,其本質是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發展進步和共同繁榮,是我們正確認識和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行為准則,是我國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 民族政策常識有哪些

一、民族平等政策
1.我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員,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各民族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2.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平等觀
(1)馬克思主義民族觀,是指馬克思主義對民族和民族問題的總體看法和基本觀點,是無產階級及其政黨制定民族綱領和民族政策的指導思想。馬克思主義認為,民族不論大小,發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
(2)民族平等是無產階級革命政黨解決民族問題、處理好民族關系的一個總原則。
3.黨和國家的民族平等政策
(1)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一律平等,具有同等地位,在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2)黨和國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②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的完全平等;③幫助一切民族實現民族平等權利,對弱小民族的平等權利給予更多保護;④各民族履行相應的義務
4.我國民族平等的特徵
我國的民族平等具有權利的廣泛性、權利的真實性、權利的徹底性、權利的完整性、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等特徵。
5.民族平等是我國建立和諧社會、促進各民族繁榮發展的重要前提。
二、民族團結政策
1.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相互尊重、平等互助、友好合作、和諧相處。它是處理我國民族關系的另一個總原則。
2.黨和國家的民族團結政策
民族團結作為我國民族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2)維護、促進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團結;
(3)各族人民齊心協力,共同促進祖國的發展繁榮;
(4)反對民族分裂,維護祖國統一
3.各民族要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各民族團結的意義)
(1)各民族的團結是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前提條件,也是各民族共同發展的基礎。(2)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是新世紀新階段民族工作的主題。
(3)各民族的團結合作,不僅推動了本民族的發展,而且促進了整個中華民族的發展,是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必由之路。
4. 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三原則之間的關系?
①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民族平等,就不會實現民族團結;
②民族團結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結果,是促進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③各民族共同繁榮是實現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物質基礎,也是堅持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最終目的。
5、 應當怎樣維護民族團結;
政府方面:
①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因地制宜、優勢互補」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縮小地區差距,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共同富裕。
②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③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打擊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犯罪分子,維護民族團結。
④發展先進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以開放的心態,客觀、平等的態度尊重、珍惜、保護各民族優秀文化。
公民(青少年)方面:
①要熱愛祖國的民族大家庭,自覺擁護我國的民族政策;
②要維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多做有利於民族團結的事;
③在學校生活中,各民族同學之間要互相關心,互相幫助,自覺履行維護民族團結的責任和義務,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尊重各民族的語言文字。以實際行動自覺履行維護民族團結的光榮義務:④積極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作斗爭。

三、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1.地位: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必須長期堅持和不斷完善。
2.什麼是民族區域自治
(1)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2)我國民族分布具有大雜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特點。
(3)從我國各民族分布的這一實際情況出發,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據人口的多少和分布范圍的大小,設立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旗)三級民族自治地方,最大限度地保證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治,充分行使自治權,以實現民族平等。

3.民族區域自治在我國的推行
民族區域自治在我國的推行經歷了實踐、確立和發展完善三個階段。
(1)實踐階段。早在抗日戰爭時期,我黨在陝甘寧邊區的少數民族聚居區成立了一些自治政權,進行了具體的實踐。1947年5月1日,誕生了中國第一個省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
(2)確立階段。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義制定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宣布了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則,這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的指導原則和法律基礎。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又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確定下來。

3、發展完善階段。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44個少數民族實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共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佔全國總面積的64.3%,總人口1.6億人。
4.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
第一,有助於國家的集中統一和少數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第二,有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特點有機地結合起來。第三,有助於把國家富強和民族繁榮結合起來。第四,有助於把各族人民熱愛祖國的感情和熱愛本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
5.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和行使自治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前提,行使自治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問題。
6.關鍵: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7.核心: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四、少數民族幹部政策
1.大力培養任用少數民族幹部包括各類專門人才,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是黨的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2.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的方針政策
(1)自治機關的主要領導人主要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2)普遍且大量地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3.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幹部的重要性
(1)振興民族地區經濟的需要;
(2)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需要;
(3)鞏固和發展團結、穩定的政治局面的需要;
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政策;
1.黨和國家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方針政策;
(1)堅持自力更生與國家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2)組織發達地區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加強橫向經濟聯系的方針;
(3)堅持因地制宜與優先照顧的政策;

2.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重要意義
(1)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直接關繫到我國整個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實現;(2)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是消除各民族間發展上的差距,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的根本途徑;
(3)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有助於充分開發和利用少數民族地區的自然資源,實現互利共贏;
(4)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是建設邊疆、鞏固國防的基本保證。

3.黨和國家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的政策與措施
(1)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事業的政策和措施
①重點培訓、培養少數民族科技人員;
②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計劃地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或舉辦民族班;
③在民族院校增設緊缺專業,加強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培訓、提高現有的少數民族科技人員;

④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引進人才和先進技術設備,改造傳統產業和傳統產品,提高經濟效益;
⑤建立和健全農村牧區的科技推廣體系,加強實用科技的普及、培訓和示範推廣;
⑥在工作條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科技人員在民族地區建功立業;
⑦加強發達地區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事業的支援。

(2)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的政策和措施
①深化教育改革,增強辦學活力;
②加快「兩基」步伐,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

③進一步增強對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④加大對民族教育的投入;
⑤進一步加強對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和教師隊伍建設;
⑥大力推進民族中小學雙語教學;
⑦積極推進民族教育手段現代化進程;
⑧大力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和德育工作。

(3)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的政策和措施
①抓住機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區文化建設;
②採取措施,加強民族地區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③做好重點文化工程建設,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全面發展;
④繁榮少數民族文藝創作,豐富各族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
⑤大力培養人才,加強民族地區文化隊伍建設;
⑥加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利用,扶持優秀的少數民族文化;
⑦落實和完善文化經濟政策,增加民族地區文化建設的投入。

(4)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政策和措施
①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衛生隊伍建設;②從實際出發,切實做好防病治病和婦幼衛生工作;③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的城鄉基層衛生組織建設;④大力扶持發展民族醫葯事業;⑤搞好對口支援工作,把幫助培養當地的衛生技術人員擺在首位;⑥為民族衛生工作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六、民族語言文字政策
1.民族語言既是民族文化的構成工具之一,又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是一個民族的精神創造活動的成果。我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多民族國家,具有多種少數民族語言。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我國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我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數量達80種以上,分別屬於漢藏、阿爾泰、南亞、南島、印歐等五個語系。
3.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
黨和國家一貫堅持尊重各民族的語言文字,堅持實行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的政策。
4.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自由的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2)設立專門的機構;
(3)為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創造條件;
5.國家在少數民族中推廣普通話
七、民族風俗習慣政策
1.民族風俗習慣是一種生活方式,它是人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2.民族風俗習慣的特點:
(1)群眾性;
(2)民族性;
(3)區域性
3.黨和國家的民族風俗習慣政策
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年節習慣;尊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在大眾傳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發生;尊重少數民族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3. 與民族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民族相關的法律有以下幾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相關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3.《刑法》總則部分對民族地區刑法執行的的變通規定
4.各級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對法律作出的變通規定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祝你好運!

4. 與法律相關的知識有哪些

法律的基本知識內容如下: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2.法的特徵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同時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簡單的相加。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被稱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一)法的淵源
1.憲法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根據《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准,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4.我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專門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後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決定意義的一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於眾(社會)的一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二)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好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准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准確;(2)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徵。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於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人身。 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體生效的范圍,及法在適用對象、時間和空間三方面的效力范圍。 1.法的對象效力
第一,中國公民、法人好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並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第二,我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好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定者外,一律適用我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
(1)有的法在全國范圍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開始生效的時間: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後經過一段時間生效。法終止生效的時間:一是以新法取代舊法,使舊法終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四是法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范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製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五、法的運行過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好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范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行為。 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的主觀要件,違法的客觀要件。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後果與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的保證。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採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5.法律實施的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3)社會的監督
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六、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一)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於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5. 法制手抄報內容

法制手抄報內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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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報內容1
1、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孟德斯鳩
2、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孟德斯鳩
3、支配和統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專制政府中是永遠高舉著君主的鐵拳,但是在一個人民的國家中還要有一種推動的樞紐,這就是美德。――孟德斯鳩
4、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柏拉圖
5、沒有絕對的平等,也沒有絕對的權力。人在天性上類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類。――巴爾扎克
6、人們嘴上掛著的法律,其真實含義是財富。――愛獻生
7、如果說就某特定國度的特定時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麼把它放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考察,法治社會的法律又是一種永恆的理性對話過程。它是一種「對話」(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種不同的觀點及利益的交鋒與辯論中不斷獲得產生、變更與發展;它是一種「理性」(retional)對話,乃是指這種對話在本質上是一種平和而非暴力的說理過程。――張千帆
8、法律人不應該倡導過於激烈的變革,因為激烈的變革導致的結果是社會秩序的進一步的喪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諺語叫:槍炮作響法無聲。槍炮作響的時候,法律就沒有辦法生存。所以我們都不希望這個社會發生太過劇烈的變化。
9、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麼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亞當?斯密
10、一個細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經常地從純自然的環境中產生出來,而一個強烈而持久的期望,則只能來自於法律。――邊沁
法制手抄報內容2
1、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2、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3、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
4、弘揚法治,崇尚文明,做誠信守法好市民。
5、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設水平。
6、學習宣傳憲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7、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
8、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9、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法》,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10、加強質量安全教育,提高質量安全意識。
11、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依法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13、建立市場誠信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14、建立質量安全保障機制,構建健康和諧生活家園。
15、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
法制手抄報內容3
1、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2、自由是一種必須有其自己的權威、紀律以及制約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事情的權利。西塞羅
4、正義可以提升一個民族。
5、真想解除一國的內憂應該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機會。亞里士多德
6、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自由。?D?D洛克(英)《政府論》
7、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8、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邊沁
9、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國是距離法治最為遙遠的一種,甚至與歐洲形成了兩極相對的反差。滋賀秀蘭
10、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馬克思
1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
12、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裡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3、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體系中生活比在無拘無束的孤獨中更為自由。斯賓諾莎
14、由於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舉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舉止才能維護法律。馬基雅弗利
15、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16、一項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裡以惡行為前提,那麼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魯赫
17、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18、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19、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D?D亞里士多德(古希臘)《政治學》
20、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21、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22、憲法是一個無窮盡的、一個國家的世代人都參與對話的流動的話語。勞倫卻伯
23、憲法創制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波斯納
24、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列寧
25、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26、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於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27、無論何人,如為他人制定法律,應將同一法律應用於自己身上。阿奎那
28、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腐敗的法制有關。
29、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30、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31、倘若世上沒有壞人,也就不會有好的律師。
32、所謂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種方策,使生命與國家皆得安全。?D?D斯賓諾莎(荷)《神學政治論》
33、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34、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康德
35、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36、如果我們的法律只是自然規律的幼芽,它毫無疑問是好法律。這樣的法律可以抑惡揚善。?D?D大仲馬(法)《馬希里選集》
37、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38、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39、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40、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
41、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42、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43、讓我們維護公平,那麼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44、全部歷史就是利益的斗爭,而法是那些佔了上風的利益的權威性的表現。?D?D拉布里奧拉(意)《關於歷史唯物主義》
45、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龐德
46、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 伯爾曼
47、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48、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D?D管子(戰國)《管子七臣七主》
49、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50、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D?D傅玄(晉)《傅子法刑》
51、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就會變成廢紙。 基希曼
52、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就會變成廢紙。
53、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54、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55、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法諺
56、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57、盡量大可能把關於他們的意志的知識散布在人民中間,這就是立法機關的義務。 邊沁
58、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並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 薩維尼
59、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60、婚姻的結合要求夫妻雙方都要忠實,忠實是一切權利中最神聖的權利。
61、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62、付給律師的費用不應據其在法庭上陳述時間的長短,而應據其辯護質量的優劣。
63、法治意味著,政府除非實施眾所周知的規則,否則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 哈耶克
64、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重。陳弘毅
65、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縣命也。?D?D管子(戰國)《管子禁藏》
66、法者,所以禁民為非而使其遷善遠罪也。?D?D歐陽修(宋)《劍州司理參軍董壽可大理寺丞制》
67、法無授權不得為,法無禁止不得罰。
68、法是一套權威性的審判指南或者基礎。?D?D龐德(美)《通過法律的社會控製法律的任務》
69、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D?D孟德斯鳩(法)《論法的精神》
70、法律職業的社會地位是一個民族文明的標志。費爾德
71、法律職業的社會地位是一個民族文明的標志。
72、法律只不過是我們意志的記錄。?D?D盧梭(法)《社會契約論》
73、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74、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75、法律又是什麼?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D?D列寧(蘇)《社會民主黨在1905~1907年俄國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綱領》
76、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77、法律應該是穩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78、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美】霍姆斯《普通法》
79、法律顯示了國家幾個世紀以來發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視為僅僅是數學課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80、法律提供保護以對抗專斷,它給人們以一種安全感和可靠感,並使人們不致在未來處於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魯納
81、法律所傳達的是一種超越暴力,超越權利的聲音,它所劃定的權利邊界雖然無形,卻深深地刻畫在人們的心靈之中。著名的法律學者
82、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83、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秩序。?D?D凱爾森(美)《法律和國家概論》
84、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雖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絕不是一種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8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嚴的表現。?D?D羅伯斯庇爾(法)《革命法制和審判》
86、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後成果。 強森
87、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8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
89、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90、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准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91、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92、法律解釋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 拉倫茨
93、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地施行。?D?D黑格爾(德)《法哲學原理》
94、法律的真理知識,來自於立法者的教養。 黑格爾
95、法律的真理知識,來自於立法者的教養。
96、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更沒有絕對的平等。我國著名法學家郭道暉

6. 保護少數民族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第三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六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6)民族法律知識大全擴展閱讀: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民族方面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7. 10條簡單憲法小知識有哪些

10條簡單憲法小知識: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什麼人都要遵守法律,無論什麼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別、貧富、職業等而有所區別。

2、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任何人要服從憲法權威。

3、我們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部門要分工合作、相互監督。

4、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依法治國。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8、竊盜罪。所謂竊盜罪,就是指偷東西。在沒經過主人的同意下,隨便取走他人的財物,包括錢和物品。

9、恐嚇取財罪。就是用不當的手法,包括:恐嚇、威脅、暴力等,向別的同學借錢不還或強索金錢。

10、強盜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險性的東西,威脅同學,使他不敢反抗,然後強行奪取身上的財物。

8. 法律小常識10條簡短小學生有哪些

法律小常識: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什麼人都要遵守法律,無論什麼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別、貧富、職業等而有所區別。

2、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任何人要服從憲法權威。

3、我們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部門要分工合作、相互監督。

4、竊盜罪。所謂竊盜罪,就是指『偷東西』。在沒經過主人的同意下,隨便取走他人的財物,包括錢和物品。

5、傷害罪。因為打架造成別人身體上、健康上的傷害,依據受傷程可細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6、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