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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訴訟知識講座

發布時間: 2022-08-26 15:23:48

1. 對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如何處理

如果不服.可向其上一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有兩種救濟渠道:

  • 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第十五條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案中,你可以向設立消防機構的公安機關或者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二條規定,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你可以先向設立消防機構的公安機關或者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受訴人民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 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兩懂、三會、四記住」的內容是什麼

兩懂: (1)懂防火滅火知識;(2)懂消防器材使用性能。

三會:(1)會報警、火警電話119;(2)會使用消防器材;(3)會撲滅初期火災

四記住:(1)報警一定要說清著火單位、地點、路線;(2)泡沫滅火機千萬不能滅電火;(3)徽機和貴重設備著火用1211滅火機;(4)使用二氧化碳不滅火機防凍傷。

(2)消防行政訴訟知識講座擴展閱讀:

本書主要闡述了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務與作用,消防安全的概念、工作方針和原則;消防安全管理的管轄與組織、制度建設;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檢查與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行政許可與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建築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點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場所的防火管理;火災與報警、安全疏散與自救逃生、初期火災的撲救、特殊火災的緊急處置、政府和單位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與演練、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消防刑事責任,消防行政責任和消防行政復議、訴訟和賠償等內容。

第一節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務與作用

一、保護公民生命、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

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三、減輕戰爭造成的火災危害

四、減輕地震次生火災的危害

五、打擊放火犯罪,維護社會安定

第二節消防安全的概念、指導思想、路線、方針和原則

一、消防安全的概念

二、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

三、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

四、消防安全工作的路線

五、消防安全工作的原則

第三節中國消防安全管理的歷史沿革

3. 消防知識判斷題答案是什麼

消防基本知識試題(判斷題)

三、判斷題(共250題)

1、消防工作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 )

2、消防工作的原則是: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 √ )

3、我國消防現行方面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 √ )

4、罰款是行政機關限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行政機關交納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形式。( × )

5、廣義的消防法規,是指國務院部委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一切規范。( × )

6、公眾聚集場所來往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 )

7、消防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安消防機構,被告必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

8、閃點是判斷可燃氣體危險性大小的主要依據。( √ )

9、 乾粉滅火器可用於撲救精密儀器的火災。(×)

10、一般有機化合物有如下的特點:容易燃燒,對熱不穩定,熔點低,難溶於水,反應速度比較慢,反應復雜,產物不一。( √ )

11、閃點是指易燃或可燃液體表面產生閃燃的最高溫度。( × )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國家消防法律。( √ )

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的規定,我國的消防工作由公安部領導。( √ )

14、「江西省消防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 √ )

15、火災發展大體上經歷五個階段即:初起階段、發展階段、猛烈階段、下降階段和熄滅火階段。( √ )

16、嚴禁煙火」的標志通常出現在火災危險性大的部位;重要的場所;物資集中,發生火災損失大的地方;職員集中,發生火災傷亡大的場所。(√)

17、燃燒有許多種類型,主要是閃燃、著火、自燃和爆炸。( √ )

18、為了提高鋼結構的耐燃性,經常可採用防火隔熱材料包覆,噴塗鋼結構防火塗料等方法。( √ )

19. 報完火警後派人到單位門口、街道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車,並帶領消防車迅速趕到火場。(√)

20.火災發生後,假如逃生之路已被切斷,應退回室內、封閉通往燃燒房間的門窗,並向門窗上潑 緩火勢發展,同時打開未受煙火威脅的窗戶,發出求救信號。(√)

21.發生火災時,基本的正確應變措施是:發出警報,疏散,在安全情況下想法撲救。(√)

22. 乾粉火火器主要用於撲救哪些火災用於撲救石油及其產品、可燃氣體、電器設備的初起火災。(√)

23.所有滅火器必須鎖在固定物體上。(×)

24.為防止易燃氣體積聚而發生爆炸和火災,貯存和使用易燃液體的區域要有良好的空氣流通。(√)

25.在防火重點部位我們應留意不在這些場所吸煙和隨意使用明火;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人防火重點部位;嚴格遵守各種安全標志、消防標志的要求,遵守各項防火安全制度,服從消防保衛職員的管職;勸阻違章職員、制止違章行為。維護防火重點部他的消防安全。(√)

26.泡沫滅火器撲救汽油、煤油、柴油和木材等引起的火災。(√)

27.車間抹過油的廢布廢棉絲不能隨意丟放,應放在廢紙箱內。(×)

28.發生火災時,基本的正確應變措施是發出警報,疏散,在安全情況下想法撲救。(√)

29.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給予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處罰。(√)

30.火災逃生的四個要點是防煙熏;果斷迅速逃離火場;尋找逃生之路;等待他救。(√)

31.電話報火災時應留意要講清楚起火單位、具體地址、著火情況、 什麼物品著火、有無爆炸危險、是否有人被困及報警用的電話號碼和報警人的姓名等。(√)

32.粉塵對人體有很大的危害,但不會發生火災和爆炸。(×)

33.滅火的三種基本方法是隔離法、窒息法、冷卻法。(√)

34.防火「六不準」的內容是在嚴禁吸煙的地方,不準吸煙;生產、生活用火要有專人看管,用火不準超量;打更、值宿職員要盡職盡責,不準擅離職守;安裝使用電氣設備,不準違反規定;教育小孩不準玩火;各種消防設備和滅火工具不準損壞和挪用。(√)

35.公共場所的防火規定有不在公共場所內吸煙和使用明火;不帶煙花、爆竹、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進公共場所;車輛、物品不緊貼或壓占消防設施,不應堵塞消防通道,嚴禁挪用消防器材,不得損壞消火栓、防火門、火災報警器、火災噴淋等設施;學會識別安全標志,熟悉安全通道;發生火災時,應服從公共場所治理職員的同一指揮,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帶。(√)

36.泡沫滅火器可用於帶電滅火。 (×)

37.物質的燃點越低、越不容易引起火災。 (×)

38. 發生了燃燒就發生了火災。 (×)

39、凡是設有倉庫或生產車間的建築內,不得設職工集體宿舍。 (√)

40、可燃氣體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到明火就會發生爆炸。 (×)

41、火場上撲救原則是先人後物、先重點後一般、先控制後消滅。 (√)

42、當單位的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時,單位應當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

43、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 √ )

44、二氧化碳滅火器可以撲救鉀、鈉、鎂金屬火災 。 ( × )

45、安裝在爆炸危險場所的燈具應是防爆型的。 ( √ )

46、發現火災時 , 單位或個人應該先自救 , 如果自救無效 , 火越著越大時 , 再撥打火警電話 119 。 ( ×)

47、在特殊情況下,單位和個人可以挪用、拆除、埋壓、圈佔消火栓,臨時佔用消防通道。 (×)

48、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著火或爆炸的熱源統稱為點火源。 (√)

49、如果被大火包圍在半山腰時,要快速向山下跑,切忌往山上跑,通常火勢向上蔓延的速度要比人跑的快的多,火頭會跑到你的前面。 (√ )

50、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 , 應放在安全地點 , 且定期處理。 ( √ )

51. 在訓練過程中身上不得攜帶打火機、手機、鑰匙、手錶、筆、刀剪等堅硬物品。(√)

52. 《消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53. 公安消防部隊搶險救援參與配合處置礦山、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54. 公安消防部隊搶險救援主要包括: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

55. 職業技能鑒定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56. 滅火救援指揮員和業務訓練組織者為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57.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58. 通電的電爐和燈泡雖有發光和放熱現象屬於燃燒。(×)

59. 物體靜電放電、人體衣物靜電打火、人體積聚靜電對物體放電打火屬於直接火源。(√)

60. 閃點是指易燃或可燃液體表面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

61. 爆炸濃度極限是指可燃氣體、液體蒸氣和粉塵與空氣混合後,遇火源會發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濃度范圍。(√)

62. 氣體物質不需要經過蒸發,可以直接燃燒。(√)

63. 動力燃燒是指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預先同空氣(或氧)混合,遇火源產生帶有沖擊力的燃燒。(√)

64. 由燃燒生成的氣體、液體和固體物質叫做燃燒產物。(√)

65. 在空氣中CO2含量過高會刺激呼吸系統,引起呼吸加快,從而產生窒息作用。(√)

66. 當人體吸入的氣體溫度超過100℃,氣管和支氣管內黏膜便會充血起水泡,組織壞死。(×)

67.「C類火災」為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甲醇、氫氣、乙炔、乙醇等。(×)

68.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是由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來表示物品所具有的危險性質和安全注意事項的標簽。(√)

69. 泄漏應急處理 指化學品泄漏後現場可採用的簡單有效的應急措施、注意事項和消除方法,包括應急行動、應急人員防護、環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內容。(√)

70. 理化特性主要陳述化學品的環境生態效應、行為和轉歸,包括生物效應(如LD50、LC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環境遷移及其他有害的環境影響等。(×)

71. 氫、一氧化碳、乙炔等為易燃氣體。(√)

72. 乙炔最小引燃能量為0.019mJ。(√)

73. 有毒氣體是對人類具有毒性或腐蝕性強到對健康造成危害的氣體。(√)

74. 閃點是表示易燃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一個重要指標,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低。(×)

75. 能自發、不斷地發出人們感覺器官不能覺察到的射線的物品,稱為放射性物質。(√)

76. 在燃燒反應過程中,如果生成的燃燒產物不能再燃燒,則稱為不完全燃燒。(× )

77. 物質在燃燒時生成的氣體、蒸氣和固體物質稱為燃燒產物。(√ )

78. 在燃燒反應過程中,如果發生的燃燒產物不能再燃燒,則稱為不完全燃燒,其燃燒產物稱為不完全燃燒產物。(× )

79. 閃點越高的物質,火災危險性越小。(√)

80. 閃燃是在一定溫度下,易燃、可燃液體表面產生的蒸氣,當與空氣混合後一遇著火源就會產生一閃即滅的燃燒現象。(√)

81. 手抬機動消防泵一般由汽油機、單級離心泵、引水裝置、手抬框架、進水部件、出水部件等組成。(√)

82. 消防水帶是用來輸送滅火葯劑的供水管路。(√)

83. 水帶掛鉤是一端裝有金屬鉤,另一端裝有金屬半環的帆布帶。(√)

84. 水帶護橋是滅火過程中當水帶的鋪設要穿過馬路、廣場等場所時,為防止車輛通過軋壞水帶,覆蓋在所鋪設水帶上的保護裝置。(√)

85. 消防員滅火防護服適用於在高溫環境中例如叢林火災、荒野火災和森林火災穿著。(×)

86. 消防安全繩是消防員在滅火、搶險救援作業或日常訓練中僅用於自救和救人的繩索。(√)

87. 分水器是將消防供水干線的水流分出若干支線水流所必須的連接器具。(√)

88. 易燃和可燃液體的燃燒是液體本身在燃燒。(×)

89. 空氣呼吸器最高工作壓力為60MPa。(×)

90. 空氣呼吸器警報器報警壓力為15MPa。(×)

91. 消防避火服用於接近火焰和化學事故現場防護。(×)

92. 在狹小空間長時間作業,當無法使用個人攜帶式空氣呼吸器時,應使用移動式供氣源。(√)

93. 不燃性建築材料,是在火災發生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即使燒紅或熔融也不會發生燃燒現象的材料。(√)

94. 材料傳導熱量的性質稱為材料的導熱性。 (√)

95.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將建築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耐火性能最低,四級最高。(×)

96. 防火分區的劃分主要從限制火勢蔓延、減少損失方面考慮。(√)

97. 消防電梯是高層建築特有的安全疏散設施。(√)

98. 應急照明燈可在濃煙彌漫的情況下為人員疏散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99. 消火栓給水系統以建、構築物外牆為界進行劃分,分為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和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兩大部分。(√)

100、火場自救中,當點火和其他條件不具備時,切忌順風跑,應選擇已經過火或雜灌稀疏、地勢平坦的地段,用衣服包住頭,快速順風沖越火線,進入火燒跡地即可安全脫險。( × )

101、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0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完成後,即可發布實施。(×)

103、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104、由於公共危機管理具有特殊性,所以在處理公共危機時不需要依法行政。(×)

105、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實事求是、及時准確。(√)

106、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107、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可以不予公布。(×)

108、預警級別的劃分標准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制定。(×)

109、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110、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11、有關單位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12、新聞媒體應當有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113、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所有單位都負有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這里的所有單位,包括國家各級各類機關,但不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114、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115、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11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117、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中,不能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

11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置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向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119、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調查評估工有四大原則:客觀公正、科學正面、公開透明以及目標合理。(√ )

120、救人最重要,因此在應急管理過程中,不需要注意應急管理的成本和收益問題。(√)

121、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的人身傷亡事故;特大人身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傷20人及以上的人身傷亡事故。(√)

122、應急保障的內容技術保障、資金和物資保障 、人員保障。(√)

123、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124、火災中逃生應注意的事項:注意熟悉環境、遇事沉著冷靜、辨明逃生方向、小心煙霧毒氣、防止引火燒身、尋求外援幫助。(√)

125、泡沫滅火的原理是隔離、冷卻、降低氧濃度。(√)

126、國家標准規定的安全色有紅、藍、黃、綠四種顏色。(√)

127、根據突發事件的周期,應急管理可分為預測預警、識別控制、應急處置、善後管理四個過程。(√)

128、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法院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129、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可以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

130、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131、患鼠疫、霍亂和炭疽死亡的,死者的屍體可交予其親屬處理。(×)

132、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133、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應對有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134、消防車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

135、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136、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在1小時內逐級報告事故災難情況。(×)

137、心臟按摩與人工呼吸不能同時進行,必須先進行人工呼吸,再進行心臟按摩。 (×)

138、煤氣中毒後,人往往會頭暈、惡心、嘔吐、心慌、皮膚蒼白、意識模糊、嚴重者會神志不清、牙關緊閉、全身抽搐、大小便失禁、面色口唇出現櫻紅色、呼吸和脈搏增快。(√)

139、地震三要素分別是:發震時刻、震中、震源深度。(×)

140、震級反映地震本身的大小,只跟地震釋放的能量多少有關,它是用"級"來表示;而烈度則表示地震後地面受到的影響和破壞程度,它是用"度"來表示。一次地震只有一個震級,而烈度則各地不盡相同。(√)

141、地震災害是群災之首,它具有瞬間發生、破壞劇烈、次生災害嚴重、監測預報困難、社會影響深遠等特點。(√)

142、人防工程是封閉的,一旦出現火災、高溫、煙霧或毒氣會迅速充滿地下空間。 (√)

143、長期困在黑暗中的人員,在救出重見光明前,應用燈光照射檢查其雙眼視力,以免失明。 (×)

144、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乾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145、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

146、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147、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

148、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149、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可以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

150、應急處置與救援,是應對突發事件工作的核心環節,應當堅持「先避險、後搶險,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災、再恢復」的原則。(√)

4. 消防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消防管理的主要內容:

1、防火監督管理

(1)對各類建築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都必須按照國家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准進行設計。

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時,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實施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按照《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抽查。

(3)對各種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消防產品是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各種消防產品制訂了市場准入制度。進入中國市場的國內外消防產品都應遵守市場准入制度。

(4)有關人員應持證上崗。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2、滅火和搶險救援

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隊除保證完成火災撲救工作外,要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

3、火災事故調查與火災統計

火災事故調查。公安部成立了國家級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由多個學科的專家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經公安部同意,協助、指導各地及有關部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火災原因提出鑒定意見。

參與研究和制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發展規劃、技術規范和標准;收集、研究國內外火災事故調查信息;接受火災事故調查技術咨詢、培訓等。

4、火災統計。

按照火災分類標准,我國火災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

(4)消防行政訴訟知識講座擴展閱讀:

消防的基本任務:

1、控制、消除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

3、保證有足夠的安全口和通道,以便人員逃生和物資疏散;

4、徹底查清火災、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以及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 問63:消防行政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1)消防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法定的。原告只能是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承受者或者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另外,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2)消防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法定的。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在消防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必須先復議,然後訴訟。一般消防行政爭議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根據《消防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訴訟。未申請行政復議而直接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請復議的,在行政復議申請權消失的同時喪失行政起訴權。

(4)消防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活動。消防行政訴訟不同於消防行政復議。消防行政復議是以國家行政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行政領導權及行政監督權為前提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由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應遵從《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機關系統內部解決行政爭議,加強自我監督機制的有效方法及重要制度,其本身也是一種行政活動,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消防行政訴訟則不同,它是一種以國家審判權為基礎確立的.以人民法院為指揮者和裁判者的司法活動,任何參與行政訴訟活動的人都必須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范圍之內服從人民法院的指揮和裁判。

6. 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

看具體的處罰內容而定
安消防機構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公安消防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案件時,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予以採納。

公安消防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執法人員在查處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公安消防執法人員的迴避,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決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對公安消防執法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執法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被決定迴避的人員或者被駁回申請迴避的當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查一次。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四)屬於本機構管轄;

(五)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九條 主管公安機關和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消防執法活動的監督,發現公安消防處罰決定有錯誤的,應當責令原處罰機構予以糾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時,應當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及公安消防機構名稱,並由公安消防執法人員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後,必須於二日內報所屬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節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其他消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一般程序進行。屬於聽證范圍的,按本章第四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凡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或者通過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當事人主動交待等方式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進行登記,填寫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登記表,報負責人審查後確定專人進行初步調查,對需要給予消防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違法行為發生;

(二)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構管轄

第二十五條 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經調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或者不應給予消防行政處罰的,應當撤銷立案決定;不屬於本機構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處理違法案件,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第二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登記保存通知書,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或者銷毀證據。

第二十九條 在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結束後,筆錄應當經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認為需要補充或者改正的,應當允許;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並由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 在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勘驗、檢查人員及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 為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或者認定。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簽名或者蓋章,註明其個人身份。

第三十二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經法制部門或者法制人員進行法律審核後,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查決定。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的印章。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提出申訴和檢舉;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認真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改正。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及對公民處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作出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處罰按一般程序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書面告知聽證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九條 聽證由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制部門人員主持。公安消防機構未設專職法制機構的,由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人員主持。

第四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十一條 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宣布聽證紀律、聽證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案件調查人陳述調查材料,指明案件違法行為人的違法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提出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和法律依據。

(三)聽證主持人就案件調查人陳述的調查材料,分別詢問聽證申請人、證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核實有關的證據。

(四)經聽證主持人許可,聽證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調查人、證人及案件另一方當事人發問。

(五)對案件調查人員指控的事實、出示的證據及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聽證申請人有權進行申辯、質證。

(六)聽證調查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進入辯論階段。由案件調查人、聽證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辯論。

(七)辯論終結,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八)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核對無誤或者補正後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二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製作聽證總結,連同聽證筆錄一並交單位負責人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三條 聽證申請人不負擔舉行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本節沒有規定的事項,按《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試行)》辦理。

第四章 送達

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當場交付或者在七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當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當事人已向公安消防機構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第四十七條 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者蓋章。受送達人或代收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日期,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拒不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五章 執行

第四十八條 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

第五十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五十一條 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罰款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罰款。適用聽證程序作出罰款決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罰款。

公安消防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交至指定銀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依據《人民警察法》、《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強制執行:

(一)對抗拒執行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強制執行;

(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並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公安消防機構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所得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私分。

第五十五條 行政拘留的執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結案

第五十六條 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免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向刑偵部門和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

第五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下列案件,應當於案件執行完畢十五日內寫出結案報告,並報告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上級公安消防機構交辦的案件;

(二)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三)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

(四)向刑偵部門和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

本條所列(二)、(三)、(四)項案件的結案報告,應當報同級公安機關和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結案報告,可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案情復雜,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下二個月內仍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條 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實行法律文書歸檔制度。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律文書及案件有關材料,於結案十日內進行歸檔。

第六十條 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文書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錄;

(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

(四)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結案報告;

(六)檢查筆錄;

(七)詢問筆錄;

(八)勘驗筆錄;

(九)鑒定結論;

(十)登記保存單;

(十一)告知筆錄

(十二)聽證通知書;

(十三)聽證筆錄;

(十四)聽證總結;

(十五)送達回執;

(十六)有關討論筆錄;

(十七)行政處罰審批表;

(十八)強制措施審批手續及法律文書;

(十九)財產處理單據;

(二十)其他有關材料;

(二十一)案卷封底。

第六十一條 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案卷應當一案一卷,並經立卷人簽字或者蓋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增添或者損壞案件材料。

7. 消防行政復議如何理解

消防行政復議 1、消防行政復議的概念 消防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消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依法對原消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2、消防行政復議的特點 (1)復議以消防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 行政爭議,是指發生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爭執或異議。一般情況下,消防行政爭議就發生在公安消防機構和由其作出的具體行為的承受者即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但根據消防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時也會發生在公安機關或地方人民政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但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有時行政復議也以抽象行政行為為審查處理對象。 (2)消防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是法定的 由於《消防法》、《行政處罰法》和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有權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但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當上述機關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其法定的復議機關也有不同,現分述如下: ①當公安消防機構或當地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機構的名義作出消防行政行為時,署名的公安消防機構的主管公安機關是法定的復議機關。 ②當公安機關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是法定復議機關。 ③當公機部消防局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公安部和消防局是法定的復議機關。 ④當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復議機關。 ⑤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復議機關。 ⑥當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該派出機關是法定的復議機關。 ⑦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該人民政府是法定復議機關。 ⑧當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是法定復議機關。 ⑨當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為時,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是法定的復議機關。 (3)消防行政復議以書面復議為主要復議方式 消防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4)消防行政復議與消防行政訴訟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