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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婚法律知識講座

發布時間: 2022-08-22 17:46:23

1. 騙婚是怎麼定義的,遇到這種情況怎麼維護權利

「騙婚」的主要形式
她們往往採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不顧及他人的切身利益,來騙取自身經濟的提升。在這部分騙婚的人群中,男性不多,主要是女性。
1.男性騙婚。多為自身經濟條件差,年輕,相貌出眾而且具有非凡的氣質。其選擇的主要是生活比較富裕、年歲比較大、離異、單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對象,通過正式的法律程序獲得國家認可的婚姻手續。他們並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齡,目的只是財產。當把女方的財產騙到手之後,就會很快提出離婚,從而獲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額經濟財富補償。或者說,他們在結婚之前,就已經與原未婚妻訂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會與原女友再次組建家庭。還有一種是,在獲得妻子的同意之後,製造合法的假離婚,對另一女性實施「騙婚」,以獲取豐厚的財產。男性騙婚是騙財又騙色,同時還可以依據女方的社會地位獲得一定的社會發展籌碼,縮短其人生的奮斗歷程。
另一方面,對於老齡婦女實施高年齡段騙婚,其年齡之差在30歲左右。結婚後一旦女方死亡,他就會獲得巨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使女方的兒女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國的現行婚姻法,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中國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應該與時俱進,做一些適當的調整。應規定再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不得繼承,只有婚後的財產才能繼承。婚前的財產必須由雙方的兒女繼承。只有這樣,社會才會和諧,使婚前的兒女權益得到公正的保障。
2.女性騙婚。在我國現階段,女性的騙婚現象非常嚴重,很多導致兒女對家庭財產的糾紛案件層出不窮。然而,就一般來說,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侶,就會感覺到孤獨與無助,即便有兒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諸多不便,帶來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獨,但願半路夫妻情意纏綿相伴終生。但現實生活中不盡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復雜。
現代社會中的女性騙婚有很多變種。
(1)假離婚。由於家境貧寒,女方在徵得丈夫的同意後,簽署虛假的離婚協議,得到國家婚姻管理部門的認可後,再尋找具有豐厚財產和退休金的高齡單身以及兒女不在身旁的獨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願與兒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誘導和欺騙手段登記結婚。
(2)騙取准生證,女性成為某人的小三後,還甘心情願地為情人生子,但她們逼於世俗的壓力,希望體面地生活,就不惜採取騙婚的手段,取得准生證。
(3)另外,因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離異,又沒有能力來供養子女,便尋求再婚來得到家庭經濟的補充。
(5)騙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較貧困的地區,由於經濟發展落後,家境貧寒,有的農村婦女無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蒙騙的手法實施婚姻詐騙,對被騙者揚言自己是獨身或者離異、丈夫已故等,來獲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領取結婚證與他人同居,以最為惡劣和卑鄙的手段來騙取別人的錢財。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來誘騙老年人實施財產轉移,因為人到老年,病態纏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虛假的「合法」的婚姻詐騙才會得手。
(4)在騙婚案件中,也有由於兒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這在社會中也是較普遍的。

2. 虛假手段騙取結婚證法律規定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騙婚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騙婚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詐騙罪。騙婚在法律上准確的說法應該就是詐騙,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要構成騙婚前提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交付了數額較大彩禮且沒有登記領證或者未實際同居生活或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適當予以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起訴騙婚需要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的陳述,受騙者對被騙事件的陳述;書證,書證可以是結婚證或者是雙方通信的信件,還可以是結婚協議書等; 物證,物證可以是彩禮收據或者是禮單或者購物清單。
1、當事人的陳述
受騙者對被騙事件的陳述。
2、書證
書證可以是結婚證或者是雙方通信的信件,還可以是結婚協議書等。
3、物證
物證可以是彩禮收據或者是禮單或者購物清單。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一般指在被騙婚期間,對騙婚人不正常行為錄下來的錄音或者視頻等。
5、證人證言
對騙婚一事了解的知情人對該事件的陳述。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依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3. 民法典什麼叫騙婚

法律分析:1、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2、騙婚者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對方個人財物之後,騙婚者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3、騙取的財產是屬於對方的個人財產,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 民法典關於騙婚的規定

法律分析:騙婚就是以欺騙的方式要求他人與自己結婚,對於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規定 ,只要被遇到那麼就需要及時的向法院起訴,只要自己的證明材料齊全,那麼法院是可以判撤銷雙方的婚姻,從而雙方不再受到婚姻的限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 婚騙的手段是怎樣的,怎麼預防謝謝

婚騙有以下幾種:
一、男性騙婚。 多為自身經濟條件差,年輕,相貌出眾而且具有非凡的氣質。其選擇的主要是生活比較富裕、年歲比較大、離異、單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對象,通過正式的法律程序獲得國家認可的婚姻手續。他們並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齡,目的只是財產。當把女方的財產騙到手之後,就會很快提出離婚,從而獲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額經濟財富補償。或者說,他們在結婚之前,就已經與原未婚妻訂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會與原女友再次組建家庭。還有一種是,在獲得妻子的同意之後,製造合法的假離婚,對另一女性實施「騙婚」,以獲取豐厚的財產。男性騙婚是騙財又騙色,同時還可以依據女方的社會地位獲得一定的社會發展籌碼,縮短其人生的奮斗歷程。 另一方面,對於老齡婦女實施高年齡段騙婚,其年齡之差在30歲左右。結婚後一旦女方死亡,他就會獲得巨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使女方的兒女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國的現行婚姻法,夫妻雙方財產的第一繼承人是具有合法夫妻關系的任何一方,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是雙方的子女和父母。 根據中國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應該與時俱進,做一些適當的調整。應規定再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不得繼承,只有婚後的財產才能繼承。婚前的財產必須由雙方的兒女繼承。只有這樣,社會才會和諧,使婚前的兒女權益得到公正的保障。
二、女性騙婚。 在我國現階段,女性的騙婚現象非常嚴重,很多導致兒女對家庭財產的糾紛案件層出不窮。然而,就一般來說,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侶,就會感覺到孤獨與無助,即便有兒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諸多不便,帶來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獨,但願半路夫妻情意纏綿相伴終生。但現實生活中不盡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復雜。
現代社會中的女性騙婚有很多變種。
(1)假離婚。由於家境貧寒,女方在徵得丈夫的同意後,簽署虛假的離婚協議,得到國家婚姻管理部門的認可後,再尋找具有豐厚財產和退休金的高齡單身以及兒女不在身旁的獨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願與兒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誘導和欺騙手段登記結婚。
(2)另外,因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離異,又沒有能力來供養子女,便尋求再婚來得到家庭經濟的補充。
(3)騙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較貧困的地區,由於經濟發展落後,家境貧寒,有的農村婦女無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蒙騙的手法實施婚姻詐騙,對被騙者揚言自己是獨身或者離異、丈夫已故等,來獲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領取結婚證與他人同居,以最為惡劣和卑鄙的手段來騙取別人的錢財。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來誘騙老年人實施財產轉移,因為人到老年,病態纏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虛假的「合法」的婚姻詐騙才會得手。
(4)在騙婚案件中,也有由於兒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這在社會中也是較普遍的。 「騙婚」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不穩定因素。由於國家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可鑽,所以騙婚成了現代法律無法制約的難題。
預防方法:
1、忌」用錢買感情「。必要的吃飯、花銷等會有的,但是不要進行大的投入。不要認為我有錢,我花錢大方,我出手闊綽……這都是錯誤的。真正有感情、懂感情的人,真正對你好的人,就是對方花錢也會心疼。第一次不了解,第二次、第三次就會說「你別亂花錢,咱們還有,還可以用……」
2、戀愛期間,涉及錢財物要謹慎。不能一說「我父、母親病了要用錢,我還沒有那麼多,要借2~3萬……」這邊就慷慨解囊。不要被這層戀愛關系所蒙蔽,一般人是不會說出借錢的。極特殊的也要關系確定後,知道對方的家庭住址、經濟狀況,再行拆借,要寫借條。合作經營、借貸也要像做買賣、談生意一樣,有協議、有合同、有中介人、有借收欠條。當面銀子,對面錢;親是親,財是財。
3、婚戀關系越透明,話說得越直白,就事論事,今後的事情就越好辦。越是藏著瞞著,欲言又止,躲躲閃閃、顧及面子,發生的事情就越難處理。

6. 騙婚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的騙婚是概念性的,在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同時,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為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

同時,如果司法機關已經認定對方具有詐騙行為的,那麼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 什麼是騙婚,騙婚處罰,騙婚要坐多少年牢

什麼情況下屬於騙婚
一、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處理。
二、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
三、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建議你向女方戶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你必須向法院提交有利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應當支持給付人提出的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騙婚的實質是以結婚為誘餌,詐取對方的財物。這裡面有許多細節需要認真調查,因此,如果感覺到對方是在騙婚的,建議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專業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斷、處理。
現在很多人以婚姻作為詐騙的誘餌來騙取錢財,那騙婚的處罰依據是怎麼樣規定的?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騙婚會被判刑嗎?請看案例:
兩名妙齡女子,不想著靠自己能力賺錢,好好經營愛情家庭,卻聽從他人建議干起了騙婚的勾當。其中,朱某參與騙婚2起,騙取被害人人民幣126000元;肖某參與騙婚1起,騙取被害人人民幣56000元。3月19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騙婚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兩名女子痛哭流涕,悔不當初。
2014年年初,26歲的朱某離婚一個人生活,在打麻將的時候認識了「小麗姐」,百無聊賴的朱某與「小麗姐」成為了生活中的好朋友,好心的「小麗姐」主動提出要為朱某介紹對象,說「只要跟對方領了結婚證,對方就會給她介紹費,另外還可以讓對方給其買首飾,等她拿到錢之後就可以找機會跑掉,這樣來錢容易又沒什麼損失」。朱某想著自己反正已經離婚了,再去領個結婚證也沒什麼,這樣還能讓人家買點東西,就接受了「小麗姐」的安排。
時間到了2014年3月份,「小麗姐」找來了兩個河南的介紹人,一起帶著朱某來到河南省鄧州市,由「小麗姐」冒充朱某的舅媽,將其介紹給了張某某,第二天兩人便領取了結婚證。「小麗姐」在騙取了彩禮錢70000元後逃之夭夭,朱某期望張某某給她買黃金首飾,可是張某某一直沒肯,朱某便也溜回了其老家。
有了一次不算太成功的經驗,到2014年9月底,「小麗姐」又准備帶朱某到江蘇泰州來騙婚,這次朱某想起了他的朋友24歲的肖某,三人一拍即合,來到江蘇泰州高港區的大泗鎮,兩名女子分別和被害人時某、卜某領取了結婚證,並在當地舉行了婚禮。這一次,男方家裡仍然沒有給他們買金銀首飾,他們再一次選擇了逃跑,在卜某帶著兩人在泰州一百逛商場時,二人乘隙逃回了老家。
被告人朱某和肖某被抓捕歸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庭審時認罪悔罪。被告人朱某痛哭流涕,她本只想騙人家給她買金銀首飾,佔一點便宜,哪知道犯下這么嚴重的罪行,真是悔不當初。
3月20日,高港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肖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發還被害人。

8. 法律上對騙婚是怎麼認定的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從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系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

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系,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

婚姻關系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系,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系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那麼,如何准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還是詐騙犯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8)騙婚法律知識講座擴展閱讀:

騙婚的處罰依據: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

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