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月工資是什麼意思
1、「第13個月工資」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年底雙薪」。
2、在我國,「第13個月工資」在很多效益好的企業中普遍存在.它是跟國際接軌的一種方式。在國外,因為有聖誕節,國外企業會在年底給員工多發一個月工資,這就是「第13個月工資」的由來。不同的是,有的企業會在簽訂用人合同時跟職工約定,如果員工干滿12個月,或者到年底時,員工才可以享受「第13個月的工資」;而有的企業則是在效益好的時候才給員工發放「第13個月工資
關於十三薪,有幾點是非常明確的:
第一,不是機關事業單位都有十三薪,十三薪只有公務員有,事業單位不發放十三個月的工資,以績效工資即大家常說的年終獎替代。
第二,公務員發放十三薪,是指基本工資,即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構成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崗位津補貼、保留性補貼、物業補貼、車補等基礎性補貼,且必須在年度考核稱職以上才能享受,不稱職的不能領十三薪,而後面的各類津補貼往往占公務員日常工資的大半。換言之,公務員的十三薪其實是很低的,科級一般在2000上下。
第三,公務員的「年終獎」,除了所謂的十三薪外,一般還有年終考核績效獎或者文明獎等,這是獎勵的大頭,東部發達地區高的可以到8-10萬,少的基本上也有3-5萬;中西部地區很多也有1-3萬之間,視地方財政實力核發,差距比較大。公務員之所以存在較大的中西部差距,主要也與這部分獎勵有關。而事業單位不計發十三薪和年終考核績效,但有績效工資,有的財力比較好的地方參照地方公務員標准發放,有的按照公務員的70%左右發放,有的自定標准,數額不一而足,從幾千到幾萬之間都有,總體比公務員要少出很多
B. 事業單位十三薪發放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十三薪發放規定:
一般為三項基礎工資之和.這還要看你們單位具體性質.一種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所用的錢都是由財政撥款,這種單位的第十三個月工資也是由財政撥款。
另一種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指一些非營利性機構(如醫療衛生機構),差額撥款單位的人員費用由國家財政撥款,其他費用自籌。13個月工資屬於人員費用,也是由財政撥款。
第三種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支出全部由單位經營所得支出,所以,它的13個月工資也是單位自支。
基本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定: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5000元(北京地區)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十三薪,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為「年底雙薪」。
C. 13薪的工資是怎麼發的
聊起職場話題,很多人經常會說,你們機關事業單位不是發十三個月的工資嗎?這里所說的十三個月工資,即題主所說的獎勵性工資,也即我們常說的十三薪。關於十三薪,有幾點是非常明確的:
第一,不是機關事業單位都有十三薪,十三薪只有公務員有,事業單位不發放十三個月的工資,以績效工資即大家常說的年終獎替代。
第二,公務員發放十三薪,是指基本工資,即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構成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崗位津補貼、保留性補貼、物業補貼、車補等基礎性補貼,且必須在年度考核稱職以上才能享受,不稱職的不能領十三薪,而後面的各類津補貼往往占公務員日常工資的大半。換言之,公務員的十三薪其實是很低的,科級一般在2000上下。
第三,公務員的「年終獎」,除了所謂的十三薪外,一般還有年終考核績效獎或者文明獎等,這是獎勵的大頭,東部發達地區高的可以到8-10萬,少的基本上也有3-5萬;中西部地區很多也有1-3萬之間,視地方財政實力核發,差距比較大。公務員之所以存在較大的中西部差距,主要也與這部分獎勵有關。而事業單位不計發十三薪和年終考核績效,但有績效工資,有的財力比較好的地方參照地方公務員標准發放,有的按照公務員的70%左右發放,有的自定標准,數額不一而足,從幾千到幾萬之間都有,總體比公務員要少出很多。
D. 十三個月工資發放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性工資,也就是所謂的「十三薪」,指的是年終發放的第十三個月基本工資,只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這裡面有誤解,也有人為誇大。「十三薪」發放的對象,僅指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並不是所有的機關事業人員都會發放。而且從實際收入來講,「十三薪」每人也就2000塊錢左右,並沒有多少。年終獎發2000,如果是在企業,估計老闆會被罵死,但因為是給公務員的,所以被罵的反而是公務員:憑什麼1年是12個月,你們要發「十三薪」!
「十三薪」發放的對象,雖然是公務員,但其實是機關事業人員都有。只不過公務員是直接發放,事業人員是將發放的「十三薪」計入績效工資,平均到每個月按績效發放。這就是「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區別,實質上都是七個栗子,發放的時間不同,造成的誤解是:只有公務員有,事業人員沒有。實際上,真正沒有的是在公務員機關、參公事業單位中,沒有登記為公務員、參公人員的事業身份人員,他們沒有績效工資,當然就沒有「十三薪」了。這部分人員身份尷尬,沒這沒那,委屈著呢。而且現在還在清理這類人員,把編制騰出來招聘公務員,他們的去向也成了問題。當然,這是題外話。
《公務員法》規定,年終考核結果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公務員,有享受年終獎的權利,因而「十三薪」的發放,是有法律依據和支撐的。造成不同地區間公務員工資收入差異的,其實是各種福利、補貼,是精神文明獎、年終考核獎等地方性獎勵,獎金由地方政府按照財政收入情況,決定是發放還是不發,決定發多少。這才是拉大東西地區間公務員收入差距的最大的原因。
E. 十三薪跟年終獎有什麼區別
一、十三薪和年終獎有什麼區別
從理論上來講雖然兩者都屬於勞動報酬的范圍,都屬於工資總額的范圍,但是兩者還是有明顯區別的。新實施的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中,也把年終獎和年底雙薪用不同的方法來納稅,可見這兩者是不同的。
年終雙薪就是固定發放的工資,實際上就是工資,它的發放數額是(本人一個月的工資)確定的,發放的時間和方式(年度最後一個月隨12月份工資發放)也是確定的,不存在其他的發放方式和發放理由。年底雙薪已經脫離了獎金的性質,成為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和獎金有根本區別。獎金即獎勵,是對員工的超額勞動和額外貢獻的獎勵。獎金是對員工超額勞動的報酬,年終獎金是對員工全年勞動的超額勞動報酬,一般是在對員工全年工作進行考核的基礎上,根據考核結果相應進行發放,其目的是對員工的全年工作進行考核。
年底雙薪視為員工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者的工資組成,不是額外獎金。年底雙薪就是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攢下來放到年末來發。年底雙薪並不對員工全年的工作進行考核,而僅僅只是把員工一年當中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變成了雙薪。
二、如何區分提成與獎金
提成:通常出現在銷售行業,假如你是一名銷售員,老闆規定你每賣出100元的東西就給你提成5%,就是說,你的銷售額是1000元,老闆就給你50元的提成,當作你的工作報酬。提成是用於刺激銷售員工作的,能看出每個銷售員的業績:努力工作的銷售員提成很高,但懶惰的就少,不工作的就是零。所以提成也是挑選員工的一種方式,體現了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的工作原則。
獎金:根據個人某時期(一個月,一個季度,一年等)的工作表現來評定,是個人對工作態度的表現,例如某人得了全勤獎,就說明這個人的工作積極。獎金的作用有點像學生時期的證書,起到鼓勵等的作用。
三、十三薪怎麼發放
一般來說,關於年底雙薪發放最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按比例拿雙薪
2、發雙薪前離職不享受雙薪
有的企業規定,員工要拿到年底雙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一條,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得享受年度雙薪。
3、發不發雙薪,企業規章說了算
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年底雙薪的發放方式和數額,「發不發」、「怎麼發」的自主權都在企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年底雙薪,這不是一項法定義務。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而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F. 關於十三薪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中並沒有針對十三薪的相關規定,企業中的十三薪, 是為發放相當於 13 個月的工資,其中一個月的工資為年終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G. 年底了,「十三薪」到底怎麼發
十三薪的發放不具有強制性,是企業根據公司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給予員工的一種激勵措施。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年度表現,按「自己的標准」發放,雙方有約定的,服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如果發放,發放時間一般由企業自行確定。
十三薪或者我們說十四薪有其一定的歷史淵源,是改革開放後隨著外資企業的進入而逐步形成的。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內資企業的工資分配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外資企業在工資分配上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並且國家規定,外資企業的工資水平可以高於內資企業。
(7)關於十三薪的知識大全擴展閱讀:
十三薪的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定: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5000元(北京地區)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十三薪,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為「年底雙薪」。
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說需要弄清楚十三薪的相關知識,特別是什麼時候發的問題。十三薪作為一種獎勵一般是根據企業當年的效益來決定的,有的企業也可能不發,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華律網專業律師。
H. 教師第十三個月工資發放標准
教師的第十三月工資只發月工資里的基礎工資或崗位工資。
【拓展資料】
第十三個月工資屬於獎勵性工資,201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員在人社局批准審查後才能發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處分立案審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
2001年2月8日,人事部與財政部下發的《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的第二條第三款,其制定依據是國辦發14號文件。
從2001年起執行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規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對象是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人員,獎金標准為當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資,下一年1月份兌現。
關於十三薪,有幾點是非常明確的:
第一,不是機關事業單位都有十三薪,十三薪只有公務員有,事業單位不發放十三個月的工資,以績效工資即大家常說的年終獎替代。
第二,公務員發放十三薪,是指基本工資,即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構成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崗位津補貼、保留性補貼、物業補貼、車補等基礎性補貼,且必須在年度考核稱職以上才能享受,不稱職的不能領十三薪,而後面的各類津補貼往往占公務員日常工資的大半。換言之,公務員的十三薪其實是很低的,科級一般在2000上下。
第三,公務員的「年終獎」,除了所謂的十三薪外,一般還有年終考核績效獎或者文明獎等,這是獎勵的大頭,東部發達地區高的可以到8-10萬,少的基本上也有3-5萬;中西部地區很多也有1-3萬之間,視地方財政實力核發,差距比較大。
公務員之所以存在較大的中西部差距,主要也與這部分獎勵有關。而事業單位不計發十三薪和年終考核績效,但有績效工資,有的財力比較好的地方參照地方公務員標准發放,有的按照公務員的70%左右發放,有的自定標准,數額不一而足,從幾千到幾萬之間都有,總體比公務員要少出很多格、不合格以及因處分立案審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
2001年2月8日,人事部與財政部下發的《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的第二條第三款,其制定依據是國辦發14號文件。
從2001年起執行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規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對象是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人員,獎金標准為當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資,下一年1月份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