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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上禁毒知識大全

發布時間: 2022-08-18 04:42:30

『壹』 禁毒知識,小學生版

小學生禁毒知識教育
一、什麼是毒品?
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二、毒品有哪些危害?

1、毒品對人體的危害非常大。大量或者長期使用毒品,會對人的身體產生嚴重的損害。如神經障礙,很多人吸食毒品以後,可以引發意識不清、焦慮、抑鬱,甚至有些類似於精神病躁狂那種性質,甚至出現自殺現象;記憶損傷,濫用毒品以後,大腦的記憶力和注意力都逐漸減退,使人思維遲鈍,像獃子似的;有的使人精神錯亂、坐立不安、顫抖、易怒、失眠,很多人到了最後可能出現心臟方面的疾患,過度損傷心臟功能,會出現心率不齊、腹部痙攣,甚至抽風,甚至痙攣性死亡。
2、毒品會使人傾家盪產。染上毒品之後會產生依賴性,上癮之後就不顧一切,傾家盪產去購買。

3、毒品使人走上犯罪道路。販賣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或使用毒品都是違法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三、小學生怎樣防毒?

1、小學生不可吸煙、不可飲酒,因為一旦染上了吸煙、飲酒的不良的生活習慣,就容易沾染毒品。

2、不要對毒品產生好奇心。看到別人吸煙,覺得很好玩,也想試試,弄得不好就讓壞人鑽了空子,引誘你吸上摻有毒品的香煙,那就一發而不可收拾,最後吸毒成癮。實際上,根據戒毒所的統計,53%的青少年吸毒者是由於好奇心引起沾染毒品的。

3、遇到挫折受到打擊的時候,容易消極下來,非常煩悶。這時,壞人就會對你說,抽根煙吧,來解解悶,抽完這根煙,你的憂愁就全忘了。如果你吸了第一支摻有毒品的煙,以後就會吸毒成癮。

4、現在有些中小學生喜歡趕時髦、炫耀自己、張揚自己、裝酷或經常尋求刺激。這種心理往往也容易導致沾染吸毒惡習,容易讓壞人鑽了空子,給你提供毒品。待你上癮之後,他就會榨乾你的錢財,使你欲罷不能。
5、小學生不要涉足青少年不宜進入的場所。這裡麵包括歌廳、舞廳、迪廳、游戲廳、酒吧這些地方。小學生作為未成年人,涉足這些場所,很容易沾染毒品。因為這些場所都是毒品犯罪的多發地,特別是當前的一些新型毒品,如搖頭丸,在一些舞廳、迪廳里,青年人常常吃搖頭丸。搖頭丸形狀各異,有的是丸狀的,有的是片狀的;顏色各異,五顏六色。販毒者往往就拿這個來吸引去舞廳的青少年,咱們的小學生到那裡面去,就容易沾染毒品。吃了這種毒品,興奮不已,不能控制,對於身體危害很大。

6、慎重交友。這個非常重要,交朋友一定要謹慎。小學生在交友的過程中,特別是交那些自己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朋友的過程中要慎重。常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與社會上一些人交友,如果良莠不分的話,往往就容易受騙上當,講哥兒們義氣,這樣一來,就容易沾染上毒品。
7、小學生要遠離毒品、拒絕毒品,做到敢於向毒品說不,一是不要濫用葯物。所謂濫用葯物,就是長期地、超量地使用能成癮的違禁葯品。比如有的小販,在校門口向學生兜售葯片葯丸,說這能增智提神等等。實際上有的賣的就是毒品。學生誤食以後,結果就有很多不良反應,影響身體健康。二就是要參加各項禁毒活動,如參加學校的毒品預防教育,聽一些禁毒講座,看一些禁毒方面的影視片;參加無毒社區的社會實踐活動。

8、我們小學生,要有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因為你有了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你才有一個健康的幸福觀。你有了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就能夠使你的心理狀態、你的行為都能夠健康地發展,就能自覺抵禦這種毒品的侵蝕。

來源:綠色文庫網:林於森

『貳』 禁煙禁毒的知識內容

禁煙禁毒手抄報資料篇一:愛生命,不吸毒
國際禁毒日相信大家都已經很熟悉吧!。
「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將每年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國對毒問題的重視,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抵禦毒的危害。
毒是人類公害,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採取了頒布更加嚴厲的反毒法律、建立專門反毒機構、擴大緝毒力量、有計劃開展掃毒行動、加強武裝緝毒和掃毒國際合作等措施來遏制毒的蔓延。南部非洲國家與歐盟決定聯合打擊越境非法私毒,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規定凡攜帶一定數量毒的人一經查獲就處以絞刑,俄羅斯制定了與非法毒交易作斗爭的綱要並成立了反毒專門委員會。
我通過禁毒日知道了,只要染上了毒,那麼毒的癮就會像惡魔一樣纏著你。如果吸一口的話,就會向死亡邁進一步。古代有一大事例,林則徐把收集到的在虎門銷毀,就是有名的虎門銷煙。因為林則徐不想讓毒危害人民的健康,導致失去生命。可不要小看毒,它的危害很大,一旦上癮,就會很難戒掉,一天要三番五次吸毒打麻痹針,不然的話,身體就會承受不了毒的誘惑。要想戒掉的話,就要付出很大代價和超常的勇氣才可以。
我們全世界的人們要團結起來,共同的抵制和徹底的消滅毒。讓毒這個惡魔遠離人類,讓毒永遠不要出現在這個世界上,這樣世界上就不會有人吸毒了,就不會有人因毒失去健康和生命了。
禁煙禁毒手抄報資料篇二:「禁毒」有感
毒這兩個字可能我們已經不再陌生了,從戰爭到今天,一個又一個人因吸毒而死亡,或因為上癮了而花光了所有的錢。
毒就像一個可怕的盒子,釋放出罪惡的人,卻把善良的人封印在裡面,有多少家庭因吸毒而破裂,每天因吸毒而死亡的人就有上千人,吸毒人數過的的國家小偷也多,因為因吸毒把錢用光了,可又忍不住,與是就去偷錢吸毒。
吸毒對人體的危害十分的大,因此,大人們應該嚴厲打擊這些販毒分子,我們青少年們也絕不能湊個熱鬧去吸毒,面對那些販毒分子絕不能手軟,但也不能太心急,因選擇最佳時機通知警察抓捕。
千百年來,毒無時無刻不在威脅著人類,戰爭就是關於毒的非常有名的戰爭,就是指煙,也是一種對人體危害很大的毒。到現在,毒的種類在增多,販毒的人也在增多,毒對人類的危害也在增多。
馬上就是一年一度的6月26日世界禁毒日了,毒對人類的危害實在太大了,我希望毒著個東西快點從世界上消失,我希望字典上永遠查不出毒著個字。
禁煙禁毒手抄報資料篇三:向毒宣戰
吸毒有害生命這句話都是路人皆知的,可有的人卻把它當成耳旁風,甚至有的人還利用它來換取金錢不過他不知道他換取的是人們的生命。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了有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參加的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問題部長級會議。會議提出了「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與會代表一致同意將每年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國對毒問題的重視,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抵禦毒的危害,今年新的國際禁毒日又來到我們的身旁!
為了迎接「6.26禁毒日」我們學校專門開了一個報告會,特意邀請了戒毒所的一名教官和學員來為我們獻身說法。
那名學員是一位正處在花季的少女,但她已經被毒摧殘的體無完膚了,她每天都在與可怕的`毒魔作斗爭,而她那雙腿也在毒魔的侵襲之下變得千瘡百孔。當她每次看見與她同齡的少女們穿著漂亮的裙子,自信的走在大街上的時候,她都感到非常難過,因為她那雙被毒魔「親吻」過的腿已經不可能示人了。而她自己也再也無法像正常的人們一樣生活,當她自己走在大街上時,她都覺得自己是異類,而這一切一切的痛苦都是因為她接受了毒魔的邀請。
在她的自述中,我們知道了她是多麼悔恨自己當初的無知,她希望可以用她的親身經歷來告誡我們,讓我們知道毒的危害,也讓我們明白在這個世界上除了親情之外所有其他的東西都要付出代價。
同學們想想,一位花季少女,遠離學堂和親人,第二次進了戒毒所,在四面高牆中獨自忍受著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還失去了自由……,那是我們無法去想像的地獄生活,所以我們要遠離這個可惡至極的毒魔,珍愛自己的生命。
而在最後,我真心的希望這位女孩可以戒掉毒癮,能夠重新開始,回到那個原本屬於她的家庭和生活,我想她一定會迎來自由的那一天的。
讓我們共同「抵制毒,參與禁毒,讓我們攜起手來,一起向毒宣戰」吧!

『叄』 毒品禁毒方面知識

jin
禁毒
prohibition against drugs
運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鴉片和代用麻醉劑者戒絕癮癖,限制和取締種植、收貯、製造、轉運、販賣毒品和毒具行為的一項社會風俗改造工作。又稱禁煙禁毒。
吸毒為世界許多國家嚴重存在的一個社會問題。吸毒造成了超越國界的社會犯罪增加和個人人格淪喪等嚴重後果,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重視。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 2月分別召開了上海國際禁煙會議海牙國際禁煙會議和第一第二次日內瓦國際禁煙會議,簽訂了《海牙禁煙公約》和《日內瓦禁煙公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70~80年代以來,戒毒和反毒品走私鬥爭在國際范圍內全面展開。
中國歷史上深受鴉片煙毒之害。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東印度公司和鴉片走私商陸續向中國傾銷鴉片。道光十九年(1839),輸入中國的鴉片達 4萬箱。中國每年因吸毒耗費的白銀外流約 500萬兩。鴉片煙毒使中國的社會經濟、國防、人民健康和家庭生活深受破壞和摧殘。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煙,並派湖廣總督林則徐到廣東查辦。次年 3月到達廣州的林則徐嚴厲禁煙,掀起了著名的收繳鴉片、虎門銷煙的禁煙運動,但卻遭到帝國主義的反對和干涉。鴉片戰爭以後禁令從未實施。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曾經宣布禁煙禁毒,也沒有禁絕。一些官吏保護販毒活動,供給飛機、輪船和武裝,為販毒犯走私運毒提供方便,以致煙毒泛濫成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於1950年2月和1952年5月兩次發布了《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在全國范圍內開始進行大規模的群眾性的禁煙禁毒運動。這一運動在普遍進行宣傳教育,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基礎上,採取禁絕種植、禁絕販運和製造、禁絕吸食同時並舉的方針,實行強制禁絕與自覺禁絕相結合的政策。主要政策有:①禁絕種植。動員群眾自覺不種植鴉片,對改種農作物有困難的,給以貸款、免費供應糧種和發放救濟糧款等項照顧。對不聽規勸的種植者,鏟除其煙苗,處罰、制裁違抗禁令和組織種煙的首惡分子。②禁絕販運、製造。在交通要道普遍設立檢查站,堵截販運,發動群眾檢舉販運和製造煙毒的犯罪分子,查封一切煙館和據點。號召販運和製造毒品分子到政府機關登記,交出毒品、毒具,對悔過自新並檢舉立功者,從輕或免予處置;罪行嚴重、拒不悔改者,給以嚴厲懲處。③禁絕吸食。在進行調查登記,摸清煙民情況後,採用3種方式施戒:一是在家自戒,煙民登記後,訂出戒煙計劃,自己執行,由家屬和街道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二是成立群眾互助性的小型戒煙小組,把煙民集中施戒,加強對煙民的監督管理,提高其效果。三是政府成立戒煙所,主要吸收一些貧困的、煙癮大的或自戒不奏效的煙民。進戒煙所後給他們服用戒煙葯,組織他們學習和參加輕微勞動,進行監督教育,鞏固成效,防止反復。到1953年底,全國普遍禁絕了種植鴉片、制毒、販毒和吸食鴉片煙毒的現象,400萬吸毒者陸續戒絕,禁煙禁毒運動勝利結束。中國的禁煙禁毒,挽救和改造了大批吸毒者,改變了不良的社會風氣,促進了社會改造工作的發展.
毒品

『肆』 禁毒相關知識及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九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 發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動情況,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並配合偵查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開展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第五十五條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第五十七條 通過禁毒國際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與有關國家分享查獲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獲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財物或者財物變賣所得的款項。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可以通過對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在公安機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 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口、出口以及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在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使用的葯品、醫療器械等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療機構、醫師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剋扣禁毒經費的;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

『伍』 禁毒宣傳資料

宣傳資料可以寫抵禦毒品侵害的方法。

毒品的某些葯理特性使人能適應各種社會活動,既有精力娛樂消遣,又能應付工作和學習的壓力,很容易被年輕人和高工作強度的人接受,認為使用合成毒品是增強個人表現的一種時髦生活方式,進而繼續使用逐漸發展到成癮,而一旦成癮生活就被毒品控制。

只要不繼續使用毒品就會出現消極抑鬱等戒斷症狀,有的終生處於精神殘疾狀態。目前對於毒品成癮尚無有效治療方法。每一個公民都應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免遭毒品侵襲。

了解合成毒品真相,減弱好奇心:吸食合成毒品最終會導致精神分裂症,毒品不能碰。

在娛樂服務場所要提高警惕:在娛樂場所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煙和飲料,留意易拉罐等飲料是否有被注射的針眼和開封的跡象,離開座位時最好有人看管飲料和食品,避免因誤食毒品而上癮或遭到性侵犯。懷疑場所內有人吸毒時要穩定自己的情緒,不要因驚慌而加重對方的不正常反應,同時及時抽身報警,避免傷害類事件的發生。

不為他人保管、投遞、買賣不明物品:近年來,販毒集團常常採取誘騙和脅迫的方式,利用懷孕和哺乳期婦女、未成年人、殘障人員等人群從事販毒活動。如果被委託保管、投遞、買賣的物品是毒品,在沒有證據的條件下,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販毒者的同謀。

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要用毒品來滿足某種心理需求:學會有規律的生活、合理安排工作和娛樂時間、正確應對壓力、保持良好情緒、建立和諧的家庭和社會關系、平衡營養等。

遵照醫囑,合理用葯。不能濫用鎮痛、鎮靜、減肥、安定、止咳類葯物。這些葯物可能會產生與毒品一樣的效果。

『陸』 禁毒知識

禁毒 【注音】jìndú 【釋義】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或者說,運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鴉片和代用麻醉劑者戒絕癮癖,限制和取締種植、收貯、製造、轉運、販賣毒品和毒具行為的一項社會風俗改造工作。又稱禁煙禁毒。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禁毒prohibition against drugs 吸毒為世界許多國家嚴重存在的一個社會問題。吸毒造成了超越國界的社會犯罪增加和個人人格淪喪等嚴重後果,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重視。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 2月分別召開了上海國際禁煙會議海牙國際禁煙會議和第一第二次日內瓦國際禁煙會議,簽訂了《海牙禁煙公約》和《日內瓦禁煙公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70~80年代以來,戒毒和反毒品走私鬥爭在國際范圍內全面展開。 中國歷史上深受鴉片煙毒之害。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東印度公司和鴉片走私商陸續向中國傾銷鴉片。道光十九年(1839),輸入中國的鴉片達 4萬箱。中國每年因吸毒耗費的白銀外流約 500萬兩。鴉片煙毒使中國的社會經濟、國防、人民健康和家庭生活深受破壞和摧殘。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煙,並派湖廣總督林則徐到廣東查辦。次年 3月到達廣州的林則徐嚴厲禁煙,掀起了著名的收繳鴉片、虎門銷煙的禁煙行動,但卻遭到帝國主義的反對和干涉。鴉片戰爭以後禁令從未實施。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曾經宣布禁煙禁毒,也沒有禁絕。一些官吏保護販毒活動,供給飛機、輪船和武裝,為販毒犯走私運毒提供方便,以致煙毒泛濫成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於1950年2月和1952年5月兩次發布了《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在全國范圍內開始進行大規模的群眾性的禁煙禁毒運動。這一運動在普遍進行宣傳教育,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基礎上,採取禁絕種植、禁絕販運和製造、禁絕吸食同時並舉的方針,實行強制禁絕與自覺禁絕相結合的政策。主要政策有:①禁絕種植。動員群眾自覺不種植鴉片,對改種農作物有困難的,給以貸款、免費供應糧種和發放救濟糧款等項照顧。對不聽規勸的種植者,鏟除其煙苗,處罰、制裁違抗禁令和組織種煙的首惡分子。②禁絕販運、製造。在交通要道普遍設立檢查站,堵截販運,發動群眾檢舉販運和製造煙毒的犯罪分子,查封一切煙館和據點。號召販運和製造毒品分子到政府機關登記,交出毒品、毒具,對悔過自新並檢舉立功者,從輕或免予處置;罪行嚴重、拒不悔改者,給以嚴厲懲處。③禁絕吸食。在進行調查登記,摸清煙民情況後,採用3種方式施戒:一是在家自戒,煙民登記後,訂出戒煙計劃,自己執行,由家屬和街道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二是成立群眾互助性的小型戒煙小組,把煙民集中施戒,加強對煙民的監督管理,提高其效果。三是政府成立戒煙所,主要吸收一些貧困的、煙癮大的或自戒不奏效的煙民。進戒煙所後給他們服用戒煙葯,組織他們學習和參加輕微勞動,進行監督教育,鞏固成效,防止反復。到1953年底,全國普遍禁絕了種植鴉片、制毒、販毒和吸食鴉片煙毒的現象,400萬吸毒者陸續戒絕,禁煙禁毒行動勝利結束。中國的禁煙禁毒,挽救和改造了大批吸毒者,改變了不良的社會風氣,促進了社會改造工作的發展。 禁毒詩歌 1、煙槍一隻,打的妻離子散,未聞炮聲震地; 錫紙半張,燒盡田地房梁,不見火光沖天。 2、鴉片三分,蓋世英雄為絕路; 攤皮四粒,富家子弟入窮途。 3、若不撇開真是苦; 人而能反變成人。 4、陋習好改志為鑒; 頑症難治心作醫。 ——這是愛國將領張學良的戒毒聯 5、《戒毒詞》 天生毒種太纏綿,劫數原知定在天。 不到此時終不悟,只差一念恨從前。 屋舍田園日漸空,可憐身世嘆飄蓬。 煙將志氣消磨盡,自問無顏見祖宗。 6、林公斷癮橘紅參,米殼覆花炒棗仁。 名黨半夏炮姜炭,茯苓杞子益智仁。 ——林則徐「斷癮丸」配方歌訣 7、寂寞寒窗空守寡, 逍遙通道反迷途。 8、勸我民, 莫吸煙, 五臟六腑都煎熬。 甘之如飴真鴆毒, 想一想, 速死由己不在天。 ——戒煙歌 9、遠離毒品更心爽, 常守法規夢魂安。 10、自打自受傷, 多少英雄漢, 彈死在高床。

『柒』 關於禁毒知識宣傳小標語

社區禁毒宣傳標語
1. 加大禁毒宣傳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識。

2. 一次吸毒終生悔,莫拿生命賭明天。

3. 宣傳貫徹《禁毒法》堅持依法禁毒。

4. 拒絕毒品,牽手幸福。

5. 大力消除毒品危害,保護人民身心健康。

6. 全民攜手,共築禁毒長城。

7.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8. 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敵。

9.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10. 毒品一沾,悔恨終身。

11. 毒莫沾,沾必悔。

12. 禁絕毒品,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13. 珍愛生命,拒絕毒品。

14. 毒品一日不絕,禁毒一日不止。

15. 有毒必肅,販毒必懲,種毒必究,吸毒必戒。

16. 嚴厲打擊涉毒犯罪,保護人民身心健康。

17. 嚴禁吸食、注射毒品。

18.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19. 吸毒成癮人員一律強制戒毒,復吸的一律勞動教養。

20. 健全管理機制,嚴防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21. 堅持禁吸、禁販、禁種、禁制「四禁」並舉,堵源截流,嚴格執法,標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針。

22. 全民動員,積極開展創建「無毒社區」活動。

23. 依法禁毒,構建和諧。

『捌』 禁毒資料

禁毒教育資料

毒品是全球性的災難,也是全人類共同的敵人,目前,世界范圍內日益嚴重的毒品潮,不僅嚴重危害人類的健康,敗壞社會風氣,而且.直接導致和誘發各種犯罪,威脅著全球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遏制、減少直至最終消除毒品犯罪,成為世界人民的共同願望,打擊毒品犯罪成為各國司法機關所共同面臨的一項嚴峻任務。而我們在戒毒工作中發現,很多吸毒者都是因為對毒品缺乏了解而被誘騙吸毒,有的為了「治病」而濫用毒品,結果成癮而不能自拔!為了教育廣大青少年,以達到識毒、戒毒、禁毒的目的,我們戒毒中心制定了這個《禁毒宣教》手冊,旨在加強對禁毒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識,也希望能對控制吸毒這一惡習的蔓延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毒品概述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麻醉品和精神葯品,它具有以卜的共同特徵:(1)有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強制性地使吸食者連續使用該葯,並且不擇手段地去獲得它:(2)連續使用有加大劑量的趨勢:(3)對該葯產生精神依賴及軀體依賴性,斷葯後產少戒斷症狀(即斷葯後會出現「脫癮」症狀):(4)對個人、家庭、社會都會產生危害性結果。

二、易染人群和環境

從理論上講,任何人在一定環境中和條件下均有可能成為吸毒者,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見有些人更易染上毒癮,被認為是易染吸毒人群。而另一些人,盡管各種條件相同,而吸毒的可能性小,被認為是不染吸毒人群。當然,所以易染人群是相對的,還必須在一定的環境和毒品存在的情況下易感性強。常見的易染人群有以下幾種

(一)從小有人格行為不良者
人格不良者有如下表現:不遵守社會習俗,缺乏自尊心、抑鬱體驗,易受到外部環境的控制,經不起挫折,社會效益差,缺乏耐心和學習慾望;與家庭關系疏遠,精神痛苦,無視規章制度,尋求感覺刺激;早年就有飲酒、吸煙習慣,逃學和撒謊,尋求獨立和自由,對成績和目標缺乏興趣,對社會持批評態度,有越軌行為,與同伴的關系較父母更為密切。行為問題為夥伴強化。
(二)青少年
青少年涉世不深,缺乏辨別是非能力較易受騙上當,尤其是那些家庭教育不良、人生觀腐朽、虛榮心強、愛講排場、情緒不穩定、頑固易怒、逞強好勝等而又對吸毒的危害性缺乏認識的青少年更易為誘因所驅使而進入吸毒的行業。
(三)個體戶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有些個體戶富了,他們有的是錢,吃、喝、玩都有了,只缺少些刺激,另外他們雖然有錢,但是也存在很多煩惱和苦悶,為了追求刺激,消除煩惱,他們走向毒淵。有些個體戶的親人長期處在吸毒的環境中,受到不良的感染也會參與吸毒。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販毒分子為了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而追尋這些「闊老」,使用種種技倆,誘騙這些「錢老闆」吸毒,這也是個體戶吸毒多的因素之一。
(四)某些職業人員
一般而言,職業人員吸毒所佔比例不高,因他們的實際收入,難以支付昂貴的毒品支出。但一些較為特殊的職業,如汽車司機、采購員等,經常在外接觸的人多,較易獲得毒品,並由於離開家庭、單位,缺乏約束,一有機會就會染毒。易染環境如下:
(一)交上壞朋友
(二)家庭富有
(三)處於吸毒流行地區

三、吸毒的危害

吸毒影響社會經濟財富的創造和積累。據聯合國麻醉品管制局公布的最新數字,世界上吸毒人員超過5000萬人。每年有幾十萬癮君子因吸毒喪命。全球毒品交易額約達8000—10000億美元,吸毒問題嚴重的國家,不得不撥出巨款用於防治吸毒及相關問題的開支;同時由於長期吸毒而使得吸毒者的勞動能力降低,或者導致勞動力完全喪失,從而影響社會財富的創造,也問接給國家社會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吸毒與犯罪是一對孿生兄弟。吸毒引起社會犯罪增加。一方面是吸毒者成癮後,擺脫不了毒癮的煎熬,為了滿足毒癮,鋌而走險,進行偷扒搶竊,貪污、賣淫,甚至殺人的犯罪活動;另一方面是販毒分子瘋狂的報復,恐嚇,暗殺等活動,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秩序。
吸毒損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傳播等公共衛生問題,其中最嚴重的是愛滋病的感染和傳播。艾滋病是當前危害人類健康最凶惡的疾病之一,被稱為「超級癌症」。其病原體是「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了HIV的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潛伏期,便會發展為艾滋病。艾滋病患者,通常死於免疫功能嚴重受損所致的嚴重感染或惡性腫瘤,且死亡率高。據調查我國目前HIV感染方式主要是濫用毒品(靜脈注射)來傳播流行。雲南艾滋病監測中心負責人指出:「目前,在國外的吸毒者中,艾滋病靜脈注射吸毒者的感染率為23%,而我國邊境一帶的毒品流行重災區,吸毒群體艾滋病感染率竟高達68%……。」例如1989年在雲南德宏地區爆發的HIV局部流行就是典型一例,146例吸毒者使用被污染的針頭注射毒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四、吸毒成癮的特徵

根據《關於禁毒的決定》第8條規定,吸毒行為一般分為吸毒行為和成癮行為兩種。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具備下述三個特徵就可認定為吸毒。吸毒成癮一般有三個主要特徵:1.葯物耐受性。即指不斷地使用同一種葯物以後其效果的退化,需要加大劑量才能獲得與以前同樣的或相似的效果;2.身體上的依賴性。即指在某一段時間內不斷服用某種葯物帶來的生理上的變化,需要繼續服用這種葯物來維持身體上的要求。3。心理上的依賴性。即指某人精神上需要某種毒品,一般就是習慣。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凡是吸毒成癮者,其症狀普遍表現為身體虛弱,面色臘黃,精神禿廢,萎靡不振,一旦毒癮發作,有的涕涎交流,頓足捶胸:有的站立不起,咳血不止;有的亂碰亂撞,啃牆吃土;有的滿地打滾,哭天喊地。種種丑態,不一而足。吸毒者雖然吸毒但未形成癮癖,也不能認定為吸毒行為。只有同時具備這兩點,對行為人才能按照關於吸毒成癮的規定予以處置。

五、美沙酮替代遞減法戒毒簡介

美沙酮是合成麻醉性鎮痛葯,具有嗎啡樣葯理作用。能控制阿片類的戒斷症狀。口服後吸收完全,吸收後85%與血漿蛋白結合,主要分布在肺、腎和脾臟。其生物利用度為90%。胃腸道給葯於3小時達血濃高峰,血峰濃度能維持2—6小時,其半衰期為15小時。口服後能有效地抑制症狀24—32小時。美沙酮的治療血濃度為O。48—0.86毫克/每升,中毒血濃度2毫克/每升,至死血濃度)4毫克/每升。美沙酮主要由肝臟代謝,從尿和大便中排泄。美沙酮替代遞減法適用於各中阿片類葯物的戒毒治療,尤其適用於海洛因依賴者,也可用於嗎啡、杜冷丁、二氫埃托啡等的依賴者,其用葯原則是:單一用葯,逐日減量先快後慢,只減不加,停葯應堅決。

六、復吸的原因分析

(一)急性脫癮治療不徹底
有些患者經過幾天的急性脫癮治療就出院了,而且末完全脫癮;有的是在家庭治療,方法不正規,缺乏嚴格控制,致使療效不住。這樣自然容易復吸。
(二)精神依賴
患者整天沉溺於對毒品的思念當中,開始還能剋制,若處於有利環境,再加上堅強的毅力,繼續克制下去,經過較長時間,心癮逐漸淡化並最後消失,這才算徹底戒毒了。若處於不利環境中,或者毅力不堅強,剋制不住毒品的誘惑,會再次成為癮君子。
(三)舊朋友的壓力及舊環境的影響
患者在急性脫癮後,又回到原來那些吸毒的舊朋友或販毒者當中,受到他們的誘惑或壓力:看到曾經使用過的吸毒工具,吸毒的地方都會成為暗示物,使其觸景生情,刺激患者想到毒品,由毒品想到其給自己帶來的快感,這樣一來,又迫使他們再次吸毒。

(四)精神刺激
患者脫癮治療後,仍然和普通人一樣,會受到各種挫折與打擊,以及其它精神刺激:家庭問題、工作問題、經濟問題等。他們因穩定性差,遇到這些事更容易引起情緒不穩、心煩、悲觀、灰心喪氣、缺乏自信心,在這樣的情況下,重復吸毒也是很有可能的。

(五)錯誤的認識
有的成瘸者脫癮後這樣想:「戒毒這段時間太苦了,再吸一次後與毒品再決心與毒品告別,就這么一次,而且剛脫癮結束,不會成癮的,我會完全控制住自己不吸的」。結果是吸了一次下一次決心,再吸一次再下一次決心,周而復始,就這樣一次又一次的沒有止境的吸下去。

『玖』 關於禁毒的資料

1、毒品的定義:根據《刑法》第357條的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徵:

(1)具有依賴性;

(2)具有非法性;

(3)具有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現:

(1)毒品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劇腐敗現象;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4、毒品的分類:

(1)根據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可將毒品分為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2)根據毒品來源和生產方法不同,可分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

(3)根據毒品對人體的作用,可分為麻醉劑、抑制劑、興奮劑、鎮靜劑和致幻劑。

(4)根據毒品對人的危害程度,分為軟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5、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精神葯品管理辦法》和衛生部公布的《精神葯品品種目錄》,屬於我國精神葯品管制范圍的包括:興奮劑、抑制劑和致幻劑等,共2類119種。根據我國《葯品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國家對精神葯品實行特殊管理辦法,進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