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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使用土地的小知識

發布時間: 2022-08-14 17:24:14

A. 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1)農民使用土地的小知識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B. 農民對土地享有哪些權利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2、預征知情權3、補償標准爭議權4、補償方案聽證權5、土地補償知情權6、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7、恢復耕種權8、拒絕履行政令權9、違法舉報權


五、參與徵收報批權

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市縣政府必須將被征土地的相關材料、征地方案等以書面方式組卷上報批准機關,這個過程稱為「報批」。

六、征地批准結果知情權

被征地農民對徵收土地批准結果知情權,征地報批材料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有關內容向對被征地農民公告。實施公告的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期限為收到批准文件後10日內,公告地點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組,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①征地批准機關②征地批准文件文號③批準的時間④批準的用途⑤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⑥被征土地的位置⑦被征土地地類⑧被征土地面積⑨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⑩征地的補償標准11被征地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間。

C.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3)農民使用土地的小知識擴展閱讀:

農用地性質轉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D. 農民對土地享有哪些權利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是被征地農民享受征地補償的權利基礎,也是農民維護自己土地權益的直接法律基礎。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土地補償等權利也無從談起。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並用於建設的過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絕大部分土地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民集體組織行使所有權利。農民對集體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權的具體表現為: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荒山使用權、林地、養殖用地以及鄉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權等。國家依法進行徵收土地的法律後果是:被征地農民便失去對被征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存在權。因此,國家依法進行徵收土地時,給予被征地農民及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我國對土地權屬實行行政機關登記確認制度,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農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都是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憑證,對於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應進行登記確認,但由於現行登記制度不夠完善,許多集體組織未能到市縣政府登記領取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實施後各地農民集體組織應積極辦理集體經濟組土地所有登記,未經過登記的土地將不受物權保護。
拓展資料:土地確權有利於保障農民的物權,從而使農民合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及承包轉讓收益等權利,還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當發生爭議時,還依法享有法律的保障。但是目前土地確權仍無法完全保障農民的利益,我國現實復雜情況需要逐步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E.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F. 農民對土地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地使用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G. 土地使用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有什麼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有:《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於非農建設;《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