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古人如何造假與打假:這兩個朝代假貨最猖獗
【壹】賣酒摻水這事宋朝就存在
中國歷史上,有兩個時期假貨最多,一個是北宋末年,一個是明朝萬曆年間。
北宋末年,王應麟在《困學紀聞》中記述,「今市中貨物奸偽,無過於汴京。」
文中講了這樣一個故事:有位酒肆的老闆,去山西進了一批杏花村美酒,途中不小心打碎了幾壇子,回來一算,好像不賺錢,心中很郁悶。這時候,店小二給他出了個餿點子:往酒里摻水。老闆一聽,樂壞了,每壇酒里摻水二斤,可賺制錢五十,利潤不菲,就這么著吧。於是,假酒產生了。
好在摻的是水,如果是工業酒精,後果很讓人擔心。
汴京城裡賣花的老太太也會造假,她們經常三五成群各自挑著一擔花出來賣,遠遠看上去,花兒十分鮮艷可愛。但購買者連盆買回家,數天後發現花都蔫了,原來這些花都是插上去的,不是盆花,而是插花,所謂「璨然可愛,無一枝真者」。
由此看來,如今的插花工藝,說不定還是宋朝的老太太最先發明的呢。
蘇州市井商業圖(局部)
【貳】「鵝羊吹氣,魚肉貫水」 奸商欺詐明清時候真不少
明清時期,我國由傳統的農業經濟轉向近代商品經濟的萌發階段,商品意識日漸增強,社會風氣日趨浮躁,造假欺詐層出不窮,幾乎達到了巔峰狀態。
明中葉人田汝成在《西湖游覽志余》中描述弄虛作假之風:「杭州風,一把蔥,花簇簇,里頭空。」
一些奸商,「又其俗喜作偽,以邀利目前,不顧身後,如酒攙灰,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貫水,織作刷油粉。」
「鵝羊吹氣,魚肉貫水」,這樣不誠信的手段,真是騙人沒商量啊。
明末社會騙術千奇百怪,張應俞的世情小說《杜騙新書》里講述了84則騙術案例,譬如美人計、掉包計、苦肉計、連環計、提罐、扎火囤、放白鴿等。可謂對民間騙術的一個概括。
清朝的欺詐手段較之明朝,有過之而無不及。乾隆十二年,紀曉嵐在京城一家小客店中買了支蠟燭,居然點不著,原來蠟燭是泥巴做的,僅在外面敷了一層羊脂而已。
紀曉嵐在京城還買了16塊號稱為明代制墨師傅羅小華制的墨,裝在一個舊盒子裡面,很像那麼回事,回去一用,竟然是泥巴做的,只是將表面染成黑色。
事後紀曉嵐自嘲道,受騙的人要麼是貪便宜,要麼是圖方便,受騙有原因。同時代的錢文敏則說,凡是便宜事,其中必有問題,怎麼會有便宜的好事落到我們頭上來呢?
【叄】政府立法打假追溯到周朝
上古時期的周朝已經有假冒偽劣商品了,並且政府已經通過立法來打擊了。
《禮記·王制》說,「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度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
當時的管理制度真叫嚴厲,如果商品的尺寸、數量、顏色等達不到標准,就按「假冒偽劣」對待,到市場上叫賣是很難的。
到漢朝的時候,對外交流活躍起來,張騫出使西域帶回來許多稀奇的東西,但數量有限,於是假冒的現象多起來。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影響著人們的健康。為此,漢朝制定法規,食物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應盡快焚毀,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隋唐時期,經濟飛速發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飲酒成為一種新興的社交方式,這催生出一大批製造假酒的作坊。
隋唐《啟顏錄》一書有記載:「數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雲:『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雲:『此何義?』答雲:『有水在。』」
邊喝邊自嘲,老祖宗中也不乏段子手啊。
【肆】「三天內退貨」 唐朝就有
唐朝缺少工商、動檢、質檢怎麼辦?其實,其他朝代也沒有,有一部嚴格的法律就足夠了。
可以說,唐朝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較為全面和成熟的時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規定詳細,懲罰措施也比較嚴厲。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直白點說,行濫是指商品質量差,短狹是指數量短缺,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假冒偽劣商品,售賣行濫和短狹的東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朝還有退貨的規定,和現在的退貨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議》說,「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
現在一些不良商販故意生產「地溝油」「蘇丹紅」「瘦肉精」等,如果讓他們穿越回唐朝造假,估計誰都不敢,單是皮開肉綻的滋味就足以嚇破膽兒。
【你知道嗎】古代也有「學術打假」
東漢後期,朝廷腐敗,宦官專權。由於官吏選拔制度出現了紕漏,部分讀書人作假矇混過關的現象時有發生。
為了得到掌權者的賞識,他們鋌而走險,賄賂朝廷大臣,將一些經書上的文字稍加改動便署上自己的名字,這樣一來,他們自然就成了權威。
一些正直的知識分子義憤填膺,向皇帝建議打假。文學家蔡邕等人還為此提出了兩條打假建議:首先,廢止一些容易作假的官吏選拔方式;其次,從源頭上入手,刊定各種典籍,以減少作假的可能性。
漢靈帝採納了第二條建議,很快就召集一些有名的大儒規范各類經書典籍,並刻於石碑之上,公布於天下。
❷ 打假俱備什麼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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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可以參考一下「全國打假網」
還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
嚴懲售假者是打假的關鍵
新華網
全國聯合打假行動目前仍在深入開展,不斷傳來的戰果讓消費者感到振奮。雖然打假行動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窩點,但同時暴露的問題也讓人憂慮。當前假冒偽劣違法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氣候,出現了假冒偽劣一個村、一條街和生產、銷售、運輸、倉儲、保管「一條龍」的態勢。另外,高科技的應用以及高學歷人員的參與,使得造假手段更趨隱蔽、復雜。如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查處一涉嫌假冒高技術產品金剛石鋸片的造假窩點時,發現該造假工廠的管理人員大都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懂法律,懂管理,懂技術,他們平時非常注意研究國內各名牌金剛石鋸片,造假水平相當高。因此,雖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斷加強,但假冒偽劣商品大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感覺,再加上個別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制假售假者或抗拒執法,或與執法人員打起了「游擊」,導致一些地方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打假形勢異常嚴峻。
假冒偽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為制售假貨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制假是「源頭」,而售假則是制假的「動力」。製造假冒偽劣商品最終是為了銷售牟利,正所謂「無售不制」。執法部門在打假中,常常過分強調要從源頭上打擊假貨,給制假者以「重拳」,而對售假者的懲罰往往較輕甚至忽略。假貨沒收了制假的人還在,制假的設備摧毀了制假的技術還在,只不過是換一個時間和地點,同樣的制假者還會製造同樣的假貨並流入市場造成危害。有需求、有利潤,這就是為什麼假冒偽劣商品屢打不絕、越打越難的原因。
筆者以為,打假行動不僅要打擊制假,更要打擊售假,徹底摧毀假貨的盈利模式。有的商家特別喜歡賣假冒偽劣商品,因為這些商品利潤高,效益大,風險小,即使被工商部門查獲最多不過沒收,要消費者找上門來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賴就賴,這些比起他所獲得的利潤來真是微不足道。因此打假不僅要打掉制假的窩點,更要對售假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徹底打掉製造假冒偽劣商品的「動力」。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願意出售假貨,那造假者又如何實現利潤呢?
打擊出售假貨的有效辦法,就是消費者和工商部門聯手,誰售假就打擊誰。首先,由消費者向有關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線索對商家進行查處,如果一旦確認,就可以處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偽劣商品價值10倍以上的罰款,同時對提供線索的消費者給予2到5倍不等的獎勵,這樣無論誰銷售假貨,無論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銷售的是假貨,一經查證就給予嚴厲懲處。這樣使商家在進貨時,不僅要對自己負責,更要對消費者負責,而那種進了假貨把損失轉嫁給消費者,或者明知是假貨但為了獲得高額利潤而故意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通過外力的監督和約束,我們不僅可以打擊售假的商家,而且還能培養商家的誠信,最後到所有商家為了自身利益都拒絕假貨之時,假冒偽劣商品也就自然會銷聲匿跡,實現「無售不制」的局面。
為職業打假者合法化呼籲
——兼與梁慧星研究員商榷
國內媒體2002年7月後,一個引起公眾關注的老話題,由於《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僅在消費者協會如上海消協和全國消協內部,而且在法學家間和傳媒間同時成為爭議的焦點。這個很長時期得不到解決的聚焦,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不應該,保護不保護「知假買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編者按:「在法律的爭議與現實的需求之間,我們還需要更深入的爭鳴與探討。」
其實決不限於法學家間甚至社會典論對此存在爭議,就是在司法界具體到某一個承審此類訴訟案件的法院內部,甚至合議庭內部也同樣會出現兩種分歧意見。據上海市黃浦區法院法官趙冰清說:兩種觀點之一認為,以打假為贏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不適用《消法》第49條;另一種則認為,不要去追究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只要商家確實售假,就構成欺詐,誰捉到,誰就應該得到賠償。
我以為:首先必須重溫所謂「退一賠一」即雙倍賠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對於「知假買假」的分歧意見主要是對《消法》第49條中「消費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那麼究竟什麼才是這一條的真正立法意圖呢?著名法學家梁慧星研究員在接受采訪時回答說:「我本人參與了《消法》的起草過程。在《消法》草案的專家討論會上,反對這條的人不少,而發言中極力主張制定這條的只有何山(全國人大法工委)、武高漢(原中國消協)和我3個人。當時我們只是想以經濟利益調動受欺詐的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懲罰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根本沒有想到有人會利用這條去牟利,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外竟出現了一個職業打假者。」梁先生認為「要是任由『知假買假』式的職業打假階層一味發展下去,就會形成一個脫離於公權和私權之外的、以打假為業的牟利行業」,並稱「知假買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們」「3個人」之一的武高漢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認為:消費者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天敵」。贊同《消法》第49條的還有當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喬曉陽、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協的代表。對於「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成了一個法律名詞並被爭論不休,武高漢感到「特別迷惑,特別悲哀」。他認為「知假買假」是經營者強加給消費者的概念,違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僅在6年前主動「疑假買假」,並將兩幅徐悲鴻的《奔馬圖》「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最後得到法院支持獲雙倍賠償。而且他認為,消費者購假索賠對社會有好處,應當鼓勵。個人打假既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也減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應該得到關心和支持。
請允許直言,我贊賞梁研究員的「理性」和非「情緒化」,並且擁護「建立真正的政府『懸賞打假』制度」。但是,在《消法》沒有修改對消費者不包括「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者,對此作出明確界定之前,比較而言,鑒於中國市場假貨充斥甚至以假亂真,李逵難辨,正如某電視劇一句經典台詞:「現在只有媽是真的,連爹都有假的」情況下,我倒覺得「職業打假者」應運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縱使讓這些見義勇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來」而我輩不至因買生活必需品柴米油鹽醬醋茶也擔心偽劣又有何妨?我僅知天津出了個「王海」,贊成他關於「知假買假或打假無疑增加了賣假者的風險成本,對減少欺詐有好處,有利於社會公益」的觀點。據聞他已退出「打假」,在專心寫書;南京出了個「楊鴻」;上海出了個「王海東」。縱或全國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為有效遏制假冒偽劣泛濫而出現一個「職業打假者階層」,試問那又有什麼「社會危害性」?職業打假者與假冒偽劣同生共死,讓中國市場如同美國、日本甚至某些發展中小國一樣凈化,那又有什麼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闡釋「立法原意」,讓我們了解了立法當時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一個相互斗爭和相互妥協的過程,參與起草法律的並不止一人,各個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難相同,在法律適用發生爭議的時候,去尋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即使是某一個起草者本人的解釋也很難說就是「立法原意」,如果兩個起草者的「原意」相對立,那麼究竟誰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一經制定就註定要落後於生活,因為法律條文是穩定的,而社會生活是變動不已的,法律必須與時俱進,要解決僵硬的法律條文和流動的社會生活的矛盾,非對法律進行解釋不可。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指出:「隨處可以看到的現象是,對於同樣的條文、同樣的用語,不同學派的學者可能有理有據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釋。」而「判斷何為真詮,何為真釋,不僅要看是否符合文義,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義」(《刑法的基本立場序說》中國法制出版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以為「據某個著名網站的調查,超過90%的網民贊成王海式的『知假買假』,輿論明顯呈『一邊倒』的態勢,絕非偶然。」《北京青年報》(2002年7月22日)《解讀「不保護知假買假」》談得好:「此次消費者針對『不保護知假買假』傳聞表現出來的強烈的『民憤』,其實正是消費者在當前消費環境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一個縮影。」
至於司法監督,人人皆知,美國是由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進行憲法監督與解釋。1930—1941年出任該院首席大法官查爾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驚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應是:我們尊重(美國)憲法,但憲法是什麼,由法官說了算。
中國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國家,法官不能造法。在司法支持打假,優化和凈化市場方面,我以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王海東打假的一個《批復》是非常難能可貴,值得弘揚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原告王海東與上海真知旅遊購物中心產品質量糾紛一案的批復》:「原告向被告購買無繩電話,並無違法。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無繩電話沒有郵電部門頒發的『入網許可證』,也未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的『無繩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書』,屬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禁止銷售的產品。被告這一行為是對不特定的消費者的欺詐。經營者違法經營不僅應接受行政處罰,也應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故本案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判令被告承擔責任。」
正是因為這個態度明確,不同凡響的《批復》,要求全市各級法院,無論購買商品者是什麼人,無論他是否知假和個人生活需要.凡經營者經舉報、審查確認構成欺詐的,一律適用《消法》第49條,給購買者退一賠一。這就使得上海市場相對全國各地市場而言,雖不能說假劣絕跡,確實做到了購物環境和執法環境的凈化和優化。這難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除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關於貫徹施行<民法通則>若平問題的意見》第68條)延伸適用於 《消法》第49條,並將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復》推廣全國法院系統參考適用。
我們不是倡導借鑒外國先進經驗,說什麼他山石可攻玉嗎?現在美國以金融保安業聞名世界的平克頓公司從1992年就以「調查公司」的名義打進中國「打假」市場,據說該公司80%以上的業務集中在「打假」上。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是國內最大的對寶潔、聯合利華等74個跨國公司的品牌進行保護。其中寶潔公司每年假貨損值12億,聯合利華每年假貨損值3.4億。他們作為職業打假者不僅合法化,而且實現了規模化和企業化。既然洋人已經在我們鼻子下面不僅成為一個企業而且成了一個市場行業的主要業務,我們為什麼不把他們的經驗直接「拿來」學到手,甚至直到今天還要喋喋不休地爭論什麼「知假買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護昵?
最後,呼籲對「職業打假者」,即運用《消法》第49條謀生的打假者,承認他們的行為不僅合情合理而且應予以合法化。我完全贊同《法制日報》(2002年7月18日)「為知假買假索賠行為正名」。因為「法理上講,承認知假買假者是消費者,是法治社會對公民個人權利重視和保護的表現。在法治社會里,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佔有、支配和使用的權利與自由,任何其他機構與個人均無權對公民的花錢動機進行審查。從法理上講,社會輿論一邊倒地支持知假買假索賠行為與某些銷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對此恨之入骨的態度的對比,就足以辯明人心向背。因此,對於知假買假索賠行為,立法應該是開綠燈而不是亮紅牌。」請允許狗尾續貂;不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學、律師,包括傳媒眾口鑠金,都該如此。
總而言之:為了中國市場凈化,為了中國出口誠信,為了中國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擊假冒偽劣、打擊欺詐行為,別無選擇。「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斷是非的基礎和前提。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業包括消協打假,還須全社會動員起來對一切欺詐行為包括制假售假鳴鼓而攻之。對於「知假買假」的打假職業者,務必鼓勵、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視、排斥,更不容否定。
❸ 教科書里的10個假知識,原來我們被欺騙了這么多年
從小,我們便是走進了學堂,去享受教育,學習知識,懂的禮儀。然而,時代日新月異,洪流涌進,應試教育的教科書就難免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內容小的古板,落後。
然而隨著科技的發展與更新,很多以前被證實的知識便是出現了偏差,因此,有一些知識難免失去了真實性。所以,今天小編來給大家分享一些教科書出現偏差的知識,還原事情的真實性。
1、萬里長城是外太空唯一可以看到的地球建築
真相:這個說法相當有吸引力,因為這暗示著我們具有變得更加聰明的巨大潛力,因此很多人便會不假思索選擇相信。
然而根據磁共振成像技術顯示,一個簡單的動作,握手或松開你的手、再或蹦說幾個字,都需要多於 10 %
的大腦部分參與活動,更別說一個人進行深度思考的時候了。即使在你覺得自己什麼都沒做的時候,你的大腦也在不停運作。大腦的重量佔了身體的百分之三,但仍隨時需要身體能量的五分之一供養它工作。
這些就是小編羅列的關於教科書中出現偏差的知識,其中可能偶有錯誤,是小編的知識盲區,歡迎大家踴躍發表評論,指出小編的不足,並與大家分享一下你還知道的知識性錯誤,也可以發表你的看法哦。
❹ 打假的打假方法
幾乎所有參與打假的企業都認為,國內對制假售假處罰太輕是當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問題。處罰輕不僅使打假失去應有的威懾力,而且會形成全社會對假冒行為的姑息遷就,助長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發展地方經濟的怪論。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主席張為安認為,只有加強對造假分子及其協從的刑事查處力度,才能有效解決中國的制假售假問題。張為安說,目前,從立法方面說,刑事起訴面臨的最大障礙是,缺少明確合適的法律規定,來判定製售假冒產品行為是構成犯罪,還是只應受到罰款和沒收等行政處罰。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確立了一個追究制售假冒產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責任的全球性標准,即:任何達到「商業規模」的造假案件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中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這方面不符合上述標准。
另外,還有幾個互相關聯的實際操作問題也阻礙著司法機關對造假分子的刑事調查和起訴,其中包括:公安和檢察部門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對執法工作人員培訓不足、地方保護主義盛行、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間缺乏協調和合作。公安機關的介入和調查取證應該在對制售假冒產品的不法行為產生懷疑後就開始,而不應在犯罪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標准之後。張為安認為,這些具體操作問題,與上述有關起訴標準的法律問題有一定聯系。由於有關刑事起訴標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沒有明確計算假貨價值的方法)或太嚴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證據,證明造假分子曾經銷售或製造過價值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假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通常拒絕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責任。
「以罰代刑」的做法也相當普遍:由於經費的緊張和利益的驅使,還由於法律法規的模糊和缺乏精確制約作用,對於一些已經涉嫌犯罪的造假行為,執法部門往往不去認真取證調查,一般採取沒收假冒產品、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的方式結案,而不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廣東省社科院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吳蓬生說,打假的主體固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行動都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應分割或委託其中的部分給社會去做。在當前打假職能部門人力、財力、裝備、技術手段不足的情況下,鼓勵中介打假有著特殊的意義,應該強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國內法律還不允許成立私家偵探公司的情況下,一些「調查公司」以咨詢服務的名義從事打假信息的採集工作,並將之提供給政府的執法部門,確實對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起到積極的作用。然而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大部分這類公司只能越權使用偵查權,從而引來社會各方面的非議,他們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轉入地下活動,個別地方甚至開始封殺這類公司。
專家指出,當前各地的「調查公司」魚龍混雜,由於市場需求不斷加大,這類公司還可能增多,與其讓他們在「地下狀態」無序生長,不如對其行為進行規范,使其打假活動轉為公開。即可以通過立法對他們的執業資格、運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范圍、收取費用的標准、獎勵額度等有個明確說法,從而使之進入合法的狀態,成為政府執法可靠的助手。 實操性打假公司,服務於多家名企的打假行動,與政府密切配合,為企業進行打假維權。
針對企業打假服務內容如下
a.深入調查產品的生產地、流程、產量及倉庫,作品的復制、出版地復制、出版數量,經驗豐富的調查人員為你高效解決此問題。
2.調查產品及作品的銷售流程及銷售渠道,進行各種取證活動,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調查產品及作品的銷售資料,進行全方位的取證。
4.調查主要侵權人的有關情況,調查造假企業相關責任人,企業內部規劃,主要技術人員,市場營銷狀況等。
b、對侵犯版權行為的打擊:
1 為客戶制定有效的打擊方案,接受客戶委託後,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括工商、版權局、公安和媒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或在調查掌握充分的證據後,協助客戶向人民法院或版權局提起訴訟或調處。
2. 進行打擊後的跟蹤暗訪,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協助客戶完成打擊後的必要法律程序。
對商標權、專利權、正當經營權的保護:
c.對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
1.為客戶制定有效的打擊方案,接受客戶委託後,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 ,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 括公安、專利局、工商、技術監督和媒 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
2.進行打擊後的跟蹤監測,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同時協助客戶完成打擊後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時代理客戶參加爭議的行政調處和訴訟,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中介機構如何應對假冒侵權行為
一、行政打擊:
通過調查獲取制售假行為的相關違法證據後,向工商局、質監局、海關等監督部門提交證據材料,提出查處申請並配合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沒收或查封涉案相關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標貼,設備和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並根據其銷售歷史和現查獲的物品總價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刑事打擊:
針對涉案金額巨大的侵權行為,我們通過調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證據和報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機關提交證據材料並提出立案申請,協調配合公安機關對涉案目標的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查封和沒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標貼,相關設備,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根據涉案金額和違法情節,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長期市場動態監控及知識產權保護,我們將實施如下措施:
☆成立專項服務小組為重點品牌長期服務;
☆建立長期信息情報網路和專門的信息庫,由專項人員與各地市場和
當地執法部門進行雙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權人檔案庫和假貨樣板,定期對該信息進行研究、整理、統計;
☆對侵權頻率高發區域進行長期、持續、有計劃的市場監控,掌握該地區的侵權規律;
☆通過聯合相關執法機關進行查處,新聞媒體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權行為;
☆定期對服務區域內的市場侵權情況做分析、建議報告。 專家分析認為,我國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各項法規制度尚不成型,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將長期存在,政府職能部門應充分發揮作為打假主體的作用,引導、協調、整合社會打假資源,在地區、行業和全國形成有效的協作打假監督機制。
當前,全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都設有政府打假辦,但大部分地區的打假辦僅僅是一個鬆散型的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合體,有些甚至只有名頭,難以發揮實質性的協調作用,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打假信息資源孤立、割裂,線索不共享。由此可見,一個有效的打假協作機制亟待建立起來。
一些企業負責人建議,政府職能部門對民間打假機構可以採取指導、監督、協調和優勢互補的原則,形成協作打假的監督機制。具體來說,就是設立在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政府打假辦,要主動將商業中介機構、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打假的必要補充力量,並視之為職能部門打假的「服務點」。職能部門收到單位或個人舉報之後,按照既定的程序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及時立案,並推薦給「服務點」讓其對造假、制假者進行調查。
政府打假辦要與「服務點」、消協、企業、投訴機構等建立起有效的聯系,組建具有專業性的大容量維權打假信息資料資料庫,供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利用和查詢,最大限度地發揮打假資源的社會價值。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總工程師羅少華還建議,鑒於目前一些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正成為假劣產品的集散地,要對商品流通體制進行改革,大力發展連鎖店、超市等現代商業業態,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現代物流配送來完成,切斷假劣產品通過流通領域進入市場的渠道。
❺ 買到假煙怎麼投訴
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也可以撥打煙草專賣品市場監管舉報電話12313投訴。
接到舉報後,煙草部門會按照舉報必查、投訴必究和嚴格保密的原則,打擊相關涉煙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旦煙草部門確認舉報情況屬實,按照相關規定會給予舉報者一定金額的獎勵。
步驟如下:
1、保存證據。把買到的假煙我們放好,不要扔了了事,還有假煙的單據,都是一個證據。一定要把單據保留好先,不要亂扔。
2、了解信息。記錄下具體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電話等。
3、用自己准備好的證據,打電話給12315,把自己遇到購買假煙的問題,描述清楚,提供證據給他們調查,讓他們好好查明這個事情,沒收小店的假煙,並罰款懲罰。
(5)小知識打假擴展閱讀:
撥打12315應符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訴方; (投訴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體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電話等)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管轄范圍可以分為: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管轄范圍涉及:職能和屬地兩個方面)
(四)消費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❻ 新消法對於打假是如何規定的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打假的處罰規定如下:
1、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6)小知識打假擴展閱讀
1、偽劣商品生產者、銷售者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制販假行為。打假是一項全社會的系統工程。全社會都應該參與打擊假冒偽劣產品。
2、打假主要表現為政府打假、消費者打假、職業打假和企業打假。打假是伴隨制販假而生的。
3、制販假的存在,源於「暴利誘使,法制漏洞,政府無為,企業乏力,消費者趨向」五方面原因。
4、制販假問題的解決之道,在於企業加強技術研發,提升產品競爭力;消費者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對假冒偽劣的識別能力;聯合一切社會力量對制販假者予以嚴厲打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