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川市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健康銀川建設,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滿足全民健身需求,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保障以及相關的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全民健身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單位支持、共建共享的原則,堅持以人民身心健康為中心,普及健身知識,倡導健康理念。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全民健身實施計劃,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第五條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監督、指導全民健身活動廣泛開展。
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學校體育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協調本轄區的全民健身活動,指導、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根據各自職能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文旅、衛生和健康等行政部門應當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弘揚健康理念。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應當經常開展全民健身的宣傳報道,營造積極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圍。
社會體育組織應當發揮自身作用,引導本組織成員科學、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養。第七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參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策劃和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產業提供市場化的產品和服務。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全民健身活動依法給予政策支持,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九條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體現全面性、多樣性、個性化,堅持老少皆宜、全民參與以及自願、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科學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十條每年5月為本市全民健身月,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月開展以下活動:
(一)多種形式的全民健身宣傳活動;
(二)各類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三)集中組織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競賽、指導、咨詢等主題活動;
(四)集中舉辦促進身心健康的各類賽事;
(五)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全民健身月內,市屬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社會其他有條件的經營企業、各類社會投資的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以及老年人健身大會等賽事和活動。結合民風、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點創建山地、水上、冰雪等自主品牌賽事。
發掘、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鼓勵、促進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健身活動開展。第十二條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農民運動會。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組織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動,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地區居(村)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協助上級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十三條各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體育組織,按照規定開設體育課,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組織實施體育教學活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不少於1小時,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
幼兒園等幼教機構,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娛樂活動,鍛煉幼兒身心,增強身心健康。
鼓勵開展校際間各類專項體育聯賽,綜合性賽事活動,組織學生參與校外體育健身活動。
鼓勵全民健身項目、競技體育項目、民族傳統特色體育項目進校園,鼓勵學校建立校園體育特色興趣組、俱樂部等。積極開展、組織和參加全市校園特色體育項目交流展示活動。
Ⅱ 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全民健身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科學文明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規定比例用於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等,其收支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轄區內的單位、組織和公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各類體育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章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第七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興建公共體育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
為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的捐贈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八條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體育健身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新項目、新器材、新方法。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報道,普及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活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監督全民健身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適宜青少年、職工、農民、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各類人群的健身活動,並根據國家規定對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根據《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每年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測;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
鼓勵中小學校開設體育特長班,發展傳統體育項目;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組建高水平運動隊,提高學校競技體育水平。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文化體育指導站(室)等基層文化體育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建立體育健身骨幹隊伍,組織開展適合當地居民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制訂體育健身計劃,建設體育活動場所,配置相應的體育設施、器材,定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體質健康監測,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工間操、單項體育比賽、運動會等體育活動。第十四條鼓勵開展適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生理和心理特點的健身活動,體育健身場館應當為殘疾人開展健身活動免費開放並提供方便。第十五條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競賽和表演,鼓勵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武術、龍舟、賽馬、腰鼓、太平鼓、自行車、健身秧歌等具有民族、民間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少數民族聚居區應當注重發掘和整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健身活動。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綜合性運動會、城市運動會、農民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和老年人運動會等體育比賽,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每四年組織一次全省綜合性大學生運動會,每三年組織一次中學生運動會。市(州)、縣(市、區)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每三年組織一次本市(州)、縣(市、區)中學生運動會。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校綜合性運動會。
Ⅲ 步步為贏 贏在健康 全民健身大講堂全集
文字介紹:
全民健身大講堂 健身知識到身邊
11月27日早上9點,在三間房地區辦事處的政府會議室里擠滿了居民,粗數要有100餘人,非常熱鬧。經了解,原來是區體育局特聘北京市科學健身專家講師團、首都體育學院洪峰老師為小區居民們做了主題為「亞健康與體育健身」的講座,今天的健身知識大講堂已是第120講了,深受居民的熱烈歡迎,大家都希望通過講座更加了解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以及保健知識。
期間,洪峰老師用詼諧的語言、具體的事例和豐富的知識就如何促進健康、如何進行科學鍛煉進行了細致的講解和指導,洪老師運用肢體動作,形象直觀地為大家進行科學指導,課堂上的聽眾不時嘖嘖稱贊,還站起身來和洪老師一起做健身操,「六律操」,「手指操」深入人心,深深的吸引了聽眾,上下互動,氣氛非常活躍,健身講堂如同一個激情四溢的健身場,幾度掀起高潮。
據朝陽區體育局局長田巨清介紹,在奧運會後,我局對全區所有街道、鄉進行了調查,全面了解社區居民的健身需求,發現最集中的是兩點:一是需要全民健身知識和運動處方,二是學習健身技能。根據這個調查結果,我們積極和市體育局溝通,特邀了一批優秀健身專家,並結合我區各街道、鄉的實際要求,以及各類人群的特定需求,有針對性的安排全民健身知識大講堂活動。
此次全民健身知識大講堂自3月開始至今,已舉辦120期,每期講堂主題鮮明,形式新穎、內容豐富,不僅有權威專家親身示範授課,還有體育明星來到百姓身邊傳授健身技能,例如8月13日上午,羽毛球世錦賽冠軍董炯早早就來到了亞運村街道文化站,在社區公園里教起打羽毛球,吸引了不少他的粉絲,他一邊揮著球怕,一邊和身邊的王大姐說:「您這歲數,打羽毛球一定要注意保護膝蓋,打球前要先熱身。」王阿姨笑的合不攏嘴,「真沒想到,我能和明星學打球!」
除此之外,朝陽區的全民健身大講堂還有三個特點,第一是上門服務;第二是根據不同人群的特點和需求,安排授課內容;第三是通過對不同人群傳授的健身方法,開展相應的健身活動,切實做到注重實效,群眾受益。例如7月8日下午,在廣營武警八支隊講授「因地制宜健身、力量訓練和諧性」,隨後開展了「雙擁杯」籃球賽;6月26日,在南磨房地區辦事處,為外來務工人員講授「科學健身與健康生活方式」,之後開展了朝陽區第二故鄉運動會;5月26日,在左家莊街道,為機關公務員講授「頸椎病、腰椎病健康與運動的關系」區體育局舉辦了一系列區直機關比賽,包括羽毛球比賽、乒乓球比賽等,通過健身大講堂和豐富多彩的活動,使人人共享體育,體育造福人人。
百餘講的全民健身大講堂,形成了向全區人民廣泛傳播體育文化、普及健身知識、推廣科學鍛煉方法的系列活動,為推動全民健身活動普及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
視頻介紹:
http://video..com/v?ct=301989888&rn=20&pn=0&db=0&s=25&word=%C8%AB%C3%F1%BD%A1%C9%ED%B4%F3%BD%B2%CC%C3
Ⅳ 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及其服務,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全民健身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服務大眾、分類指導、科學文明的原則。堅持全民健身事業公益性,鼓勵、支持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體育消費和體育產業發展,加強體育文化建設,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的健身需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精神文明創建和政府績效考評體系,將全民健身活動、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群眾體育組織建設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貫徹與全民健身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二)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准;(三)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普及推廣科學的全民健身方法;(四)指導、監督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五)管理、培訓、考核、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六)做好國民體質監測,定期公布國民體質狀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教育、文化、衛生、農業、民政、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全民健身的有關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做好轄區內全民健身組織協調工作,建設和完善全民健身設施,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知識宣傳,指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第七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興建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健康有益的體育市場經營活動,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二章全民健身計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全民健身計劃,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第九條制定全民健身計劃應當統籌城鄉全民健身事業發展,堅持面向大眾、服務基層,發揮傳統體育健身優勢,創建健身活動品牌,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組織服務體系,有計劃地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對學校、鄉鎮、社區以及農村貧困地區的健身設施建設給予重點扶持,完善和提高基層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功能,促進城鄉各類人群全民健身活動的協調發展。第十條全民健身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並將檢查、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一條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主題活動,為社會公眾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每四年舉辦一次以全民健身和促進青少年健康為主要內容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域的運動會,在傳統節日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文化活動。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發展基層體育社團組織,提高全民健身活動服務能力。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廣泛經常的健身活動。第十四條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少數民族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建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培訓基地,注重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挖掘整理和傳播推廣,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弘揚民族傳統體育文化。
Ⅳ 吉林省全民健身條例(2018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服務,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建立和完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第四條全民健身工作實行政府統籌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支持、公民積極參與的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全民健身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的科學研究,發掘、整理民族、民間傳統健身項目,開發適合本地特點的全民健身項目,開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動,推廣科學的健身方法。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文體活動站、文體活動室的建設。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為轄區內的單位、組織和公民參與健身活動提供服務。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的宣傳,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點用於組織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國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並逐步提高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的投入比例。
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設社會福利設施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適合老年人和殘疾人健身活動的設施。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興建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或者贊助。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舉辦以推動全民健身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活動。每年組織開展有季節特點和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體育總會組織,發揮體育群眾團體組織作用,服務於全民健身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動組織,有計劃地組織和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建立體育協會、健身俱樂部、健身輔導站(點)等體育社會組織,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普及健身知識。
各級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體育社會組織,應當根據組織章程和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課時開設體育課,組織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和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確保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學校每年至少要舉辦一次全校運動會。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引導和管理,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定期對學生進行體質監測。第十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特點,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特點,組織開展適合農民參加的體育健身活動。第十七條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第三章全民健身設施
Ⅵ 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推動健康中國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保障及其相關的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第四條全民健身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普及健身知識,倡導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單位支持、共建共享、文明和諧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國務院全民健身計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劃,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組織、協調本轄區的全民健身活動,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監督、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學校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本單位人員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支持和便利。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弘揚健康理念。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經常開展全民健身的宣傳報道,設立全民健身專門欄目,營造積極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圍。
全民健身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作用,引導本組織成員科學、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養。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市場化產品和服務,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和贊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全民健身活動依法給予政策支持,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十條每年八月八日為全民健身日,每年四月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開展以下活動:
(一)加強全民健身宣傳,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咨詢、體質監測等主題活動;
(二)組織開展科學健身指導等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三)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少數民族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以及老年人健身體育大會等群眾體育比賽活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民族、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點創建山地戶外運動等自主品牌賽事。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定期舉辦運動會,組織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動,支持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組織成員、本地區村(居)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老年人體育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因地制宜地組織老年人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鼓勵群眾性體育組織經常性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准開設體育課,配齊合格的體育教師,根據學生的身心發育特點和體質狀況實施體育課教學,指導學生掌握科學的健身知識和至少一項體育運動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增強學生的健身意識,培養學生良好的健身鍛煉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體育協會等應當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學校開展專項體育聯賽、綜合性運動會。
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增強幼兒身體素質。
Ⅶ 湖南省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全民體育健身活動的設施。
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體育健身活動的場地、設備和器材。第三條全民健身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管理;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為轄區內的居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和引導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益宣傳,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間(前)操和業余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煉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各級體育總會和各類體育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支持學校和社會力量建立的體育協會、健身俱樂部、健身輔導站(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特點,發動和引導居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農民的特點,組織開展適合農民參加的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第十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體育教學人員、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和其他形式的課外體育健身活動。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
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和學校課表,並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校園體育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學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第十一條每年八月八日為本省全民健身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主題活動,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適合本單位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以推動全民健身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競賽、展示活動。第十三條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封建迷信、賭博、色情等違法活動。第三章全民健身設施第十四條全省人均體育場地面積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加大對全民健身設施的投入,有計劃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農村地區給予重點扶持,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城鄉和區域均衡協調發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體育等主管部門,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則,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保障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採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適應各類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選址前,應當舉行聽證,聽取公眾意見。
Ⅷ 雲南省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提高公民健康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是指以提高公民健康素質為目的,形式多樣、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各種群眾性體育活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機制,為公民健身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支持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及其相關環境的建設,逐步增加投入;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公民健身活動的基本需求。第四條本條例所稱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是指下列體育訓練、競技和健身的運動場所和固定設備:(一)國家投資或者彩票公益金投資建設的體育設施;(二)社會籌資興建的體育設施;(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內部體育設施;(四)城市社區和農村的體育設施;(五)各類經營性體育設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貫徹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編制全民健身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三)組織指導體育健身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准,研究和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方法;(四)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和檢測,定期公布國民體質狀況;(五)管理、培訓、考核、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六)參與有關部門新建公共體育設施規劃的編制,對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七)對全民健身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動,對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第七條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為全民健身活動宣傳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全民健身活動宣傳周的主題,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豐富多彩的各種全民健身活動。第八條鼓勵發展民族體育,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以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為主的體育健身活動。第九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工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在上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晨、晚練點。第十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使職工在每周工作時間內有不少於1小時的體育健身活動;提倡在節假日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並定期舉辦職工體育健身運動會。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年人體育協會、農民體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開設體育課,並開展課間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不少於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增強學生體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學生體質健康標准。
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特點,開展適宜的體育活動。第十二條鼓勵建立各類有益於身心健康的社會化全民健身組織。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面向大眾的體育健身服務經營實體。
鼓勵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等單位開展全民健身的科學研究,創編簡便易行、科學實用的健身方法。第十三條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捐贈資金興建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等優惠政策。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根據當地民族特色加強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設施的建設。第十五條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運動場所採用劃撥方式取得的用地,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公園、廣場的,應當規劃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用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劃逐步完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有關單位和住戶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
Ⅸ 陝西省全民健身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保障公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全面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陝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服務和保障,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全民健身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科學文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方便群眾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為全社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社會化、便利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健身計劃;
(二)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三)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承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等賽事活動;
(四)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准,開展科學健身指導和國民體質監測;
(五)引導體育社會組織發展,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六)管理、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相關工作。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相關人群參與的健身運動會、健身展演、賽事等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轄區內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弘揚健康新理念。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全民健身的宣傳報道,設立全民健身欄目,營造積極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圍。第九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和運營,舉辦全民健身活動,興辦體育社會組織,開展科學健身指導服務,提供捐贈或者贊助。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一條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堅持科學、文明、自願、安全的原則,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准。第十二條每年八月八日為全民健身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賽事和展演、展示、咨詢、體驗等主題活動,並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全民健身日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每兩年舉辦一次全民健身運動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全民健身運動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豐富全民健身活動形式,推廣健身休閑運動項目,廣泛組織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滿足公眾健身需求。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整理和提高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武術、秧歌、腰鼓、龍舟等具有民間特色的體育健身活動,推廣各類民族民間民俗運動項目。
鼓勵利用當地文化資源、自然資源組織開展具有地域特色和行業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在傳統節日、國家法定節假日組織開展與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Ⅹ 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動全民健身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權利,增強全民體質,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服務,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全民健身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科學文明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將全民健身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增加對全民健身設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民健身規劃,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組織、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大對農村體育的支持力度,鼓勵農村基層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健身活動。鼓勵發掘、整理和開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七條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范圍和比例用於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全民健身事業的情況應當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的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增強全民健身意識。
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健身活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全民健身規劃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督促和指導,推廣科學文明、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項目和方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舉辦以推動全民健身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活動。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鄉村文體俱樂部、文體活動室等農村體育社會組織和全民健身場所的建設,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二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配合體育行政部門做好相應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程,保證體育課時,並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確保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引導和規范管理,提高學生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安全意識。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每年對學生進行一次體質測定。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動組織,有計劃地組織和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動。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健身場地、設施等必要條件,並鼓勵職工利用工余和法定節假日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體育協會、健身俱樂部、健身輔導站(點)等體育社會組織,宣傳普及健身知識,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體育社會組織,應當根據組織章程和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六條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健身設施和健身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迷信、賭博等違法活動。第十七條每年六月為本省全民健身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體育社會組織等應當在全民健身月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宣傳和全民健身活動。第三章健身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