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會保險基本知識 你知多少
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保在我國已深入人心,我們每個人在找工作時,都會先問單位是否給繳納社保,是否五大險全繳。而且,從企業的角度來講,社保能最大限度地解決員工的後顧之憂、提升企業的凝聚力。那麼,我們對社會保險基本知識又了解多少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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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社保總共包括五大險,那麼,對社會保險基本知識的學習也就從這五大險入手。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最近好多人在說一個話題,那就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越來越嚴重了,這也造成我國養老的壓力越來越重。而基本養老保險,顧名思義就是當我們退休後可以從社保局領到一份養老金,用以維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所以基本養老保險知識是社會保險基本知識構成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們退休之前,政府會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投養老保險,採用個人與單位共同承擔保費、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生老病死是人這一生都要經歷的事情,那麼我們生病了醫葯費誰負擔呢?如果你投醫療保險了,那就有保障了。基本醫療保險知識是社會保險基本知識構成中第二重要的部分。因為它管著我們生病了醫葯費誰報銷的問題。
第三,失業保險。這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我們必須要了解的一款,因為現代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有的時候我們或主動或被動就失業了。國家為了保障國人在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其再就業,如果你投保了失業保險,那麼會給予你待業期間一定的物質補助。
第四,工傷保險。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國家將給予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員工或其遺屬一定的工傷補助,特別是如井下作業、高空作業等高危行業,更需要工傷保險來保障員工的權益。
第五,生育保險。從保險名上我們不能看出,這款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與醫療需求而設立。
這五大險中,其三種是個人與用人單位共同承擔保費,而後兩種則是用人單位承擔保費,個人無需承擔。
社保講的是對基本生活和醫療的保障,這五大險從五大方面闡述了社保的基本作用,五大險的基本內容則共同構成社會保險基本結構,我們每個人都需要社保,希望我們都能更多的了解社會保險基本知識,合法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麗人優諾,為女性量身定做的醫療保障計劃Ⅱ 關於保險的知識
保險是一種規避風險的工具。和股票 銀行一樣都屬於金融的范疇。
保險原理舉個例子:十人每人交1元給公司,公司總共獲得10元,過了一段時間,十人中的A出事了,花掉了9元,剩下的1元就是公司的利潤了。對於A來說,僅花了1元就解決了9元的事。當然,現實中比這復雜多了,但,基本原理都是相通的,理賠的錢不可能無中生有,只是積沙成塔,把錢給最需要的人。對,保險玩的就是概率游戲。也是保險公司經常宣傳的:「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拓展資料:
一,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1,兩者共同點:基本原理相同,都是未出險人給出險人買單。都具有給予參保人保障。
2,兩者的區別:社保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普遍適用性(全民均可參保),保費相對較低。社保是最基礎的。商業保險除了給被保人承諾保障外,還有盈利的目的。產品險種豐富,真對性強,可以滿足各種保障需求。有的產品有前置條件。商業保險比社保涵蓋的范圍較全面,商業保險是對社保的補充。
二,如何正確購買保險(簡述)
1,先購買社保,再購買商保。社會保險是最基本,最普惠的。打個最形象的比喻:社保是人穿的內衣內褲,商保就是外衣外褲。辦理地點:社區居委會,在社保中優先辦理醫療保險,隨著收入的增長,依次辦理養老等,辦理通常需要的證件有身份證 戶口本 居住證 銀行卡等。
2,依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需求購買合適商業保險產品。商業保險主要分為保人身和保財產兩大類人身險是市場中佔比最大的,財產保險顧名思義是對財產的保障。現在主要說一說人身險,它又分為許多小分支,比如:壽險 意外傷害險 意外醫療險 重疾險 住院險等等,這都是我們經常聽說的。
3.購買商保次序,先意外險,再疾病險。意外險是最便宜的了,也就是說同等保障額度,意外險的保費最低,0~70歲老人均可投保,投保限制條件少幾乎等待期。
4.購買渠道:互聯網 線下保險銷售員 電話。在互聯網買真的很方便,像平安 人壽 太平洋 新華等都有自己的網上商店另外還有「中民保險網」、「慧擇網」等這樣的經紀網站,擺放者十幾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供消費者對比,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5.保險的驗真: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號碼,報「保單號」就可以知道到真偽。商業險並不貴。.網上有很多消費型的一年期的險,單純保意外的,便宜的也就幾十元一年,保因意外致使的傷殘和身故10萬和意外醫療1萬。按我這個80後來說,一年期的住院醫療也就五百元左右。若出險能幫上我們很多。只是像這種一年期的短險,銷售員並不願意推,銷售員更願意兜售的是幾千上萬的長期壽險。
Ⅲ 保險的基礎知識
了解的知識太多了,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保險基本知識,比如如何為客戶投保,以及手續等。
其次還有風險知識,《保險法》,理財知識等等。
對於銷售相關工作,不管你在哪家保險公司做都基本是一樣的,關鍵就是自己的業績情況以及團隊發展決定自己的出路。
就像大家所認為的那樣,保險的確不好做,就是因為不好做所以市場空間就大。而且現在保險公司真的缺乏相關人才,我的意思何不去償試一下,因為在保險行業裡面說過這么一句話「保險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也許經過保險行業的磨練,肯定會有收獲的,以後也會在這個社會越來越值錢。
另外,保險業務完全在於自己,關鍵是不是在用心工作即自己的態度決定,這跟自己的性格呀,資源呀,都是沒有太大關系。
在這里,我知道在保險行業,大家有公認的三句話是這么說的「品牌在人壽」「平安的人才」「新華的產品」
保險公司的底薪,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不用說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Ⅳ 關於買保險的基本知識
保險的本質是風險來臨時的財務補償機制,保險作為一種社會機制,本身已存在300多年,保險本身並不會騙人,騙人的可能是銷售誤導,或購買了錯誤的產品.
保險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買保險的基本知識:
1、如實告知
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行了解,投保人必需做到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刻意隱瞞病情,在合同成立的兩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非有意隱瞞,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會退還保費。
這里存在兩個時效問題,一是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超過2年後,即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也無權再解除合同;而是保險公司查清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後,在30天內未行使解除保險的權利,也無權再解除合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賠付責任。
2、猶豫期和寬限期
猶豫期和寬限期都是專門為投保人著想而設立的條款。
猶豫期一般為保險合同成立後的10天,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退還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如果投保人在猶豫期後退保,而只能拿回保單的現金價值。
寬限期一般為60天,如果投保人在繳費期沒有按時繳費,即可有60天的寬限時間。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過了寬限期,投保人仍然沒有繳費,保單就會步入失效狀態,這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補繳了保費及相應利息還能使保險合同復效,否則保單將永遠失效。
3、理賠時效
當被保險人出險後,需及時通報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的時效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5年之內,如果受益人沒有在這個時限之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則視為放棄索賠,保險公司不再為本次報案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即使冗長枯燥,了解保險合同的幾個重要條款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些都涉及到我們自身的保障。在購買保險的時候,細細閱讀合約條款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Ⅳ 保險的有關知識
1、什麼是保險法?
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總稱。保險法調整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這些人之間的關系通常是由合同確立;另一方面規范保險經營者的形式、設立、經營規則、變更、終止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關系。
2、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關系加以調整,《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概念、訂立、變更、終止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法也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加以規范,以防止保險公司的無序競爭,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保險法》的基本依據,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於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
②自願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內投保的原則
⑤ 公平競爭的原則
⑥專業經營的原則
4、什麼是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5、保險合同有那些特點?
①保險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險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屬於有名合同。
②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合同當事雙方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的對價,故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③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
④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與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並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約定的保證。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⑥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於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我們稱之為射幸合同。
6、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根據保險合同的各種特徵,從不同角度出發,保險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類:
①以保險合同標的為劃分標准,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②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價值,在合同訂立時是否定值為標准劃分,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③以保險人的人數為標准劃分,保險合同可分為專一保險合同與重復保險合同。
④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直接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為標准,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7、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①誠實信用原則
②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賭博,使保險合同產生良好的社會、經濟作用,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③公平互利原則
④ 協商一致原則
⑤自願訂立原則
⑥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8、你能分清什麼是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嗎?
①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③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才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⑤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⑥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9、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並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10、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是什麼?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11、什麼是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
①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對象。
②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所負的責任,即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責任。
③除外責任是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不屬於保險賠償范圍的責任。
④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
⑤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而定,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⑥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
⑦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⑧保險費是投保人付給保險人使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又稱「保費」。
12、什麼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3、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義務是怎樣規定的?
①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②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④減災防損的義務。
14、對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變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15、對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變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6、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事實出現時,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變更:
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③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④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應付保險費與實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17、保險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後,由於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狀況稱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18、保險合同恢復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恢復是指中止後的保險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條件恢復其效力的情況。
19、保險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終止的行為。
20、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保險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清結,應當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義務。
21、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因為下列的情況出現:
①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
④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⑤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⑥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未達成恢復合同效力的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2、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怎樣?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條件下,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單方依法或依約定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應當作成書面文件,作為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3、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哪些原因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①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②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③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④《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⑤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⑥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⑦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⑧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24、什麼是保險索賠?
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請求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意思表示。
25、保險索賠有時間限制嗎?
《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26、保險索賠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險索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①出險通知和提出索賠請求
②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減少保險事故的損害
③查勘檢驗
④提供索賠單證
⑤領取保險賠償或保險金
⑥開具權益轉讓書並協助保險人向造成保險事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27、什麼是保險理賠?
保險合同的理賠是指保險人應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請求,以保險合同為依據,核定保險責任並進行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行為,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的一種體現。理賠應堅持及時和准確的原則。
28、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在解釋保險合同時,應當力圖反映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圖。在堅持有利於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釋原則的同時,還應當注意保險專業術語和一些固定用語本身的含義。
29、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方法是什麼?
保險合同通常表示為條款統一印就的保險單、保險憑證。為了滿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雙方當事人往往要在保險單證上批註修改條款。在批註中,手寫的、列印的、均有效。還可加貼條款或出具批單。當前後條款有矛盾或相抵觸時,後加的批註、條款優於原有條款。如果未註明修改日期,應以手寫的批註優於列印的批註,加貼的批註優於正文的批註來解釋。
30、什麼是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3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和實施要點是什麼?
①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補償的數額,應正好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②損失補償原則的實施要點:A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B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32、什麼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對於重復保險的責任承擔,保險人將按各自的保險金額加總後按比例分攤損失。
33、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34、人身保險合同有什麼特點?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徵:
A、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並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Ⅵ 總結保險基礎知識的要點
《保險基礎知識》(修訂版) (郭頌平、趙春梅編著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 一、風險概述(第一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風險、可保風險及風險管理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風險的定義、分類和構成因素、可保風險的定義和要件以及風險管理的概念、程序、目標和方法等內容的程度,以提高其對風險的識別能力和風險管理理論水平。【考試內容】掌握:1、風險的含義和分類2、可保風險的定義和要件3、風險管理的概念熟悉:1、風險的構成要素和特徵2、風險管理的程序3、風險管理的目標和方法了解:1、各種風險的內涵2、風險單位及其劃分二、保險概述(第二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的基本概念、保險業發展歷程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的定義、要素、特徵、功能以及保險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險基礎理論水平。【考試內容】掌握:1、保險的定義和特徵2、保險的要素3、保險法的主要內容和體系結構4、保險的功能熟悉:1、保險與相似制度的比較2、保險的分類了解:1、有關保險的基本概念2、保險的起源與發展三、保險合同(第三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合同的含義、特徵等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保險業務問題的能力。【考試內容】 掌握: 1、保險合同的含義和特徵2、保險合同的要素熟悉 :1、保險合同的種類2、保險合同的訂立3、保險合同的形式4、保險合同的生效、有效與無效5、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了解: 1、保險合同的解釋2、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四、 保險的基本原則(第四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保險基本原則解決實際工作問題的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保險利益的含義和確立條件2、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3、最大誠信原則含義4、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後果5、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及意義6、代位求償原則的含義與意義7、重復保險的含義及要件熟悉: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2、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3、損失補償原則實施的限制4、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意義5、近因原則的應用了解:1、堅持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2、堅持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3、重復保險情況下的分攤方法及保險賠償計算方式4、代位求償原則的內容五、保險主要產品概況(第五章--第十一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財產保險主要產品的保險標的、險別、保險責任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與承保/理賠相關的基本業務知識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承保/理賠基本理論與實務技能的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企財險/家財險的概念 2、機動車輛保險的概念 3、工程保險的概念4、責任保險的概念5、貨運保險的概念6、意外健康保險概念熟悉:1、船舶保險的概念 2、再保險概念了解:1、農業保險概念 2、能源及航空航天保險概念六、承保理賠基本原理(第十三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實務流程、承保/理賠基本原則與工作要求等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承保/理賠基本操作技能、各保險產品的承保/理賠要點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承保/理賠基本理論與實務技能,從事並勝任助理級/中級核保/核賠師工作的業務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承保概念與基本要求 2、理賠含義及原則熟悉:1、承保工作的一般流程 2、理賠工作的一般流程了解:1、保險實務的主要環節2、續保七、保險經營(第十二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經營、保險經營效益等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經營的原則、特徵以及保險營銷的策略,客戶關系管理等技能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管理知識分析和處理保險業務問題的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保險經營的原則2、保險經營效益的概念熟悉:1、保險經營的特徵2、保險營銷的主要策略3、客戶關系管理的內容4、保險費率、保險費概念了解:1、非壽險精算的主要內容2、保險資金的來源與構成八、保險監管(第十四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業法、保險監管等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監管的方式和主要內容以及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經營范圍監管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法律知識守法合規地處理保險業務的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保險監管的方式2、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熟悉:1、償付能力監管內容2、經營范圍監管內容了解:1、保險監管的概念2、保險行業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