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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的小知識

發布時間: 2022-04-01 17:00:29

A. 交通安全的知識有哪些

安全行車十五想:
出車之前想一想,檢查車況要周詳;
馬達一響想一想,集中精力別亂想;
起步之前想一想,觀察清楚再前往;
自行車前想一想,中速行駛莫著忙;
要過道口想一想,莫闖紅燈勤瞭望;
遇到障礙想一想,提前處理別驚慌;
轉彎之前想一想,需防左右有車輛;
會車之前想一想,先慢後停多禮讓;
超車之前想一想,沒有把握別勉強;
倒車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
夜間行車想一想,儀表車燈亮不亮;
通過城鎮想一想,減速鳴號切莫望;
雨霧天氣想一想,防滑要把車速降;
長途行車想一想,勞逸結合放心上;
停車之前想一想,選擇地點要適當。
1 、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自覺遵守交通秩序;

2 、靠路邊行走,橫過道路走證馬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

3 、不闖紅燈、不亂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鬧玩耍,不越護欄、.不追車扒車、不拋物擊車;

4 、排隊乘車、不向窗外亂扔東西,從右側下車,不乘坐帶病車、超載車和農用車;

5 、騎車靠右,不逆行、不雙手離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並行;不突然猛拐;

6 、遇交通違法行為及時糾正,遇交通事故主動報警;

7、主動宣傳交通安全法規,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社會公益活動
行車安全歌謠
出車之前講安全,遵守法規保平安。
開車之前要檢查,細心觀察除隱患。
車動之前先鳴笛,防止車輛出問題。
車速千萬不能快,十次事故九次快。
中速行駛好處多,千萬不能開飛車。
轉彎之前要注意,謹慎駕駛不麻痹。
減速鳴號靠右行,莽撞容易出險情。
兩車相會講禮貌,禮讓三先要作到。
下坡首先讓上坡,空車應該讓重車。
超車之前先鳴號,道路不寬不能超。
強行超車危險大,賭氣開車更可怕。
城鎮車馬行人多,行車牢記守規則。
判斷情況要准確,處理問題要靈活。
火車道口易闖禍,一慢二看三通過。
簡易公路小橋多,不要橋上來會車。
山路崎嶇險情多,注意轉彎和會車。
下山不要放空擋,上山不要急沖坡。
下雨行車條件差,容易打滑最可怕。
方向油門運用好,防止車輛兩邊跑。
冰雪路滑車似船,處理情況要提前。
風雪雨霧視線暗,車速一定要減慢。
夜間行車視線差,燈光不好有危險。
急事行車莫慌張,精心駕車莫莽撞。
前後左右勤照看,穩住油門別蠻干。
以上經驗用血換,行車安全在心間。
為了你我他幸福,開車一定要安全。 一、行走須知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二、乘車須知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三、騎車須知
1、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2、拐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拐彎;
3、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車輛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要經常檢查車子性能,響鈴、剎車或其他部件有問題時不能騎車,應及時修理;
6、不準撐傘騎車,不準騎車帶人;
7、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應急事件處理
上下樓梯,安全第一;不要追逐,不可擁擠。
打鬧玩耍,危險游戲;生命可貴,倍加珍惜。

通過走道,不可擁擠;上操下操,特別注意。
不追不鬧,不急不躁;靠右慢行,安全記牢

B. 關於交通安全小知識

1.步行時,走人行道,靠右側行走。
2.橫穿馬路,要走人行橫道。行走時,先看左側車輛,後看右側車輛。
3.設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綠燈亮時,可通行。紅燈亮時,禁止通行。
4.設有自助式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要先按人行橫道使用開關,等綠燈亮、機動車停駛後,再通過。紅燈亮或顯示「等待」信號時,禁止通過。
5.設有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區域,不橫穿馬路。
6.無人行橫道與通過設施的區域,橫穿馬路時,要在確認安全後,再通過。
7.不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打鬧、猛跑。
8.不跨越各種交通護欄、護網與隔離帶。
9.路面有雪或結冰時,防止滑倒,造成摔傷。

C. 交通安全小知識

交通安全小知識

1、安全橫過道路
上學、放學和外出活動,我們幾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證安全,這裡面的學問可多著呢!有不少行人,因為沒有掌握好安全橫過道路的要領,結果喪身與汽車輪子底下。
橫過道路時,要選擇有人行橫道的地方。這是行人享有「先行權」的安全地帶。在這個地帶,機動車的行駛速度一般都要減慢,駕駛員也比較注意行人的動態。在沒劃有人行橫道的地方橫過道路,要特別注意避讓來往的車輛。避讓車輛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左邊是否有來車,沒有來車才走入車行道;再看右邊是否有來車,沒有來車時就可以安全橫過道路了。
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隨便亂穿,或者在汽車已經臨近時急匆匆過道路,都是十分危險的舉動。

2、乘車
乘坐公共車輛,應該遵守公共秩序,講究社會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候車時,應依次排隊,站在道路邊或站台上等候,不應擁擠在車行道上,更不準站在道路中間攔車。上車時,應等汽車靠站停穩,先讓車上的乘客下完車,再按次序上車,不能爭先恐後。上車後,應主動買票,主動讓座給老人、病人、殘疾人、孕婦或懷抱嬰兒的乘客。車輛行駛時,要拉住扶手,頭、手不能伸出車窗外,以免被來往車輛碰擦。下車時,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擠。下車後,應隨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橫過車行道的,應從人行道內通過;千萬不能在車前車尾急穿,這樣很不安全。

3、道路不是游戲場
道路是為了交通的便利而建造的。道路上車輛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們隨意地在道路上玩耍、游戲、追逐,把它當作「游戲場」,放學以後在道路拉開「場子」踢足球、打羽毛球,既妨礙車輛的通行又會被車輛撞傷,是不允許的。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繩、踢毽子,會給行人的通行帶來困難,是妨礙交通的。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車前車後亂穿,甚至相互扔石子,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學,因為不懂得在道路上玩耍的危害性,甚至在道路中間攔車、追車、扒車和向汽車投擲石塊,以此為樂,這是最最危險的舉動,一旦被車撞倒,後果不堪設想。
道路不是游戲場所,不能在道路上玩耍。我們要互相提醒,大膽勸阻,當一名維護交通安全的「宣傳員」。

4、避讓轉彎車輛
當汽車的方向燈一閃一閃時,告戒人們,汽車要轉彎了。我們應該注意避讓轉彎車輛。
現代汽車的轉向,都是依靠前輪來轉向的。隨著前輪的轉動,汽車車身也逐漸改變方向。汽車轉彎時所佔用的空間往往大於車輛固有的寬度。前輪行駛的軌跡不與後輪的軌跡重合,也就是說,前後兩只輪子不會走在同一條弧線上,而是有一定距離差別的。這就是汽車轉彎的「內輪差」。由於這種「內輪差」,使汽車轉彎時,前輪可以通過道路的某一物體,而後輪卻不能通過。
懂得了汽車轉彎的基本原理後,我們在道路上碰見轉彎的車輛時,不能靠車輛太近,不要以為汽車的車頭可以過去,就沒有事情了。其實如果你離轉彎汽車太靠近,就很可能被車尾撞倒。

5、騎自行車常識
我國十世界上擁有自行車最多的國家,十世界公認的「自行車王國」。
自行車輕巧靈活,車速自便,維修簡單,並且不使用燃料,無廢氣污染,無雜訊,因此特別受人青睞。但是,自行車靠騎車人用雙腳踩動踏板,由鏈條來帶動後輪向前滾動,在行進時要用雙手握住車把來掌握重心,控制方向。所以穩定性差,安全性差。一碰即倒,一倒人就傷。
從保證交通安全出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而當你已經達到法定的騎車年齡,准備騎車時,則必須認真地學一學有關騎自行車的規定,要掌握騎自行車的基本要領。
自行車首先應該保持機件完好,安全設施齊全,牌、證齊全。出發之前,應該先檢查一下鈴、鎖、剎車、車輪、踏腳、鏈條、撐腳、坐墊等是否完好有效。
學騎自行車時,應選擇人車稀少的道路或廣場、操場。禁止在交通繁忙地段學騎自行車。
當你已經掌握騎車技術,可以單獨騎車時,你還應該掌握一下幾條騎車規范:
一是,在非機動車車道內順序行駛,嚴禁駛入機動車道。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應盡量靠右邊行駛,不能騎車在道路中間,不要數車並行,逆向行駛。
二是,騎車至路口,應主動地讓機動車先行。遇紅燈停止信號時,應停在停止線或人行橫道線以內。嚴禁用推行或繞行的方法闖越紅燈。
三是,騎車轉變時,要伸手示意。左轉彎時伸出左手示意;同時要選擇前後暫無來往車輛時轉彎,切不可在機動車駛近時急轉猛拐,爭道搶行;也不要彎小轉。
四是,自行車在道路上停放,應按交通標志指定的地點和范圍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設置交通標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響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是,騎自行車載物,長度不能超過車身,寬度不能超出車把寬度,高度不能超過騎車人的雙肩。騎自行車在市區道路上不準帶人。
六是,騎自行車不準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競駛、扶身並行。
七是,不準一手扶把,一手撐傘騎車。撐傘時,要下車推行。
騎自行車的安全問題是個大問題,在各類交通事故種,自行車事故要佔總事故的一半以上。自行車給人們的交通帶來了便利,自行車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不幸。為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守騎車規范,避免成為自行車的「犧牲品」。
我們每天都要出門,去上學、上班、買菜……。當我們走在馬路上,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有些人問「大熱天不系安全帶行不行?」「賣瓜農用車咋不讓上高速?」
有關人員解釋:熱天上高速也必須系安全帶?一些咨詢的司機說大熱天上高速系安全帶更熱,能不能不系?據統計,發生交通事故後,前排司乘人員如系安全帶可有效減少70%的傷亡。安全帶是為車輛發生意外後專門保護前排乘坐人的生命免受傷害而設計的,能有效地保護前排乘坐人避免二次碰撞。目前天氣炎熱,一些人在行車時圖一時涼快不系安全帶,實際上是對自己的生命不負責任。
賣瓜農用車為啥不讓上高速?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農用運輸車、兩輪摩托車因安全系數低,防護措施差,極易釀成惡性交通事故,所以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孩子是社會未來的接班人,他們能否健康成長,關繫到民族的興衰和社會的進步。育人不僅要進行智力教育,還要進行道德、紀律教育。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從幼兒學生抓起,使學生從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識教育,達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養成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良好習慣,是能達到一代人和一個社會的良好秩序的百年大計。
新學期一開始,為確保學校師生上放學的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校園的教學、生活秩序,與學校一道一方面加強對校園內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大學校「綠色通道」的建設和學校周邊交通環境的整治。以進一步增強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意識,提高他們的自防自護能力,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據了解,每年因各種事故,數以萬計天真無邪的兒童少年死於非命,而因交通意識缺乏和淡薄引發的交通傷亡事故,在中小學生傷亡事故中佔有較大的比例。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牽涉到千萬個家庭的幸福,需要交警、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負責,齊抓共管。
交通法規規定,做到行車安全必須具備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是無牌無證的車輛不能上路,二是年滿18歲並考取了相關駕照才有資格駕駛車輛。然而,交警在上路巡邏執勤時發現,有相當部分的車輛「三證」不齊,一些還不符合法定年齡的學生也騎車上街。看來,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問題任重道遠,如何讓中小學生平平安安上學,高高興興回家呢?
我建議定期或不定期選派民警或教師勸導員在交通復雜的學校門口或路口維持上、放學高峰的交通秩序,保障「綠色通道」安全暢通。同時 將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列入學校管理的內容,每所中小學平時就必須按照驗收考評標准抓工作,並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素質教育督導評估的內容之一。建議小學生上放學實行「排路隊」和戴「小黃帽」的方法,把同路、同方向的學生編排成隊,由教師護送過馬路,保證學生走路安全;在組織學生外出集體活動或組織春、秋遊時,嚴格規范審批手續,把好審批關,堅決制止病車、超載車運送學生,保證學校師生的交通安全。同時,加強了對學校及周邊交通環境的整治,堅決取締校園門口擺攤設點、佔道為市等妨礙學校師生通行的違章行為。為廣大師生創造了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
說了這么多,我想大家應該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了。那麼,就請大家「保護生命,拒絕違章」,珍惜自己的生命吧

D. 列舉10條交通安全常識

1,乘坐公共車輛,應該遵守公共秩序,講究社會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2,橫過道路時,要選擇有人行橫道的地方。

3,穿越馬路,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綠燈行,紅燈停。

4,穿越馬路時,要走直線,不可迂迴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



5,注意夏季行車,駕駛人容易疲勞打瞌睡,因此行車前一定要保證休息,不可勉強行車。

6,夜間行車,視野不如白天開闊,安全系數降低,加之有的駕駛人出車時間過長,會出現頭暈、視覺模糊、注意力不集中等現象,導致對道理兩邊的情況判斷失常,誘發交通事故。

7,遇到信號燈因停電中斷或交通阻塞、路面施工等非常情況時,應當服從交警的指揮。

8,要遵守交通公德,不要在公路上追逐打鬧,不能向行駛中的車輛投擲石子、雜物,不把石頭、磚塊、銳物扔在公路上。

9,橫過道路時不要打電話,打電話分散注意力,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10,不要邊走路邊看書。走路看書會分散注意力,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E. 交通安全常識

一:行走安全常識:指揮燈信號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行;黃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但已進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不準行人、行走、步行外出時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內,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橫過馬路時須走過街天橋 或地下通道,沒有天橋和地下通道的路要仔細觀看兩側,小心行走。

二:乘車須知: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三:交通標線:馬路上,用漆劃的各種各樣顏色線條是「交通標線」。道路中間長長的黃色或白色直線,叫「車道中心線」。它是用來分隔來往車輛,使它們互不幹擾。中心線兩側的白色線,叫「車道分界線」,其中虛線表示可以跨過,實線則反之。它規定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線是「停止線」。紅燈亮時,各種車輛應該停在這條線內。馬路上用白色平等線像斑馬紋那樣的線條組成的長廊就是「人行橫道線」。行人在這里過馬路比較安全。

五:隔離設施:交通隔離設施主要有行人護欄和隔離墩或綠化隔離帶。行人護欄是用來保護行人安全,防止行人橫穿馬路走入車行道和防止車輛駛入人行道的。隔離墩或綠化隔離帶是設在車行道上用來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來往車輛的。希望大家不要跨鑽護欄和隔離墩或綠化隔離帶,走進車行道,否則有被車輛攔倒的危險。

(5)交通安全的小知識擴展閱讀:

交通信號燈: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懸掛著紅、黃、綠、三色交通信號燈,它是不出聲的「交通警」。紅綠燈是國際統一的交通信號燈。紅燈是停止信號,綠燈是通行信號。交叉路口,幾個方向來的車都匯集在這兒,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彎,到底讓誰先走,這就是要聽從紅綠燈指揮。紅燈亮,停或左轉彎,在不礙行人和車輛情況下,允許車輛右轉彎;綠燈亮,准許車輛直行或轉彎;黃燈亮,停在路口停止線或人行橫道線以內,已經繼續通行;黃燈閃爍時,警告車輛注意安全。

人車分流:每當你走馬路,就會看到許多行人的車輛來來往往,川流不息。如果行人和車輛愛怎麼走就怎麼走,那麼就會交叉沖突,發生混亂。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標線」劃出車輛、行人應走的規則:機動車走「機動車道」。在道路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式各樣的交通標志。它們用圖案、符號和文字來表達特定的意思。告訴駕駛員和行人注意附近環境情況。

這些標志對於安全車非常重要,被稱為「永不下崗的交通警」。警告標志「它是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段、減速慢行的標志。禁令標志:它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某種交通行為的標志。指示標志:它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指路標志:它是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輔助標志:它是主標志下,對主標志起輔助說明的標志。我們應該熟悉並愛護這些標志,不能任意損壞或在上面亂塗亂畫,並且自覺遵守這些標志的規定。

F. 交通安全小知識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

G. 交通安全小常識有哪些

(1)外出乘車不要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黑摩的等非客運車輛,不要乘坐超員車輛,預防和減少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

(2)上車前先看清公共汽車是哪一路,因為公共汽車停靠站,往往是幾路公共汽車同一個站台,慌忙上車,容易乘錯車。

(3)待車子停穩後再上車或下車,上車時將書包置於胸前,以免書包被擠掉,或被車門軋住。

(4)上車後不要擠在車門邊,往裡邊走,見空處站穩,並抓住扶手,頭、手、身體不能伸向窗外,否則容易發生傷害事故。

(5)乘車要尊老愛幼講禮貌,見老弱病殘及孕婦要主動讓座。

(6)乘車時不要看書,否則會損害眼睛。

騎車安全

(1)不滿12周歲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騎車。這是交通規則規定的。

(2)不打傘騎車。

(3)不脫手騎車。

(4)不騎車帶人。

(5)不騎「病」車。

(6)不騎快車。

(7)不與機動車搶道。

(8)不平行騎車。

中小學生騎車帶人、闖紅綠燈、並排騎車、逆向騎車、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以及騎自行車打手機、聽MP3等各種交通違規行為,最後還要注意,在惡劣的天氣如雷雨、台風、下雪、或積雪未化、道路結冰等情況下,也不要騎車。

H. 中學生交通安全小常識短一點的有十條

1、認真學習並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爭做遵守交通法規的模範。

2、在道路上行走應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1米內)行走。

3、橫過道路要走人行橫道,遇交通信號燈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則;沒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應注意觀察車輛動態,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通過。

4、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在車行道內坐卧、停留、嬉鬧;不得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5、未滿12周歲的不要駕駛自行車、三輪車;未滿16周歲的不要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滿18周歲的不要駕駛任何類型的機動車。

6、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在右側路邊1.5米范圍內行駛;非機動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並遵守橫穿機動車道下車推行和不得載人的規定。

7、乘坐摩托車應戴安全頭盔、乘坐汽車應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8、不要乘坐無牌、無證以及非法營運的車輛;不要乘坐超載以及酒後駕駛人駕駛的車輛。

9、乘坐公交車應在站台內候車,不得在機動車道內攔乘機動車,車未停穩時不得上下車,不得往窗外拋擲雜物或垃圾,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10、遇突發交通事故時及時向成人求助,並撥打報警電話:110,急救電話:120;遇交通肇事逃逸時要記牢肇事車的號牌、車型、顏色、特徵以及逃逸方向等情況。

(8)交通安全的小知識擴展閱讀

培養安全意識:

1、很難對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但家長的交通安全意識對孩子的交通安全很重要,因為大多情況下孩子是在家長的帶領或囑咐下完成交通的。

2、學校可採取「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如家長接送小孩上下學途中讓小孩來提醒家長遵守交規)來提高家長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

3、從而在生活中形成一種互動,家長和子女互相學習和提醒。在沒有接送孩子上、下學的情況下,家長應知道叮囑哪些事項,告訴孩子們在單獨時要等到與大人或大齡同學一起過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