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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知識大全1992年

發布時間: 2022-07-31 06:10:31

Ⅰ 公民常用法律知識

一、憲法常識
1、什麼是憲法?答: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礎和核心,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公民應當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和義務?答:基本權利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權。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6)人格權。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7)通信自由。(8)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9)勞動就業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10)受教育的權利。(11)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體權利的保護等。基本義務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的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4)依法納稅。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一項基本義務。(5)計劃生育。(6)參加勞動和接受教育。勞動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權利,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二、民法常識
1、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哪幾種?答: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鑒於年齡、智力發育和精神狀況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指具備部分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3)無民事行為能力。指不具備以自己的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設立民事義務的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什麼是訴訟時效?答: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我國民法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2)特別訴訟時效。即部分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它們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產被丟失或者損毀的。(3)最長訴訟時效。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上述三種訴訟時效期間,前兩種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什麼是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答: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或法人違反民事義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民法所應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三、刑法常識
1、怎樣區分違法與犯罪?答:一切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而當違法行為達到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刑法處罰的程度時就構成了犯罪。也就是說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並不一定達到犯罪的程度。
2、什麼是賭博罪?賭博罪與賭博有什麼區別? 答:賭博是一種違法行為。賭博罪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障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賭博罪也是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種。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的區別主要有兩點:①主觀方面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即賭博的人不是為了娛樂和消遣,而是以賭博為手段賺錢獲利;②客觀方面必須有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常業的行為。如開設賭場,提供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而自己從中抽頭漁利;不務正業,嗜賭成癮,經常賭博,以賭博賺錢作為生活的主要來源等都構成賭博罪。3、什麼是窩藏包庇罪? 答: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進行窩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尋找、提供隱匿住所或者為其逃跑、轉移提供錢物、幫助。包庇就是向有關單位提供假證明?以掩蓋其犯罪事實真象,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窩藏包庇的對象必須是觸犯刑律、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窩藏包庇的。構成窩藏包庇罪必須以窩藏人與犯罪分子事先沒有通謀為前提,如果事先有通謀則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Ⅱ 法律小知識。

常用法律小知識
1、如果你被虛假廣告欺騙了,該怎麼辦?
你要及時向工商部門反映情況.你的舉報有時會很好地幫助他們,同時也會好地保護你自己。
2.街頭兜售小紅旗能否用來裝飾房間?
街頭兜售的小國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允許使用的.
3.如果你回家發現被盜,該怎麼辦?
你的第一個任務是馬上報案,然後等待公安人員勘查現場。你千萬不要急著去看家裡丟了什麼東西而貿然闖入,有時候破案的線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壞的蛛絲馬跡中。
4.民間借貸利息受法律保護嗎?
民間借貸關系中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否則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5.打官司該上什麼地方?
民事糾紛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糾紛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刑事案件中的公訴案件(一些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犯罪,如殺人、搶劫等)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查處後交由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自訴案件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
6.作為消費者你享有哪些權利?
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安全權、求償權、參與監督權、接受消費者教育權、建立消費組織的權利。
7.贈品或獎品存在質量問題是否可以要求銷售者維修、調換或者賠償?
當然可以。
8.削價商品實行質量保證嗎?
削價商品依然實行質量保證,當削價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退還,銷售者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9.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加以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消協投訴電話:12315);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如果你被虛假廣告欺騙了,請不要自己在私下怨東怨西,你要及時向工商部門反映情況。不要以為工商部門神通廣大,無所不知。你的舉報有時會很好地幫助他們,同時也會很好地保護你自己。
11、如果你想借錢給別人,就一定要留有借據。正規的借據包括以下內容:借款數額,借款用途、借款利率、還款時間、保證人或見證人。並且雙方簽字畫押,這樣才能免去日後可能出現的麻煩。(訴訟時效為2年)
1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該了解以下幾種案件的收費情況。離婚案件,每件10元至 50元,涉及財產分割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案,每件交納50到100元。財產案件,以爭議金額的百分比交納。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 至 5萬元,按4%交納;5萬元至10萬元,按3%交納;百萬元以上,按0.5%交納。勞動爭議案,每件30元至50元。
13、繼承權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兒別忘了父母遺產有您的一份。
14、如果被從樓上掉下的花盆砸傷,可以把它們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15、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權向所在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16、請律師打官司時要注意哪幾個方面?
答:1、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2、律師代理權要清楚。3、將律師代理費交給律師事務所。4、對律師應講實情。5、對律師的許諾或暗示要有正確的認識。6、對律師的專業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17、機動車轉讓時,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責任終止。
18、買保險時要注意不要寫錯年齡,否則可能會使保險合同無效。
19在哪些情況下,職工發生死亡和負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發1996年266號)第8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內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A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辦法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者自殘;
3、斗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身邊的法律小常識(一)
1、如果被從樓上掉下的花盆砸傷,可以把它們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2、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權向所在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3、如果想保護自己的家或其他財產,一定不要私設電網或設置毒物等,否則等待的將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4、如果您成為被告,又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律師,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5、如果想寫遺囑,一定要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讓人代書,一定要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要簽名,最好委託律師見證並執行遺囑。
6、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將人碰傷,監護人必須承擔醫療費用。
7、繼承權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兒別忘了父母遺產有您的一份。
法律小常識(二)
1.如果你在街頭看到有人兜售小國旗,你一定要知道這種小國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允許使用的。如果你僅僅是想裝飾你的案頭或房間,那麼請你使用鮮花,而不要使用國旗。
2.如果你現在還很年輕,卻很關心年老後的退休金問題,那麼你首先應該關心的是你的單位是否已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將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3.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麼這個孩子當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須充分保證他的一切權利得以實現,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個司法人員,他張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領,並且步步緊逼向你要錢要物非要幫你辦什麼事不可,那麼這個人可能就是冒牌貨,你要當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發現被盜,你的第一個任務是馬上報案,然後等待公安人員勘查現場。你千萬不要急著去看家裡丟了什麼東西而貿然闖入,有時候破案的線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壞的蛛絲馬跡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筆饋贈,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讓你的父母給你寫下字據。因為將來一旦有糾紛,法律可只認證據。
法律小常識(三)
這些招聘行為被禁止:
1.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准(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和崗位除外)。

法律小問號
1、賭債無效
村民朱某、白某等打撲克牌賭博,朱某共計輸給白某5500元,白讓朱打了一張借款欠條。後朱外出打工還錢,而白卻將朱告上法庭。法院經調查取證後駁回白某的起訴,不知內情的人問:白某咋會輸官司?
本案中朱某雖給白某打的是借款欠條,可實質上是一筆「賭債」。《民法通則》第58條關於「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否則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這種借款關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護。
2、犯了罪怎樣才能爭取減輕處罰
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裡,任何人犯了罪,都逃脫不了應有的懲罰,但是,由於犯罪份子對自己所犯罪行採取的態度不同,對他懲罰可能有輕重之分,怎樣才能減輕處罰呢?
一、首先是自首,向公安機關主動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以表明願意認罪服法。
二、帶罪立功,積極揭發檢舉同夥及他人的犯罪事實,為公安機關深挖嚴打提供線索。
三、認真改造,在勞動期間,認真改造,根據本人表現可減刑或假釋。
四、有重大發明和創造,在勞動期間,努力鑽研,取得成果或有重大發明,根據不同情況可減刑或假釋。
3、故意弄臟別人衣服犯法嗎?
有些人認為只有觸犯刑法才是犯法,應該受到處分,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違犯刑法禁止的行為固然是犯法的行為;違犯其他法規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禁止的行為,也是犯法行為,只不過是兩種犯法的性質不同。情況不同,處罰不同。故意弄臟他人衣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當然是犯法行為。
4、什麼是妨害公務罪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防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是妨害公務罪:犯妨害公務罪的視其情節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無照經營本違法 售劣害人更不該
農民劉某無照生產水晶塗料,聲稱保證質量。用戶李某在劉處購790元水晶塗料,用後牆體成塊脫落並崩裂,遂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總計4680元。
本案中劉某無照經營系違法行為。同時他生產的產品質量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理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6、法院判決生效後感到冤枉,可以申訴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書面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確實感到冤枉,還可以申訴。根據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查院提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如確有冤枉,通過申訴將可得到改正。
7、合同的訂立要經過什麼方式?
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的成立必須經過一定的方式,即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兩種。凡合同內容的標的大,或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履行完畢的,以書面方式為宜,以便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有所依據。如果合同內容的標的小,或合同訂立後所立即履行終結的,則可用口頭方式。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如必須用書面或公證形式),則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方為有效。例如買賣房屋的合同,必須經過房產管理機關或農村基層政權機關審查,並須納稅和更換房產售證以後,才能生效。
8、女方虐待婆母,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兒媳虐待年老婆母的行為,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是不允許的。是夫妻感情變化甚至破裂的原因,一旦女方的虐待行為情節惡劣的,男方要求離婚,應當視為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9、家長粗暴干涉兒女婚姻犯不犯法
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刑法中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以刑罰。可以依法起訴,已構成了犯罪。
10、不同民族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婚?
在我國,不同民族的男女是可以結婚的法律對其沒有限制。不同民族男女雙方完全志願要求結婚的,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書。
11、離婚要辦哪些手續?
離婚是男女雙方解除男女婚姻關系的一種手段。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如果男女雙方,其中一方要求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可由街道、單位等組織調解,也可以按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情感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2、對耍流氓的人該怎麼辦?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擾亂公共程序,結伙打架由於情節輕微還不夠刑事處分的,要處十日以下的拘留,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打人罵人或用下流語言和舉動調戲婦女,但不夠刑事處分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不僅如此,對於一貫游手好閑,不務正業,經常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屢教不改的人,既適用治安管理條例處罰外,必要時,經有關機關批准,還可以把他們收容勞動教養。
13、在打官司期間,可以到法院找案件承辦人反映案件情況嗎?
可以,法院是講理的地方,打官司,就是講理講法。事實上,許多人打官司,主要是想討個公道說法,官司贏不贏,不在於判歸自己多少錢,而在於讓法院判明自己沒有違法。如果法院對案件了解不全面,有可能影響法院公正下判,有必要為了使法院公正下判而去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向案件承辦人反映情況,不能直接找承辦人個別談,應當到法院接待室,以一個上訪者的身份填寫上訪登記卡片,由法院的接待人員通知案件承辦人到接待室接待。
14、盜割電話線違法犯罪嗎?
通信線路是國家通訊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國際通訊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4條相關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5、收購贓物 蝕財入獄
有人認為花錢買東西不犯法,甚至見贓物便宜也敢買。殊不知,收購贓物也是違法犯罪行為,要受到法律懲處。
收購贓物的,所購的贓物要依法追繳,情節輕微的,要受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可處以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6、夫妻離婚後債務由誰償還?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對《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7、「冤家路窄」採取武力報復對嗎?
我國刑法規定,嚴禁聚眾打砸搶,因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以傷害罪,殺人罪論處。至於被毀壞的物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資損失的,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要求賠償,因為這種報復行為不僅傷害個人,而且危害社會秩序,如果矛盾雙方都「怨將仇報」,「以牙還牙」,社會秩序的安定就無法維持,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我們奉勸,那些認為冤家路窄採取武力報復的人「此路不通」。
18、為報私仇結伙打架是「正當防衛」嗎?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集體本人或他人的財物,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侵害的人所採取的正當防衛的行為這種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同樣要負刑事責任。
所以,有的人認為自己被別人欺負,為報私仇找人幫忙打仗不是正當防衛,而且是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群體毆斗,這樣下去,只能造成悲慘的結局,雙方都沒有什麼「正當」可言。
19、大法不犯,公檢法對我沒辦法嗎?
這種思想顯然是很危險的。俗話說「小洞不補,大洞吃苦」。許多失足青少年的沉痛教訓說明;由於法制觀念淡薄,平時放鬆思想改造,認為有一點「小毛病、小錯誤」無所謂,結果腦子里的壞思想惡性發展,給壞人可乘之機,以至「小毛病」變成「大毛病」,「小錯誤」釀成了「大錯誤」,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到這時,決不是「公檢法對我沒辦法」而是要繩之以法律了。
20、民事糾紛要具備什麼條件才可以起訴?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起訴的條件:(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1、「告狀」怎麼告法?
通常所說的「告狀」,在法律上叫訴訟。訴訟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如解決財產爭執、遺產繼承、婚姻家庭等案件,除調解外,可直接到人民法院去「告狀」。至於刑事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公、檢、法機關才有權受理,其它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都無權行使這種權力。
22、復婚還要辦理登記手續嗎?
按照《婚姻登記辦法》規定,復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夫妻關系即正式恢復,收回離婚證。
23、結婚後女方必須到男方家生活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把男女雙方結婚說成「男婚女嫁」,認為結婚後,女方理所當然地應在男方家生活,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實際上,雖然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女方到男方家,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這樣做。我國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所以結婚後,與男方家還是女方家共同生活,要由結婚雙方約定,而不能說必須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也不能說必須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24、什麼是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基本自主自願,但一方或一方家長把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的違法行為。
25、什麼是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案件所適用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簡單的民事案件。
特點:1起訴方式簡便;2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3傳喚或通知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4審判組織簡單;5開庭審理程序簡便;6審理期限簡短。
26、什麼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以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給予的法律制裁。
27、何為教唆犯,對教唆犯如何治罪?
教唆犯就是用腐蝕、利誘、挑撥勸說或者其它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罪犯。
對於教唆犯應負的刑事責任,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處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照對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但是,凡教唆不滿十八歲的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8、醉酒後犯法和精神病人犯法同樣對待嗎?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醉酒完全是人為的過量飲酒所致。如某人酒後開車本來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開車又闖禍理應受到法律制裁。這與精神病人犯法情況不同,精神病人由於生理上的疾病,對自己行為失去控制能力,才出現正常人所不應有的行為。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但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不能把醉酒的人和精神病人犯罪同樣對待。
29、異父異母的兄妹可以結婚嗎?
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妹是禁止結婚的,盡管她們與新兄妹有所不同,這是一種半血緣關系,但在血統上是近親。如雙方都有各自不同的親生父母,絲毫沒有血統上的關系,所以是可以結婚的。
30、改嫁媳婦贍養公婆是否可繼承房產?
吳某丈夫死後改嫁他人,可對公婆仍盡贍養義務。兩位老人喪子之後從族人中過繼一子,寫與「繼單」寫明房產歸過繼子劉某。二老死後,劉某夫婦將老人房產變賣獲款5800元,其中3800元支付老人喪葬費及原有債務。吳某得知後向法庭起訴,要求分得部分財產。法院審理後判決劉某付給吳某1000元。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吳某在丈夫死後雖改嫁,但一直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的主張應予以支持。
31、幫騙子隱藏財物有罪嗎?
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臟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的,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以並處或單處罰金,由此可見,幫騙子隱藏財物是有罪的,應以窩臟罪論處。
32、父母對成年子女還有撫養義務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子女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下列情形父母仍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全喪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除上述3種情形以外,父母對成年子女就沒有撫養義務了。
33、和現役軍人訂婚能不能反侮?
我國婚姻法中不要求男女雙方在婚前訂立婚約,因而一般婚約不受法律約束。但人民軍隊擔負保衛祖國、防禦侵略的光榮任務,為使現役軍人不致為婚姻問題而影響擔負保衛祖國的光榮職責,對現役軍人的婚約在處理上應特別慎重。因此,如要解除於現役軍人的婚約,必須通過現役軍人所在單位並徵得本人同意才行。

Ⅲ 求法律知識

(1)甲無民事行為能力
所以(2)(3)均不成立
(4)不知道

2題三個孩子的家長應該賠償,因為他們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監護義務
3題貝貝的肖像權被侵犯了.於某和李某還有某飲料廠成為侵權人

Ⅳ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識有哪些

1到私人診所就醫出現意外,算醫療事故嗎?
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的主體應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私人診所沒有執業許可證,不屬於醫療機構。因此不算是醫療事故。
2 醫院租房給他人行醫,出現事故誰負責?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的設立必須經過注冊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院租房給他人行醫,患者無法確知該門診與醫院的關系。因此醫院應負賠償責任。
3 醫療事故與醫療意外有區別嗎?
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而醫療意外則是指由於患者的特殊體質或者異常病情而發生的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
4 醫院有權拒絕收治危重病人嗎?
我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都明確了對病人的救治義務,醫院不得拒絕對危重病人的急救處置。
5 醫院不準轉院導致患者傷害要賠償嗎?
醫院不準轉院導致患者傷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你在街頭看到有人兜售小國旗,你一定要知道這種小國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允許使用的。如果你僅僅是想裝飾你的案頭或房間,那麼請你使用鮮花,而不要使用國旗。

2.如果你現在還很年輕,卻很關心年老後的退休金問題,那麼你首先應該關心的是你的單位是否已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將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3.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麼這個孩子當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須充分保證他的一切權利得以實現,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個司法人員,他張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領,並且步步緊逼向你要錢要物非要幫你辦什麼事不可,那麼這個人可能就是冒牌貨,你要當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發現被盜,你的第一個任務是馬上報案,然後等待公安人員勘查現場。你千萬不要急著去看家裡丟了什麼東西而貿然闖入,有時候破案的線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壞的蛛絲馬跡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筆饋贈,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讓你的父母給你寫下字據。因為將來一旦有糾紛,法律可只認證據。

法律小常識二

1.如果公安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濫用職權、刑訊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機關的信訪部門。

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該了解以下幾種案件的收費情況。離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繳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案,每件繳納50元到100元。財產案件,以爭議金額的百分比繳納。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萬元,按4%繳納;5萬元至10萬元,按3%繳納;百萬元以上,按0.5%繳納。勞動爭議案,每件30元至50元。

3.如果你面臨著一場因你缺席而判決的對你不利的官司,那麼你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法院傳喚方式不合法,即沒有用傳票,或者傳票沒有依法定方式送達給你,法院送達傳票必須有回證。你以此為理由提出申訴,就可能贏得法院重審此案。

4.如果你是位女性,當你在公共場所受到騷擾時,你要義正詞嚴地大聲抗議。膽怯和忍氣吞聲只能引來更肆無忌憚的騷擾。

法律小常識三

這些招聘行為被禁止:

1.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准(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和崗位除外)。

Ⅳ 誰有關於法律的知識或法規呀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 尊重未成人的人格尊嚴;
(三) 適應未成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 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所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主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離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國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年,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格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人的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斫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得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得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分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分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與法律相關的知識有哪些

法律的基本知識內容如下: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2.法的特徵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同時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簡單的相加。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被稱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一)法的淵源
1.憲法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根據《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准,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4.我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專門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後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決定意義的一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於眾(社會)的一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二)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好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准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准確;(2)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徵。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於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人身。 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體生效的范圍,及法在適用對象、時間和空間三方面的效力范圍。 1.法的對象效力
第一,中國公民、法人好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並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第二,我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好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定者外,一律適用我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
(1)有的法在全國范圍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開始生效的時間: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後經過一段時間生效。法終止生效的時間:一是以新法取代舊法,使舊法終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四是法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范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製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五、法的運行過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好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范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行為。 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的主觀要件,違法的客觀要件。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後果與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的保證。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採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5.法律實施的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3)社會的監督
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六、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一)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於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Ⅶ 法律知識大全資料 法律的相關知識

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2、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3、法律可以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4、截至2019年11月,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

5、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是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6、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Ⅷ 有關法律的小知識

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Ⅸ 中國都有哪些法律

(一)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依照此標准,私法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立財產所有權,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又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這是因為存在既非國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獨立的社會利益。有鑒於此,有人稱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
公法、社會法與私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當代中國法律部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
1.憲法。憲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憲法部門最基本的規范,主要反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樣的規范性文件中。
除了憲法這一主要的、居於主導地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外,憲法部門還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附屬的較低層次的法律。
2.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規定行政管理體制的規范,確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則的規范,規定行政機關活動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規范,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規范等。
我國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較少,主要有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特別行政法方面有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
3.民法。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單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此外還包括一些單行的民事法規,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
4.商法。在明確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商法作為法律部門的地位才為人們所認識。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從表現形式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個法律部門,但民法規定的有關民事關系的很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通用於商法。從這一意義講,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
5.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適應國家宏觀經濟實行間接調控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表現形式包括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有財政、金融和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如預演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等;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社會保障法是調整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法律。這一法律部門的法律包括有關用工制度和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職工參加企業管理、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衛生和勞動安全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保險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和辦法的法律法規等。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這一法律部門的主要規范性文件包括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是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為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主要指對各種自然資源的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等方面的法律。環境保護法是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這一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屬於自然資源法方面的,有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基本的法律部門。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關注的一種法律。刑法這一法律部門中,佔主導地位的規范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也可能規定刑法規范(如文物保護法中有關文物犯罪的准用性條款的內容)。
9.訴訟法。訴訟法,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它從訴訟程序方面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保證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訴訟法這一法律部門中的主要規范性文件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同時。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等法律的內容也大體屬於這個法律部門。

Ⅹ 關於法律的知識

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