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檔案保管的相關知識
1.什麼是檔案?
答:
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
有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2.什麼是檔案工作?
答:
管理檔案和檔案事業的活動。
3.什麼是檔案統計?
答:
對反映和說明檔案及檔案工作現象的數量特徵進行搜
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動。
2. 檔案管理的基本知識
機關檔案的管理:明確有關機關提交相應文件整理、歸檔責任。收集、整理、歸檔日期和移交應與立項准備,檔案應完整、准確、系統性。
1、確定歸檔范圍的原則。
2、確定檔案范圍的依據。
3、對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進行相應鑒別工作。
4、對科技文件材料進行科技的分類、排列、編目和裝訂。
5、將科技文件材料組成案卷,並編目。
6、具備檔案的要求。
3. 無錫人的檔案放在哪裡的
你原來的公司。
如果公司說不在了,估計就是幫你轉到市人才中心了,你可以登錄無錫市人才中心的主頁,輸入你的身份證號碼查詢
如果顯示「入庫」,就是說明你的檔案在人才中心的庫里了。
提取么,只要新錄用你的公司開具一張檔案提取單,敲上章就ok了
4. 人事檔案管理的基本知識
一、人事檔案管理的概念理解: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和提供利用的活動。人事檔案是人事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記述和反映個人經歷和德才表現,以個人為單位組合起來,以備考察的文件材料。
人事檔案主要是由人事、組織、勞資等部門在培養、選拔和使用人員的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是個人經歷、學歷、社會關系、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工作狀況以及獎勵處罰等方面的原始記錄。是個人參與社會方方面面活動的記載和個人自然情況的真實反映。
二、管理制度基本內容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對人事檔案進行有效保管的關鍵。
其基本內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歸檔制度;檢查核對制度;轉遞制度;保衛保密制度;統計制度。
(1)材料歸檔制度。新形成的檔案材料應及時歸檔,歸檔的大體程序是:首先對材料進行鑒別,看其是否符合歸檔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屬性、內容,確定其歸檔的具體位置;再次,在目錄上補登材料名稱及有關內容;最後,將新材料放入檔案。
(2)檢查核對制度。檢查與核對是保證人事檔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檢查的內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對人事檔案材料本身進行檢查,如查看有無霉爛,蟲蛀等,也包括對人事檔案保管的環境進行檢查,如查看庫房門窗是否完好,有無其他存放錯誤等。
檢查核對一般要定期進行。但在下列情況下,也要進行檢查核對:
(1)突發事件之後,如被盜、遺失或水災火災之後:
(2)對有些檔案發生疑問之後,如不能確定某份材料是否丟失。
(3)發現某些損害之後,如發現材料變霉,發現了蟲蛀等。
(4)轉遞制度。轉遞制度是關於檔案轉移投遞的制度。檔案的轉遞一般是由工作調動等原因引起的。
三、人事檔案管理流程舉例
四、其他,可以查閱相關的書籍了解更多
5. 無錫市檔案資料徵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徵集流散在社會上的檔案資料,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無錫市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檔案資料,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文化、宗教等社會活動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電子文件、實物等歷史記錄及與之有關的材料。
本辦法所稱徵集,是指本市各級綜合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將散存、散失的檔案資料收集進檔案館的活動。第三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資料徵集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徵集檔案資料所需經費。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資料徵集工作,指導、監督同級或者下級檔案館的徵集工作,查處徵集中的違法行為。第四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檔案資料的義務,對徵集工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對檔案資料徵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五條徵集檔案資料的范圍:
(一)各歷史時期形成的公務及私人文書,如:公文、信函、布告、契約、家(族)譜、年譜、日記、票據、賬簿等;
(二)各歷史時期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音像資料和實物;
(三)各歷史時期單位和個人自行編制、撰寫的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及地方特色的報紙書刊及文章,如:古籍、史志、文學、藝術作品、風土民俗讀物、行(專)業報刊、資料集等;
(四)記載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文化遺產及各類保護區、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的檔案資料;
(五)本籍或曾經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一定影響人物的檔案資料,包括親筆手稿和信函、筆記、論著、藝術作品、印刷出版物、證書、獎品、音像、實物等;
(六)具有地方代表性的名、特、優產品的檔案資料;
(七)民主黨派、宗教組織、社團組織形成的檔案資料;
(八)本行政區域內獲得省(部)級以上各項榮譽的證書、獎牌等實物;
(九)本級國家機構、組織在政務活動、外事活動或者社會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禮品等實物;
(十)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第六條徵集檔案資料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贈;
(三)接受寄存;
(四)收購;
(五)復制;
(六)其他方式。第七條檔案館可以跨區域或者向境外徵集檔案資料,各檔案館之間在徵集中遇有異議的,應當協商解決。第八條徵集檔案資料,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第九條檔案館在徵集檔案資料時,應當有二人以上徵集人員共同進行,並主動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務的證明文書,供檔案資料所有人核實。
徵集人員應當將徵集到的檔案資料於十日內交檔案館。徵集進館的檔案資料應當及時整理編目、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確保安全。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檔案館捐贈檔案資料。
對向檔案館捐贈重要、珍貴檔案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給予獎勵。接受捐贈具有重要價值的檔案資料,由接受捐贈的地方政府頒發捐贈證書。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將不屬於進館范圍的檔案資料向檔案館提出寄存,檔案館在接到要求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十二條集體、個人所有並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或者不安全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或者征購措施。第十三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對檔案資料採取代為保管措施的,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指定檔案館對該檔案資料予以代為保管,被指定的檔案館應當積極履行保管義務。第十四條屬於集體、個人所有並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所有者可要求檔案館收購。檔案館在接到後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十五條檔案館在徵集檔案資料過程中,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對檔案資料進行鑒定、評估。第十六條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資料有無償利用的權利,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