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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小知識大全

發布時間: 2022-07-17 09:07:52

㈠ 什麼是社會治理

社會治理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以及個人等多種主體通過平等的合作、對話、協商、溝通等方式,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引導和規范,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
從運行意義上,「社會治理」實際是指「治理社會」。或者換言之,所謂「社會治理」,就是特定的治理主體對於社會實施的管理。由「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不僅僅是概念上的變化,而且蘊含著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等多個層面的深刻變革。
社會管理是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管理活動。要形成和保持一定的社會秩序,就必須有一定形式的社會管理。在現代社會中,社會管理地位日益重要。在我們這樣一個有14億人口、經濟社會加快轉型的國家,社會管理任務尤其艱巨而繁重。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營造穩定安全的發展環境。

㈡ 創新社會治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確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社會治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命運共同體,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過程是實現社會善治的過程,政府和社會要各歸其位、各擔其責。要堅持維權和維穩相統一,健全維護群眾利益的機制。善於發揮社會主體積極性,推動形成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局面。

2、加強社會治理基礎制度建設

社會治理現代化中,制度建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學的社會治理理念和實踐經驗只有轉化為普遍適用的制度,才能成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巨大力量。

社會治理的核心是對人的服務管理。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推進守法誠信,既要加強教育,更要強化制度約束,形成守法誠信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心理衛生服務體系,積極開展心理調節疏導工作,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防範和降低社會風險。

3、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

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是我國的特色,也是我國的優勢。面對社會治安新形勢,我們要以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突出治安問題為導向,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水平。

把政府引導和市場力量更好地結合起來,統籌建設大數據、雲計算中心和物聯網等基礎設施,為提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整體效能提供信息化支撐。要善於把運用法治的功能與發揮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和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更好地結合起來,完善社會矛盾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4、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當前,我國公共安全形勢總體是好的。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13億多人口、地域遼闊、發展不均衡的國家,能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推進和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由於國際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當今世界已進入風險社會,我國國內風險因素也日益突出。我們要牢記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加快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

5、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

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們黨治國理政一條重要經驗,是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的大事。我們要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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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社會治理讓人民更幸福

人民安居樂業、國家長治久安,離不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價值取向日趨多元、利益訴求更加多樣,各類矛盾風險交織疊加,給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帶來了新的壓力。如何及時發現、有效應對矛盾風險,如何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繞不過去的問題。

「在國家整體轉型升級的過程中,社會矛盾呈現新的特點、涌現新的類型,只有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突出人民的主體地位,才能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而加強這方面的機制建設,是打造社會治理新格局的關鍵一環。」

要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通過構建充分體現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的完備制度體系,在社會矛盾上做減法,在公平正義上做加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㈢ 社會治理名詞解釋

社會治理是指社會治理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以及個人等多種主體通過平等的合作、對話、協商、溝通等方式,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引導和規范,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



從運行意義上,「社會治理」實際是指「治理社會」。或者換言之,所謂「社會治理」,就是特定的治理主體對於社會實施的管理。由「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不僅僅是概念上的變化,而且蘊含著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等多個層面的深刻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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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和社會管理的關系

1、「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的區別集中在三個方面覆蓋的范圍不同,「社會管理」在實踐中往往被理解為無所不包,涵蓋的領域過於寬泛,在實踐中不容易把握、很難界定;「社會治理」則聚焦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等。

2、「社會治理」相比於「社會管理」,更突出地強調「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的參與」,強調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3、「社會治理」更加強調制度建設,特別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社會治理體系可以說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場、社會三者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與合作方式。

㈣ 什麼是社會管理基本知識

基本內容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打擊,即打擊犯罪活動,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防範,即預防各種違法犯罪和治安案件的發生,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中心環節,也是治本之道。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通過教育可以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識,從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管理,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重要手段,通過科學、高效的管理,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構成一個有目標、有要求、有責任、有獎懲的整體系統。建設,是指加強基層組織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保證。改造,是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和挽救,是根本上減少和消除犯罪的重要環節。

㈤ 社會治理有哪些

社會治理必須強調「過程」。在這里,「過程」的涵義是:社會治理的動態性、發展性和延續性——社會治理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經濟背景下進行的,所以既不能靠制定一套「一刀切」的規章條例,試圖在任何時空條件下都以不變應萬變;同時也不能靠一場「運動式」的大轟大嗡,試圖在短時間內一蹴而就。而這兩者,恰恰是以往「社會管理」的最顯著的特點。
  社會治理必須倡導「調和」。社會本身是一個有自組織能力的有機體,通常處於一個生機勃勃的過程中。所以,不能試圖用某種強力乃至蠻力去「支配」社會。而是要讓社會本身發揮其自我生存、自我發展乃至自我糾錯、自我修復的功能。所以,社會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藝術」,在收放張弛之間拿捏得恰到好處。而以往的社會管理的缺陷,恰恰是過於迷信強制力量。
  社會治理必須兼顧「多元」。社會是由各個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構成的,不同的階層和群體的經濟利益、社會地位和政治訴求都是不一致的。因此,社會治理必須非常重視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不論多數少數,不論強勢弱勢,不論公立民營,共同參與社會治理,共同分享發展成果。而以往的社會管理常常錯把高高在上的施恩賜惠當成了最高境界,而且極具「社會排斥」的色彩。
  社會治理必須注重「互動」。要引導全社會達成利益共識,尤其是針對長期目標的利益共識,就要建立一個適合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框架和社會機制。使多元主體都能夠提出自己的利益訴求,然後在溝通交流、相互妥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社會共識。在行動上,也應該是互動型的,上下配合,同心同德。而以往的社會管理常常是「一言堂」,急功近利,短視而只顧眼前利益

㈥ 社會治理包括哪些內容

社會治理包括(公民社會的成長、公共管理權力的重新分配、政府作用和地位的自我調適等)內容。
社會治理是指社會治理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以及個人等多種主體通過平等的合作、對話、協商、溝通等方式,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引導和規范,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
供參考。

㈦ 社會治理體制包括哪些內容

社會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會組織為促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以及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的過程。 社會管理在廣義上,是由社會成員組成專門機構對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事務進行的統籌管理;在狹義上僅指在特定條件下,由權力部門授權對不能劃歸已有經濟、政治和文化部門管理的公共事務進行的專門管理。

㈧ 社會治理包括哪些方面

社會治理能力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環節,包含了基層治理結構,建立運行機制,制定治理路線等,基層治理要既遵從實際,又要把控大局。
社會治理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的人民群眾的力量,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治安秩序,保障 社會穩定的社會系統工程。
從治理主體來看,體現了對社會治理的認識論升華。人人有責,既包括了每個具體的個人,也包括黨委政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等各類組織化的個體,這些都是社會治理的主體,且明確了各主體的職責分工。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們實行的是政社合一的體制,主要靠政府來承擔一切社會職能。改革開放後,社會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除政府外需要更多的社會主體來分擔社會職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漸培育和發展了一定數量的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相關事務。人人有責,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各治理主體的力量,建設人人有責的社會共同體。首先要轉變傳統的治理理念。把傳統的政府一元治理變為社會協同治理,營造公眾參與的良好氛圍,培養治理主體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及規則意識等。其次要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明確黨在社會治理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明確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找准角色定位,補公共服務及公共危機治理中的「缺位」,防權力運行中的「越位」。要發揮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化解社會矛盾、提供公共服務、保障社會穩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從治理過程來看,體現了對社會治理的方法論升華。人人盡責,旨在運用多種治理手段,充分發揮社會治理各主體形成的合力,是對過去傳統治理方式的改進和升華,目的是更好地發揮各治理主體的作用。人人盡責是在基於個體特殊性優勢的基礎上,更好實現共同治理的良好效果。提升社會治理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

㈨ 社會治理包括哪些方面

社會治理包括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維持社會和諧等方面。
促進社會自治,化解理性經濟人與非理性社會人的矛盾,規范社會行為,監督和監測社會行為的社會效益。
社會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會組織為促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以及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指導、規范、監督和糾正社會失靈的過程。
社會管理由社會成員組成專門機構對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事務進行的統籌管理;在狹義上僅指在特定條件下,由權力部門授權對不能劃歸已有經濟、政治和文化部門管理的公共事務進行的專門管理。
加強民生制度建設,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民生社會管理發展新機制。改善和保障民生問題不僅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行政必須優先實現的基本職能,也是需要社會和個人共同努力才能解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