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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下載猜不透歌詞 2024-11-07 23:19:49

幼兒園校車救知識會議

發布時間: 2022-07-17 01:07:05

⑴ 幼兒園校車安全培訓內容是什麼

幼兒園校車安全培訓內容如下:

(1)學校司機必須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後由後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後勤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准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 通知負責人,並說明原因。

(17)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⑵ 幼兒被遺忘校車中,急救的小知識有哪些

據悉,校車是一個7座咖啡色的小車,而一共一次性也就接送包括欣欣八個孩子,到達學校的時候是八點左右,當時幼兒園的幾個老師包括司機,居然都沒有留意車上是否留有孩子。校車司機、學校領導、當地教育主管部門都得被嚴懲,不僅僅是罰款、賠錢、開除,他們得進監獄,得限制出行,他們簡直是故意殺人!

可每次幼兒被遺忘在校車致死事件,都是司機忘了之後,沒有其他環節補上,其他人都沒注意到少了孩子。考慮到運營成本問題,校車沒有配備跟車教師可以理解,可是,孩子沒到幼兒園,由於寶寶是不能坐副駕駛室,只能做後排坐,這樣來說寶寶不在視野范圍內,相對容易遺忘,家長可以把貴重的東西也同步放後排座,下車拿東西時,不至於把寶寶遺忘在車內。

⑶ 校車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司機如何安全駕駛校車
1、校車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該車輛必須由公安部門定期檢驗合格,還要按交通部門要求進行一年一次的.檢驗。
2、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有關交通法律法規,且持有與准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書。
3、駕車前應當檢驗車況,車況良好才能出車。
4、平時要注意休息,不能疲勞駕車、酒後駕車、超速、超載,長途駕駛時要另配一名駕駛員。
5、行至路口及發現有車輛、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提前減速。行車時注意力集中,不違規操作。
6、行車回校要注意車輛的保養和維修,確保車況良好。
7、遇大風、雨、雪等惡劣天氣,行車時要減速慢行,並開啟危險警示燈、防霧燈、示寬燈,制動時盡量點剎,不要一腳踩死,切忌突然加速、制動或猛打方向。
8、遇到事故或車輛出問題不能開動時,要及時將車內的學生轉移至安全地帶,並按交通法當中的要求,在來車方向放置警示牌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等。
學校管理方面
1、學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租用具備校車許可的車輛,並與相關校車運營企業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校車運營企業、駕駛人、校方的各項責任;還應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2、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3、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4、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5、老師應當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學生不要乘坐超員車,不要搭乘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載客車輛,自覺抵制黑校車、黑車、違法超員車輛,發現違法接送學生的車輛及時向公安交管部門舉報。

⑷ 校車安全會議記錄內容是什麼

校車安全會議記錄內容:

1、幼兒園當中的司機一定要有駕駛證還有健康證明,如果這個司機沒有駕駛證就駕駛汽車回家,出了事故,幼兒園是付不起這份責任的。如果這個司機有冠心病,如果在開車的時候,突發病情怎麼辦。所以,司機要定期的體檢。

2、幼兒園校車司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睡眠狀況,要作息有規律,如果作息沒有規律,萬一開車是精神恍惚是不可以的。

3、幼兒園校車司機在送孩子的過程當中,不應當逗孩子玩耍,應當專心致志的開車,不要分散自己的注意力。

4、在接孩子去幼兒園的時候,司機應當有一份孩子家長的電話號碼,如果孩子不能夠按時的送上車,司機師傅應當給孩子的父母打一個電話,以免耽誤其它的孩子入園。

5、幼兒園校車到站之後,應當停穩之後再讓孩子們下車,不要著急讓孩子們下車。

6、孩子們離園的時候,由於孩子們會比較多。所以,應當有人負責檢查好車子的周圍沒有小孩再讓司機開車,避免司機師傅因為盲區而誤傷孩子。孩子下車時也同樣要注意到這個問題。

⑸ 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上的發言稿

校車安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同志們:

今天在這里召開全校校車駕駛員工作會議,是貫徹落實
國務院和省市縣關於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
次重要會議,更是一次進一步規范學校接送學生車輛、關愛
學生身心健康、保障校車安全的重要會議。曹術清校長和我
都簽訂了安全責任書。我認為這充分體現了我校領導對校車
安全工作的重視。關心我校學生安全方面都有一顆真誠火熱
的心,充分體現了在座的各位駕駛員朋友的社會責任意識和
整體素質。下面,我根據縣校車辦的意見,結合校車安全整
治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幾點看法。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接送學生車
輛安全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教育事業也得
到了健康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特別是今年以來,我校校
車得到較大的改善,安全性進一步提高。全校未發生一起學
校交通安全事故,保持了教育事業平穩發展的態勢。這些成
績的取得,與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在此,我
代表學校董事會和校委以及廣大學生家長向大家表示衷心
的感謝!

二、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全力抓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抓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我們要突出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的重點:

一、是要抓好加強教育這個重點。我校要依法加強對學
生及家長乘車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引導,進一步我校學生交通
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建立健全接送學生乘車安全管理
制度、
學生定點定時上下車制度,
進一步完善校車接送制度。

二、是要抓好校車綜合治理這個重點。我校要與交通部
門積極溝通聯系,明確接送車輛優先的原則。

三、落實責任,齊抓共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
機制

校車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要從根本上杜
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必須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健全安
全工作長效管理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此我向
我校的司機朋友們提幾點要求;

1
、注意路途安全,(解釋;路窄,雨天等)

2
、開關門時要注意學生是否站在門邊,或者是把手放
在門邊,這樣容易出事。下車時要注意後面的來車,一定要
等沒有車時才打開車門。

3
、要對自己的車輛進行定期保養和檢修,發現有問題
須及時將車修復好,車輛不準帶病上路。

4
、要避免開疲勞車,嚴禁酒後駕車,嚴禁超速

⑹ 校車安全會議記錄內容有哪些

1、幼兒園當中的司機一定要有駕駛證還有健康證明,如果這個司機沒有駕駛證就駕駛汽車回家,出了事故,幼兒園是付不起這份責任的。如果這個司機有冠心病,如果在開車的時候,突發病情怎麼辦。所以,司機要定期的體檢。

2、幼兒園校車司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睡眠狀況,要作息有規律,如果作息沒有規律,萬一開車是精神恍惚是不可以的。

3、幼兒園校車司機在送孩子的過程當中,不應當逗孩子玩耍,應當專心致志的開車,不要分散自己的注意力。

4、在接孩子去幼兒園的時候,司機應當有一份孩子家長的電話號碼,如果孩子不能夠按時的送上車,司機師傅應當給孩子的父母打一個電話,以免耽誤其它的孩子入園。

5、幼兒園校車到站之後,應當停穩之後再讓孩子們下車,不要著急讓孩子們下車。

6、孩子們離園的時候,由於孩子們會比較多。所以,應當有人負責檢查好車子的周圍沒有小孩再讓司機開車,避免司機師傅因為盲區而誤傷孩子。孩子下車時也同樣要注意到這個問題。

7、幼兒園的車輛應該注意時刻檢修,保證車輛在行駛過程當中不會出任何的問題。

⑺ 校車安全班會教案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1日08:16 人民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教育行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范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校車服務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建立校車管理台賬,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准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完善校車安全標准。

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第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十二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學校應當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國家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一)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二)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准,並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

(三)裝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

(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機動車查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並發給校車標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提出的校車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等,應當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顧社會車輛通行需求的原則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和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發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校車標牌的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20萬公里;

(二)改變用途不再作為校車使用;

(三)不再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第十八條 禁止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

第十九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第二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到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聘用校車駕駛人的,應當持駕駛人的駕駛證和身體健康證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校車經過的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警告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第二十九條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車抵達或者離開學校,有條件的應當在校園內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校車停靠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一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停靠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第三十三條 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三十七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後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並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第三十八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三十九條 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第四十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聯系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標準的校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校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 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提供無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或者撤換;情節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七條 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者停靠站點停靠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偽造的校車標牌或者他人的校車標牌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校車駕駛人被依法處以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的,終身不得再駕駛校車。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需依法扣車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轉運學生;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校車。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二)使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

(三)對本校所有的校車未按照規定維護,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備;

(四)未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五)對指派的隨車照管人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對民辦學校可以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至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