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著名的12種教育方法,都有著哪樣的特點和好處
11、教導他解決問題
從學會系鞋帶到自己過馬路,每一步都是孩子邁向更獨立的里程碑。當孩子發現他有能力解決面對的問題,就能帶給他們快樂與成就感。當他遇到阻礙時,例如:被玩伴嘲笑或是無法拼好一塊拼圖時,你可有幾個步驟來幫助他:
(1)確認他的問題。
(2)讓他描述他的解決方式。
(3)找出解決問題的步驟。
(4)決定讓他自己解決這個問題或提供一些幫助。
(5)確定他能獲得需要的協助。
12、給他表演的舞台
每個孩子都有特有的天賦,何不給他們機會表現一下?如果他們喜歡說故事,鼓勵他多說故事給你聽。如果他對數字很擅長,帶著他去逛街,讓他幫你挑選價格便宜的東西。當你能欣賞孩子的才能,並表現出你的熱情時,孩子自然會更有自信心。我們身邊的孩子所需要的,不只是衣食無慮的生活環境而已,他們需要大人陪伴他去經歷它的成長過程。
每個家長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成才,所以教育方式真的很重要,如果你想讓自己的孩子更加優秀,那以上12點必須牢記並且做到哦,給孩子一個最完善的教育方式吧,相信你的孩子一定能成為世界上棒的!
『貳』 孔子的教育方法有哪些特點
孔子主張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士」、「君子」。「士」是周代統治階級中的最下層,「君子」是在位者的統稱。所謂「學而優則仕」,即是說學好了就能做官。
孔子很注意對學生性格的了解和培養。他針對弟子不同的性格施於相應的教導。
孔子注重誘導式的啟發教育,而不是要求學生死讀書。他的教育方法,是建立在學生深入思考的基礎上的。
孔子對弟子使用的語言,往往是含蓄而形象,耐於咀嚼。他的循循善誘、觸類旁通的啟發教育在教育史上是有卓越貢獻的。
孔子在當時以博學多能著稱。他的博學是由於「學無常師」,「不恥下問」得來的。他教育學生說:「三人行,必有我師焉。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孔子常常以自己的不斷求知、積極學習的態度來鼓舞弟子。他所謂的「學」主要是指人倫道德的修養和力行方面。他強調「行」的重要,但他也很重視讀書。
『叄』 教育研究方法觀察法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教育研究方法觀察法的主要特點有:
1、目的性
教育觀察是有目的的感知活動,如果沒有明確目的,只能是一般感知,不能稱為觀察研究。一個明確的觀察目的是研究者的行動指向,制約著研究者觀察的前前後後。觀察前,研究者確定觀察任務,觀察要解決什麼問題,怎樣給變數下定義;觀察中,研究者盡量排除無關刺激的干擾,收集能夠回答觀察任務的事實材料。
2、計劃性
觀察研究之前,研究者應根據需要有意識地制定研究計劃,對觀察的對象要有確定的范圍、明確的指標,以求全面地把握觀察對象的各種屬性,即對觀察的時間、對象、范圍、儀器、記錄方法、過程、注意事項、變通方法等都有事先的計劃、安排,保證觀察有計劃地進行。周密的觀察計劃可以使觀察的效率大大提高,增強所獲得資料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3、選擇性
作為有目的、有計劃的觀察研究,由於有明確的觀察任務、觀察目標,不是一般地、隨意地感知作用於我們感官的任何對象,在加上觀察時間和精力的局限,在觀察活動中,研究者必須根據觀察需要去選擇典型的觀察對象。只有做到對觀察對象有所甄別,才能獲得符合觀察需要的有針對性的觀察材料。研究者要從復雜多變的現象中選擇典型對象、時間,以獲得有代表性的材料,才能解決特定問題。
4、自然性
強調在「自然狀態」下,對觀察對象不加任何干預和控制是觀察的最突出特點。與實驗法相比較,被觀察者的行為比較自然。保證觀察的自然性,因而能夠獲得真實可靠的材料,觀察研究中,研究者應努力避免妨礙事件自然發生的一切因素。
5、客觀性 由於在自然狀態下不對觀察對象進行干預和控制,因而能夠保證所觀察資料的客觀性。觀察的客觀性是感性認識上升為正確理性認識的前提。觀察所獲得的事實材料,實質上是研究者對教育現象或過程的一種反映和描述,觀察的客觀真實性將直接影響觀察分析的正確性。
二、教師正確運用觀察法要做到:
1、上課
親自為學生上課,是觀察學生最普遍、最經常、最方便、最理想的觀察途徑。教師與學生面對面的交流,面對面的觀察,獲取信息之准確、豐富是其他途徑不能比的。很多教師已深有體會和備受其益。
2、聽課
聽課的目的是觀察課堂教學中教師教的情況與學生學的情況,可以直接了解教師課堂教學的表現、教師的教學思想和技能;還可以了解學生的學習活動和心理特徵。此外通過聽課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見解了解教師的備課情況。這是教學研究人員或管理人員研究課堂教學改革、評價課堂教學優劣經常採用的途徑。
3、參加有關活動(參與觀察)
如參加學校的各種集體活動,「身臨其境」,考察師生在活動中的表現,了解校風、學風的情況。在參與觀察中,不能讓觀察對象知道和察覺觀察意圖,這樣才能觀察到想要知道的本來面目。
4、實地參觀考察
觀察學校的自然環境、校舍建設、設備儀器和清潔、衛生、紀律制度、校風教風等,並觀察學校教學、生活和管理的各個環節運轉情況,這是參觀學習的外地人員或上級領導者經常採用的途徑。 列席學校各種會議或召開座談會,傾聽學校領導、中層幹部以及班主任、教研組長和學生的發言,觀察會場氣氛和大家的情緒;查看反映學校以前運轉情況的各種資料,如計劃、教案、作業、檔案等,可以了解該校辦學思路、辦學水平、教改情況和團結情況等,這是教育督導人員經常採用的途徑。
5、訪談
與觀察對象訪談,可以直接觀察和了解對象的個性心理特徵、思想傾向、儀表神態以及身體狀況等。訪談包括個別訪談和小組訪談。訪談時研究者要善於察言觀色。
『肆』 《教育法》的基本特徵和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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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本特徵和原則有哪些?
萊斯利蕞薆502 政治 2014-10-19
網路作業幫-是干什麼的呢?讓我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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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物質生活條件.從法的本質上說,教育法所確定的行為規則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它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包括物質生產方式、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並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准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相應的社會關系.統治階級從來都注意使本階級的某些意志通過國家政權上升為法,旨在建立、維護和發展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及經濟政治等各項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應,我國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體現.階級性、國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特徵之一.
2.教育法是為人們提供在教育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規則.
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種社會關系中都有許多規范需要遵循.這些規范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標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圍內發生效力.教育法就是為所有參加教育教學及相關活動的人們的行為提供標准和指明方向.這里的「教育活動」僅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義的活動.其在教育活動中所產生的由教育法來調整的教育關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學校之間的教育內部關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學生、教師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在舉辦、管理、實施以及參與教育的各種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隨著教育教學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展,將會有更多的教育關系需要相關的教育法來調整和規范.
3.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從法的產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政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採取制定、認可、行政、補充和廢止等方式確定其行為規則,它揭示了教育法與國家的必然聯系,而其它社會規范一般都沒有這個特徵.例如,政黨的章程就是由政黨的領導機關制定的,職業道德是該行業中自律形成的規范,他們都不是出自國家.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從法的實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為後盾來保證其實施的.這是教育法與教育政策、職業道德以及各種政治規范等社會規范重要區別.雖然任何一種社會規范都有一定的強制力,但法的強制力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強制力不同,它是以國家政權的名義所表現出來的強制,是以法院、監獄、警察以至軍隊為強制力的後盾.違反了教育法,損害了教育法所確定的學校、教師、學生等方面的權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就要受到國家政權的強制.例如:按照我國《教育法》的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顯然,其它社會規范則不具有國家強制這一特徵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權利和義務為重要內容並具有普遍性、明確性.
從教育法的內容構成角度看,主要由規范性內容和非規范性內容構成,而規范性內容中,權利和義務是其主要內容.教育法就是對教育關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什麼義務進行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享有的九項權利及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第8條規定教師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中規定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應該說,這種權利、義務是具有普遍性、明確性的行為標准.所謂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為某一具體的特定的人提供行為標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復運用,而不是只適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黨、團、工會的章程、紀律雖然都規定其權利和義務,但他們是為該團體、該單位的人提供行為准則,而對其以外的人沒有約束力.所謂明確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體的條文等形式,明確地為人們提供標准,而不像有些社會規范是模糊的、伸縮度很大的.例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我們說教育法都是以明確形式為人們提供行為規范,但這不意味著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條都是如此,有的法條是用來說明其指導思想,基本准則和適用范圍生效日期等,但這些條文的存在並不妨礙法作為明確的社會規范而存在,恰恰說明這些規定,是為更明確的表明法的性質,任務,效力和要求.
原則: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准則,是制定和執行教育法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中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與中國總體法的原則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總體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能違背這些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又應反映教育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總體法的原則來代替.因此,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育法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則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一規定既指明了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性質,又指明了我國教育應當堅持的社會主義方向.
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包含著依法約束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教育法在堅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時,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的高度重視.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優良傳統.教育應當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出貢獻.然而,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只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除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外,人類文化還包括其他國家和民族的優秀文化.這些文化與中華民族文化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教育還要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觀點,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成果,成為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團結奮進的深層文化動因.
『伍』 福祿貝爾的教育方法有什麼特點
福祿貝爾教育方法的特點是教育應當追隨兒童發展之自然,自我活動是兒童教育的原則,游戲是兒童的內在本能,尤其是活動本能因而對兒童的教育,不應加以束縛和壓制。
弗里德里希·威廉·奧古斯特·福祿貝爾是德國教育家,被公認為是19世紀歐洲最重要的幾個教育家之一,也是現代學前教育的鼻祖。福祿貝爾的教育思想與實踐對世界各國幼兒教育的發展起到深遠的影響。
『陸』 教育家孔子的教育方法有什麼特點要4個特點
《子路、曾皙、冉有、公西華侍坐》內容分析與寫作特點:
本文是孔子「因材施教」的範例。通過孔子和四個學生的談話,以言志為線索,寫出了學生們的志趣、性格,表達了孔子的思想、態度。
一、內容分析
課文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第1段)。
這一部分,孔子向學生問志。但孔子沒有直接讓弟子言志,而是先用溫和自謙的話打消學生的顧慮,為他們創造一個輕松、親切、活躍的環境。孔子一出場,就給人以態度和藹、思想明智、胸襟開闊的印象,可見孔子確實是一位高明的老師。
第二部分(「子路率爾」──「吾與點也。」),可分四個層次。
第1個層次(「子路率爾」──「夫子哂之。」):這一層次,寫子路述說己志。孔子見子路不謙讓,所以笑他。既是暗示性的批評,又不傷其自尊。
第2個層次(「求,爾何如?」──「以俟君子。」):這一層次,寫冉有述志。他「長於政事」,認為儒家的最高理想──實現禮治,要等待君子協助才能辦到。
第3個層次(「赤,爾何如」──「願為小相焉。」):這一層次,記述公西華述志。他很重視禮治,年齡雖小,態度卻很謙恭。
第4個層次(「點,爾何如?」──「吾與點也。」):這一層次,寫曾皙述志。孔子對曾皙予以贊揚。
這一部分,是寫子路先回答說,他有治理「千乘之國」的才能。孔子對他的話不以為然,報之一笑。冉有的回答是:自己只有治理方圓幾十里的小國的才能。公西華的回答更為謙遜,他說自己的才能只配做個小司儀官。孔子對冉有和公西華的話都沒有立即表明態度。曾皙表示不願做官,但他所描繪的師生暮春郊遊的美好圖景,正是儒家所嚮往的「禮治」社會的景象,是「禮治」的最高境界,集中而形象地體現了儒家的政治理想。孔子對他的話非常感慨,當即表示贊同。
第三部分(「三子者出」──文末)。
這一部分寫子路、冉有、公西華走後,曾皙向老師探問那三位同學的談話如何。孔子對子路、冉有、公西華所談的志向逐個加以評價。孔子說治理國家要講究禮讓,可是子路的話表現得不謙讓,所以笑他。而對冉有和公西華的謙遜態度是滿意的,尤其是對公西華,從他的才德看,足可勝任一個大司儀官。
孔子是一個偉大的教育家。在本文中,可看出他們師生關系十分融洽、非常平等。他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對每個人的情況了如指掌。即使在日常交談中,也引導學生立志,關心國家政事,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當四個學生述志後,他高屋建瓴地將他們的發言上升到「禮治」,將他們要做的事上升到與治國有關的高度,很有指導意義。
二、寫作特點
1.本文的突出特色是能扣緊每個人的性格特點來記述,五個人的發言都合乎各自的個性、身份、志趣、教養,顯得深刻而生動。
2.全篇以「言志」為中心組織材料,思路清晰,極有層次,不枝不蔓,文意明晰。表現力較強。
3.成功地運用對話和人物動作來塑造人物形象。孔子師生間的對話,將人物的心情語態,精神氣質,都傳神地表現出來,寫得簡練含蓄,生動感人。
『柒』 中國教育方式的普遍特點是什麼
填鴨式教育方法,不管你是否真的知道原理或有實踐0,只要知道如何套公式,死記硬背就行了。
動手能力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分數
應試教育
『捌』 教育的特點
教育在不同時期發展的特點
(一)原始社會的教育(有教育、但無學校教育)
原始社會時期的教育具有以下共同特徵:
1.自發性、廣泛性、無等級性。(原始社會的生產資料是公有的,由此決定了兒童是公有的,也是公育的,教育機會對所有兒童都是均等的;)
2.教育是在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中進行的。(原始社會沒有學校,教育活動融合在生產、生活中;負責教育的是有豐富生產生活經驗的長者,但這些長者還不是從事教育的專職人員;)
3.教育內容簡單,教育方法單一。(教育方法也只限於動作示範與觀察模仿、口耳相傳與耳濡目染。)
(二)古代社會的教育
(1)古代產生了學校,教育成為社會專門職能。教育作為統治階級的工具。
(2)古代學校教育與生產勞動相脫離,具有非生產性。
(3)古代學校教育適應古代經濟與政治的發展,具有階級性;封建社會的學校還具有等級性。
(4)古代學校教育適應古代思想文化的發展,表現出道統性、專制性、刻板性和象徵性。
(5)古代學校教育初步發展。尚未形成復雜的結構體系。
(三)近現代社會的教育
(1)近代教育的特徵
①國家加強了對教育的重視和干預,公立教育崛起;
②初等義務教育的普遍實施(義務教育最早起源於16世紀的德國);
③教育的世俗化;
④重視教育立法,倡導以法治教;
⑤出現了雙軌制;
⑥形成了較系統的近代學校教育制度。
(2)20世紀以後教育的特點
第一,教育的終身化;第二,教育的全民化;第三,教育的民主化;第四,教育的多元化;第五,教育的現代化。
『玖』 教育法的特點主要有
教育法的特點:
1.主體的復雜性。
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持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面。這些活動涉及到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幾乎每個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都是教育法調整的對象,都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多方面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復雜性。
特別應注意的是,作為教育法的主體之一的學生也是公民,學生是屬於特殊群體,處於一個特殊地位,他們由於年齡等原因,其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行為能力(指法關系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之間出現不一致兒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權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因此,對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據。其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即不論其民族、性別、職業、地位等何種差別,也不論其年齡是大是小,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學生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具備權利能力,並不一意味著他能正確運用這種能力,要正確運用權利能力必須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才能在民事活動中維護自己的利益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
2.調整范圍的廣泛性。
(1)從教育對象上看,我國憲法賦予了每個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已經變成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我國的教育體系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以來,每個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多數初中畢業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不同類型教育相互溝通相互銜接,教育部決定從2001年起,取消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年齡和婚否限制,這意味著終身教育體系正在形成。在這些教育活動中,接受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教育和培訓的教育對象,都享有著教育的權利和承擔著相應教育的義務。
(2)從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繫上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伴隨著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入體制、招生就業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諸如:在改革辦學體制、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中,教育機構之間的協作、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聯合辦學,需要界定產權關系,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管理者、教師、學生之間的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委託培養關系;學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系;高等學校融入國家創新體系,科研機構、企業之間基於「產學研」一體,職業學校與企業之間基於「產教結合」而產生的合作關系,金融機構與學生之間的學生貸款關系,國家留學基金組織與公派出國留學或來華留學人員之間的資助留學關系及相應的擔保關系,教育機構與境外組織或個人之間的合作辦學關系,學校科研成果轉化中的風險與利益分配,學校事故中的責任歸屬和賠償主體認定,等等。這些社會關系的調整已遠非計劃經濟條件下僅憑採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決的,這些社會關系有著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復雜的利益體系,充滿著利益矛盾與沖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各種利益關系只能以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調整。這是教育法調整范圍的重要方面。
3.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在:
(1)注重保護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學生。可以說,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保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一致的兒童、少年。對學生錯誤行為的處理主要是採取批評教育的方式。比如對不按時入學或流失的適齡兒童,更主要是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只要他們入學或返校就讀即可,對他們本人並不進行處罰,而是要處罰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
(2)注重保護教師的特殊職業權利。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享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教育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學生發展權、帶薪休假權、進修培訓權等。教師對學生進行正當教育,而學生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果教師有過錯,如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3)注重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教育是國家的公共事業,學校是培養人的主要場所,教育法對之給予特殊的保護。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對違反者,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一般應該從快、從嚴,體現學校正當權益的特殊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