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局哪個部門辦理民辦教學證
民辦學校的登記主管機關
我國負責各類法人登記的機關有三個: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個是民政機關;一個是編制機關。其中,工商機關負責企業法人的登記工作,民政機關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工作,編制機關負責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根據登記機關的職能分工,公益性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應是民政部門。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機關則是工商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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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某縣區級教育相關的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有關法規及辦事流程,您可以參考下
民辦學校(教育機構)變更、終止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辦事規程:
一、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區教育局審批的民辦學校(機構)的變更、終止審批事項
2、承諾時限:
(1)申請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區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不含法定節假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2)民辦學校名稱、辦學層次、類別申請變更的,區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3)民辦學校負責人申請變更的,區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答復。
(4)民辦學校舉辦者申請變更的,區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
二、審批程序
(一)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
1、學校進行財務清算。由學校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學校辦學期間資產、債務、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報告。如果有在校學生,應制定保證學生平穩過渡的安置方案。
2、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的分立或合並,有相應會議紀要並有全體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簽章。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將分立或合並學校的申請、董事會或理事會有關會議紀要、學校清算報告書、學生平穩過渡的安置方案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3、區教育局初審同意,學校按要求填寫「附件2: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機構主辦單位(主辦公民)登記表」(附後)報區教育局。
4、區教育局核准後,學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交區教育局。
5、區教育局在5個工作日內換發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
1、舉辦者提出後,學校進行財務清算。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學校辦學期間資產、債務、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報告。如果有在校學生,應有相應解決方案。
2、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舉辦者的變更,有相應會議紀要並有全體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簽章。
3、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將變更舉辦者的申請、董事會或理事會有關會議紀要、學校清算報告書、學生解決方案報市教育局。
4、區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民辦中小學三個月內、民辦教育機構一個月內答復。
5、區教育局初審同意,學校新董事會或理事會對舉辦者的變更,有相關會議紀要(成員簽章),並且同時提供證明新舉辦者合法身份和經濟能力的材料,如當年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資產評估報告(來源、數額)、近三年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等。
6、新舉辦者提交願意接受原舉辦者對學校、教師、學生所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承諾書,並有相應的公證書。
7、學校按要求填寫下列附件後一並報區教育局:
《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申請表》
《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機構主辦單位(主辦公民)登記表》
《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專職校(院)長(法人代表、負責人)登記表》
8、區教育局核准後,學校帶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交區教育局。
9、區教育局在5個工作日內換發學校辦學許可證。
(三)民辦學校名稱的變更
1、學校舉辦者提出書面申請,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並有會議紀要(簽會章),將申請和會議紀要報區教育局。
2、區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
3、區教育局初審同意,學校按要求填寫《社會力量辦學變更登記表》報區教育局。
4、區教育局同意後,學校帶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交區教育局。
5、區教育局在5個工作日內換發學校辦學許可證。
(四)民辦學校負責人的變更
1、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並有會議紀要(簽會章),將申請和會議紀要報區教育局核准。
2、區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
3、學校按要求填寫「附件3: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專職校(院)長(法人代表、負責人)登記表」(樣表附後)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區教育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學校。
4、董事會或理事會正式任命新的學校負責人,並做好交接工作。
(五)民辦學校辦學層次、類別的變更
1、學校提出申請,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簽章)並報區教育局,其中變更為高等學校的還須報請省教育廳批准。
2、區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含須報請省教育廳批准所需時間)答復。
3、區教育局批准後,學校帶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交區教育局。
4、區教育局在5個工作日內換發學校辦學許可證。
(六)民辦學校辦學的終止
1、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
(1)由學校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學校辦學期間資產、債務、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報告。如果有在校學生,應有妥善安置學生繼續學習的方案。
(2)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的終止辦學,有相應會議紀要並有全體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簽章。
(3)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將終止辦學的申請、董事會或理事會有關會議紀要、學校清算報告書、安置學生方案報區教育局。
(4)按下列順序清償學校財產: ⑴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⑵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⑶償還其他債務。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民辦學校的捐贈財產或者公益信託財產,應該按照捐贈或者公益信託協議的規定,依法繼續用於發展教育事業。
(5)妥善安置學生繼續學習。
(6)區教育局批准學校終止辦學,書面通知學校。
(7)學校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區教育局分別注銷和銷毀。
(8)學校到相關部門注銷非企業法人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等其他登記事項。
2、民辦學校被區教育局依法撤消的,由區教育局組織清算。
3、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辦理機構:
受理窗口: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