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新政策
法律分析:1.依法審批登記。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嚴格執行「先證後照」制度,必須證照齊全才能開展培訓。
2.依法規范。孝賣必須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法制的軌道予以管理。具體就是要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巧明逗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二、明確設置標准
(三)確定設置標准。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准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槐擾,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Ⅱ 教育部課外培訓班政策
教育部指出,「雙減」工作的總體目標分為兩個方面。在校內方面,使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作業布置更加科學合理,學校課後服務基本滿足學生需要,學生學習更好回歸校園。在校外方面,使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全面規范,學科類校外培訓各種亂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訓熱度逐步降溫。一年內使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長相應精力負擔有效減輕,三年內使各項負擔顯著減輕,教育質量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教育滿意度明顯提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Ⅲ 教育機構歸什麼單位管
教育機構屬於教育局工商和教育局聯合管理。如果是涉及職業技能培訓,還姿升需具有勞動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沒有齊備的證照,即可認定為非法辦學。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許執照的機構,非法辦學的,可以到當地教育部門舉報或者工商管理部門。辦學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學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許執照。
一:教育機構定義:
教育機構是指進行各種教育工作的場所和教育管理機關。狹義指各級各類學校。
二:教育機構分類:
1、狹義的教育機構指各級各類學校。
2、廣義的教育機構有很多分類:如:
(1)各種類型和程度的學校(如普通學校和專業學校);
(2)學前教育機構(如托兒所、幼兒園);
(3)校外教育機構(如少年宮、輔導站);
(4)成人教育機構(函授學院、電視大學、廣播大學、成人自學考試站等);
(5)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教育廳、教育局、教育科等);
(6)教育研究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跡亮老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鍵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Ⅳ 一家教育培訓機構需要辦理哪些資質
一家教育培訓機構通常需要辦理三個主要的資質:
首先,辦學許可證。對於學科類培訓機構,如語文、數學、英語、物理等,這類課程由教育部門主管。只有持有辦學許可證的機構才能進行此類培訓,以確保其合法性和規范性。近年來,許多資本湧入學科類培訓機構,導致市場混亂,一些不公平事件頻發,尤其是對貧窮家庭的孩子不利。因此,教育部決定整頓市場,僅允許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機構進行學科類培訓。申請辦學許可證的過程非常嚴格,不僅需要滿足教育部門的規定,還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查,不是簡單的資金就能解決的。
其次,營業執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例如音樂、舞蹈等,這類課程不需要辦學許可證,屬於工商部門管理范疇。只要有正規的營業執照,就可以合法運營。近年來,大量藝術培訓班的興起,很大程度上歸因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不需要辦學許可證。
最後,消防許可證。培訓機構需要確保消防安全,尤其是在場地面積超過300平方米時,可能需要雙通道。低於200平方米的場地可以採用單通道。不同地區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消防改造的成本可能難以估算,有時需要進行大規模改造,有時則只需部分改造或與消防部門建立良好關系即可。
這三個資質的辦理對培訓機構來說至關重要,它們不僅關乎機構的合法性,還直接關繫到學員的安全和權益。因此,培訓機構必須高度重視資質辦理,確保所有資質齊全,以合法、安全地運營。
Ⅳ 教育部培訓機構政策
法律分析: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強化省地(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一、總體要求 (二)基本原則 依法規范。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分類管理。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綜合施策。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又同步改進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後服務能力,強化學校育人主體地位,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務求實效。協同治理。強化省地(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做好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