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師十要十不準十嚴禁
法律分析:
五條禁令:
1. 嚴禁違規收費、向學生征訂或推銷違規教輔資料和學慣用品;
2. 嚴禁酗酒後上班、工作時間打麻將、參與賭博以及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動;
3. 嚴禁在課堂上吸煙、使用通訊工具及會客;
4. 嚴禁考試舞弊;
5. 嚴禁訓斥、諷刺、歧視、侮辱學生及家長,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不準:
1. 不準諷刺、挖苦、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 不準強制學生購買學習輔導資料、向學生推銷商品;
3. 不準指責、訓斥學生家長;
4. 不準在課堂上使用手機或其它通訊工具;
5. 不準酒後上課;
6. 不準兼職從事有償家教或第二職業;
7. 不準空堂、拖堂、無教案上課;
8. 不準讓學生家長或學生代批作業或試卷;
9. 不準向學生或家長索要收受財物、利用職務謀取私利;
10. 不準在上級規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外收取學生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並或埋,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