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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莞接受教育年限證明如何辦理

發布時間: 2025-01-29 18:21:10

Ⅰ 申請入讀小孩教育程度證明原件

非東莞戶籍的孩子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可以在東莞的公立學校就讀。申請對象主要包括:具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擁有東莞市的《廣東省居住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職業及穩定收入來源,且一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

申請小學一年級的孩子必須年滿6周歲,初中一年級的孩子需是小學應屆畢業生。已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子女,不能申請重復入學。若孩子在小學階段的品行綜合評定中被評為不合格,或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則不具備申請入讀公辦初中一年級的資格。

申請地點由各鎮街自行決定。申請辦法是:符合條件的新莞人子女需准備相應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父或母服務地所在的鎮街宣教辦提交申請。宣教辦審核資格後,將接收申請材料並現場填寫受理回執。

錄取辦法則是,宣教辦會將申請材料交相關部門審核並打分。各部門反饋審核結果後,宣教辦統計積分,按照申請人的積分從高到低錄取,並統籌安排到轄區內的公辦學校就讀。

申請材料包括必備資料和積分材料。必備資料有:申請人及其父母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廣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父或母的社保卡原件及復印件(需復印正反面)、計劃生育證明以及申請人家長在我市的固定職業證明。

積分材料則包括文化程度、技術職稱及國家職業資格、在東莞的服務年限、參加社保年限、居住條件、計劃生育、納稅、參加志願者服務、接受教育、加分項目等。

已進行積分入戶信息登記的新莞人子女入學申請辦法略有不同。去年曾到東莞市各鎮街新莞人服務中心進行積分入戶申請並登記信息的新莞人,可選擇兩種方式申請:一是以積分入戶信息為積分依據;二是按《暫行辦法》的有關材料和流程重新申請。

已取得入戶資格但手續正在辦理中的積分入戶人員子女或不願入戶的子女,如需入讀東莞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持家長和小孩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到入戶地所在的宣教辦申請。宣教辦在積分入學名額中安排學位,並統籌安排到鎮街所屬公辦學校就讀。

查詢方法為:各鎮街宣教辦會公示申請人的積分結果,申請人可以查詢積分及排名。如有異議,可到各鎮街宣教辦或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復核。

申請人需認真閱讀《東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暫行辦法》,符合條件的,請准備好申請材料。各申請人可登陸東莞教育網「新莞人入學」專欄,了解新莞人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有關內容和操作說明。相關表格可到當地宣教辦、學校領取,或登陸東莞教育網「新莞人入學」專欄。如有問題,可咨詢東莞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或當地鎮街宣教辦。

Ⅱ 外省小孩到長安鎮上學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外省小孩到長安鎮可以作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上學,需要辦理手續如下: 1、有一年在長安鎮購房或租房合同。 2、長安鎮有一年的營業執照(一年的打工合同證明書)。 3、長安鎮有購一年的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4、有孩子所在的戶口本。 小學,是人們接受最初階段正規教育的學校,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6-12歲為小學適齡兒童,現階段小學階段教育的年限是6年,有些地區仍是5年。小學教育階段後為中學教育階段。

Ⅲ 東莞辦居住證需要哪些證件

1、辦理居住證的證件:需要交驗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屋產權登記證)、勞動合同、連續就讀證明之一等;
2、向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或者當地的便民服務中心等,申請辦理暫住登記,居住達到6個月後,再憑上述證件及暫住登記證明等,向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辦理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為)辦(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