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出台了哪些職業教育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
完善國家職業教育制度體系,構建職業教育國家標准,促進產教融合校企「雙元」育人,堅持知行合一、工學結合,推動校企全面加強深度合作,打造一批高水平實訓基地,多措並舉打造「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多元辦學格局,完善技術技能人才保障政策,加強職業教育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做好改革組織實施工作。
《中國教育現代化2035》
加快發展現代化職業教育,不斷優化職業教育結構與布局。推動職業教育與產業發展有機銜接、深度融合,集中力量建成一批中國特色高水平職業院校和專業。
《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實施方案(2018-2020)》
構建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完善學歷教育與培訓並重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大力推進產教融合,建成一批高水平職業院校及專業。
《關於實施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計劃的意見》
強力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聚焦高端產業和產業高端,重點支持一批優質高職學校和專業群率先發展,引領職業教育服務國家戰略、融入區域發展、促進產業升級。
《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
重點建設培育主動推進製造業轉型升級的優質企業,現代農業、智能製造、高端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葯、節能環保等急需產業領域龍頭企業。優先考慮緊密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技術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動加大人力資本投資、發展潛力大、履行社會責任貢獻突出的企業。
《關於在院校實施「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方案》
從10個左右領域做起,啟動1+X證書制度試點工作。以社會化機制招募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開發若干職業技能等級標准和證書。通過試點,深化教師、教材、教法「三教」改革;促進校企合作,建好用好實訓基地;探索建設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構建過埃及資歷框架。
《高職擴招專項工作實施方案》
高職大規模擴招100萬人,確定2019年各省份高職擴招計劃,重點布局在優質高職院校、區域經濟急需、民生緊缺、就業率高的專業,以及貧困地區。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2021年,持續開展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提高培訓針對實效性,全面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三年來共開展各類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5000萬人次以上。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兩種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開放以來,職業教育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和社會吸引力不斷增強,具備了基本實現現代化的諸多有利條件和良好工作基礎。隨著我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不斷加快,各行各業對技術技能人才的需求越來越緊迫,職業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凸顯。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與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教育強國的要求相比,我國職業教育還存在著體系建設不夠完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有待加強、制度標准不夠健全、企業參與辦學的動力不足、有利於技術技能人才成長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辦學和人才培養質量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到了必須下大力氣抓好的時候。沒有職業教育現代化就沒有教育現代化。為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進一步辦好新時代職業教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制定本實施方案。
㈡ 黨的教育惠民政策
法律分析:
黨的教育惠民政策主要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免費教育工程、建立社會救助體系、實施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㈢ 我國的教育政策及內容
我國的教育政策及內容如下:
一、強化體育課和體育鍛煉,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體魄強健。
二、改善美育教學,提升學生或燃審美和人文素養。
三、努力促進教育公平。 包括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和利用信息化手段擴大優質資源覆蓋面。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㈣ 國家對教育行業的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對教育的扶持政策:1、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對現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2、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3、放寬辦學准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4、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5、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6、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關於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的教育設施不得抵押之規定,可以反向推導出營利性學校的教育設施,含樓宇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教學設備等固定資產是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融資的。該條解決了長期以來關於學校資產究竟是否可以進行抵押融資的法律實務問題,今後凡在各省規定期限內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其資產均可名正言順的抵押給金融機構以獲取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