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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於教育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 2025-01-25 01:34:10

1. 國家對教育的扶持政策

國家對教育的扶持政策:

1、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對現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

2、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3、放寬辦學准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

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4、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5、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6、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

加強規范管理,提高辦學質量,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什麼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教育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2)中央對於教育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199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5條規定,我國現階段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針是國家或政黨在一定歷史階段提出的有關教育工作的總的方向和總指針,是教育基本政策的總概括。

3. 教育法規定誰主管全國教育工作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分為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兩類。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一般稱為教育部,是國家一級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門。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地方政府對教育事業進行組織領導和管理的機構或部門,有的地方叫教委,有的地方叫教育局

(3)中央對於教育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門稱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擔負的主要職責是:

①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教育理論,總結實踐經驗,制訂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行政法規和學制等重要制度,制訂教育事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檢查和組織實施。

②制訂普通教育(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中等師范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體方針、政策等重要規章制度;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基本文件,組織編審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制訂普通學校師資管理的原則、辦法和師資培訓規劃,指導、督促、檢查普通教育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4. 2024年中央對民辦教師的政策有哪些

1. 2024年中央政策著重提升民辦教師待遇,確保其在與學校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後,補償待遇和標准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
2. 民辦學校如與教師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給予補償,保障了教師的合法權益。
3. 政策鼓勵民辦教師長期從教,符合條件的教師可以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增強了教師的職業安全感。
4. 政策明確了不得違法辭退教師的情形,進一步保護了民辦教師的權益。
5. 中央政策關注民辦教師的養老問題,通過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等措施,確保每位民辦教師能享受到應有的養老待遇。
6. 對於因歷史原因未能及時參保的教師,政策提供了補繳相關費用的機會,保障了他們的養老權益。
7. 這些政策的實施將有助於民辦學校提高教學質量,為學生提供更加優質的教育服務。
8. 同時,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入民辦教育行列,為民辦教育注入新的活力與動力。
9. 綜上,中央對民辦教師的政策體現出了對這一群體的關懷與支持,為他們創造更公平、健康的工作環境,激發投身教育事業的熱情與信心。
10. 這些政策的實施將對民辦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