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族教育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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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育是少數民族教育的簡稱。是指對漢族以外的其他55個少數民族實施的教育,是中國整個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015年8月份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依據法律,遵循規律,結合實際,堅定不移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確保少數民族學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能夠熟練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基礎薄弱地區學前教育階段基本普及兩年雙語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全面普及雙語教育。
廣義的民族教育是指對本民族文化的傳承,以及對外來文化引進、消化和吸收的過程;狹義的民族教育則專指對少數民族文化知識的教育。
民族教育
民族教育說到底是「人權」的問題,即平等享受教育的權利問題。同時,民族教育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從更深的層次來說是一個政治問題。中國有56個民族,民族的教育同國家穩定密不可分。民族教育的目的不僅僅是讓少數民族的孩子進入主流社會,而是要通過教育培養大批民族知識群,通過他們來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傳播科學技術知識,傳承民族文化,從而保持邊疆穩定和民族團結。
由於歷史的和現實的種種原因,當前中國的少數民族教育主要有這樣幾個特點:1.各民族的教育發展還很不平衡;2.學校布點較少,課程設置和學制管理不完全統一;3.辦學形式和教學使用的語言文字有差異。
現狀編輯
發展
縱觀中國民族教育幾十年的發展歷程,民族教育法規建設總是落後於民族教育自身的發展。由於民族教育法制的不健全,導致民族教育政策所確定的各項優惠措施難以落實,民族教育發展所需要的各種資源得不到保障。特別是改革開放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
民族教育
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加強及2001 年12 月中國加入WTO,民族教育立法已遠遠不能滿足民族教育發展的需要,這種不相適應的矛盾日顯突出。主要表現在:
表現
第一,民族教育法規體系極不完善,法規層級過低。從現行的民族教育法規來看,大量的為民族教育行政規章及規章性文件,法規很少,至今沒有民族教育單項法,更沒有居於《憲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統領民族教育法規規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規體系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於民族教育法規體系不完善,法規層級過低,必然導致法規剛性不足,從而影響其效力的發揮,很難起到應有的對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進作用。2002 年,國家曾啟動了《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的起草調研工作,擬在行政法規層次對全國少數民族教育中重要的基本的問題做出明確規范,並計劃於「十五」期間頒布實施《少數民族教育條例》。但《少數民族教育條例》至今未能出台。當前,為適應中國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迫切要求有關方面將《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的制訂工作列入緊要工作議事日程,促成其盡快出台。與此同時,著手起草中國少數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數民族教育法》,為它的出台積極創造條件。《少數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訂,將極大地推進中國民族教育法規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使中國民族教育事業盡快走上法制化軌道。
民族教育
第二,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有失偏頗。通過對中國民族教育立法歷史與現狀的考察,我們不難發現,中國民族教育立法比較注重對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特別是進入主流社會的受教育權的保護,而忽視對民族教育在傳承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規范。中國現行民族教育法規很少有關於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內容,這是中國民族教育立法內容的重大缺失,也是中國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的偏頗。這一點,可從中國雙語教學政策的演變中略見一斑。建國初期中國非常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運用,而現階段更多地是關注少數民族學生對漢語的學習和掌握,如規定在使用民族語授課的民族中小學逐步從小學一年級開設漢語課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大綱(試行) 》、《關於在有關省區試行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的通知》等,而有關少數民族學生學習、運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規定,則非常缺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