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主要包括哪些
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間接的,它與國家權力「人」的關系才是直接的,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
自由權是人權的一個基本權利。
1、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自由是相對紀律而言,沒有絕對的自由權,行使自由權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范圍,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1)平等權受教育權哪些是新增內容擴展閱讀:
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意義:
1、有利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2、勤政、廉潔、高效有利於政府取信於民,有利於國家長久治安。
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② 普通法律規定公民的受教育具體權利有哪些
一、 平等權 (2673)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內容有:
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習慣、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無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圍內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二、 政治權利和自由 (851)
(一) 政治權利概念與范圍 (299)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二) 政治權利的保障 (205)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三) 政治權利的內容 (455)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對於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語言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煽動群眾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寧;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誹謗。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規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對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來傳播剝削階級的腐朽思想。我國現在施行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預防制是事前干預的辦法;追懲制是事後發現違法予以追究的辦法。
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連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公民因結社的目的不同而分為營利性結社和非營利性結社,非營利性結社又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各國法律通常對政治性結社予以嚴格限制。1998年10月國務院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就是行使結社自由應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達其意願的重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憲法地位。
①集會自由是公民有為共同的目的,臨時集合在一定場所,討論問題或表達意願的自由。集會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擴展,通過集會可以擴大言論的影響,更好地實現言論自由的影響。集會和結社也不同,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而結社是長期的、持續性的結合,並且具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遊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其強烈意願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公民為了強烈的意願而聚集在一起,以顯示決心和力量的自由。
②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處是它們都是自由表達意願;而不同之處則是表達意願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異。由於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多發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參加或觀看的人數眾多,情緒感染性強,對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與權利。
③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集會遊行示威法》,該法對立法的目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概念和標准;主管機關和具體管理程序和措施,如申請和獲得許可的程序,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時間、行為的規范;以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等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是實現憲法賦予公民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重要依據和法律保障,同時也是對濫用此項自由權利行為的必要限制。
三、 監督權 (923)
監督權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公民根據監督權客體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適宜的方式。
(一) 批評、建議權 (337)
批評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批評建議權的行使有利於反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
(二) 控告、檢舉權 (475)
控告權就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是指公民對於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兩者的區別就在於,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檢舉人一般與事件無直接聯系;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依法處理,而檢舉一般是出於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 申訴權 (286)
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申訴權有訴訟上的申訴權與非訴訟上的申訴權。
(四) 取得國家賠償權 (423)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對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四、 宗教信仰自由 (404)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信仰宗教,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又按宗教信仰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也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
宗教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其本質是與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相對立的。我國憲法之所以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為:①宗教是一種歷史現象,有它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②宗教信仰屬於實現范疇的問題,對待公民的思想認識問題,只能採取民主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決不能強迫命令,粗暴干涉。③宗教的存在具有長期性、國際性、民族性和群眾性的特點。正確處理好宗教問題,對民族的團結、國家的統一和國際間的交往,都有重要意義。
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1999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國家依法打擊邪教組織,有利於保護正常宗教活動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邪教具有反社會、反政府的特徵,其歪理邪說與宗教教義是相對立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五、 人身自由 (789)
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而構成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加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享受其它權利的前提條件。
(一)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90)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體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①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非經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部門執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權的組織和個人,對公民的身體強行搜查,都屬於非法搜查。
(二)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254)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為人所具有的資格。從法律上講就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自主的資格。人格權主要指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人身權等。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48)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非經法律許可,不得隨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察人員需要對被告人及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217)
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隱匿、毀棄、拆閱或者竊聽。
在一定條件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為了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
六、 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469)
(一) 社會經濟權利 (663)
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物質保障。社會經濟權利作為憲法保障的一項內容始於1919年的魏瑪憲法。
1、公民財產權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2、勞動權
勞動權是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勞動權的核心內容,是公民行使勞動權的前提。勞動報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勞動後所獲得的物質補償。
3、勞動者的休息權
休息權是勞動者有休息和修養的權利。休息權是勞動權存在和發展的基矗休息權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權利。
4、物質幫助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物質幫助權是指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一種權利。主要有生育保障權、傷殘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構成。
(二) 文化教育權利 (362)
1、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在教育領域享有的重要權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學等方面教育訓練的權利。它包括公民按能力受教育的權利、享受教育機會的平等、受教育通過不同階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實現。在我國,受教育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2、文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七、 特定主體的權利 (392)
(一) 保障婦女的權利 (232)
憲法第48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權利的保護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二) 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228)
現行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三) 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