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屬於教育懲戒有哪些
法律分析:如學生在課堂教學或學校的日常管理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教師或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1、點名批評;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3、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4、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5、課後教導;6、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7、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8、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9、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10、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11、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12、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一)點名批評;(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五)課後教導;(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宴世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第十條 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晌核肢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氏缺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Ⅱ 體罰懲戒處分是三個不同的概念
法律分析:懲戒:懲治過錯,警戒將來。也指引以為戒,即以過去的失敗作為教訓。
處分: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決定。
體罰:對少年兒童的一種錯誤的教育手段,如罰站、罰跪、鞭打等。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 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