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師降級處分條件
教師若遭受降級處分,主要基於以下幾類行為:一是故意忽視教育教學職責,導致教學工作受損;二是對學生實施體罰且經教育未改正;三是品行不端,侮辱學生,造成惡劣影響。若這些行為觸犯法律,還會面臨刑事責任。降級後,通常在處分期滿後,教師可按照規定程序處理,但恢復原級別通常是不可能的,受處分期間晉升職務和級別都會受到限制,工資晉升也會暫停。
處分的決定過程涉及不同步驟: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由學校提出建議,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則由學校決定後報教育部門備案。降級或撤職處分則由學校提出,教育部門決定並報人事部門備案。至於開除處分,公辦學校同樣由學校提出,教育部門決定並報人事部門備案,而民辦學校或未納入人事編制的教師,學校將決定並解除聘任合同,再報教育部門備案。
以上規定基於《教師處分暫行規定》,具體操作可參考網路中關於降級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