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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考評辦法修改意見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4-11-19 09:15:34

A. 名詞解釋什麼是教育督導的含義及義務

要明了"教育督導",具體地說就是要明了教育督導的職能與任務。教育督導機構是一個職能部門,它的職能並不是單一的,主要包括監督、指導、評估和反饋四個職能。
監督是指上級對下級的監察和督促。
指導是指上級對下級工作方面、工作內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給以具體的指教和引導。
教育評估也稱教育評價,它是一門由本世紀初發展起來的新興教育科學,是當代教育科學研究的三大領域之一。所謂教育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教育目標,利用相應的、現代化的教育統計和教育測量手段,對教育對象進行價值判斷的過程。
反饋在控制論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饋是指一個系統輸出的信息作用於被控對象後所產生的反應,再把這種反應作為信息收回,並對控制系統的信息的再輸出發生影響的過程。
教育督導是根據本國的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和幫助,旨在加強國家對教育事業發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教育督導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它與教育決策和教育執行共同構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內容。
2009年公布的《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在基層督導工作中,有時會對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學校、幼兒園)開展隨機性的督查活動,被稱為隨訪督導。
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是按督導原則和標准,使用科學方法,對教育行政工作和學校工作通過觀察,調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評價,指出成績和缺點,並提出積極的修改意見,使教育工作質量不斷得到提高的活動。
另外定義:指行使督導職權的機構和人員,受本級政府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以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B. 績效管理工作建議及工作分析意見

績效管理工作建議篇一

績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近一年,從上半年的完成上級績效考核情況來看,我局共完成並按時填報、上傳績效管理信息系統任務數10個。已完成未按時填報、上傳績效管理信息系統任務數7個。未完成、未按時完成任務數3個。截止9月15日上級績效亮燈情況:紅燈40個,黃燈1個,綠燈74個,上級績效考評成績125.56分,總分值127.36分。針對以上成績,筆者對我局績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個方面建議:

一、存在問題:

1、認識不夠到位。部分人員認為績效考核工作是件“麻煩事”,或認為績效考核是人教部門的事情,有的甚至認為績效考核會影響日常業務工作,所以對績效考核工作不夠重視;有的只是填報完成情況,未上傳相關依據,應付考核工作。

2、人員操作不熟練。部分同志過於依賴系統上的提醒功能和亮燈功能,認為無提醒或未亮燈就不需要填報,因而滯後了填報期。同時也有個別同志在未出現提醒情況下不知道如何填報。

3、考核系統有待完善。如完成狀態,考評周期為月的任務內容,僅僅顯示第一個月完成狀態,但第二個月未完成狀態未顯示。同時,應該按季申報任務,在填報期未出現亮燈或提示信息。

4、指標設計不完善。如“改革發展-年度專項重點工作-稅收管理改革-實施納稅信用評價和稅收‘黑名單’制度”一項考核內容,計分方式設定為分4月、7月、12月上報,但考評周期卻為年。按年考評周期填報只能進行一次填報,填報提交後無法修改,導致應該定期考核的任務被拖長考核周期,無法實時填報完成情況。

二、對策建議:

1、提高認識,加強責任落實。今年,總局多次召開會議部署落實績效管理工作,在5月28日的全國視頻會議上,王軍局長更指出,20xx年是稅務系統的“績效推進年”。寧波市局更是多次組織工作布置會、培訓會對績效管理工作進行層層部署、傳壓。因此,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績效管理工作的思想認識,消除抵觸情緒、畏懼情緒,克服壓力、困難,推進績效管理工作深入開展。

2、按月通報,提高執行力度。一是月度提醒。根據考核指標任務的完成時間節點、責任部門,每月初對工作任務進行提醒,目的是為了避免各部門因日常事務繁忙導致漏報、遲報等現象。二是月度通報,每月對各科室完成填報情況進行通報,通過橫向比對提高各部門的緊迫感。

3、成果運用,嚴格考評機制。嚴格按照《奉化市地稅系統績效管理考核辦法》,對未按時完成目標任務的,按次按項扣除部門年度考核分。對因個人原因而未及時填報的績效聯絡員,扣除個人績效考核分並取消評先評優的機會。

4、橫向互動,加強指導培訓。通過組織培訓、建立聯絡員QQ群、微信群等多種形式,加強系統操作員的業務培訓,特別是責任意識的督導教育,增強幹部對績效考核系統的操作能力和熟練度。

績效管理工作建議篇二

1、貫徹執行集團公司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工作部署,指導基層團組織開展工作,並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加強團的組織建設,組織團幹部培訓;不定期向集團公司黨委和上級團組織匯報工作。

2、負責集團公司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圍繞黨政的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健康向上的各項活動,加強集團公司青年愛崗敬業教育,引導青年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價值觀。

3、積極開展“青”字型大小系列活動,通過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青年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不斷提高青年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4、開展團系統內的評先評優工作,發掘和培養青年中的優秀人才,做好青年先進典型的培養和宣傳工作,引導青年學習先進、爭當先進,並積極向上級推薦先進典型。

5、完成集團黨政和上級團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績效管理工作建議篇三

我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戰略部署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工作,著力抓好“安全生產年”、“責任落實年”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全市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年安全管理類績效指標全面控制在年初下達的控制范圍。為進一步完善20xx年我市安全管理的績效工作機制,建議如下:

一、強化責任落實、明確部門分工。

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指標包括工傷事故死亡率、火災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農業機械事故死亡率和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五大類。市安監局牽頭負責全市績效管理社會安全類目標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查工作,以及市本級政府指標考核的十萬人工傷事故死亡率數據;市消防支隊負責控制十萬人火災事故死亡率數據採集;市交巡警支隊負責控制十萬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數據採集;市農業局負責控制農業機械事故死亡率數據採集;市海洋和漁業局負責控制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數據採集。因此,建議在由市安監局作為數據採集責任單位基礎上,增加安全管理類數據採集的配合單位如下:市交巡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海洋和漁業局、市農業局等市直單位。

二、關於20xx年績效管理指標的設置。

因為年省政府考核市政府的安全管理指標是:十萬人事故死亡率和億元GDP生產事故安全死亡率。目前我們考核縣(市)區績效管理採用的道路交通、消防火災、工傷事故十萬人死亡率,並且指標分解到縣(市)區的單項指標可能是零指標,例如消防指標,不利於全面考核基層的績效管理工作。建議20xx年參照省政府的做法設置安全生產績效指標為:十萬人事故死亡率和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

X公司績效管理體系已基本建立,考評軟體系統也運行正常,20xx年績效管理工作不建議有大動作的改革,20xx年績效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鞏固已有績效管理推廣成果,某些方面做得更加細化。下文為關於X公司20xx年績效管理工作的八條建議。

20xx年12月份,我們在全公司范圍內組織了一次績效管理工作的意見征詢和調查活動,收集了各部門經理、總監的寶貴建議,現結合我們平時在績效管理工作中的觀察和總結,整理出20xx年績效管理工作八條建議:

一、 績效等級評定比例限制由月度核算改為季度核算

目前部分部門在某些月份評定績效等級時遇到“C等級比較難評定”的問題,一方面可能因部門管理做得不夠細,沒有掌握員工詳細的績效差異情況,另一方面也可能遇到部門當期整體表現相對較好的情況,加上部門人數少,不容易操作。現建議將績效等級評定比例限制由月度核算改為季度核算,給予部門一定的自由空間,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有些部門“做得好都好,做得不好都不好”偏態情形的發生。我們會及時提醒部門月度比例限制執行情況,但季度核算會在該季度最後一個月嚴格兌現,如果出現不能兌現的情況,取消該部門比例限制季度核算的資格,改回月度核算,並向該部門總監問責。

二、評定S、C、D等級時,部門總監應寫總監評語

現行績效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等級由部門總監評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出現有些員工知道自己的績效評定結果,卻不知道為什麼這樣評的情況。部門在進行等級評定前應做好績效溝通,但如果評定前的溝通工作沒做好就會出現這種情況。為了監督部門在績效等級評定時做好績效溝通,現建議強制要求總監要對評為S、C、D等級的員工寫總監評語,這樣一來,員工在考評查詢軟體系統中不僅可以查詢到直屬上級的評語,被評為S、C、D等級時還可以查詢到總監評語。

三、職能部門基本考核一般不得超過100分,額外增加“加減分項”考核

目前有些職能部門考核有大面積出現100分或超過100分的情況,難以完全反映績效的真實情況。一些“出錯次數”、“投訴次數”、“准確率”、“及時性”之類的指標一般不適合設置120%的基準分,建議基本考核(考核表)一般不得超過100分。為了區分工作績效差異,建議額外增加“加減分項”考核,分值10分,考核員工的綜合表現。部門根據員工的實際表現決定是否加減分,加減分應有關鍵事件事實描述作為支撐,激勵員工改進自己的工作。加減分理由可以是較為重要的事件,也可以是平常持續較好的日常表現,比如“連續六個月投訴為0”。

建議產用部門:總經辦、人力行政部、財務部,另也建議品質部產用

四、生產系統部門梳理評分規則,額外增加“加減分項”考核

目前生產系統部門大部分指標均有設置120%的基準分,部分比較合理,現建議梳理評分規則,對公司產出價值樹有重要貢獻的指標才能設置120%的基準分,但是如果長期能達成的指標,也應只設置100%的基準分。

建議生產系統增加“加減分項”考核,主要內容為“跨部門溝通”,當然也可直接設為“成品交貨達成率”或其他公司級指標,分值10分。

建議產用部門:生產部、采購部、PMC部、燈具OEM部

五、技術系統部門考核增加“啟動項目獎勵/鞭策”設置,雙倍於比例限制

當項目開發整體進度和項目成果超過預期時,啟動“項目獎勵”設置,該部門獎勵名額翻倍,享受雙倍的S、A等級名額,C、D等級名額不受限制;當項目開發整體進度嚴重拖延,沒有達成項目預期要求時,啟動“項目鞭策”設置,該部門懲罰名額翻倍,即C(含D)等級名額雙倍,取消S等級名額。“項目獎勵/鞭策”是否啟動、何時啟動由技術系統提出,報總經辦審批,但限定周期一個季度至多啟動項目獎勵一次。

建議產用部門:技術部、研發部、實驗室

六、總監考核改為二級考核,按權重計算系數

建議部門總監考核改為二級考核,副總為第一級考核,佔60%,總經理為第二級考核,佔40%,匯總得分後,系數直接與績效工資掛鉤。

七、評尋績效S級員工”榮譽稱號

員工績效被評為S級,是對員工績效的充分肯定,不僅是1.2倍系數績效工資的物質獎勵,更應該是一種精神層面的獎勵。現建議月度評定的S級員工信息應在部門范圍內公布並宣傳,激勵員工本人也激勵其他團隊成員。同時建議設立“年度績效S級員工”稱號,評選年度S級員工,例如規定年度6次以上月度被評為S級員工可被評為“年度績效S級員工”,給予加薪獎勵,並增加其他形式的獎勵——如在公司宣傳欄和內刊上公開宣傳年度績效S級員工事跡、組織年度績效S級員工旅遊、S級員工與總經理共同進餐,等等。

八、員工反映上司考評時沒有進行溝通面談的,出現一次按1%的系數扣減

目前各部門考核面談的記錄全部保存在績效考評軟體系統中,方便考評者在考評操作時直接記錄,也方便員工自行查詢。被評為C、D等級的員工要求部門填寫紙質檔溝通輔導記錄,記錄由人力行政部作為人事資料進行備檔管理。從去年的跟蹤的情況來看,絕大部門考評者都能認真做好績效面談記錄,面談內容構成了員工考評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有個別考評者沒有做好面談記錄,只用字元代替,建議從今年開始,如果出現員工績效申訴,經調查考評者沒有進行績效面談且考評軟體系統中沒有面談記錄的,每發現一次,按1%的系數扣減考評者績效工資。


C.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權威解讀

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推動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劃(2010-2012年)的全面實施,確保各地認真履行職業教育職責,教育部於2011年底發布了《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各地需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強化督導評估工作。


該辦法出台的背景是,近年來,各地積極推行職業教育發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實現了與普通高中教育規模相當,人才培養和社區服務均有所突破。然而,政策落實、專業建設適應性、辦學條件和教師實踐能力等方面仍有待提升。為此,需要一套科學、合理的評估標准,以評價教育質量,監督辦學行為,引導職業教育健康有序發展。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主要包括宏觀政策、經費投入、辦學條件和水平評估等內容,設計了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標准和調查表,以百分制衡量,細化為多個一級和二級指標。這套辦法借鑒了國際先進經驗,並結合我國職業教育目標和重點,旨在規范辦學,推動教育督導功能的發揮。


評估辦法的制定歷經多方調研、意見徵集和修改,其實施採用自查與實地督導相結合的方式。省級政府需在接到評估通知後進行自查並提交報告,國家教育督導團將進行審核、實地督導,並根據結果給出督導意見。督導結果將直接影響到表彰與問責機制,對表現優秀的地區進行表彰,對職責落實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




(3)教育督導考評辦法修改意見怎麼寫擴展閱讀

教育部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劃(2010-2012年)》的實施,督促各地認真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職責,研究制定了《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

D. 教育督導條例的文件解讀

問:國務院頒布實施《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答:從1977年鄧小平同志提出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我國教育督導工作已經走過了30年的發展歷程,教育督導制度伴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教育的改革發展逐步完善。1995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將教育督導制度列為國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國家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教育督導的職能作用。但是,一直還沒有一個專門的、完整的關於教育督導的法律法規。
頒布實施《條例》有四個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時期。當前我國正處於由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的歷史新階段。新形勢對教育督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需要教育督導發揮更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從法律上進一步確立教育督導的職能,才能從根本上保障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新時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轉變政府行政管理職能。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確立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強國都在加強教育督導。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通過建章立制,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地位和權威,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制度和工作體系。四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教育督導網路,建設了一支近5萬人的專兼結合的教育督導隊伍,構建了「督政」、「督學」和監測三大體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導基本工作制度。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導實踐中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及時將30多年來教育督導理論和實踐的成果進行提升,對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形成國家的法規,提高教育督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才能更好地規范和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
問:《條例》經歷了怎樣的制定過程?
答:《條例》的制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4年開始,教育部就《條例》的框架結構和督導性質、督導體制、督導內容、督導機構的職責、督學的地位等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第二階段,2007年研究起草《條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條例(送審稿)》。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先後兩次徵求了30多個國務院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及一些學校、專家的意見,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第三階段,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教育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修改完善《條例》(草案),並組織專家論證。2011年,國務院有關領導召集教育部、中央編辦、法制辦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草案)》。2012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2012年9月,國務院正式頒布《條例》。
問:《條例》的頒布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條例》是我國首部教育督導法規,標志著教育督導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必將推動教育發展方式和管理模式發生深刻變化。一是有利於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與決策、執行相協調的更為有力的教育督導制度, 推動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改變當前我國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決策、輕落實,重執行、輕監督」的情況。二是有利於加強依法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監督,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所應承擔的教育職責,推動教育的優先發展。三是有利於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實施,督促學校依法辦學,按教育規律辦學,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四是有利於促進教育公平,推動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和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督促當前教育中存在的學前教育資源短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熱」、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等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推動教育健康和諧發展。
問:《條例》做了哪些主要規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制定《條例》是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是為了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是為了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條例》共分5章二十七條,對教育督導適用范圍、教育督導的原則、教育督導機構、督學、教育督導實施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構成了完整規范的體系。有如下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了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在中央是國務院的督導機構,在地方是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為改變當前大多數教育督導機構只是教育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狀況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明確了督導機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強化了教育督導機構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為建立與教育決策、執行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教育行政監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擴大了教育督導的范圍。過去教育督導的范圍主要是基礎教育,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學校。明確把各級各類教育納入督導范圍,督導對象擴展到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實現了全覆蓋。
四是確立了督學地位。國家實行督學制度。這為進一步建立督學資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督學隊伍逐步走向專業化軌道奠定了基礎。
五是規范了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三類,並分別明確了工作重點,確定了嚴格的程序,有利於保證監督的公開、公正和有效。
六是強化了監督問責。督導報告應作為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這就進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有效性。
問:《條例》對督學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隊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監督隊伍,督學是既熟悉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經驗的人員。這是由我國教育督導既「督政」又「督學」的任務決定的。《條例》明確規定了督學的身份、職責、職權、義務,突出了督學在督導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這在國家法規中還是第一次。
一是明確規定配備專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縣以上人民政府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這表明督導機構必須要設專門的行政編制,配備專職督學。同時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督學,這是對現行督學聘任做法的法規認定。
二是明確督學資格條件。《條例》規定了督學應具備的包括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學歷、業務能力、身體條件等在內的6個條件。同時還規定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必須經過教育督導機構考核並合格,才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三是明確督學工作要求。《條例》規定,督學在執行督導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教育規律;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
四是明確督學管理。《條例》使督學既獲得了法律地位和執行公務中的合法權利,也明確了督學應承擔的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並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對督學濫用職權進行處罰。這對於改變督學設置無定編、督學職責不明確的狀況,規范督學行為,提高督學的權威,調動督學的積極性,增強督學隊伍的穩定性,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條例》對教育督導的實施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實施是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好教育督導,才能確保教育督導的客觀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監督的公信力和效果。為此,《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督導事項。教育督導機構主要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校長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是嚴格督導程序。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並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在督導過程中,要徵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同時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向被督導單位進行反饋。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三是建立督導責任區。縣級教育督導的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2次。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導報告和公報制度。督導結束後,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後,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問:如何貫徹落實《條例》?
答: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從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導作為教育基本制度進一步加強建設,把教育督導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導向進一步發揮作用,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探索,狠抓落實。各地各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要以《條例》頒布為契機,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教育督導體系,使教育督導成為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學」、監測體系,推動教育規劃綱要的落實。建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監督、評價制度,推動地方各級政府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發展和管理教育的責任。開展「督學」工作,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適應教育督導全覆蓋的新要求,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制定督導評估標准,開發督導評估工具,改進督導評估方法,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校督導評估體系。加強質量監測,推動教育評價模式改革。探索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科學發展的質量評價體系。運用監測成果,對教育質量進行動態的、科學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長規律、教育管理規律和教育評價規律,為改進教育教學、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加強督導機構和督學隊伍建設,提升教育督導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各地要根據《條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與督導職能相適應的、獨立行使督導職權的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工作需要,增加編制,配足人員。建立督學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以專業化為核心的督學資格標准。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配備督學,努力建設一支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導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導法規和規章制度,規范教育督導工作。各地要依據《條例》,制定和修訂本地教育督導法規。教育督導機構要進一步研究制定督學聘任辦法、督學管理辦法、教育督導工作規程等規章,健全教育督導的法規和工作規范,使各級教育督導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問責機制,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問責機制,將教育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強化限期整改環節,督導活動結束後,要求被督導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對整改情況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對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確保每次督導都行之有效。要定期發布督導評估報告,讓全社會了解教育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並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政府要將教育督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整合資源,建立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教育督導機構為主、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宣傳《條例》的基本內容和重大創新,宣傳教育督導的新成果、新經驗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