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幾周歲的兒童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其上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延至七周歲。義務教育是一項公益事業。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事業單位屬於非營利組織。義務教育是對所有適齡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可以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由國家實施和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章 第十一條規定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義務教育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和機構屬於非營利性組織,義務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具有強制性,這樣能夠保證所有適齡兒童和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由國家統一實施,並由國家予以保障。
Ⅱ 義務教育法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初始階段的法定年齡為
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六周歲兒童應當接受義務教育,但若所在地區不具備條件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