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事糾紛處理程序是什麼
民事糾紛處理程序是:一先行協商,無法協商的,由有關單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糾紛必須先進行仲裁才能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般來講,都是先行協商,無法協商的,由有關單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糾紛必須先進行仲裁才能訴訟。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比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系等引起的糾紛。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給第三者居中評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依法將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交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首先到基層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後定開庭日期送達傳票。然後開庭,現在法院都是以調解為主,因為調解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這樣有助於社會穩定,調解不成的就只能判決了。判決不服的上訴,上訴到中院打二審了。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我國的民事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完備的流程,大家只要遵循流程就會得到解決,趕緊報案,然後調解。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民事糾紛很容易發生,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訴訟的程序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②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要看當事人之間選擇方式進行解決,如果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那麼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狀等。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於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1、 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三、民事糾紛包括什麼
第一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的財產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物糾紛、撫育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解除同居關系(起訴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糾紛、析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金、補助金、保險金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換房糾紛、退出強占公房糾紛、拆除違章建築糾紛、房屋附著(定著)糾紛等。
第三類是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遺贈受領糾紛、分享遺產糾紛、確認喪失繼承權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追還定金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帳務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財產權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物損壞賠償糾紛、追還財產糾紛、違約金糾紛、要求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址糾紛、宅基地附著(定著)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採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木妨害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財物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一類屬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上述十一類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主要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之後人民法院會受理,再選擇時間進行開庭等。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