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外義務教育現狀,誰知道啊
義務教育並不是中國本土產生的教育制度,所謂均衡發展的法律及政策要義,還需要從義務教育的歷史沿革談起。
義務教育的英文是Compulsory Ecation,字面上看就是強迫教育。國際上的一般定義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適齡兒童實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強迫的、免費的學校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瑪邦公布學校法令,規定父母必須送6至12歲兒童少年入學,否則政府將強迫其履行義務,這一法令被公認為世界義務教育的發端。隨著資本主義工商業和現代工業生產方式在全球的發展,各國都開始對青少年進行普遍的、一定程度的教育,以滿足社會對掌握一定文化知識的勞動力和公民的需求。英、法、美等國大多在19世紀中後期開始義務教育立法,實施之初,均為初等普通教育,以後年限逐漸延長,直至中等教育階段。
現代國家通過立法實施義務教育,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做法。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倡議,「每個人均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各國憲法都有涉及教育基本權利的規定。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目前全世界有170多個國家通過立法實施義務教育制度。由於各國情況不同,義務教育法律條文不盡相同,但共同之處是:明確規定義務教育的對象、目的、內容和年限,規定政府在學校設立和管理方面的責任、學校與宗教分離、家長對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經費來源和分配、實行免費及其他補貼措施等。一國要進行義務教育立法,就必須在教育的強制性、免費性、普惠性(也稱無歧視性或普及性)三個方面達成基本共識。
如果政府提供的義務教育差別很大,致使一部分公立學校配置辦學條件和師資水平很高甚至超標准,另外一部分公立學校卻基本條件不能達標,就無法體現普惠性的基本要求,也就背離了義務教育立法原則。所以,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有別於其他教育的帶有根本性的特徵,構成了義務教育制度的一個基本屬性。
經過近百年沿革,各國義務教育在堅持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前提下,已經分化為具有代表性的兩類運作模式。
福利化公立學校均衡發展模式。如歐洲多數國家和阿拉伯國家,政府在社會事業全面福利化的政策框架內,把所有公辦學校費用都包下來,在那裡很難找到私立中小學,有的國家甚至從學前教育到大學都免費。再如日本和韓國,多年實行義務教育「平準化」政策,公立學校不僅通過財政支出全覆蓋,而且城鄉學校建設通常使用同一張圖紙,既沒有薄弱校,也沒有豪華校。日韓的義務教育辦學宗旨是,盡量不在義務教育提供富裕階層歧視其他階層的機會。
公立學校均衡發展兼顧選擇需求模式。如美國,主要體制模式是在保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充分供給前提下,適應不同階層的選擇性需求。美國實行教育分權制,各州義務教育年限略有不同,但除聯邦和州財政專項資助補貼外,主要依靠學區收取專門的教育稅(財產稅),來支付義務教育公立學校費用。由於富人和窮人所繳稅額不同,所得政府補貼也不同,即使富人區學校所得政府補貼少,但納稅額足以支撐質量上好的公立學校。相反,低收入階層聚居區甚至貧民窟的學校雖有政府補貼,但很難聘到高質量教師。有些富人家庭連所居住學區高質量公立學校都不滿意,而把孩子送進高收費私立學校。
其他發展中國家情況大體如此,如印度,在城市既有很好的公立中小學,也有高收費私立學校,但農村學校質量普遍偏低,農村學校正式教師都是公務員待遇,當財政不足時鄉村就沒有足夠的教師或教學點,於是,有的地區村民集資聘請識字青年教孩子學習。也有個別發展中國家,試驗舉辦少量優質公辦校,收取低於私立學校的額外費用,提供的是准精英化教育。
無論是福利化模式,還是兼顧選擇模式,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與促進公平基本政策取向有直接關系。一個比較共同的特點是政府全額負擔公辦學校支出,提供免費程度不同的義務教育,保證基本入學機會公平。同時,部分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的非公共服務留出一定選擇空間,通常是滿足有額外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階層的選擇需求。顯然,不同國家在公共教育資源配置方式上存在著政策價值取向的差異。
『貳』 什麼叫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運用公共資源保障所有適齡兒童接受的教育。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是強制、普遍與免費。凡是適齡兒童都應強制接受教育的義務,並且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還必須是免納學費的。
義務教育起源於德國。宗教領袖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義務教育概念的人。改革勝利後,為使人們都有學習《聖經》的能力,路德頒布了義務教育法。1619年,德國魏瑪公國公布的學校法令規定:父母應送其6~12歲的子女入學,這是最早的義務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國基本完善了義務教育法規。
工業革命後,義務教育發揮著使人們掌握工業知識的任務,義務教育的時間也由最早的3個月至6個月,發展到6年,直至9年。才符合當時科學發展水平和高度以及可以掌握當時工業製造的基本操作。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兩免一補」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兩免一補」
義務的含義包括父母與家庭有使學齡兒童就學的義務,國家有設校興學以使國民享受教育的義務,以及全社會有排除阻礙學齡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種種不良影響的義務。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中,新教國家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廣設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瑪邦公布的學校法令規定,父母應送其6~12歲子女入學,否則政府得強迫其履行義務。此為義務教育的開端。英、法、美等資本主義國家大多在19世紀70年代後實行義務教育。
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有關統計資料,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 ,已有近60個國家實施義務教育法。各國實施義務教育的年限長短,大體是由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初期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以後正式頒行的國家憲法中,都明確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義務教育,即依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為現代生產發展和現代生活所必需,是現代文明的一個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