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學歷教育個稅扣除標準是多少
2022年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詳解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2022年的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加細化與人性化。首先,讓我們聚焦在教育支出上(第八條):納稅人在國內進行學歷或學位提升,每月可享受400元的專項扣除,這一措施鼓勵終身學習,為個人職業發展提供了稅收支持。
在醫療保障方面,第十一條規定了一個重要轉折點。在納稅年度內,如果個人自付的醫保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超過15000元,超出部分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高達80000元的據實扣除。這一調整旨在緩解大額醫療支出對個人財務的壓力,保障公民的健康權益。
這些細致的規定旨在確保稅收政策更加貼近實際,幫助納稅人更好地平衡生活和工作,提升生活質量。讓我們充分利用這些政策,合理規劃個人財務,享受稅收紅利。願這些信息對您的稅務規劃提供有力支持,讓納稅更輕松,生活更美好。
② 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扣稅區別
子女教育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扣除比例不一樣。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扣除方法
可以有兩種扣除方法供納稅人選擇:
(1)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
(2)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③ 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
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
稅收政策變化那麼快,企業不能及時領會理解也是有的,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了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一起看看吧!職工教育經費有哪幾種稅前扣除標准
1、2.5%比例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基礎性政策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除特殊規定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一律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范圍內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2、8%比例
一是高新技術企業。原來只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才可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范圍內稅前扣除,財稅[2015]63號文件將其擴大到全國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這里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職工培訓費用全額扣除
一是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航空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三是核電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第七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例如: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90+10)×2.5%=5(萬元),實際發生4萬元,上年結轉剩餘未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1.5萬元,所以總計5.5萬元,可以稅前扣除5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4=1(萬元),剩餘0.5萬元結轉到以後年度繼續扣除。
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制:
第5行「其中: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適用於按照稅法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比例稅前扣除的納稅人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不包括第6行可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金額;第2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填報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准予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余額;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
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扣除比例與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報;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余額;第6列「累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額」,為第1+3-4列的金額。
要點一: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范圍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等11個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包括以下十一項: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財建〔2006〕317號文件同時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不得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1、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2、對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要點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理解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必須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即:准予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2、超限額的職工教育經費需作納稅調整。即:企業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在工資薪金總額2.5%以內。如果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時,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准予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賬面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超限額的職工教育經費可遞延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規定了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但同時也規定了超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實質上允許稅前全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只不過在扣除時間上遞延到以後各期。
例:某設備製造廠2009年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為60000元,當年實發工資總額為1000000元,則:該廠2009年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為:1000000×2.5%=25000元,超限額的35000元職工教育經費應作如下處理:
(1)調增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扣除。
要點三: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數
在計算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時特別要注意計算基數的確定。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一步明確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要點四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規定,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餘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