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局有行政執法權嗎
法律分析:教育局有行政執法權但是沒有立法權 教育局屬於職權性執法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❷ 教育行政執法的內容是什麼
這是針對行政執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而提出的。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復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范完全約束行政行為,
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
出現了被濫用的事實或出現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後果。本著既能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有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在行政執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則。
(2)教育行政執法的地位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意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各地應根據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全面梳理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事項,明確責任主體、細化任務分工,
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2020年底前,要制定、公示執法事項清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意見》同時提出,建立重大教育違法事項通報制度和重點督辦制度。
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對產生重大影響的教育違法案件進行督查督辦,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執法責任不力、導致發生侵害群眾重大利益的教育違法案件予以通報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