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一名教師在民辦學校中,從受聘上崗、教師管理直至離職存在著一系列法律問題,如果能做到妥善處理,既能維護教師與學校的雙方權益,又能體現民辦學校用人機制的靈活性,穩定優秀的師資。反之則勢必影響到民辦學校教師的穩定,尤其是當學校與教師之間的矛盾如未能很好解決,一旦上升到法律程序,必然會給民辦學校的管理帶來被動局面,最終影響到民辦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但是,由於民辦教育的立法工作相對滯後於民辦教育實踐,20年來,我國一直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民辦學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調整民辦學校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出台,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問題,但仍不能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在此,我們以《民辦教育促進法》為基礎,結合《教育法》、《教師法》、《民法通則》、《勞動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文和精神,從民辦學校教師應聘上崗、解聘離職及聘任期內三個環節來分析教師與學校雙方的法律關系。
一、 教師與學校在應聘和招聘環節中的法律問題
民辦學校教師與學校的合作是一個雙向選擇的結果。而應聘和招聘程序又是雙方合作的首要環節。在此環節上,雙方的行為應具有以下特徵。
1.合法性,在此特指雙方的身份和特定的招聘和應聘行為的合法性。
民辦學校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十、十七、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符合上述規定的辦學機構才是合法的民辦學校,才能依法進行招聘教師等其他教育活動。
教師的合法性體現在:具備《教師法》及《教師資格條例》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才能應聘民辦學校的教師崗位。此外,由於我國教師流動受到很多限制,在此還應要求,應聘的教師首先應保證自己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無瑕疵問題。
2.真實性。它是雙方的合作的誠信基礎。其要求民辦學校應對其在各種招聘場所所發布的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和對應聘者所做出承諾的真實性和實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反之,也要求教師對自己所提供的應聘材料的真實性,所提供證件的有效性予以法律上的保證。
3.契約性。民辦學校與教師雙方一旦確定聘用關系,應以鑒定聘任合同的形式將其固化。此時雙方的聘用關系應完全受到《勞動法》的調整。民辦學校(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所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內容不得於與《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的基本規定及聘用勞動合同的專門規定相違背。由於雙方信息不對稱,學校應保證教師在簽定合同前對學校的與之相關的人事政策及管理制度有詳盡的了解並無疑義。
4.在招聘工作中,民辦學校還應保證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及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民辦學校與教師在解聘離職程序中的法律關系的處理
在民辦學校,教師離職有兩種情況:一是聘用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聘用合同。二是聘用合同期未滿,教師或學校單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第二種情況下,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都意味著雙方合作關系破裂(極少數特殊情況在此可忽略不計),能否妥善地依法處理包含其間的法律問題對於學校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在此有四點探索:
1.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時間是否合法合理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條分別作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情形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的規定。這些規定應完全適用於民辦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用關系。然而由於學校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在學期中途,教師單方向學校提出解除合同,學校在短時間內很難找到合適人選,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的穩定造成較大影響;學校單方解僱教師,此時各個學校人員相對飽和和穩定,也會為教師在短時間內再就業帶來一定影響。因此,針對民辦學校,無論是教師還是學校單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必須合法的時候應考慮其合理性。建議民辦學校與教師雙方在聘用合同中約定,除非重大責任事故和特殊情況,雙方均不得在學期中期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2.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在何種情形下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何種情形下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何種情形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已有明確規定,此也應為民辦學校或教師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理由。此外,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雙方在聘用合同的約定也應成為解除聘用合同的合法理由,尤其是合同中聲明的學校規章制度中的「天條」。其實嚴格意義上講,學校的規章制度也應是學校與教師聘用合同的中必不可少的附件。
3.因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對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是否得到賠償或補償
民辦學校與教師的很多糾紛落腳點都是經濟因素,《合同法》、《勞動法》對一方違約或單方解除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責任作了詳盡規定。對這些規定當無可置疑。然而這些規定對流動的教師卻缺乏相應的約束力,當誠信尚未建立時,怎樣挽回和減少因教師的突然離職而造成的損失,已是民辦學校管理者頗費心思的問題。目前有些民辦學校採取扣壓教師有效證件的做法,雖於法無據,實不得已而為之。解決此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二是通過地區民辦教育行業協會為教師建立誠信檔案,使違約的教師在本區域的民辦學校中喪失再就業的機遇。
4.因離職而造成民辦學校與教師之間的矛盾是否有合理的解決渠道
《教師法》第三十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這可看作是解決民辦學校與教師之間矛盾的渠道之一。而在現實中,面對民辦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作用和實效又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老師願意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來快速有效地解決問題,但一旦介入到司法領域,又涉及到法律成本和法律效率問題,並非教師和學校所認可的理想方式。解決二者矛盾的另一個渠道是借鑒國外私立學校做法,成立行業自律協會來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三、民辦學校和教師在聘用期內的法律地位及權利和義務
民辦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擁有哪些權利?又具有哪些義務?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從廣泛意義上說,民辦學校的教師在法律地位上和公辦學校教師平等,那麼民辦學校教師就應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我國1995年3月頒布的《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根本大法,同樣適用於民辦學校,它在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法》是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教師的專項法律,其中當然包含民辦學校的教師。它對教師的法定含義、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師的權利義務有著明確規定。」
《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這一法律定位同樣適用於我國民辦學校教師的教師群體。
依據《教師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具體規定和相關精神,我國民辦學校教師應享有以下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如下:
1.民辦學校教師的權利
(1)平等權: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行動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2)教育教學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3)學術活動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4)指導評定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5)報酬保障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同時有權要求學校為其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障金;此外在學校終止時,有權獲得補償。(6)管理監督權:教師可以通過選取教職工代表進入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可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7)進修培訓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8)工作條件權:這是為確保教師在正常順利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一項基本權利。學校為每一位教師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條件。教師有權按學校規定領用和消費辦公用品,享受學校提供的工作環境。(9)合法權益保障權:可以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當教師認為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或在學校受到不公正待遇,教師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提出申訴,乃至司法訴訟。(10)拒絕權,即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教師有權拒絕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
2.民辦學校教師的義務
(1)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遵守聘約的義務:聘用合同是聯結民辦學校與教師之間最重要的法律紐帶,教師應嚴格遵守聘用合同,認真履行合同所設定的義務。(3)保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這是在民辦學校從教的基本條件。(4)教育教學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5)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6)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其實質仍是《教師法》中尊重愛護學生和保護學生的義務在民辦教育領域中具體體現。在此提出進一步強調了民辦學校中「學生高於一切」的工作指導原則。(7)提高思想業務水平義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8)尊重家長的義務。牢固樹立優良的服務意識,把家長視為學校的生存發展的有力支持者,與家長建立良好的合作夥伴關系。(9)廉潔從教的義務。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求私利。
在聘用過程中,民辦學校除了負有國家教育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針對上述民辦學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民辦學校享有的權利包括:(1)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制定學校的人事政策和管理規章權利。(2)可根據國家和地方教育方針制訂本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及發展規劃。(3)可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及雙方的聘用合同安排教師的工作崗位。(4)可對教師的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5)依據學校管理規章對教師具有管理權。
與權利相對應,民辦學校應當承擔的義務是:(1)遵守聘約,嚴格履行聘用合同設定的學校義務。(2)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3)為教師提供適宜的工作和生活環境。(4)對教師的勞動進行公平公正地評價和考核。(5)為教師更好地行使權利提供保障
❷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教育改革有幾個方面是值得學習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教育改革有幾個方面是值得學習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 *** 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於全面深化改革進行了頂層設計、科學把握和總體布局。教育改革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先行領域。就全面改革而言,我國正處在從1949年到2049年新中國發展建設的關節點上,正處於從1978年到2049年之間兩個35年的關節點上。中國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正在從戰略追趕進入到區域性跨越的新時期。中國改革開放和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將引領中國教育進一步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今日之中國改革不僅影響中國,也日益影響世界;今日之中國教育改革不僅影響中國教育未來,也日益影響世界教育未來。
緊密結合學習貫徹落實《決定》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
《決定》涉及教育改革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直接論述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內容,二是貫穿於《決定》全文各部分有關教育改革的內容。
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是黨中央惠及民生的重要內容,也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任務。《決定》系統全面闡述了黨和 *** 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戰略部署和重大舉措,為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建設和改革創造了新環境,提出了新任務。
第一,《決定》明確要求,「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和「加強地方 *** 公共服務」,重視公共服務體系的系統設計和整體安排。中央和地方 *** 必須投入更多精力、更多時間和更大財力,提升教育公共服務的質量。
第二,《決定》提出,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擴大教育對內對外開放,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長久任務,需要進一步拓展教育開放領域,提升教育開放水平。
第三,《決定》明確要求,「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依照規定應該開放的一律對社會開放。」需要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要求和鼓勵國家特別是高校中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使用,對社會開放。
第四,《決定》明確提出,「鼓勵社會組織、中資機構等參與孔子學院和海外文化中心建設,承擔人文交流專案」。為了建設文化強國,需要利用更多的社會資本和社會資源,提高建設水平和建設質量,擴大中華文化的世界影響。
第五,《決定》提出,「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完善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構建勞動者終身職業培訓體系」。終身職業培訓體系是《決定》提出的新理念,是對建設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和建設學習型社會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
全面深化改革不僅對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務,還為教育改革發展提供了新機遇。《決定》明確,「對於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和部分承擔國家及區域教育公共服務大專案的地區,有望得到中央財政的更多支援。《決定》提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有望得到中央與地方 *** 更多的財政支援。
緊密結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重點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
為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決定》明確提出:「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 *** 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在提高對於經濟發展巨集觀調控能力的同時,進一步提高 *** 科學管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要在繼續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的同時,推進辦學主體多元化和辦學形式多樣化,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
一要以人為本,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決定》指出,「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群眾首創精神,緊緊依靠人民推動改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改革是一場深刻而艱鉅的社會經濟革命,改革的成功依賴於黨的領導,依賴於人民的參與,依賴於人的全面發展和整體國民素質的持續提高。
二要著眼於中國城鎮化程序,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決定》明確提出,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程序、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教育規劃綱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要將教育發展規劃、布局與城鎮化程序緊密結合,將國家現代化與教育現代化緊密結合,讓廣大農民共享教育現代化成果。
三要著眼於中國人口政策變化,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在人口政策方面,《決定》提出,「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計劃生育政策的變化,將直接影響人口出生率和學齡人口規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適應,提前謀劃,在學校布局、建設和師資培養等方面及早做好准備,做好幼兒園和學校布局規劃及資金安排。
四要適應中國老齡化趨勢,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在老齡人口政策方面,《決定》提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發展老年服務產業。」老齡化是中國經濟社會以及人口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據預測,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中國老年人口教育問題將日益突出,要將老年人納入全民學習、終身學習重要的服務物件,積極發展老年教育。教育規劃綱要提出:「重視老年教育。」2013年9月國務院釋出《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老齡化對於教育改革發展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務。
此外,涉及教育改革的內容還有社會治理、文化建設、生態文明、人民民主、公共安全等領域。總之,《決定》中還有許多與教育直接和間接相關的改革任務,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研究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認真研究,全面領會,逐步擴大教育公共服務的領域和范圍,促進學習型社會建設,實現終身學習全覆蓋,主動服務國家整體改革和發展。
緊密結合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
改革是一項巨集大的系統工程。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必須明確全面深化改革的整體目標,結合國家教育改革整體目標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2010年,教育規劃綱要對2020年前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進行了整體謀劃、科學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教育綜合改革納入國家整體改革頂層設計和巨集偉藍圖,進一步提升了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戰略地位。
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是教育部門及各級各類學校面臨的全新課題。綜合改革主要是指改革的整體性、綜合性和系統性,包括綜合研究改革、系統設計改革、科學組織改革和整體評估改革。一是要對教育領域進行綜合性研究,研究全面改革——包括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和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對教育改革的整體影響、挑戰和機遇,綜合整體研究教育改革的目標、路徑、手段和機制。二是對教育領域改革進行系統設計,結合全面改革的需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需要,系統規劃、整體設計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改革發展。同時,全面加強改革目標機制、動力機制和制約機制的系統設計,以保證改革的連續性和可持續性。三是科學組織中央與地方 *** 各相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利益相關者、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和參與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四是對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教育改革進行整體評估,不斷改進改革思路和策略,提升改革水平,創新改革實踐、理論和模式。
改革是新時期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於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總體部署,內容包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教育公平、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等重要方面,集中體現教育領域以改革促發展、推進公平、提高質量和增強活力的整體思路。《決定》值得高度關注的改革亮點,是未來一個時期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著力點。一是實行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不設重點學校、重點班。二是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制度。三是試行學區制和九年一貫對口招生。四是逐步推進普通高校基於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綜合評價多元錄取機制。五是探索全國統考減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語等科目考試社會化。六是普通高校、高職院校和成人高校之間學分轉換,拓寬終身學習通道。七是委託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健全 *** 購買教育服務制度。八是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行政級別,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這些配套改革,將催生我國未來教育一系列深刻的制度變革。
教育發展和改革需要資源支撐。統計表明,2000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約2562.61億元,2012年約22236.23億元,雖然是2000年的約8.68倍,但是經費結構和撥款機制沒有完全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老年教育、終身教育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等領域尚沒有穩定的財政經費支援,不利於學習型社會建設和人力資源強國建設。
要將貫徹落實《決定》與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緊密結合,將改革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與改革目標緊密聯絡,追求高質量的教育均衡發展和全面發展,努力辦人民滿意的教育,讓每個孩子享有更加公平、更高質量的教育。(作者系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參考:把握改革整體方向深化教育綜合改革
:dyerz./news/view.php?cid=31&id=6459
1、不設重點學校重點班;
2、中考將取消擇校;
3、高中不分文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