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育機構營轉非是什麼意思
教育機構營轉非是把營利屬性改成非營利屬性,使培訓機構真正成為教育生態的有益補充。
學科類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營轉非」資格認定的六個標准,具體如下:
1、在「營轉非」前不再售課,不再招生,不產生新收費;
2、必須向教體局提交「消課計劃」,要求應提盡提並保證數據精準,由教育部門對「消課計劃」進行動態監管;
3、在消課過程中,有家長要求退費要無條件退費,不能產生退費糾紛,不能存在糾紛記錄;
4、要嚴格遵守「雙減」政策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消課(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進行學科類教學,周一至周五,自行安排,時間不得晚於20:30);
5、存量課程預收款存入銀行託管賬戶,要應納盡納,存款金額與「消課計劃」基本匹配;
6、承諾「營轉非」後使用託管銀行下發的二維碼進行收費,費用直接進入託管賬戶進行動態監管。
營轉非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申請新辦學許可。即日起,現有機構可向區教育部門申請新辦學許可,同時交還原辦學許可證,區教育部門按照《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准(暫行)》《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審批,審批通過後頒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2、申請設立新非營利法人。現有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向區民政部門申請設立新非營利法人,區民政部門依法審批登記。新非營利法人依法設立後,按照審批辦學范圍開展學科培訓,同時應依法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履行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3、注銷原辦學許可。區教育部門及時注銷現有機構原辦學許可,並向市場監管部門反饋注銷情況。已注銷辦學許可的營利性機構的法人名稱、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培訓」或「學校」等表示培訓業務特徵字樣(繼續依法從事培訓業務的除外)。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