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特殊教育學校是什麼
特殊教育學校是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青少年實施的義務教育機構。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七類。
(1)教育事業統計調查表中屬於殘疾學生的有哪些擴展閱讀
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制一般為九年一貫制。特殊教育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以及國家推行的盲文、手語。特殊教育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和其它行政工作。
特殊教育學校實行特殊教育,使用一般的或經過特別設計的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學組織形式及教學設備,目的和任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的要求和特殊兒童的教育需要。發展他們的潛能,使他們增長知識、獲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強社會適應能力,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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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基礎信息確認表 殘疾人類型怎麼填
無殘疾。如果有殘疾按殘疾證上內容填。
可以填寫:無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其他殘疾。
殘疾人類型:殘疾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
(3)教育事業統計調查表中屬於殘疾學生的有哪些擴展閱讀: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預計將於2013年秋季學期實現全國聯網並試運行。
該系統將為每名中小學生建立全國唯一的、跟隨一生的學籍編號,從小學一直沿用至研究生教育乃至繼續教育,並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學生轉學、升學等動態跟蹤管理,對解決農村「控輟保學」、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留守學生等教育熱點、難點問題提供有力支撐。
⑷ 特殊教育有哪些分類
一、分類的目的和原則
特殊兒童是社會存在的人,具有人的各種屬性,也具有人類個體之間的差異性。一個特殊兒童可以根據各種特徵把其歸人某一群體,例如按性別、地區、民族、社會地位等分類;也可以按生理或心理發展狀況分類;也可以按受教育年限和程度分類;還可以按醫學診斷的結果分類。
從特殊兒童在人類社會中被區分出來的歷史來分析,主要是人類逐漸認識到殘疾兒童與普通兒童的不同,即認識到了他們的特異性。這些特異性主要是在解剖、生理和心理發展上的較大差異:或者是極大高於、或者是極大低於多數兒童的發展水平;或者是器官上有明顯的異常(包括感覺器官或肢體等器官)。這些特異性使人們逐漸認識並區別對待了特殊兒童。
對特殊兒童的分類工作要服從於分類的目的。那麼分類的目的是什麼呢?分類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了解每一類特殊兒童的特殊性,必須更好地根據各類特殊兒童的特點培養、教育他們,使他們健康成長,盡快、盡多地與普通兒童一起成長為社會上平等的勞動者和主人。簡單說,是為了更有效地進行教育工作。
明確了分類目的就可以排除按特殊兒童性別等屬性的分類。當然,我們不否定為了科學研究或某些工作可以對全體或某一類特殊兒童按性別分類或比較。.
分類的最基本的根據和原則是按照特殊兒童的醫學分類來分類。醫學上的診斷是特殊教育分類的基礎,也是其心理發展特異性的生理和病理基礎。醫學診斷出的同類兒童有其基本上共同的臨床症狀,解剖、病理或生理基礎,在這些基礎上產生了該類兒童認識活動或個性的共同特點。例如診斷為先天全聾的一類兒童,他們的聽力損失使他們不能通過自然途徑學會說話,不早期干預他們就變成啞童,他們的視覺就要起更大的作用。言語不能及時獲得給他們帶來一系列共同的心理特點。特殊教育就是要根據這些特點,採取相應的措施和方法,給予他們特殊的幫助,使他們也能全面地發展。醫生診斷出的殘疾是有殘疾的特殊兒童發展中的第一性缺陷,是他們發展中其他缺陷產生的原因和物質基礎。第一性缺陷造成的很多問題恰恰是教育應該解決的問題,是應該給予殘疾兒童幫助的方面。因此,指出兒童心理和學習特點的醫學診斷是特殊兒童分類的基本原則。
同時有幾種殘疾的兒童可以單獨分為一類,醫生診斷為多重(或綜合)殘疾,也可以由醫生按一種主要影響的殘疾分類。
當然,從教育工作的需要或者從醫療康復的需要還可以用上述基本原則之外的原則來劃分或者在按上述原則分類之後再劃分為兩類。例如按殘疾兒童的主要殘疾發生的時間分為先天和後天兩類;先天中又可分為遺傳性和孕期非遺傳性;後天又可分為產程期間和產後期間造成的殘疾。因為致殘時間對兒.童的心理發展和教育有很重要的影響。出生時就失明或失聽的兒童與四五歲失明或失聽的兒童在認識外部世界的經驗、途徑上,在言語的發展上有不同的特點,教育上的要求也不全相同。
各類殘疾還可以按程度劃分,可以把全部殘疾或一類(或二、三類殘疾)按輕度、中度、重度(或增加極重度)分類。對同一程度的殘疾兒童可以採取某些共同的教育方式或措施。對同一類、同一程度的殘疾兒童採用的教育方式或措施中就會有更多的共性。
各類殘疾還可以按病因分類。類似病因造成的殘疾常表現出類似的症狀,有某些共同的特點,這又是教育工作的依據之一。
在考慮醫學診斷這個基本分類原則時,還應注意到與此相關的殘疾發生的時間、程度和原因,這些也是我們對殘疾兒童進行特殊教育時必須了解的基本情況。
二、特殊兒童的分類
各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由各個部門或專家對特殊兒童的分類不盡相同。有一些國家由法律加以規定,有一些國家則由學術界加以統一。
美國網路全書第九卷「教育」條目(1980年版,P.693)中的特殊兒童教育(The Ecation of Exceptional Children)中對特殊兒童的定義是:「在智力、感官、情緒、身體、舉動或表達能為上與正常情況有較大差距的兒童」。根據這個定義,把特殊兒童分為:
天才(Gifted)
智力落後(Mentally Retarded)
身體和感官缺陷(Physicaly and Sensor「ly Handicapped)(包括視覺障礙Visually Handicapped,分為盲Blind和低視力Partially Sighted;聽覺障礙Aurally Handicapped,又分為聾Deaf和重聽Hard -of - Hearing)
畸形和其他健康缺陷(Orthopedic and Other Health Problems)
言語障礙(Speech Handicapped)
行為異常(Behavioral deviations)(包括行為混亂Behavioral Disorders,非機體原因言語障礙Non - physical Speech Handicapped)
學習障礙(Learning Disabilities)
1975年美國通過的聯邦法令PL94 --142《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 (《The E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中把狹義的特殊兒童,即障礙兒童分為11類:
(一)智力落後(Mentally Retarded)
(二)重聽(Hard -of—Hearing)
(三)聾(Deaf)
(四)言語缺陷(Speech Impaired)
(五)視覺障礙(Visually Handicapped)
(六)情感嚴重紊亂(Seriously Emotionally Disturbed)
(七)畸形損害(Orthopedially Impaired)
(八)其他健康損害(Other Health Impaired)
(九)聾盲(Deaf—Blind)
(十)多種障礙(Multihandicapped)
(十一)特殊學習障礙(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y)
這個分類中把聾和重聽,把聾盲和多種障礙單獨分類,這是對重聽和聾盲兩種殘疾兒童的特點給以足夠重視,列為單獨的特殊教育服務對象。不過,對法律規定的這些分類在美國的各州執行起來不全相同,同一類殘疾兒童使用的術語也不統一。
80年代以來,隨著美國特殊教育的發展,在特殊兒童的分類上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觀點。一種是「取消分類」的觀點,即不要把殘疾兒童分類。這類觀點的支持者認為,在美國讓很多殘疾兒童和普通兒童在一個學校、一個班級內學習,使殘疾兒童「回歸主流」,分類會給殘疾兒童貼上「有害的標簽」。另一種是「交叉分類」(Cross - Category),由美國猶他大學的M.L.Hardman等在《人類的特異性》(《Human Exceptionality》)中提出。主要點是不以殘疾種類分類,而以殘疾的程度分類。例如,不再區分學習障礙和行為障礙,而分為輕度學習和行為障礙,中度學習和行為障礙,重度/極重度學習多種障礙,把每種程度的障礙兒童放在一起進行教育。
日本在1970年《身心障礙者對策基本法》(昭和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律第八四號),1975年《學校教育法》(最後修正為昭和五十年法律第五五號)中規定了特殊教育的對象是(1)視覺障礙(包括盲和弱視)兒童; (2)聽覺障礙兒童(包括聾和重聽);(3)智力落後兒童(日本稱做「精神薄弱」);(4)肢體缺陷兒童;(5)病弱兒童;(6)精神、情緒障礙兒童;(7)言語障礙兒童;(8)重復障礙兒童,共8種。這是狹義的特殊兒童概念,共分為8類。
前蘇聯在1919年12月由列寧簽署的一個決議中指出了下列殘疾兒童的類別,即:神經和精神病兒童、智力落後兒童、身體缺陷兒童(包括聾啞、盲、肢體殘疾)。在以後的實踐中特殊兒童的分類有所變化。30年代在普及殘疾少年兒童初等義務教育的法令中規定了5類兒童:聾童、盲童、肢體殘疾兒童、智力落後兒童和言語障礙兒童。80年代其特殊教育對象是:
1.聽覺缺陷兒童包括聾、重聽或弱聽、晚聾;
2.視覺缺陷兒童,包括盲和弱視。
3.支撐一運動器官缺陷兒童,包括小兒麻痹和腦癱後遺症兒童
4.言語缺陷兒童;
5.心理發展遲滯兒童;
6.智力落後兒童;
7. 身心發展多種損害兒童,包括盲聾兒童、
盲智力落後兒童、聾智力落後兒童等。
有一些應屬衛生部門負責的兒童,如患有精神病的兒童、需治療和休養的病弱兒童不包括在教育部門所規定的特殊兒童范圍之內。
1981年英國的教育法中取消了其傳統的對殘疾兒童的分類,即不再分為盲、聾、弱智、肢殘等類,而使用了更廣泛的一個概念,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cational needs)。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是:「如果一個兒童有學習困難而需要特殊教育設施,那麼就說這個兒童有特殊教育需要。」這里既包括了感覺、運動器官缺陷和心理發展、智力缺陷等殘疾兒童,又包括有某些暫時的、經過環境和教育條件改變就可克服的困難,而單純的語言困難不包括在這個范圍內。據1991年英國推算,這類特殊兒童約佔英國學齡兒童的20%,其中進入特殊學校的殘疾兒童約占兒童總數的3%。不過,為了方便,在英國仍在使用聾、盲、肢殘等術語,弱智用「學習困難」(Learning difficulties)來代替,學習障礙的兒童(如閱讀等方面的困難)稱做「有特殊學習困難」,
在中國,1951年政務院《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中僅提到「聾啞、盲目」兩類特種學校,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提到「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談到「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 1987年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時,規定的5類殘疾是: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實際在調查和統計中又增加了綜合殘疾(多重殘疾),即有上述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者。1989年國務院轉發的《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意見》中提到了如下類別:盲、聾、弱智、肢體殘疾、學習障礙、語言障礙、情緒障礙等類殘疾少年兒童。1990年底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及其他殘疾的人。」(第二條)從以上的列舉中可以看到以下幾點:(1)我們對殘疾人(包括殘疾兒童)的認識和規定是逐步完善的;(2)以上列舉的均是狹義的特殊教育對象,即殘疾兒童;(3)最新的規定中有8類,已經與各發達國家的分類相似。
在我國的科學研究中也有廣義的特殊教育概念,1990年出版的《教育大辭典·第二卷》的特殊教育部分中就包括了天才兒童和有輕微違法和犯罪兒童的教育。